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688-201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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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30 R 1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688 201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2016 - 12 - 30 发布 2017 - 02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688 2016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通用条件 2 4.1 基本要求 2 4.2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 4.3 汽车综合小修企

2、业 8 4.4 专项维修业户 . 10 4.5 汽车维修连锁企业 . 10 4.6 摩托车维修业户 . 11 4.7 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维修企业 .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专项维修业户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 15 参考文献 18 DB12/T 688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孙玉栋、贾 彦 勇、李洋、武立有、王霞、陈忠、金岩、李峙林、宋颖、孙颖、王征、徐立勤、许志伟、单宝杰、赵 伟、王宗林、

3、彭清龙、曹振刚、朱少娟 。 该标准于 2016年 12月首次发布。 DB12/T 688 2016 1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企业 开业 应具备的 基本要求、 经营管理、质量管理 、 人员 配置 、 设施 、 设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等 通用 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维修 企业 开业申请和对机动车维修 企业 经营资质的实质审查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624 汽车维修 术语 GB 72

4、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6739.1-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一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二部分 :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T 18189-2008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T/T 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 GB 7258、 GB/T 16739.1-2014、 GB/T 16739.2-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5、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定义 3.1 3.2 新能源车辆 new energy vehicle 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3 DB12/T 688 2016 2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

6、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1-2014,定义 3.1 3.4 汽车综合小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从事汽车故障诊断和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维修业户。(三类 维修业户

7、 ) GB/T 16739.2-2014,定义 3.1 3.5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 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 。 ( 三类维修业户 ) GB/T 16739.2-2014,定义 3.2 3.6 摩托车维修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c

8、y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摩托车进行维护、修理,使摩托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一类摩托车维修业户和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 3.7 汽车维 修连锁经营 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rapid chain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若干个汽车维修业户,在同一总部管理下,使用统一标识、统一工装、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配件采购,通过规范化运作,实行连锁经营的模式。由该总部设立的各维修业户,即为汽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连锁形式包括

9、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 3.8 直营连锁 regular chain 直营连锁是指汽车维修连锁企业为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的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子公司,由总部直接 管理、实行统一 管理 和统一核算的经营方式。 3.9 加盟连锁 franchise chain 加盟连锁是指汽车维修连锁企业与连锁总部签订加盟合同的形式,获准使用总部标识,按总部统一作业标准和统一收费标准开展经营,接受连锁总部监督管理的经营方式。 4 通用条件 4.1 基本要求 DB12/T 688 2016 3 4.1.1 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的企业应依法 注册 , 明确 经营范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2 维修 企业 各岗位从业人

10、员从业资格条件应符合 GB/T 21338 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维修人员应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1.3 应具备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维修技术资料等文 件,确保现行有效。 4.1.4 应建立 规范的维修作业流程和质量管理 制度 。 4.1.5 应按规定执行 维修收费备案,明示证、照、企业标志牌、工时定额、工时单价、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处理流程(适用时)。 4.1.6 应 建立 完善的配件采购、验收、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配件出入库登记台帐,并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4.1.7 应 制定 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

11、境保护措施。 4.1.8 应配备熟悉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专业知识和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1.9 各类机电设备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在相应的工位 或设备处明示安全操作规程。 4.1.10 维修 车间 和停车场地不得使用桥下空间作为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场所。 4.1.1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汽车 综合小修企业 以及 从事发动机 维修 、车身维修、自动变速器 维修 、曲轴修磨、气缸镗磨经营项目的三类专项维修业户不得使用底商作为 维修经营场所 且不宜在 幼儿园、学校、医院、居民区、加油站 附近 从事机动车维修 经营,不得对上述区域造成安全危害和环境影响 。 4.1.12

12、 维修 车间 的面积、结构符合要求,合理设置维修工位,满足维修作业要求。 4.1.13 维修 车间 和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得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4.1.14 经营场所应 有合法使用权。租赁 车间 场地其租赁有效期限不少于 1 年,租赁有效期限不满 1年的应提供出租方出具的续签证明。 4.1.15 维修业户 申请多个专项维修的,其接待室面积应达到各单项维修接待室面积中的最大值。每增加一个维修项目,维修 车间 及停车场地面积应增加不少于该单项作业面积的 60%。维修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各单项要求人员总和。专项维修项目不得超过三个单项 。 4.1.16 设备配置应

