DB51 T 2764-202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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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00 DB51 四川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2764 2021 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 管理规范 2021 - 02 - 10 发 布 2021 - 03 - 01 实施 四 川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51/T 2764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 1 3 术语 和定 义 . 1 4 基本 要求 . 1 5 处置 方式 及范 围 . 2 6 审批 权限 . 2 7 处置 程序 . 3 8 收益 归缴 . 12 参考文 献 . 13 DB51/T 27642021 I

2、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 标准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的结构 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四 川省机关 事务管理局 提出 、归口并解 释。 本文件起草 单位:四 川省机关事 务管理局 、四川万 豪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 起草人 : 王维 忠、 陈国忠 、 彭葛飞 、 吴璇、 邓璐、 李谨、 陈科丰、 李薇、 黄钢 、 邓棹栩 。 本文件首次 发布。DB51/T 27642021 1 行 政事业 单位国有 资产处 置管理规 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四 川省 行政 事业单 位国 有资 产处 置管 理的基 本要 求 、 处 置方

3、式 及范围 、 审批 权限 、 处 置程序 和收 益归 缴。 本文件 适用 于四 川省 各级 党的机 关、 人大 机关 、行 政机关 、政 协机 关、 纪检 监察机 关、 审判 机 关 、 检察机 关、 民主 党派 、工 商联、 人民 团体 及所 直属 事业单 位的 国有 资产 处置 管理。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 文 件。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行政事 业单 位国 有资 产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 assets 行政事 业单 位占 有、 使用 的, 依 法确 认为 国家 所有 , 能以

4、货币 计量 的各 种经 济资源 的总 称, 即 行 政 事业单 位的 国有 (公 共) 财产, 包括 流动 资产 、固 定资产 、无 形资 产和 对外 投资等 。 3.2 行政事 业单 位国 有资 产处 置 disposal of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 assets 行政事 业资 产占 有或 使用 单位转 移 、 变 更和 核销 其 占有 、 使 用的 资产 部分 或 全部所 有权 、 使用 权 以 及改变 资产 性质 或用 途的 行为。 4 基本要 求 4.1 行政事 业单 位国 有资 产处 置 (以 下简 称国 有资 产处 置) 应 遵守 国家 法律 、

5、法 规和规 章, 坚持 合 理 、 优化、 节约 和公 开、 公平 、公正 的原 则, 不应 侵害 国家和 其他 各方 的合 法权 益。 4.2 国有资 产处 置应 与资 产配 置管理 、使 用管 理和 回收 利用相 结合 ,逐 步建 立资 产整合 、共 享、 共用 机制, 提高 资产 使用 效率 ,降低 公共 行政 成本 ,促 进节约 型机 关建 设。 4.3 处置的 行政 事业 单位 国有 资产( 以下 简称 国有 资产 )产权 权属 应清 晰, 权属 关系不 明确 或存 在权 属纠纷 的国 有资 产, 不应 处置。 4.4 国有资 产处 置收 入, 包括 出售收 入、 置换 收入 、转

6、让收入 、报 损 报 废的 残值 变价收 入等 ,均 属国 家所有 ,按 国家 及同 级人 民政府 有关 规定 管理 使用 。 4.5 国有资 产处 置批 文是 调整 会计账 目的 原始 凭证 ,是 办理国 有资 产产 权变 动的 依据。 行政 事业 单位 国有资 产处 置申 报单 位 ( 以下简 称资 产处 置申 报单 位) 应 根据 资产 处置 批文 , 按规 定及 时调 整 资 产 、 资 金账目 ,并 及时 办理 国有 资产变 动产 权登 记等 相关 手续。 DB51/T 27642021 2 5 处置方 式及 范围 5.1 国有资 产处 置的 主要 方式 包括: a) 调拨; b)

7、出售; c) 置换; d) 转让; e) 报损; f) 报废; g) 捐赠; h) 资产损 失核 销; i)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资产 处置 方式 。 5.2 国有资 产确因 工作 需要调 拨的, 调拨对 象原 则上为 同 级行 政单位 和事 业单位 ;确因 工作需 要 捐 赠 的,限 于公 益性 和救 济性 捐赠。 5.3 国有资 产出售 、置 换、转 让应采 取拍卖 、招 投标等 市场公 开竞价 方式 或协议 转让方 式以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5.4 国有资 产处 置的 变价 收入 和残值 收入 , 按 照政 府非 税收入 管理 的规 定,

