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JJF(沪 ) 上 海 市 地 方 计 量 技 术 规 范 JJF(沪) 57-2018 基于统计抽样的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周期 调整的实施规范(试行) Rules for verification period adjustment of Electrical energy meters of AC power based on sampling statistics (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2018-6-11发布 2018-7-1实施 上 海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JJF(沪) 57-2018 JJF(沪) 57-2018 基于统计抽样的
2、电子式交流电能表 检定周期调整的实施规范(试行) Rules for verification period adjustment of Electrical energy meters of AC power based on sampling statistic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本规范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8年 6月 8日批准,并自 2018年 7月 1日起施行。 归 口 单 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上海市计量协会 参与起草单位: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电力
3、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JJF(沪) 57-2018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 徐振兴(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崔启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石雷兵(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钟汉亭(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张永康(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本规范参与起草人 : 王 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韩志强(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余培英(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高健强(上海市计量协会) 曹 祎(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 JJF(沪) 57-2018 I 目 录 引言 . 1 1 范围 . 1 2 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工作职责 . 2 5
4、工作规范 . 2 5.1 到期批的提出、确认和报告 . 2 5.1.1 批的提出 . 2 5.1.2 批的确认 . 2 5.1.3 批的报告 . 3 5.2 抽检计划的制定和下达 . 3 5.2.1 抽检计划的制定 . 3 5.2.2 抽检计划的下达 . 3 5.3 样品(备品)拆回 . 3 5.4 检定的实施 . 3 5.5 检定结果的核验 . 4 5.6 结论的评审 . 4 5.7 检定周期调整申请的提出与确认 . 4 5.8 信息的发布 . 4 5.9 应用实施 . 4 5.10 应用实施的监督 . 5 附录 A . 6 附录 B . 10 附录 C . 12 JJF(沪) 57-201
5、8 1 基于统计抽样的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的 实施规范(试行) 引言 为了加强对本市电子式交流电能表的管理,规范 JJG(沪) 56-2016 电子 式交流电能表使用中检定规程(以下简称“ JJG(沪) 56规程”)实施过程中 有关各方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步骤,实现维护电能贸易公平、节约社会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 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上海 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基于统计抽样的电子式交流电能表 检定周期调整的实施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
6、在实施 JJG(沪) 56规程过程中对 电子式交流电能表(以下简称“电能表”)批的确认、抽样和检定,判断电能表 批的极限质量水平,确定该批电能表是否需要调整检定周期并付诸实施的全过程 管理和监督。 2 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 JJG(沪) 56 电子式交流电能表使用中检定规程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能表批 本规范中的电能表批是指为实施统计抽 样需要,而汇总起来的具有相同生产 企业、型号、规格、型式批准证书,且表具制造时间之间以及最后检验时间之间 均不超过 1年