13、与其生产规模及维修作业相适应,满足绿色维修、加工、检测精度和使用的要求。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确认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4.1.17 使用和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 腐 蚀剂、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影响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的“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和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4.2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4.2.1 经营范围 汽车整车维修、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维修竣工检验 4.2.2 经营管理 应 按照 JT/T 816相关规定 建立经营管理体系 并形成文件 。

14、 4.2.3 质量管理 应 按照 GB/T 16739.1-2014中 5.3相关规定 建立质量管理体 系并形成文件 。 4.2.4 人员 4.2.4.1 人员基本配置 DB12/T 688 2016 4 一类汽车维修 企业生产人 员 应 至少 配备 17人,二类汽车维修 企业生产人员 应 至少 配备 10人 ,且 企业每增加一种车型经营范围,则维修技术人员数量相应增加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每个工种维修技术人员应分别至少增加 1人。 4.2.4.2 企业负责人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应设企业负责 人 岗位 ;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应设企业负责人岗位 。 4.2.4.3 技术负责人 一类汽车维修企

15、业 应设技术负责人岗位 ;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应设技术负责人岗位 。 4.2.4.4 车辆技术评估人员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 企业 应设车辆技术评估人员岗位 。 4.2.4.5 质量检验人员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应 至少 配备 3名质量检验员(专职或兼职) ,其中 2名总检验员负责车辆进出厂检验, 1名负责维修过程检验 ;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应 至少配备 2名质量检验员,其中 1名总检验员负责车辆进出厂检验, 1名负责维修过程检验。 4.2.4.6 价格结算人员、业务接待人员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设价格结算和业务接待岗位 ;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应设价格结算和业务接待岗位, 可 兼

16、任 。 4.2.4.7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每个工种应至少 配备 2名技术人员 ;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每个 工种应至少配备 1名技术人员。 4.2.4.8 其他人员 4.2.4.8.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的企业 应 设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员(专职或兼职),维 修技术人员应经过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知识 相关 的岗前培训。 4.2.4.8.2 从事新能源汽车维修 的企业 应 设 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悉新能源汽车维修技术的人员。 4.2.4.8.3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 的企业 应 设 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悉燃气汽车维修技术的人员。 4.2.4.8.4 从

17、事 机动车 排气 治理的 企业 应 设 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熟悉排气 治理理论知识、维护方法和技术 的 人员。 4.2.5 设施条件 4.2.5.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4.2.5.1.1 企业 应设 接待室,一类 汽车 维修企业的面积 不小于 80m2,二类 汽车 维修企业的面积 不小于30m2。 4.2.5.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并在显著位置明示救援电话、主修车型等,并应有客户休息设施。 4.2.5.2 停 车场 DB12/T 688 2016 5 4.2.5.2.1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停车场地面积 不小于 300,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停车场地面积 不小于 150,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

18、修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停放场地,面积 不小于 200。 4.2.5.2.2 应 设计施划停车位 和车辆行驶 通道 , 避免交叉干扰, 保证车辆行驶通畅,合理设置消防、照明设备 及安全标识 。 4.2.5.3 维修 车间 4.2.5.3.1 维修 车间 应为砖混或轻钢建筑,地面平整坚实。机修、钣喷工位划分应独立设置或有效隔离,不得混合作业。 车间 分设不多于 3 处 ,每处最小面积 不小于 80 ,并为同一经营场所。 4.2.5.3.2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车间 使用面积不小于 1000 (旧车间改 造的使用面积不小于 900 ),车间 内机修工位不少于 7 个, 车间 主体高度不

19、低于 5.5m。 4.2.5.3.3 二类大中型客车、货车维修企业 车间 使用面积 不小于 350 , 车间 主体高度不低于 5.5m。 4.2.5.3.4 二类小型客车维修企业 车间 使用面积 不小于 300 , 车间 内机修工位不少于 4 个, 车间 主体高度不低于 4.5m。 4.2.5.3.5 维修 车间 内应设 总成维修间,一类 汽车维修 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 不小于 30 ,二类 汽车维修 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 不小于 20 ,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4.2.5.3.6 维 修 车间 内应设 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4.2.5.3.