8、实行 “收支 两条 线 ” 管 理 。 5.5 国有资 产处 置范 围主 要有 : a) 因单位 分立 、撤 销、 合并 、改制 、隶 属关 系改 变等 原因发 生产 权或 使用 权转 移的资 产; b) 长期闲 置、 低效 运转 、罚 没或超 标准 配置 的资 产; c) 已达到 报废 期限 ,或 因技 术等原 因并 经过 科学 论证 ,确需 报废 、淘 汰的 资产 ; d) 盘亏、 呆账 及非 正常 损失 的资产 ; e) 因工作 需要 进行 置换 、转 让的资 产; f) 依照国 家和 政府 有关 规定 需要进 行资 产处 置的 其他 情形。 6 审批权 限 6.1 国有资 产处 置应

9、逐级 申报 ,严格 审批 ;未 经批 准, 不应处 置。 6.2 国有资 产处 置, 由资 产处 置申报 单位 提出 申请 处置 国有资 产的 报告 ,经 主管 部门审 核后 报行 政事 业单位 国有 资产 主管 部门 (以下 简称 资产 主管 部门 ) 审批 。 其 中, 公务 用车 经 主管部 门审 核后 报同 级 公 务用车 主管 部门 和资 产主 管部门 审批 。 房 屋、 土地 和 评估价 值超 过在 一定 数额 以上 ( 同级 人民 政府 确定 ) 的股权 转让 等资 产处 置, 由资产 处置 申报 单位 报资 产主管 部门 审核 后, 报同 级人民 政府 审批 和 同 级财政 部

10、门备 案。 6.3 根据工 作需 要, 资产 主管 部门有 权调 整资 产处 置申 报单位 提出 的国 有资 产处 置方案 。 6.4 因单位 合并 、撤 销、 改变 性质或 变更 隶属 关系 的, 由原主 管部 门按 规定 组织 对该单 位国 有资 产进 行全面 清查 、造 册登 记, 并报批( 或 备案) 后进 行处 理: a) 行政事 业单 位改 变全 民所 有制性 质的 ,其 所属 国有 资 产经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后 给予转 让; b) 行政事 业单 位合 并或 改变 隶属关 系, 属于 同一 系统 、 同一 管理 级次 、 同 一性 质的, 其所 属 国 有 资产无 偿调 拨或

11、并入 合并 后的单 位。 其中 , 公 务用 车 根据编 制核 定情 况由 同级 公务用 车主 管 部 门和资 产主 管部 门提 出处 置意见 ; c) 行政事 业单 位撤 销的 ,其 所属国 有资 产经 清查 登记 后,由 原主 管部 门提 出处 置方案 。 6.5 国有资 产以 调拨 、捐 赠方 式处置 的, 由资 产处 置申 报单位 向主 管部 门提 出调 拨、捐 赠报 告, 经主 管部门 审核 后报 资产 主管 部门审 批。 其中 , 公 务用 车 经主管 部门 审核 后报 同级 公务用 车主 管部 门和 资 产DB51/T 27642021 3 主管部 门审 批, 涉及 房屋 、 土

12、地 等资 产的 , 由 资产 处置申 报单 位报 资产 主管 部门审 核后 , 报 同 级 人 民 政 府审批 和同 级财 政部 门备 案。 6.6 国有资 产出 售、 置换 、转 让的, 经资 产主 管部 门审 批或决 定后 ,由 行政 事业 单位国 有资 产处 置单 位 (以 下简 称资 产处 置单 位) 委 托具 有相 应资 质的 中介机 构按 有关 规定 开展 审计或 评估 工作 。 其 中 , 公 务用车 经资 产处 置申 报单 位委托 具有 相应 资质 的中 介机构 按有 关规 范评 估后 , 报同级 公务 用车 主管 部 门 和资产 主管 部门 审批 。 6.7 资产损 失核 销