7、的在网运行的电能表的全体。 JJF(沪) 57-2018 2 4 工作职责 基于统计抽样方法对电能表检定周期实施调整的工作涉及上海市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本市电网企业、受委托的本市相关计量专业社团组织(以下简称 “相关专业社团组织”)、本市经依法授权的电能表强制检定机构、依法设置的 建有本市电能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机构(以下简称“本市依法设置的计量 检定机构”)等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上海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基 于统计抽样方法对本市电能表 检定周期实施调整工作的监督管理。 2)本市电网企业可根据本规范提出适用于统计抽样方法调整检定周期的电 能表批;负责抽样电能表的拆回;
8、负责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的应用实施;承担其 他需要完成的任务。 拟使用调整检定周期的电能表批的电网企业应建立可对电能表运行状态实 时监控的数据应用平台。 3)相关专业社团组织受上海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电能表 检定周期调整的相关工作,包括负责对电能表批申请的确认、制定并下达抽检计 划、抽样拆表过程的监督、检定结论的评审以及应用结果的监督等。 4)本市经 依法授权的电能表强制检定机构可以根据本规范提出对由其实施 首次强检的电能表批的检定周期调整的申请;负责配合相关专业社团组织开展电 能表批信息的审核;负责抽样电能表的检定;承担其他需要完成的任务。 5)本市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受上海市
9、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负 责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的技术和法制支撑;承担其他需要完成的任务。 5 工作规范 5.1 到期批的提出、确认和报告 5.1.1 批的提出 本市电网企业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负责对其安装的下一年度检定周期到期的 在用电能表信息进行批的划分,并将划分好的批的信息报送相关专业社团组织。 5.1.2 批的确认 相关专业社团组织 会同 本市经依法授权的电能表强制检定机构对 本市电网 JJF(沪) 57-2018 3 企业报送的批的信息进行确认。 5.1.3 批的报告 经确认的电能表批信息由 相关专业社团组织 向 上海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予以 报告。 批的提出、确认和报告表见附录
10、A。 5.2 抽检计划的制定和下达 5.2.1 抽检计划的制定 相关专业社团组织 按照确认的电能表批信息,根据 JJG( 沪) 56规程 的要求 编制年度抽检计划。抽检计划应明确一次或二次抽样方式、批次编号、拆表的样 品和备品数量、拆表和检定任务完成时限,并提供样品及备品明细。 5.2.2 抽检计划的下达 相关专业社团组织将 抽检计划下达至本市电网企业和 经依法授权的电能表 强制检定机构 ,并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抽检计划和任务下达见附录 B。 5.3 样品(备品)拆回 本市电网企业根据 相关专业社团组织下达的 年度抽检计划要求负责当年度 抽检样品及备品的现场拆回。电网企业应对被拆
11、电能表拍照存档,记录被拆电能 表的电量读数和封印状态,并对拆下的抽检样品及备品分别予以标识。对于未能 按照计划拆下的电能表,电网企业应予情况说明。 电网企业应在一周内将拆下的抽检样品及备品送至本市 经依法授权的电能 表强制检定机构 ,双方做好实物与信息的核验和交接。 相关专业社团组织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当年度规定的要求,按 照不少于百分之 五 的比例组织对电网企业电能表抽样拆表情况开展抽查核验。 5.4 检定的实施 本市 经依法授权的电能表强制检 定机构 收到电网企业拆回样品后应在计划 时间内按照 JJG(沪) 56规程要求开展检定,并对电能表批的 极限质量水平进行 判断,形成该批
12、电能表是否需要到期更换或延期使用的结论报告 ,并将报告报送 相关专业社团组织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结论报告应附检定结果。 JJF(沪) 57-2018 4 5.5 检定结果的核验 本市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在规 定时限内,按每批检定 样品 不少于百分之 五 的比例开展检定工作质量的核验,并 将核验结果报送 相关专业社团组织 。 5.6 结论的评审 相关专业社团组织 应组织专家对电能表批检定周期调 整的实施过程、检定和 核验结果进行全面评审,形成评审 结论 反馈实施抽样检定的 电能表强制检定机构。 5.7 检定周期调整申请的提出与确认 本市经依法授权
13、的电能表强制检定机构 根据评审结论向上海市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电能表批检定周期的申请。 上海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据本市经依法授权的电能表强制检定机构 提出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电能表批检定周期的意见,并将确认意见分别通知 相关专业社团组织 、实施抽样检定的电能表强制检定机构和本市电网企业。 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申请和确认表见附录 C。 5.8 信息的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将电能表检定周期的调整信息通过上海市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予以公布。 本市电网企业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 意见 向社会披露电能 表检定周期调整的有关信息。 5.9 应用实施