20、7 企业 如申请 2 个以上车型的经营范围(含 2 个),每增加一个车型,其维修 车间 及停车场地按最高资质条件要求的车型面积增加 50%计算,以此类推。 4.2.5.3.8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区,远离人群集中的繁华地带,并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经营场所周边不得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等特性物品的单位。 4.2.5.3.9 从事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设 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独立的专用修理车间,专用修理车间应远离生活场所、公路、铁路以及供电变压器等,作业环境应独立设置,干净整洁,通风良好,维修 车间 使用面积 不小于 200 , 车间 主 体

21、高度不低于 5.5m。 4.2.5.3.10 从事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 企业 ,维修 车间 应设置有两个纵向或横向的安全疏散车辆出口。 4.2.5.3.1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 企业 ,维修 车间 地面应设置警戒线, 车间 内消防设施齐全,无火源、热源,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报警装置。企业应对维修 车间 和应急通道等进行监控。 4.2.5.3.12 专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车间应与其他设施保持可控安全距离,设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维修车间作业标识。在 合理 位置至少安装三个 防爆排风装置和 两个防爆灯光装置 , 有效减少车间污染, 保持车间空气环境良好 。禁止在专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

22、修车间内放置或使用可 能产生火花、火源的设备设施。 4.2.5.3.13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 企业,应设 专用维修 车间 ,不得使用易燃建筑,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车间 内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 车间 周围 5m 内不得有任何危及安全的设施。 4.2.5.3.14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 企业 , 应设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应远离火源,明示防明火、防静电的标志。 4.2.5.3.15 从事 机动车排气 治理 的 企业 ,应设 通风良好的专用 机动车排气 治理车间。 4.2.5.3.16 喷(烤)漆房面积和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设施不计入维修 车间 面积。 4.

23、2.6 设备条件 4.2.6.1 企业应配备表 1表 4 所列的与其承修车辆相适应的仪表工具、专用设 备、检测设备和通用设备。 4.2.6.2 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设备配置应符合 GB/T 16739.1-2014 中 9.2 的规定。 DB12/T 688 2016 6 4.2.6.3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外协设备协议或合同书,并满足 4.1.16 的要求。 4.2.6.4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 企业 ,除符合本标准货车 或大中型客车 整车维修企业设备条件外,还应配备工业温度计、可燃气体防 爆测试仪、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仪、铜质专用工具、滚筒式制动试验台设备 。 4.2.

24、6.5 汽车园区及维修企业集中区域,宜通过建立钣喷中心形式进行喷烤漆集中作业,满足环保要求。区域内企业应与钣喷中心签署合作协议或合同书,不 单独配备喷烤漆设备。 表 1 仪表工具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万用表 2 气缸压力表 3 燃油压力表 4 液压油压力表 5 真空表 6 空调检漏设备 7 轮胎气压表 8 外径千分尺 9 内径千分表 10 量缸表 11 游标卡尺 小型客车 125-300mm; 大中型客车、货车125-500mm 12 扭力扳手 13 轮胎花纹深度尺 14 激光测距仪或塔尺 15 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 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16 便携式气体检漏仪 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25、 17 兆欧表 针对新能源汽车维修企业 18 毫欧表 针对新能源汽车维修企业 表 2 专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大、中型客车 货车 小型客车 其他要求 1 废油收集设备 2 齿轮油加注设备 3 液压油加注设备 4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5 脂类加注器 6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7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8 轮胎螺母拆装机 9 车轮动平衡机 10 四轮定位仪 二类允许外协 DB12/T 688 2016 7 表 2(续) 序号 设备名称 大、中型客车 货车 小型客车 其他要求 11 四轮定位仪或转向轮定位仪 二类允许外协 12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13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货车允许外协 14

26、 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 15 汽车举升设备 一类维修 6 台 二类维修 3 台 16 地沟设施或重型举升设备( 30T 以上) 一类维修 2 台 17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18 冷媒鉴别仪 19 正时仪 20 发动机检测诊断仪 (具有示波器、转速表、真空表功能 ) 21 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 22 无损探伤设备 23 车身清洗设备 24 打磨抛光设备 25 除尘除垢设备 26 车身整形设备 27 车身校正设备 28 车架校正设备 允许外协 29 悬架试验台 允许外协 30 喷烤漆房及设备 大中型客车允许外协 31 喷油泵试验设备 针对柴油车,允许外协 32 喷油器试验设备 针对柴