13、( 除房 产、 地产、 车辆 外) ,由 资产 处置申 报单 位审 核后 报资 产主管 部门 审批 ,资 产损失 价值 在一 定数 额以 上(同 级人 民政 府确 定) 的,由 资产 主管 部门 审核 后报同 级人 民政 府审 批。 7 处置程 序 7.1 总体要 求 7.1.1 国有资 产处 置, 具备 条件 的 可 交 由资 产处 置单 位统 一处置 。 7.1.2 资产处 置单 位 应 对拟 处置 的资产 进行 鉴别 分类 , 属 废弃电 器电 子产 品资产 由 具备资 质的 再生 资 源 机构 进行 无害 化处 理, 其他资 产采 用公 开方 式进 行交易 。其 中, 公务 用车 可以

14、采 取公 开拍 卖、 调 拨 、 厂家回 收、 报废 等方 式规 范处置 旧车 。 7.1.3 涉及调 拨、 支持 公益 事业 或扶持 地方 发展 的捐 赠资 产暂不 执行 本规 范的 资产 处置流 程。 7.1.4 涉及国 家机 密的 计算 机、 移动存 储介 质、 传真 机和 复印机 等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保密规 定进 行 处 置 。 7.1.5 其他行 业部 门有 特殊 规定 的资产 处置 ,按 其规 定执 行 。 7.2 房地产 7.2.1 处置程 序 房地产 处置 程序 如下 所示 : a) 资产处 置申 报单 位 对 国有 房 地产 拟公 开转 让 、 置 换 、 移 交等 处置

15、 事项 , 向 资 产主管 部门 提出 立 项申请 ,资 产主 管部 门 审 核,作 出立 项批 复; b) 取得立 项批 复后 , 资 产处 置申报 单位 委托 资产 处置 单位 选 择中 介机 构, 对拟 处置房 地产 进 行 评 估 ,地 方政 府统一 征收 的 ,按相 关规 定确 定资 产评 估机构 ; c) 资产处 置申 报单 位 提 出申 请,资 产主 管部 门审 批或 会同相 关部 门审 核后 报同 级人民 政 府 审 批 ; d) 拟公开 转让 的房 地产 处置 事项 , 经 同级 人民 政府 审 批后 , 由 资产 处置 单位 选 择拍卖 机构 , 在公 共资源 交易 部门

16、进场 交易 ; e) 拟置换 、 移 交的 房地 产处 置事项 , 经 同级 人民 政府 批准后 , 由 相关 方签 订协 议, 涉 及的 补 偿 货 币 资金 按照 相关 规定 归缴 财政。 7.2.2 处置流 程图 房地产 处置 流程 图见 图1 。 DB51/T 27642021 4 开始 资产 处置申 报单位 对国有 房地产 拟公开 转 让 、 置换 、 移交 等处 置 , 向资 产主 管 部门 提出 立项申 请并获 准同意 资产 处置申 报单位 与资产 处置单 位签订 资产 处置委 托协议 并提 供拟处 置资产 权属 证明 及 其他 资 料进 行 核验 资产 处置 单 位通 过 招标

17、 选 定中 介 机构 对 拟 处置 的房地 产进行 评估 ( 签订 三方协 议 ) 资产 处置申 报单位 取得评 估报告 提出处 置 申请 , 资产 主管 部 门会 同 相关 部 门审 核 后 , 报同 级人 民 政府 批 准同 意 资产 处置 单 位和 拍 卖机 构 协助 交 易双 方 完 成合 同签订 、 资金 支付 、 产权 过户等 手续 相关 方签 订 协议 并 完成 置 换 、 移交 手续 资产 处置 单 位通 过 招标 选 定拍 卖 机构 在 公 共资 源交易 部门组 织公开 拍卖 ( 签订 三方 协议 ) 资产 处置 单 位向 资 产处 置 申报 单 位出 具 未成 交证 明 资

18、产 处置申 报单位 的处置 收益按 照相关 规 定上 缴财 政 涉及 的补 偿 资金 由 资产 处 置申 报 单位 按 相 关规 定上 缴 财政 资产 处置 单 位出 具 资产 处置 确 认单 , 资产 处置申 报单位 凭批复 文件及 资产 处 置确 认单 调整 账目 结束 交易 拟公 开转 让 的房 地 产 拟置 换 、 移交 的房 地 产 不成 功 成功 图1 房地产 处置 流程 图 7.3 车辆 7.3.1 处置程 序 车辆处 置程 序如 下: DB51/T 27642021 5 a) 资产处 置申 报单 位 对 拟处 置的公 务用 车, 经主 管部 门审核 后, 向同 级公 务用 车主