14、对于实施检定周期调整的电能表批,电网企业应持续跟踪其运行情况并定期 统计汇总用户申投诉检定情况,一旦发现集中性的计量异常或用户申投诉,应立 即报告本市依法授权实施首次检定和使用中抽样检定的电能表强制检定机构、 相 关专业社团组织 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应当对该电能表 批提出进一步处理要求。 对确认的不可调整检定周期的电能表批,由电网企业在电能表检定周期到期 前全部更换。 电网企业应对每年电能表 检定周期调整 的应用实施情况应形成报告报送上 海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JJF(沪) 57-2018 5 5.10 应用实施的监督 上海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于延
15、期使用的电能表批制定年度监督计划, 委托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电能表强制检定机构开展现场抽样检定,以监测其计 量性能。 相关电能表强制检定机构应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上海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以维护本市电能贸易的公平有序。 JJF(沪) 57-2018 6 附录 A 基于统计抽样方法调整检定周期的 电能表批的提出、确认和报告表 ( 年度 ) 电能表类型 批次编号 数量(只) 型号 规格 制造企业 电网企业业务 部门报送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专业社团组织 确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计量行政部门 处室意见 计量行政部门 经办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计量行政
16、部门 处室分管领导 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三联,分别由电网企业、确认单位和计量行政部门保存; 2.本表应附电能表批信息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可以光盘的形式保存。每批次电 能表保存在单独一张光盘中。 JJF(沪) 57-2018 7 附录 A.1 电能表批信息详单 批次编号 型号规格 制造企业 型式批准证书号 序号 表号 安装地址 所属供电公司 制造时间 检定时间 备注:行数不够可自行增加。 JJF(沪) 57-2018 8 附录 A.2 _年度单相电能表批信息汇总表 序号 批次编号 制造企业 型号规格 型式批准证书号 数量(只) 合计(只) 本市电网企业意见 签
17、字: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备注:行数不够可自行增加。 JJF(沪) 57-2018 9 附录 A.3 _年度三相电能表批信息汇总表 序号 批次编号 制造企业 型号规格 型式批准证书号 数量(只) 合计(只) 本市电网企业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备注:行数不够可自行增加。 JJF(沪) 57-2018 10 附录 B 年度电能表抽检计划表 电网企业: 检定机构: 电能表类型 批次编号 样品数(只) 备品数(只) 计划下达要求 电网企业应按照年度抽检计划负责抽检样品及备品 的现场拆回,于 日前完成拆表工作,并于一周内将 拆下的抽检样品及备品送至本市 经依法授权
18、的电能表强 制检定机构。 对于未能按照计划拆下的电能表,应予情况 说明。 电能表强制检定机构应按照 JJG(沪) 56-2016 电 子式交流电能表使用中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并对电能表 批的 极限质量水平进行判断,形成该批电能表是否需要到 期更换或延期使用的结论报告 ,并在 日 将报告报送 相关专业社团组织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专业社团组织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备注: 1.每份抽检计划任务表对应一批次电能表; 2.本表一式四份,分别下达电网企业、检定机构和和抄送市计量行政部门。 JJF(沪) 57-2018 11 表 B.1 一次抽样计划模板 序号 电能表类型 批
19、次信息 样本数(只) 备用表数(只) 编号 数量(只) 表 B.2 二次抽样计划模板 序号 电能表类型 批次信息 抽样次数 样本数(只) 累积样本(只) 备用表 数(只) 编号 数量(只) 1 2 1 2 1 2 表 B.3 抽检计划明细 批次编号: 电能表名称: 制造企业: 备用表量: 型号规格: 样品数量: 准确度等级: 序号 表 号 安装地址 类型 (一次样品 /二 次样品 /备品) 备注 :1.每批次电能表对应一份抽检计划明细; 2.行数不够可自行增加。 JJF(沪) 57-2018 12 附录 C 上海市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申请和确认表 序号 电能表类型 批次编号 数量(只) 调整检定周期的意见 建议调整 不调整 建议调整 不调整 建议调整 不调整 建议调整 不调整 建议调整 不调整 建议调整 不调整 拟调整检定周期的 电能表总数(只) 电能表强制检定 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市计量行政部门意见 市计量行政部 门处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计量行政部 门领导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1.电能表强制检定机构填报本表时应附相关专业社团组织对当年度电能表检定 周期调整的评审结论 ; 2. 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市计量行政部门、本市电网企业、电能表强制检定机 构、专业社团组织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