27、油车,允许外协 33 调漆设备 允许外协 34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见附录 A) 允许外协 35 机动车排气 抽排系统(带过滤 净化 装置) 36 高压绝缘手套( 650V 以上) 针对新能源汽车维修企业 37 高压绝缘组套工具( 1500V 以上) 针对新能源汽车维修企业 38 电动系统诊断仪 针对新能源汽车维修企业 39 氮气置换装置 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40 气瓶支架强度校验装置 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允许外协 41 天然气残气收集处理设备 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注: 要求具备, 不要求具备 表 3 检测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机动车排气 分析仪 机动车五气排气分析仪(从

28、事机动车排 气 治理企业) DB12/T 688 2016 8 表 3(续)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2 不透光烟度计 3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二类 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 4 侧滑试验台 二类 可用单板侧滑台 5 制动性能检验设 备 二类 可用制动力、制动距离、制动减速度的检验设备之一 6 发动机综合性能分析仪 针对 机动车排气 治理企业 7 工况法检测设备 针对 机动车排气 治理企业 表 4 通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1 计算机 2 砂轮机 3 台钻(含台钳) 4 电焊设备(大中型客车、货车维修) 5 气体保护焊设备 6 压力机 7 空气压缩机 8 抢修服务车 4.2.7 安全生产条

29、件 4.2.7.1 应建立 健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2.7.2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具备 与其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安全保护及消防设施等。 4.2.7.3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 辆维修的 企业 ,应建立车辆进厂危险源辨识与核查制度。 4.2.8 环境保护条件 4.2.8.1 应有“四废”及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4.2.8.2 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4.2.8.3 涂漆车间应设 置 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 设置 粉尘收

30、集装置和除尘设备 及 通风净化设备。 4.2.8.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 机动车 排气 收集净化装置。 4.3 汽车综合小修企业 4.3.1 经营范围 小型客车 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 4.3.2 经营管理 应按照 JT/T 816相关规定建立经营管 理体系并形成文件。 DB12/T 688 2016 9 4.3.3 质量管理 应按照 GB/T 16739.1-2014 中 5.3 相关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 4.3.4 人员 4.3.4.1 应 设 维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 价格结算人员、业务接待员、 机修和电器维修人员 岗位 。 4.3.4.2 价格结算人员和

31、业务接待员 岗位, 可兼任 。 4.3.5 设施条件 4.3.5.1 维修 车间 使用面积 不小于 120 ,停车场地 不小于 60 , 车间 内机修工位 应 不少于 3 个。车间 主体高度 应 不低于 4.5m。车间分设不多于 2 处并应为同一经营场所。 4.3.5.2 企业 应设 接待室,面积 不小于 20 。室内应整洁明亮并应有客户休息区。 4.3.6 设备条件 应配备表 5规定的 基本设备。 表 5 汽车综合小修企业设备基本配置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压力机 2 空气压缩机 3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4 温、湿度计 5 万用表 6 气缸压力表 7 真空表 8 燃油压力表 9 机动

32、车排气 分析仪 10 不透光烟度计 11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12 轮胎气压表 13 千斤顶 14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15 车轮动平衡机 16 四轮定位仪 配备四柱举升设备 17 正时仪 18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19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20 空调专用检漏设备 21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22 汽车 举升设备 至少 2 台 23 车身清洗设备 DB12/T 688 2016 10 表 5(续)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24 打磨抛光设备 25 除尘除垢设备 26 废油收集设备 27 齿轮油加注设备 28 液压油加注设备 29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30 脂类加注器 31 汽

33、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 32 制动减速度检验等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33 机动车排气 抽排系统(带过滤 净化 装置) 至少 1 个工位 34 抢修服务车 4.4 专项维修业户 4.4.1 经营范围 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4.4.2 经营管理 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项目的 业户, 按照 JT/T 816相关规定规范经营。 4.4.3 质量管理 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

34、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项目的 业户, 应符合 GB/T 16739.1-2014中 5.3相关规定。 4.4.4 人员配置、设 施条件及设备条件 人员配置、设施条件及设备条件见附录 A。 4.5 汽车维修连锁企业 4.5.1 构成 汽车维修连锁企业由总部和 2个以上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汽车维修业户直营店 或加盟店 组成。 4.5.2 总部 4.5.2.1 应至少具 备 综合小修 维修资质且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 A 级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 4.5.2.2 应具备从事汽车维修的配件采购、配送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管理、经营指导、 营 销策划、 安全 教育培训等职能。 4.5.3