19、管 部门 和 资 产 主管部 门报 送申 请, 公务 用车主 管部 门和 资产 主管 部门审 核, 作出 处置 批复 ; b) 批复同 意后 ,按 规定 程序 处置; c) 资产处 置申 报单 位 依 据批 复及车 辆处 置后 的相 关资 料按规 定办 理处 置收 入缴 交, 并 及时 调 整 固 定资产 账目 ; d) 资产 处 置单 位及 时更 新完 善公务 用车 平台 信息 。 7.3.2 处置流 程图 车辆处 置流 程图 见图2 。 资 产 处 置 申 报 单 位 报 送 处 置 申 请 文 件 , 文 件 应 说 明 车 辆 处置 原因和依 据及资产 原值 , 并附 机动车鉴 定评估

20、报 告 、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 行 驶 证 、 登 记 证 书 等 材 料 开始 资 产 处 置 申 报 单 位 向 同 级 公 务 用 车 主 管 部 门 和 资 产 主 管 部门 报送申请 ( 下级 单位应先 报主管部 门审核 ) 公务 用车主管 部门和资 产主管部 门审核 审批后下 达处置 批 复 文 件 资产 处置 申报 单位依据 公务 用车主管 部门 批复 , 按照 车 辆 使 用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 办 理 处 置 收 入 缴 交 , 调 整 固 定 资 产账 目等事宜 车辆 处置单位 依据 公务 用车主管 部门 批复 文件 , 按照 车 辆 使 用 管 理 相 关

21、 规 定 , 及 时 更 新 公 务 用 车 平 台 信 息 结束 资产 处置申报 单位按规 定程序处 置 图2 车辆处 置流 程图 7.4 股权、 债权 及其 他产 权 7.4.1 处置程 序 股权、 债权 及其 他产 权处 置程序 如下 : DB51/T 27642021 6 a) 资产处 置申 报单 位 对 拟公 开转让 的股 权 、 债 权及 其 他产权 , 向 资 产主 管部 门 提出立 项申 请 , 资 产主管 部门 审核 ,作 出立 项批复 ; b) 取得立 项批 复后 资产 处置 申报单 位委托 资 产处 置单 位 选择 中介 机构 , 对 拟处 置的股 权、 债 权 及 其他

22、产 权进 行审 计和 评估 ; c) 审计评 估后 , 资 产处 置申 报单位 提出 申请 ,由 资产 主管部 门 审 批或 报同 级人 民政府 审批 ; d) 资产主 管部 门 或 同级 人民 政府批 准后 , 资产 处置单位 选择 拍卖 机构 , 对拟 处 置的股 权 、 债 权及 其他产 权在 公共 资源 交易 部门进 行交 易。 注: 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 全、 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 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企 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 经同级资产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监管 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 经

23、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议决策;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 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 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 可以采 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7.4.2 处置流 程图 股权、 债 权 及其 他产 权处 置流程 图见 图3 。 DB51/T 27642021 7 开始 资产 处置申报 单位对国 有股权 、 债权 及其 他产 权拟 转让处置 , 向资 产主管部 门提出立 项申请 并获 准同 意 资产 处置 申报 单位与资 产处置单 位签订 资产 处置 委托协议 并提 供拟处置 资产权属 证明及 其他 资料进行 核验 中介 机构对拟 处置的股 权 、 债权 及

24、其 他产 权类 进行 审计 、 评估 资产 处置 申报 单位 取得 评估 报告 后 , 提出 处置 申请 , 报资 产主管部 门或同级 人民政府 批准同 意 拍卖 机构在公 共资源交 易部门组 织公开 拍卖 交易 资产 处置 单位 向资 产处 置申 报单 位出 具 未成 交证 明 资产 处置 单位 、 拍卖 机构协助 交易双方 完成合 同签 订 、 资金 支付 、 产权 变更等手 续 资产 处置 单位 出具 资产 处置确认 单, 资产 处置 申报 单位凭批 复文件及 资产 处置确认 单 调整 账目 资产 处置 申报 单位的处 置收益按 照相关规 定上 缴财 政 结束 不成 功 成功 资产 处置

