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731-2017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教师资格的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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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106 A 0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731 2017 天津市 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教师资格的认定 Tianji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 operation procedures Teacher qualification 2017 - 08 - 10 发布 2017 - 09 - 09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731 2017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行政审批主体 1 5 业务主管部门 1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1

2、7 审批类别 2 8 依据 2 9 办理程 序 2 10 时限 . 8 11 收费 . 9 12 效能投诉 .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 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思想品德鉴定表 . 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 17 DB12/T 731 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 人民政府 行政审批 管理 办公室提出 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 位: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虹、吕晓晶。 本标准于 2017年 8月首次发布。 DB12/T 731 2017 1

3、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教师资格的认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教师资格的认定的操作的术语和定义、行政审批主体、 业务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类别、依据、审批程序、时限、收费、效能投诉等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市级、各区 教师资格的认定的操作, 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操作的依据。 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本标准内容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

4、2/T 629-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2/T 629-2016界定 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4 行政审批主体 天津市 教育委员会及各区 教育局应是教师资格的认定的行政审批的主体。 5 业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 教育委员会应是教师资格的认定的业务主管部门。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6.1 事项 教师资格的认定。 6.2 子项 教师资格的认定操作程序不应存在子项。 6.3 类型 DB12/T 731 2017 2 教师资格的认定操作程序不应存在系统办理类型。 7 审批类别 按照 DB12/T629-2016的规定,教师资格的认定属于认可 类审批类别。

5、8 依据 8.1 设定依据 教师资格的认定操作程序设定依据如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 45 号, 2015 年修正)第 35 条;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 15 号, 1993 年)第十条、第 13 条; c)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 号, 1995 年 12 月 12 日发布)第 13 条。 8.2 其他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办理环节的应列明依据和条款: a)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 年)第 11 条;教师资 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

6、8 号, 1995 年)第 7 条; 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 10 号, 2000 年)第 7条、第 8 条; b) 申请材料: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 188 号, 1995 年)第 7 条、第 13 条; 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 10 号, 2000 年 9 月 23 日发布)第 12 条;教育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教人 2001 4 号)第五条第(二)款; c) 现场踏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d) 审图: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及审图; e) 公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 及公示; f) 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实施办法(国务院

7、令第 188 号, 1995 年)第十九条; g) 数量限制: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 2001 4 号, 2001年)第三条; h) 收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收费; i)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有效期限。 j)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 2004 年)第 41 条。 9 办理程序 9.1 实施权限 9.1.1 市级权限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 9.1.2 自贸试验 区权限 DB12/T 731 2017 3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9.1.3 滨海新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幼儿

8、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 9.1.4 市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 9.1.5 郊区 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 9.2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 a) 申请人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b) 具有天津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人事档案在天津; c)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d)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e)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f) 取得二级乙等或以上级别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g)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 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9.3 申请材料 9.3

9、.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d) 材料准备要点:申请表应登录教育部中国教师资格网( )填写,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见附录 A。申请表应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左侧装订并签字。 9.3.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共性材料; c) 材料来源:从行政机关取得; d) 材料准备要点:身份 证丢失的,持临时身份证或派出所开具的包含照片和身份证号的遗失证明也可办理。 9.3.3 近期免冠正面彩色 2 寸照片三张

10、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DB12/T 731 2017 4 c)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d) 材料准备要点:三张照片应为同一底版冲洗的照片。其中两张应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指定位置,第三张装入教师资格认定照片专用袋中,袋外按要求正确填写个人信息。照片专用袋在认定现场发放。 9.3.4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从第三方机构取得; d) 材料准备要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认定

11、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注: 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如申请时学历证书暂未发放,须持有由所在学校二级学院(系)开具的证明,证明本人为全日制应

12、届毕业生并能够按期取得学历。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后方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有国外高等教育等学历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出具的 学历 认证书 原件。在读研究生应提供本科学历证书。 9.3.5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 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从第三方机构取得; d) 材料准备要点:以下 两 种 情况均为合格: 参加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考”),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证明在有

