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12-2015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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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312 -2015 备案号:J 201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Quality Control of Precast Reinforced Concrete Elements 2015 12 30发布 2016 04 01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 DB11/T 1312-2015 北京市地方标准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Quality Control of Precast Reinforced Concrete Elements (报批稿) 编 号: D

2、B11/T 1312-2015 备案号: J -201 主编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 2016年 04月 01日 2015年 北京 DB11/T 1312-2015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 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436 号)文件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 总站和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原有北京市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构 件操作质量标准( DBJ01-2-99)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充分讨论了原

3、标准内容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调研了北京市预 制混凝土构件企业质量管理现状,探讨了国内外预制混凝土构件行业质量管理创新点, 研究了北京市住宅产业化发展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需求, 结合北京市近年来预制混凝土 构件生产的特点,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严格按照地方标准 制订程序编制。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原材料、5 生产设备、 6 试验管理、 7 生产质量控制、 8 预应力构件质量控制、 9预制构件成品管理、 10资料 管理和交付。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在结构上进行了调整,总 体按照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结合预制混凝 土构

4、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顺序进行编排。 增加了术语、基 本 规定、生产设备、试验 管理、交付与资料管理等章节内容;还增加了用词用语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和主要内容 的条文说明;取消了附录资料。 2.在技术内容上进行了更新、 补充和完善。根据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更新了标准 中涉及到的名称和术语, 增加和修订了原材料的技术要求、 工序操作质量控制要点和质 量检验等内容, 特别是增加了近年来且未来几年将在本市用量最大的地铁盾构管片和住 宅产业化构件等新型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内容; 删除了落后或近几年基本 不再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内容。 3.增加了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各个环节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5、。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北 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具 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 了 提高标准的编制质量和水平,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 注意总 结经验, 积累资料。 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至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DB11/T 1312-2015 监督总站(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 17 号, 邮 编:100161 , 邮箱: ,电话:83297382)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北京榆构有限公司 北京市燕通建

6、筑构件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房山桥梁有限公司 北京港创瑞博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工业化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 北京城建亚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顺义后鲁水泥构件厂 北京华筑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标准主要起草人: 丁 胜 白 建红 张晋勋 蔡亚宁 董晓明 程 越 姚 大庆 司 天森 毛 杰 陈 新 高学锋 刘 林 李毓福 杨思忠 黄清杰 曹长柱 曹 凤洁 杨寒冰 魏荣军 师海霞 刘建江 龚 文 昌 刘永盛 彭文 生 刘 坚 高 珊 刘 昊 任 伟峰 段兆慧 安舒扬 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冷发光

7、蔡光汀 张仁瑜 兰明章 李晨光 宋作宝 潘 雨 DB11/T 1312-2015 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4 原材料 . 4 4.1 一般规定 . 4 4.2 钢筋 . 4 4.3 水 泥 . 5 4.4 矿物掺合料 . 6 4.5 外加剂 . 7 4.6 骨 料 . 8 4.7 水 . 9 4.8 轻骨料 10 4.9 纤维 10 4.10 脱 模 剂 . 11 4.11 预 埋 件 . 12 4.12 灌浆套筒 . 12 4.13 保 温 材料 . 13 4.14 颜 料 . 13 4.15 表面缓凝剂 . 14 5 生产设备 15 5.1 一

8、般规定 15 5.2 混凝土生产设备 与运输设备 15 5.3 钢筋加工与焊接 设备 16 5.4 混凝土成型设备 17 5.5 预制构件养护设备 18 5.6 吊运设备 18 DB11/T 1312-2015 6 试验管理 . 20 6.1 一般规定 20 6.2 试验管理 20 7 生产质量控制 22 7.1 一般规定 22 7.2 模 具 和 台 座 22 7.3 钢筋加工 23 7.4 钢筋连接 27 7.5 钢筋骨架和钢筋 网片 32 7.6 混凝土生产 37 7.7 预制构件成型 39 7.8 养 护及脱模 42 8 预应力构件质量控制 . 44 8.1 一般规定 44 8.2 预