25、 单位 通过 招标 选定 中介 机构 , 签订 三方 协议 资产 处置单位 通过招标 选定拍卖 机 构 , 签订 三方 协议 图3 股权、 债权 及其 他产 权处 置流程 图 DB51/T 27642021 8 7.5 废弃电 器电 子产 品类 资产 7.5.1 处置程 序 废弃电 器电 子产 品类 资产 处置程 序如 下: a) 取得资 产处 置批 复后 , 资 产 处置申 报单 位将 批准 处置 资产中 涉及 的报 废电 器电 子产品 及时 运 送 至 资产 处置 单位 指定 仓储 点(涉 及保 密的 按保 密相 关规定 执行 ), 并办 理交 接手续 ; b) 资产处 置单 位 选 择具

26、 有相 应资质 的废 弃电 器电 子产 品回收 处理 机构 , 将 报废 的 电器电 子产 品 进 行移交 并办 理交 接手 续; c) 废弃电 器电 子产 品目 录按 废弃 电器 电子 产品 处理 目录(2014 年 版) 执 行 。 7.5.2 处置流 程图 废弃电 器电 子产 品类 资产 处置流 程图 见图4 。 资产 处置 申 报单 位 对拟 处 置的 资 产提 出 处置 申 请并 获 准同 意 资产 处置单 位根据 清单进 行分类 筛选 , 并填 写 废弃 电器电 子产 品移交 确认单 ( 电子 版 ), 反馈 至资产 处置申 报单位 进行 确认 废弃 电器电 子产品 由资产 处置单

27、 位集中 保管 资产 处置 单 位与 回 收拆 解 公司 办 理移 交 手续 ( 包括 清点 、 确认 盖章 、 清运 等 ) 资产 处置 申 报单 位 向资 产 处置 单 位移 交 物资 , 办理 移交 手 续 ( 包括 运送 、 清点 、 确认 盖章 ) 回收 拆解公 司将资 金支付 至资产 处置单 位指定 账户 资产 处置 单 位的 处 置收 益 按照 相 关规 定 上缴 财 政 开始 结束 申报 的同批 次处置 完成后 , 资产 处置单 位出具 资产 处置确 认单 , 资产 处置 申 报单 位 凭批 复文 件及 资产 处置 确 认单 调整 账目 资产 处置 单 位通 过 招标 选 定废

28、 弃电 器电 子 产品 回 收拆 解 公司 DB51/T 27642021 9 图4 废弃电 器电 子产 品类 资产 处置流 程图 7.6 家具类 资产 7.6.1 处置程 序 家具类 资产 处置 程序 如下 : a) 取得资 产处 置批 复后 , 资 产 处置申 报单 位应 将批 准处 置资产 中涉 及的 报废 家具 类资产 集中 统 一 存放; b) 资产处 置单 位 派 员到 资产 处置申 报单 位 集 中存 放地 现场清 点, 双方 确认 签字 后将其 封存 。 在 资 产处置 前, 拟处 置资 产的 管护工 作由 资产 处置 申报 单位 负 责; c) 资产处 置单 位 对 拟处 置

29、的 家具类 资产 在公 共资 源交 易部门 进场 交易 ; d) 交易 成 功后 , 资 产申 报处 置单位 配合 资产 处置 单位 和买受 人完 成资 产交 割手 续; 交 易未 成 功 的 资产由 资产 处置 单位 出具 未能成 交证 明, 资产 处置 申报单 位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自行 处理 。 7.6.2 处置流 程图 家具类 资产 处置 流程 图见 图5 。 DB51/T 27642021 10 开始 资产 处置申 报单位 对拟处 置的资 产提出 处置申 请 ( 含报 废 、 划转 、 捐赠 、 调剂 ) 并获 准同意 资产 处置单 位将清 单进行 分类筛 选并填 写 报废 家

30、具 类资 产 清点 封 存确 认 单 , 电子 版发送 至资 产处 置申报 单位进 行确认 资产 处置 单 位派 员 到资 产 处置 申 报单 位 集中 存 放 地现 场清点 , 双方 确认 签 字盖 章 , 并将 报废家 具 类资 产封 存 资产 处置 单 位通 过 招标 选 定中 介 机构 , 由中 介机 构进 行资 产 评估 资产 处置 单 位通 过 招标 选 定拍 卖 机构 , 在公 共资 源交 易部门 组织公 开拍卖 交易 资产 处置申 报单位 配合资 产 处置 单位 和 买受 方 完成 资 产 交割 资产 处置 单 位出 具 未成 交 证明 结束 成功 不成 功 资产 处置 单 位