13、效期内的,须提供“国考”合格证明。 参加由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含补 考)和教学能力考试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不需提供合格证明。 9.3.6 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 :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从第三方机构取得; d) 材料准备要点:体检医院应为天津市县级以上(二甲以上)医院。体检表可通过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网站( )下载。 DB12/T 731 2017 5 9.3.7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14、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从第三方机构取得; d) 材料准备要点:申请人应提供二级乙等或以上级别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证书遗失,应提供原发证机构开具的证明。 9.3.8 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从第三方机构取得; d) 材料准备要点:思想品德鉴定表应登录教育部中国教师资格网( )下载,填写说明见附录 B。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填写。 9.3

15、.9 户籍或人事关系证明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从行政机关取得 /从第三方机构取得; d) 材料准备要 点:户籍在天津的,须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天津市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不提供);户籍不在天津而在天津工作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存档机构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天津市高校在读研究生户籍不在天津的,须提供纸质学生证。 9.3.10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16、c) 材料来源:从行政机关取得; d) 材料准备要点: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提交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者中级及其 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其他教师资格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9.4 申请 9.4.1 途径 申请途径包括: a) 现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 料后,本人直接到所对应权限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区县教育局窗口( 见附录 C)提交申请材料及全市统一格式的承诺书,不可委托他人代为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DB12/T 731 2017 6 b) 网上申请:教师资格的认定操作程序不能网上办理。 9.4.2 补正 现场申请的申请材料不

17、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接件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9.5 受理 9.5.1 形 式审查 9.5.1.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申请表应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左侧装订并签字; b) 照片同一底版并符合证件照要求; c) 表格内容填写完整、与其他申请材料相符; d) 简历填写规范、连续,从小学 毕业后 填起。 9.5.1.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身份证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 b) 身份证信息是否与其他申请材料相符; c) 身份证出生日期是否符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 9.5

18、.1.3 近期免冠正面彩色 2 寸照片三张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三张照片应为同一底版冲洗的照片; b) 其中两张应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指定位置,第 三张装入教师资格认定照片专用袋 中,袋外按要求正确填写个人信息。 9.5.1.4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是否为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b) 是否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层次; c) 是否属于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学历; d)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证明是否由天津市普通高校二级学院开具; e) 持有国外高等教育等学历的人员是否提供国内权威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原件。 9.5.1.5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19、 是否是教育部考试中心出具的“国考”合格证明; b) 考试科目与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学科是否相符; c) 合格证 明 是否在有效期内。 9.5.1.6 天津市教师资格 认定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 DB12/T 731 2017 7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体检医院是否是天津市县级以上(二甲以上)医院; b) 是否完成表格规定的所有体检项目; c) 体检医院是否在体检合格处盖章。 9.5.1.7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证书是否为二级乙等或以上级别; b) 如证书遗失,原发证机构是否开具证明。 9.5.1.8 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20、 在职申请人,该表应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应由毕业学校填写; b) 表格内容填写完整,思想品德鉴定项目有描述性语 言; c) 是否盖有填写单位公章。 9.5.1.9 户籍或人事关系证明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户籍信息是否与其他申请材料一致; b) 劳动合同和人事存档证明是否是天津市工作单位和存档机构开具; c) 天津市高校在读研究生户籍不在天津的,是否提供纸质学生证。 9.5.1.10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是否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及其以上级别;

21、b) 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是否为中级及其以上级别。 9.5.2 受理结果 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 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b)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9.6 审查 9.6.1 纸质审查 纸质审查标准与形式审查标准一致。 9.6.2 现场踏勘 教师资格的认定操作程序不涉及现场踏勘。 DB12/T 731 2017 8 9.