9、 应力材料 44 8.3 张 拉 台 座 、 机 具 与 设备 47 8.4 制 作与安装 49 8.5 张 拉 与 放 张 52 8.6 灌浆与封锚 58 9 预制构件成品管理 . 61 9.1 成品验收 61 9.2 存放管理 62 10 资料管理和交付 64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 66 引用标准名录 . 67 条文说明 . 69 DB11/T 1312-201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01 2. Terms-02 3. Basic Requirement -03 4. Material -04 4.1 General Provisions -04

10、 4.2 Reinforcement -04 4.3 Cement -05 4.4 Mineral Admixtures-06 4.5 Concrete Admixtures-07 4.6 Aggregates-08 4.7 Water-09 4.8 Lightweight Aggregates-10 4.9 Fiber-10 4.10 Release Agent-11 4.11 Embedded Parts-12 4.12 The Grouting Couplers for Rebars Splicing-12 4.13 Thermal Insulation Material-13 4.14

11、 Pigment-13 4.15 Surface Retarder-14 5. Production Equipment -15 5.1 General Provisions -15 5.2 Concreting Outfit-15 5.3 Reinforcement Fabrication and Welding Machine-16 5.4 Concrete Molding Equipments-17 5.5 Concrete Curing Equipments -18 5.6 Lifting Equipments -18 6. Testing Management -20 6.1 Gen

12、eral Provisions -20 DB11/T 1312-2015 6.2 Testing Management -20 7. Control of Production Quality -22 7.1 General Provisions-22 7.2 Moulds and Stands-22 7.3 Reinforcement Fabrication -23 7.4 Reinforcement Connection-27 7.5 Reinforcement Skeleton and Mesh Reinforcement-32 7.6 Concrete Production- 37 7

13、.7 Forming of Precast Reinforcement Concrete Elements -39 7.8 Curing and Mould Stripping of Precast Reinforcement Concrete Elements 42 8. Control of Pre-stressed Concrete Elements -44 8.1 General Provisions-44 8.2 Prestressed Materials-44 8.3 Streching Beds, Tools and Equipments-47 8.4 Manufacturing

14、 and Installment -49 8.5 Tensioning and Releasing -52 8.6 Grouting and Sealing Anchorage-58 9. Management of Precast Reinforcement Concrete Elements -61 9.1 Acceptance -61 9.2 Storage Management -62 10. Data Management and Delivery -64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66 List of Quoted Standa

15、rds -67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69DB11/T 1312-2015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预制混凝 土构件的生产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使用的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控制。 1.0.3 预制混凝 土构 件生产质量控 制除应执 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 家 和北京市 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DB11/T 1312-2015 2 2 术 语 2.0.1 预制混凝土构 件 Precast Reinforced Concrete Elements 在 工 厂 或 现 场 预 先

16、生产成型且采用安装方式进入工程实体的混凝土制品, 简称“预 制构件”,包含预应力和非预应力两类。 2.0.2 预制构件生产 设备 Production Equipment 企业自有或租赁的、用 于 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各类机械、 设施和工装等, 不含检 验和试验设备仪器,简称生产设备。 2.0.3 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是 指 对 人 身 和 财 产 安全有 较 大 危险性的锅炉 、 压力容器(含气瓶) 、 压力管道、电 梯 、 起 重机械、 客运索道 、 大型游乐设施、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 以及法律、 行政 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本标准的特种设备

17、包括有起重设备、 锅炉、 压力容 器及其与安全相关的附属物和专用机动车辆。 2.0.4 企业试验室 Laboratory of E nterprises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设置的为控制原材料和产品质量、进 行相关试验并出具试验数据 的内控机构,简称“试验室”。 2.0.5 预埋件 Embedded Parts 在 浇 筑 混凝土前预先固定在预制混凝土构件模具中或钢筋骨架上的部件, 可依据其 用途分为受力型和功能型,可企业自制也可外委加工。 2.0.6 成型钢筋 Processed Steel bar 由 专 业 钢筋加工厂家对钢筋进行加工或连接后以钢筋、 钢筋骨架 (网片) 或桁架等 形式提供的