31、的 处 置收 益 按 照相 关规定 上缴财 政 资产 处置申 报单位 自行处 理 申报 的同批 次处置 完成后 , 资产 处置单 位出具 资产 处置 确 认单 , 资产 处置 申 报 单位 凭批 复 文件 及 资产 处置 确 认单 调整 账目 报废 、 调剂 家具类 资产由 资 产申 报单 位 集中 统 一存 放 图5 家具类 资产 处置 流程 图 7.7 其他类 资产 7.7.1 处置程 序 其他类 资产 处置 程序 如下 : a) 取得资 产处 置批 复后 , 资 产处置 申报 单位 将批 准处 置资产 中涉 及的 其他 资产 , 原则 上及 时 运 送 至 资产 处置 单位 指定 的仓

32、储点, 并办 理交 接手 续; b) 资产处 置单 位 选 择中 介机 构,对 拟处 置的 资产 进行 评估; c) 资 产评 估后 , 资 产处 置单 位 选择 拍卖 机构 ,对 拟处 置的资 产在 公共 资源 交易 部门进 场交 易。 DB51/T 27642021 11 7.7.2 处置流 程图 其他类 资产 处置 流程 图见 图6 。 开始 资产 处置申 报单位 对拟处 置的资 产提出 申请 并取 得资产 处置批 复文件 资产 处置单 位将清 单进行 分类筛 选 , 与资 产 处置 申报 单 位沟 通 确定 拟 移交 仓 储点 的 物资 和拟 清点 封 存物 资 资产 处置 申 报单

33、位 向资 产 处置 单 位指 定 仓库 移交 物资 , 办理 其他 类资产 移交确 认单 资产 处置单 位派员 到资产 处置申 报单位 资产 存放 地现 场 清点 , 办理 其他 类资产 清点封 存确 认单 , 并将 物资 封 存 资产 处置 单 位通 过 招标 选 定中 介 机构 进 行资 产评 估 资产 处置 单 位通 过 招标 选 定拍 卖 机构 , 在公 共资 源交易 部门组 织公开 拍卖 资产 处置单 位和买 受人完 成资产 交割 资产 处置单 位通过 招标选 定中介 机构进 行资 产评 估 资产 处置单 位通过 招标选 定拍卖 机构 , 在公 共资 源交 易 部门 组 织公 开 拍

34、卖 资产 处置 单 位配 合 资产 处 置申 报 单位 与 买受 人完 成资产 交割 资产 处置单 位的处 置收益 按照相 关规定 上缴 财政 资产 处置 单 位的 处 置收 益 按照 相 关规 定 上缴 财政 结束 清点 封存 移交 申报 的同 批 次处 置 完成 后 , 资产 处置单 位出具 资产 处 置确 认单 , 资产 处置 申报 单位 凭批复 文件及 资产 处 置确 认单 调整 账目 申报 的同批 次处置 完成后 , 资 产处 置单 位 出具 资产 处置 确 认单 , 资产 处置 申报 单位凭 批复 文件 及 资产 处置 确 认 单 调整 账目 图6 其他类 资产 处置 流程 图 D

35、B51/T 27642021 12 8 收益归 缴 8.1 房地产 、股 权、 债权 等资 产处置 收益 归缴 由 资 产处 置单位 归集 收益 后全 额返 还原产 权单 位, 由原 产权单 位按 照相 关规 定上 缴本级 财政 。 8.2 其他资 产处 置, 由 资 产处 置单位 归集 收益 按照 相关 规定上 交本 级财 政( 各市 、州可 参照 执行 )。 DB51/T 27642021 13 参 考 文 献 1 行政 单位 国有 资产 管理 暂行办 法 财政 部令 第 35 号 2 事业 单位 国有 资产 管 理 暂行办 法 财政 部令 第 36 号 3 四川 省省 级机 关国 有资 产处置 管理 暂行 办法 川 府管发 2007 103 号 4 四川 省省 级机 关国 有资 产处置 服务 平台 管理 实施 细则( 暂行 ) 川机 管发 201966 号 5 废弃 电器 电子 产品 处理 目录(2014 年 版)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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