22、6.3 审图 教师资格的认定操作程序不涉及审图。 9.6.4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教师资格的认定操作程序应涉及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主要内容与形式审查标准一致。 9.6.5 公示 教师资格的认定操作程序不涉及公示。 9.6.6 数量限制 教师资格的认定操作程序应有数量限制要求,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9.7 决定 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b)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

23、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8 行政许可效力 9.8.1 有效期限 长期有效。 9.8.2 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在全 国范围内有效。 9.9 撤销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下行为列实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a)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 超越法定职权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 对不具备 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 对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处罚等情形的。 10

24、 时限 10.1 法定审批时限 三十 个工作日 (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10.2 承诺办结时限 DB12/T 731 2017 9 二十五个工作日 (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10.3 立等可取 教师资格的认定操作程序不适用立等可取。 11 收费 教师资格的认定操作程序应不收费。 12 效能投诉 应公布教师资格的认定监督电话,参 见附录 C。 DB12/T 731 2017 10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户 籍 所 在 地 申请资格种类

25、填 表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DB12/T 731 2017 11 填 表 说 明 一、“本人简历”栏目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起。 二、“所学专业”名称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三、“申请任教学 科”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学计划规定填写。 四、“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现从事职业栏”按国家规范要求填写(如公务员、医生、工人、农民、军人等)。 六、申请人有下列情况,认定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1、 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2、 被撤销过教师资格 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本表一式二份,封面及表格第一页由申请人填写,第二面由资格认定评议委

26、员会和认定机构填写。 姓 名 性别 2 寸近期 正面免冠 照 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DB12/T 731 2017 12 出生日期 出 生 地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最高学位 最高学历 现从事职业 专业技术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申请任教学科(课程) 身份证号码 本 人 简 历 时 间 单 位 职 务 证明人 DB12/T 731 2017 13 思想品德 鉴定意见 身 体 和 健康状况 修学教育学(高 等教育学)、教育 心理学(高等教 育心理学)课程 情 况 普通话水平 教育教学能力 测试结果 面 试 组长(签名) 试 讲 组长(签名) 教师资格认定 专家评议委员会 评

27、议 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 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教师资格证书 号 码 备 注 DB12/T 731 2017 14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思想品德鉴定表 1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2 常住地址: 邮编: 电话: 3 身份证号码: 申请资格种类及学科: 4 工作、政治思想表现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高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 ; 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富有团队合作精神 (示例) 5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示例) 6 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示例) 7 有无行政处分记录 没

28、有填无;如有,写明具体情况 8 有无犯罪记录 没有填无;如有 ,写明具体情况 9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没有填无;如有,写明具体情况 10 鉴定单位(全称) 11 鉴定单位 地址 电话 邮编 (单位)填写人(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本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附:认定机关联系电话: 说明: 1、表中第 1 3 栏由申请人填写;第 4 11 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填写(第 8 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2、“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关填写。 3、填写字迹应该端正、规范。 4、本表必须据实填写。 DB12/T 731 2017

29、15 C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实施部门名称 受理地点及窗口 联系电话 效能投诉 电话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楼大厅(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 79 号) 23540149 23540113 24538762 和平区教育局 和平区行政审批局文教卫生科(和平区鞍山道 32 号,鞍山道与河北路交口) 27110984 河西区教育局 河西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河西区广东路 211 号 B 座 205 室) 28331949 河东区教育局 河东区教育局政策咨询室(河东区十四经路 5 号) 24150712 河北区教育局 河北区教育局(河北区中

30、山路 205 号) 26288256 南开区教育局 南开区教育局( 南开区广开四马路与广开南街交口 ) 27459983 红桥区教育局 红桥区教育局 ( 红桥区植物园东里育苗路 2 号 ) 86513022 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委员会 滨海新区塘沽教育中心(塘沽向阳南街 12 号) 66896323 66896327 东丽区教育局 东丽区教育局三楼 305 室(东丽区跃进路 51 号) 24971740 西青区教育局 西青区教育局五楼会议室(杨柳青柳口路 10 号) 27392509 津南区教育局 津南区教育局五楼大会议室(咸水沽镇津沽路 77 号) 88510602 北辰区教育局 北辰教育中心 C 座一楼大厅(北辰区富锦道 1 号) 26390668 武清区教育局 武清区教育局 ( 武清区杨村街雍阳西道 ) 59618267 宝坻区教育局 宝坻区教师进修学校(宝坻区城关镇东街 12 号) 29262910 蓟县教育局 蓟县第六小学(兴华大街蓟县卫生局北 200 米) 29031609 静海区教育局 静海 区教育局门口东侧教育局接待处 28942848 宁河县教育局 宁河区师范进修学校(芦台四中院内) 69110737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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