18、产品。 DB11/T 1312-2015 3 3 基本规定 3.0.1 预制构件生产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进行。 3.0.2 预制 构 件 生产应 建 立 完善的质量管理体 系 和制定相 应的质量 控制制度;有 持证 要求的岗位应持证上岗。 3.0.3 预制构件生产 厂房或生产车间应满足产能和生产工艺布置要求; 各种生产设备、 材料和辅助物品应放置合理有序; 各类储仓环境应符合储存物品保管要求; 各类堆场场 地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应分隔清晰,且应设置可靠的排水系统。 3.0.4 预制构件生产应 配 备 满足产品生产所需试验工作的试验室。 3.0.5 预制 构 件 生产应 编制生产方案,涉及 冬

19、期生产时还应 编制专 项方案,并应 由技 术 负 责 人审批、实施。 3.0.6 预制构件 生产应 符 合 有关绿色 生产的 规定,生产过 程中产生 的噪声、废水 、粉 尘 或 废 气 等 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处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DB11/T 1312-2015 4 4 原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原材料性 能应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 并应根据设计图纸 要求、工程特点 及 预制构件生产的要求选用。 4.1.2 采购原材料应 查验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建立档案。 4.1.3 原材料入库前 应进行进货验收,进货验收主要内容可包括: 1 厂家、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信息正确; 2 质量证

20、明文件齐全; 3 包装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合同要求; 4 外观质量应符合要求。 4.1.4 原材料进 场后 应按照设计要求 、 技术标准及合同约 定进行复 验,合格后方 可使 用 。 4.1.5 原材料应分类存 储 , 并应设有明显标识,标 识 应 注明材料的名称、产 地( 厂 家 ) 、 等 级 、规格和检验状态等信息。 4.1.6 混凝土原材料 的仓储和配料设施应符合厂区绿色生产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4.2 钢筋 4.2.1 预制构件选用 的钢筋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等的要求和规定。 4.2.2 对按 一 、 二、三 级抗震等级 设计的框 架和斜撑构件( 含梯段 )中的纵向受 力钢

21、 筋 应 采 用 HRB400E、 HRB500E、 HRBF400E或 HRBF500E钢筋, 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 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 9%。 4.2.3 钢筋进货验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2 核查标识牌、规格和型号及厂家标志等; 3 目测应顺直、无损伤,表面不应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DB11/T 1312-2015 5 4.2.4 钢筋复验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22、同一厂家、同一牌号且同一规格不超过 60t钢筋为一批,超过 60t的部分,每 增加 40t(含不足 40t)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件和一个弯曲试验试件; 2 按批抽取试件进 行 重量偏差、屈服强度 、 抗拉强度、最大拉力 下 总伸长率(断 后 伸 长 率 )和弯曲性能试验; 3 复验结果应符合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 GB 1499.1、钢 筋混凝土用钢 第 2部 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以及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2.5 成型钢筋的进 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和抽样检验报告; 2 核查各种钢筋的规格、型

23、号、外观质量和厂家的检验合格标识; 3 抽查尺寸偏差。 4.2.6 成型钢筋复验应 符 合 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同一类型且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 30t为 一批,当采购获 得认证的成型钢筋时,不超过 60t为一批; 2 按批抽取试件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试验; 3 对采用热轧钢筋 为原 材料的成型钢筋, 当 有企业或监理单位的 代 表驻厂监督加 工 过 程 并 能 提 供 原 材料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试验; 4 复验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4.2.7 钢筋储存应有 明确的标识,并应标明厂家(产地) 、牌号、检验状态等信息。 4.2.8

24、 钢筋存储应有 防潮、防锈措施;最底层钢筋离地高度应不小于 20。 4.3 水泥 4.3.1 水泥应根据预制 构 件设计要求和生产工艺合理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 2 使用碱活性骨料时,水泥碱含量不应大于 0.60%; 3 对预制构件的颜色提出特别要求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水泥的品种和厂家。 4.3.2 水泥进货验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生产厂家、供应商、生产日期和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 2 核查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DB11/T 1312-2015 6 4.3.3 水泥复验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且同一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不超过 500