35、管理 DB12/T 688 2016 11 4.5.3.1 总部开设连锁维修可采取直营连锁或加盟连锁经营形式。总部在设立至少两个直营连锁维修业户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后,方可设立加盟连锁的维修业户。 4.5.3.2 总 部授权特许经营的,应与加盟的维修连锁店签订书面加盟经营合同,并 符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4.5.3.3 总部应当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为连锁经营的维修业户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4.5.3.4 总部应对所属各连锁维修业户需求的汽车零配件、油料和辅助材料等实行集中采购及配送管理。 4.5.3.5 总部应与各连锁经营维修业户建立统

36、一的汽车维修连锁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汽车电子健康档案”,各维修连锁店之间维修车辆与客户信息共享。 4.5.3.6 汽车维修连锁企业应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设定总部和连锁门店的名称,统一的标准 字、标准色、专用字体等企业标志,内部装饰风格色彩统一,设备仪器配备整齐统一,公示的内容和形式一致。 4.5.3.7 总部应建立统一的客户满意度监控部门,建立投诉受理机构,建立并执行投诉受理程序,对各连锁经营维修业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4.5.4 人员 4.5.4.1 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应按照其维修资质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 4.5.4.2 在大型社区、客(货)运输场站、旅游景点周边注册的连锁经营 店

37、 , 技术负责人 可 兼任 。 4.5.5 设备条件 4.5.5.1 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应按照其维修资质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 4.5.5.2 在大型社区、客(货)运输场站、旅游景点周边可允许 共享 表 6 内设备,共享设备应具有合法有 效的书面合同书。 表 6 可共享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机动车排气 分析仪 2 不透光烟度计 3 四轮定位仪 4 正时仪 5 车身清洗设备 6 打磨抛光设备 7 除尘除垢设备 8 车身整形设备 9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10 制动减速度检验等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4.6 摩托车维修业户 4.6.1 经营范围 摩托车整车维修、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 4.6

38、.2 人员 DB12/T 688 2016 12 应 符合 GB/T 18189-2008 中表 1 的要求 。 4.6.3 设施条件 4.6.3.1 维修 车间 一类摩托车维修业户不小于 50,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不小于 20。 4.6.3.2 停车场 停车场地面积不 小于 10。 4.6.4 设备条件 4.6.4.1 除应符合 GB/T 18189-2008 中 表 1 规定的设备条件外,还应 配备 零件清洗设备、转速表 。 4.6.4.2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外协设备协议或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 4.1.16的要求。 4.7 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维修企业 4.7.1 经营范围

39、各种轮式机械车辆发动机、行走部分和车身维修。 4.7.2 经营管理 应按照 JT/T 816 相关规定建立经营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 4.7.3 质量管理 应按照 GB/T 16739.1-2014中 5.3相关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 4.7.4 人员 4.7.4.1 人员基本配置 应 设 企业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及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关键岗位。 4.7.4.2 企业负责人 一 类 轮式车辆维修 企业应设 企业负责人 ; 二类 轮式车辆维修 企业 应设 企业负责人 。 4.7.4.3 技术负责人 一 类 轮式车辆维修 企业应设技术负责人 ; 二

40、 类 轮式车辆维修 企业 应设技术负责人 。 4.7.4.4 质量检验员 一类 轮式车辆维修 企业 应 至少有 3人;二类 轮式车辆维修 企业 应 至少有 2人。 4.7.4.5 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 一 类 轮式车辆维修 企业应设 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 ; 二 类 轮式车辆维修 企业 应设 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 , 可 兼任 。 DB12/T 688 2016 13 4.7.4.6 维修技术人员 一类 轮式车辆维修 企业每 个工种 至少 配备 2名技术人员 ; 二类 轮式车辆维修 企业每个工种 至少 配备 1名技术人员。 4.7.5 设施条件 4.7.5.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4

41、.7.5.1.1 企 业应设 接待室,一类 轮式车辆维修 企业的面积不 小于 40 ,二类 轮式车辆维修 企业的面积不 小于 20 。 4.7.5.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救援电话、主修车型等,并应提供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4.7.6 维修 车间 一类 轮式车辆维修 车间 的面积不 小于 1000m2,二类 轮式车辆维修 车间 的面积不 小于 400m2。 4.7.7 设备条件 4.7.7.1 应 配备表 7表 9 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设备。 4.7.7.2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 签订 合法的外协设备协议或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 合 4.1.16的要求。 表 7 通用设备 序号 设备