25、t为一批。 2 按批抽取试样进 行安 定 性 、 凝 结 时间和 强度 等 级 试验;设计有 其 它要求时,尚 应 对相对应的其它性能进行试验。 3 复验结果应符合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75和 快 凝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 JC/T 2282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3.4 拌制混凝土的 水泥温度不应大于 60。 4.3.5 快凝快硬 水泥 出厂超过一个 月、其它 水泥出厂超过 三个月或 在使用过程中 对水 泥 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照本标准第 4.3.3条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4.3.6 水泥进场 后应按生产厂家、品 种 和 强度 等 级 分 仓 存储 ; 水 泥在 仓储过程中应 有 防

26、潮措施,并应符合环保要求。 4.4 矿物掺合料 4.4.1 矿物掺合料 的选 用应以确保 预制构件 结构安全和耐久 性 且不 影响其外观质量为 原 则 , 其 品 种 和 掺 量 应 通 过试验确定。 4.4.2 用于 生产预制构 件的混凝土中 宜 掺 用粉 煤灰或粒化 高炉矿渣 粉等矿物掺合料 , 且粉煤灰宜选用 F类级或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可选用 S75级及以上各等级。 4.4.3 矿物掺合料进 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2 逐车查验,目测应无明显色差或结块。 4.4.4 粉煤灰和粒化 高炉矿渣粉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 同一品种且同一等级的

27、粉煤灰、 粒化高炉矿渣粉不超过 200t为一批。 2 按批抽取试样进行细度 (比表面积) 、需 水 量 比( 流 动 度比)和 烧失量( 活 性 指 数 ) 试验;设计有其它要求时,尚应对相应的其它性能进行试验。 3 复验结果应分别符合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1596和 用 于 水 泥 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4.5 粉煤灰和粒化 高炉矿渣粉的掺量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采用粉煤灰 作 为矿物掺合料时,硅酸盐 水 泥 、 普 通 硅酸盐 水 泥混凝土中粉 煤灰掺量不宜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 20%; 2 单独采用粒化高 炉 矿

28、渣粉作为矿物掺合料时 , 硅酸盐水泥、普 通 硅酸盐水泥混DB11/T 1312-2015 7 凝 土中粒化高炉矿渣粉掺量不宜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 40%; 3 双掺粉煤灰和粒 化 高炉矿渣粉作为矿物掺合料时,硅酸盐水泥 、 普通硅酸盐水 泥 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总量不宜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 40%,且各组分矿物掺合料的掺量 不应超过单独掺用时的最大掺量; 4 不宜使用复合矿物掺合料; 5 在使用过程中对矿物掺合料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4.4.6 当选 用 硅灰 、 钢铁渣粉或石灰石粉等 矿物掺合料时 ,其性能 应分别符合相关标 准的要求。 当选用标准无规定的矿物掺合料时, 应

29、有充足的技术依据, 并应在使用前进 行试验验证。 4.4.7 矿物掺合料进场 后 应按厂家 、品种和 规格分仓存储 ;矿物掺 合料在仓储过 程中 应 有 明 显 标 识 和 防潮措施,并应符合环保要求。 4.5 外加剂 4.5.1 外加剂的选用应 符 合 下列规定: 1 符合预制构件设计文件和生产工艺要求; 2 满足预制构件的混凝土性能和外观质量要求; 3 与其他材料的相容性好; 4 宜选用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 4.5.2 减水剂进货验 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2 逐车查验,目测应颜色一致、无沉淀或结晶。 4.5.3 减水剂复验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且同一品种

30、的减水剂应不超过 50t为一批; 2 按批抽取试样进行固体含量、减水率、1d 抗压强度比、pH 值和密度试验; 3 复验结果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5.4 外加剂的使用应 符 合 以 下 规定: 1 外加剂释放氨限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限量GB 18588 的规定;由外 加剂引入混凝土中以 Na2O+0.658K2O计的碱含量、氯离子含量和以 Na2SO4计的硫酸盐 含 量应分别小于 0.3/m 3 、0.02 /m 3 和 0.2/m 3 。 2 外加剂首次使用前应根据胶凝材料和细骨料情况进行相容性试验, 不得有假凝、DB11/T 1312-2015 8

31、 速 凝 、分层或离析现象。 3 聚羧酸系减水剂 不 得与其他类型减水剂 混 合使用;当交替使用 时 ,使用前应清 洗搅拌机和混凝土输送等设备。 4 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对其相容性及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进行试验。 5 外加剂在使用过 程 中出现颜色与留样不 一 致或变味、变质等异常现 象 时 , 应 立 即停止使用,并经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 冬期生产应确保液态外加剂使用前搅拌均匀。 7 宜采用单独的自动计量系统添加外加剂。 4.5.5 不同厂家 、品 种或性能的液 体外加剂 应分罐(池) 储存,存 储罐(池)应 配备 搅拌设施,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浸水和渗漏。 4.6 骨料

32、4.6.1 预制构件用骨 料应根据设计图纸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 好 、 质地坚硬和颗粒洁 净 的 天 然砂或机制 砂 ,不得单独使 用 细 砂 或 特 细 砂 ; 2 细骨料堆积密度宜大于 1500/m 3 , 用于钢筋混凝土的砂中氯离子含量( 以 干砂 的质量百分率计)不应超过 0.06%,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的砂中氯离子含量(以干砂的质 量百分率计)不应超过 0.02%; 3 当天然砂或机制 砂 单独使用级配较差时 , 可混合使用,混合砂 的混 合 比 例 应经 试验确定; 4 粗骨料宜选用级配合理、粒形良好和质地坚 硬 的 洁 净 山 碎 石 或卵碎 石 , 不

33、宜 采 用砂岩碎石; 5 粗骨料宜选用二级或多级配, 堆积密度宜大于 1500/m 3 , 紧密密度的空隙率宜 小于 40%; 6 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不得大于预制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 1/4, 也不得大于钢筋最 小净距的 3/4;对预制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板厚的 1/3,且不得大 于 40mm; 7 根据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工程部位选择粗骨料种类, 生产混凝土强度等级在 C50 及以上、易于开裂的薄壁或墙体等预制构件以及预应力构件时,宜选用山碎石。 4.6.2 骨料进货验收 宜逐车查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和含水率。 DB11/T 1312-2015 9 4.6.3 骨料的复验应 符合

34、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产地)且同一规格的骨料不超过 400m 3 或 600t为一批。 2 天然细骨料按批 抽 取试样进行颗粒级配 、 细度模数、含泥量和 泥 块含量试验; 机 制 砂 还应增加石粉含量和压碎指标值试验; 再生细骨料还应增加吸水率、 压碎指标值 和表观密度试验。 3 天然粗骨料按批 抽 取试样进行颗粒级配 、 含泥量、泥块含量和 针 片状颗粒含量 试验;再生粗骨料应增加再生胶砂需水量和表观密度试验。 4 复验结果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混凝土 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等标准的有 关规

35、定。 4.6.4 骨料的使用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温季节骨料使用温度不宜大于 28,低温季节骨料使用温度不宜低于 2; 2 骨料中不得混入 烧 结物等影响混凝土性 能 的有害物质,冬期生产时 不 得 含 有 冰 雪冻块; 3 当采用混合砂时,应分别对混合前的砂和混合砂复试检验; 4 再生骨料的使用应符合 混凝土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40等标准有关 的规定; 5 快速砂浆棒法检验结果大于 0.1%的骨料用于生产潮湿环境用受力预制构件时应 符合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程GB/T 50733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6.5 不同厂家(产 地) 、规格和颗粒级配的骨料应分别储存,并

36、应避免混料或污染; 储存场地应为具有排水功能的硬质地面,并应有防尘和遮雨设施,还应符合环保要求。 4.7 水 4.7.1 混凝土用水可 使用饮用水、中水或洗刷设备回收水。 4.7.2 混凝土用水检 验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饮用水时,可不检验; 2 采用中水或回收水时,同一水源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4.7.3 混凝土用水检 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项目包括 pH值、 不溶物含量、 可溶物 含量、 硫酸根离子含量、 氯离子含量、 碱含量、水泥凝结时间差、水泥胶砂强度比和放射性; DB11/T 1312-2015 10 2 混凝土骨料为非碱活性时,可不检测碱含量。 4.7.4 混凝土用