42、名称 其他要求 1 钻床 2 空气压缩机 3 气焊 4 气体保护焊设备 5 压力机 6 充电机 7 车床、铣床、铇床、各种磨床(外圆、平面、内孔),线切割 机床 可外协 表 8 专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叉车 二类允许外协 2 换油设备 3 轮胎螺母拆装设备 4 制动鼓、盘维修设备 5 吊装设备 10t及以上 6 轴承拉 压 器 7 万用表 8 气缸压力表 9 燃油压力表 10 液压油压力表 DB12/T 688 2016 14 表 8( 续)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1 零件清洗设备 12 无损探伤设备 13 型材切割设备 表 9 检测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机

43、动车排气 分析仪 2 不透光 烟度计 3 高压油泵试验台 可外协 4 电脑解码仪 二类可外协 5 喷油嘴试验器 二类可外协 DB12/T 688 2016 15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专项维修业户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表 A.1 专项维修业户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序号 经营项目 人员 设施条件 设备条件 其他 1 发动机维修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 4.3.4.1 的要求;应至少有 2 名机修技 术人员和 2 名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和业务 接 待 员 条 件 符 合4.3.4.2 的要求。 应设 接待室,其面积不小于 20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维修车间

44、 不小于 200 ,停车场面积 不小于 40。 压力机 ,空气压缩机,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发动机翻转设备,发动机诊断仪,废油收集设备,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真空表, 内径千分表 ,正时仪,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燃油压力表,喷油泵试验设备(允许外协),喷油器试验设备(允许外协),连杆校正器,无损探伤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曲轴磨床,曲轴 校正设备,凸轮轴磨床,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2 车身维修 应 设 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接待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技术人员、钣金技术人员和涂漆技术人员;至少有 2 名钣金技术人员、

45、2 名涂漆技术人员;价格结算员和业务 接 待 员 条 件 符 合4.3.4.2 的要求。 应设 接待室,其面积不小于 20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维修车间 不小于 120 ,停车场面积 不小于 40。 气体保护焊设备,电气焊设备, 压力机 ,空气压缩机,汽车外部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型 材切割机,车身整形设备,车身校正设备,车架校正设备(允许外协),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汽车举升设备 ,喷烤漆房及设备,调漆设备(允许外协),砂轮机和角磨机,除锈设备,吸尘、采光、通风设备,洗枪设备或溶剂收集设备。 DB12/T 688 2016 16 表 A.1 (续 ) 序号

46、经营项目 人员 设施条件 设备条件 其他 3 电气系统维修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接待员、维修价格结算员、电器维修技术人员;至少有 2 名电器维修技术人员;价格结算员和业务接待员条件符合4.3.4.2 的要求。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 不小于 20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维修 车间 不小于 120,停车场面积 不小于 40。 空气压缩机,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万用表,充电机,电解液比重计,高频放电叉,汽车蓄电池检测、充电设备,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电路检测设备。 4 自动变速器维 修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 4.3.4.1 的要求;至少有

47、 2 名机修技术人员;价格结算员和业务接待员条件符合4.3.4.2 的要求。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 不小于 20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维修 车间 不小于 200,停车场面积 不小于 40。 自动变速 器翻转设备,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变扭器维修设备,变扭器切割设备,变扭器焊接设备,变扭器检测(漏)设备,零件清洗设备,电控变速器测试仪,油路总成测试机,液压油压力表,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空气压缩机,万用表,废油收集设备。 5 轮胎动平衡和 修补 应 至少有 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维修 车间 面积不 小于25。停车场面积不小于 30。 空气压缩

48、机,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轮胎气压表,千斤顶,轮胎螺母拆装设备,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轮胎修补设备,轮胎花纹深度尺,车轮动平衡 机。 6 四轮定位检测 调整 应 至少有 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机修技术人员。 维修 车间 面积不 小于40。停车场面积不小于 30。 空气压缩机,汽车 举升设备 ,四轮定位仪,轮胎气压表。 7 汽车润滑与养 护 至少有 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机修技术人员。 维修 车间 面积不 小于40。停车场面积不小于 30。 空气压缩机,汽车 举升设备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 DB12/T 688 2016 17 表 A.1(续) 序号 经营项目 人员 设施条件 设备条件 其他 8 喷油泵、喷油 器维修 至少有 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柴油机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维修车间面积不小于30。停车场面积不小于 30。 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弹簧试验仪,千分尺,厚薄规。 电控喷油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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