37、水检 验结果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回 收水不得含有脱模剂或油脂等。 4.8 轻骨料 4.8.1 预制 构 件 用轻骨 料应按设计文件、轻骨 料 混凝土强度 等 级 和密 度 等 级 以 及生产 工 艺 等 要求进行选用,并应通过试验确定。 4.8.2 轻骨料进货验 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等信息; 2 核查轻骨料品种和密度等级信息。 4.8.3 轻骨料复验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类别、同一规格且同密度等级不超过 200m 3 为一批; 2 轻细骨料按批抽 取 试样进行细度模数和 堆 积密度试验,高强轻 细 骨料还应进行 强度标号试验; 3

38、轻粗骨料按批抽 取 试样进行颗粒级配、 堆 积密度、粒形系数、 筒压 强度和吸水 率 试验,高强轻粗骨料还应进行强度标号试验; 4 复验结果应符合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 1部分:轻集料GB/T 17431.1 等标 准的有关规定。 4.8.4 轻骨料的存放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骨料应按厂家、名称、类别、密度等级和颗粒级配分别存放,不得混料; 2 轻骨料存放过程中应保持颗粒混合均匀; 3 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2m,并应避免树叶、泥土或有害物质混入; 4 轻骨料在存放时应采取防雨、防飞扬和防压碎等措施。 4.9 纤维 4.9.1 预制构件可选 用钢纤维和有机合成纤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4.9.2

39、 纤维进货验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生产厂家质量证明文件; 2 目测不应有油污或妨碍其粘结性能的杂质,钢纤维不得有严重锈蚀。 4.9.3 纤维复验应符 合以下规定: 1 用于同一工程的相同品种且相同规格的纤维,钢纤维不超过 20t为一批,合成DB11/T 1312-2015 11 纤维不超过 50t为一批。 2 按批抽取试样对 合成 纤维进行纤维抗拉 强度 、 初始模量、断裂伸长 率 、 耐碱性 能 、分 散 性相对误差和混凝土抗压强度比试验, 增韧纤维还应进行韧性指数和抗冲击次 数比试验;按 批 抽 取 试 样 对 钢纤维进行抗拉强度、 弯折性能、 尺寸偏 差和杂质含量试验。 3 复验

40、结果应符合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1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9.4 纤维的使用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纤维混凝土不得使用海砂,粗骨料粒径不宜大于钢纤维长度的 2/3。 2 钢纤维混凝土的钢纤维体积率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且不宜小于 0.35%; 对抗拉 强度不低于 1000N/mm 2 的高强度异形钢纤维不宜小于 0.25%。 3 合成纤维用于混凝土结构增强、增韧时,纤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粗骨料粒径不宜大于 20mm;合成纤维用于增强混凝土结构的抗冲磨性时, 纤维混凝土的 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40。 4 不得使用严重锈蚀的钢纤维。 5 按复验结果确定纤维掺量

41、和投料顺序。 4.9.5 纤维应按厂家 、品种和规格分类储存和标识,宜密封存储。 4.10 脱模剂 4.10.1 脱 模 剂 选 用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毒、无刺激性气味,不应对混凝土性能产生有害影响,且应符合环保要求; 2 预制构件长边尺寸不大于 10m时宜选用水 性脱模剂,大于 10m时 宜选用油性脱 模剂; 3 利用摩擦力起吊的预制构件不宜选用蜡质脱模剂。 4.10.2 脱模剂进货验 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 2 目测颜色一致、无明显沉淀物。 4.10.3 脱模剂复验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年进行一次; 2 按批抽取试样进行匀质性和施工性能试验; 3 复

42、验结果应符合混凝土制品用脱模剂JC/T 949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10.4 脱 模 剂 的 使 用应 符 合 下列规定: DB11/T 1312-2015 12 1 脱模剂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结合复验结果确定喷涂方法; 2 脱模剂不应对下道工序带来不利影响。 4.10.5 脱 模 剂 应 设 置专 用 存 储 场 所 , 不 得 污染环境;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遗撒。 4.11 预埋件 4.11.1 预埋件应依据设计图纸进行定制或制作。 4.11.2 功能型预埋件 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产品合格证; 2 抽查预埋件规格和尺寸; 3 目测无锈蚀或扭翘。 4.11.3 受力型预埋件 进货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第 4.11.2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产品的材质证明文件; 2 有丝扣的预埋件应查验丝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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