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文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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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文书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文书事务正确且顺利进行,促进与提高组织管理工作的效率。第二条 所谓“文书”是指业务工作上往来公文、报告、会议决议、规定、契约书、专利许可证书、电报、各种帐簿、图表参考书等一切业务用书类与公文。第三条 全部文书归公司所有并收藏,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有。第四条 必须严格保守文书的机密。第五条 文书按下列要点处置或办理:1凡重要事宜的指示、请示、汇报、报告、传达、答复等等,一律以“文书”的形式进行。所有文书的处置都必须以“准确”与“迅速”为原则,必须明确责任。2须请示审批即使在紧急状况下,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处置的事项,事后也必须以文书形式记录下来

2、。 第六条 文书的主管原则规定如下:1文书的收发、领取与寄送,原则上由总公司总务部庶务科负责。 2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文书主管,另有文书管理细则作出规定。第二章 文书的收发第七条 到达文书全部由文书主管科室接收,并按下列要点处置。1一般文书予以启封,分送各部门、科室。2私人文书不必开启,直送收信人。3须请示审批分送各部门、科室的文书若有差错,必须立即退回庶务科。第八条 节假日等规定工作时间外到达的文书,由值班人员接收后转交庶务科。第三章 文书的处理第九条 文书按机密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1须请示审批绝密。指极为重要并且不得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泄漏内容的文书。2须请示审批秘密。指次重要并且所涉及内容不

3、能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透露的文书。3外密。指不宜向公司以外人员透露内容的文书。4普通。指非机密文书。如果附有其他调查问卷之类的重要东西,则另当别论。 5传阅。指在本公司内广为传阅或传达的文书。第十条 普通文书的处理原则如下。1由科长以上级别的主管,负责对文书进行审阅、回答、照会以及其他必要的处理;或者指定下属对文书进行具体处理。2如果遇到重要或异常事项,必须及时与上一级主管取得联系,按上级指示办理。3如果与各部门、科室有关联的事项,必须经与各部门、科室的会议后方能予以处理。第十一条 机密文书的处理原则如下。1机密文书原则上由责任者或当事者自行处理。2指名或亲启文书的寄发,原则上在封面上注明文书所

4、涉及事项的要点,注明发文者姓名,由发文者封缄。3到达的指名或亲启文书,原则上由信封上所指名者开启,其他人不得擅自启封。 如果某主管在职务上有权替代来件所指名者,不受本条规定约束。 第十二条 文书的阅览原则如下。1某文书被阅览后,阅览者必须签字划押,表示已经阅览完毕。有必要的情况下,在文书的空白处填写阅览后的意见,转给或交还文书的 主管。2有必要在各部门、科室传阅的文书,必须附上“传阅登记簿”,按传阅 登记簿规定栏目填写,并最终交还文书主管。第十三条 与各部门、科室有关的文书,在处理意见上如果存在分歧,则由文书的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上报或请示高一级领导,由上级裁决。第四章 请

5、示审批第十四条 请示审批是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程序,凡公司经营重要事项,都必须经请示,获得董事会、总裁、专务董事和常务董事审查、裁决和下文批复之后,方能实行或行事。第十五条 须请示审批事项如下。1职务及重要人事安排。2各种制度性规定的变更。3重要契约的缔结、解除与变更。4诉讼行为。5与官方机构有关的、各种重要的请求、回执、申请等等。6土地、建筑物以及事务所权利的购买与转让。7大额馈赠、谢礼,以及宣传广告费用的开支。8分支机构的增变与升格。9预算与决算事宜。10借款与贷款,以及借贷银行的开设与变更。11须请示审批重要或高额物品的采购,不急用或不需要物品的转让与廉价出售。 12须请示审批定期或不定期

6、刊物的发刊、修改与废除,以及费用开支的修订。13 有关公司经营的重要计划与企划。14其他上述未涉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须请示审批者为分公司主管、分店主管,以及以此基准确定的 主管领导。第十七条 须请示审批的提案文书,必须进行认真斟酌,以便能顺利地予 以实施。第十八条 请示审批的事项,必须以提案文书的方式,经主管呈交总部。如果事情紧急,允许直接以非文书形式请示,但事后必须尽快撰写请示提案文书上报。第十九条 请示提案文书的内容和顺序,包括标题、正文、理由、说明和附录。提案文书一式多份,分送有关部门如业务部门、印刷部门、总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等等。第二十条 请示提案文书必须编号,并注明起草或请示者,

7、所属分支机构及部门、 科室,并及签名盖章。第二十一条 请示审批内容一旦被上级认可并作出决定,则以请示提案书(副本) 替代批复返回请示部门执行。第二十二条 请示提案原本由总务部、庶务科保管。第五章 文书的制作第二十三条 文书制作要领如下:1请示审批文书必须简明扼要,一事一议。语言措词力求准确规范。2起草文书的理由必须作出交代,包括起因以及中间交涉过程必须具明,必要情况下附上有关资料与文件。3须请示审批必须明确起草文书的责任者,署上请示审批提案者姓名。 4须请示审批对请示提案文书进行修改时,修改者必须认真审阅原件,修改后必须署名。 第二十四条 文书的起草必须征得主管同意,并且在主管有了明确的决定之

8、后进行 ,文书起草只是一个“文书化”的过程与结果。文书的草案必须予以保存。第二十五条 重要文书或契约书案,必须经过公证,并且在正式文书形成之日前, 必须掌握且附上具有价值的证据或证明文件。第二十六条 文书的署名按下列规定进行。1公司内文书,如果是一般往来文书,只需主管署名即可;如果只是单纯的上报文书,或者不涉及各部门、科室,且内容并不重要的文书,只需部门、科室署名即可;如果是重要文书,按责任范围署名总裁、副总裁、专务董事、常务董事,或者有关部门的主管姓名 与职务。 2对外文书,如契约书、责任状、官方许可申请书、回执、公告等重要文书,一律署总裁职务与姓名。如果总裁委托事项,可由指定责任者署名。上

9、列规定以外的文书,也可署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主管职务与姓名。第二十七条 文书的盖章按下列要点进行:1在正本上必须加盖文书署名者的印章,副本可以加盖署名者或所在部门 、科室章。2如果文书署名者不在的情况下,加盖职务替代或代理者印章,且加盖具体执行者印章。在这种情况下,文书存档前加盖署名者印章。3须请示审批以部门或公司名义起草的文书,在旁侧加盖有关责任者印章。第二十八条 总裁与公司印章按下列原则使用:1在有必要加盖总裁或公司印章时,必须填写委托申请书,经所属部门主管认可, 并且加盖印章之后,向总部总务部门提出。2总务部主管经审核,签名盖章,批准申请。如果有必要则需请示总裁。在事情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

10、请与批准,但事后必须补填申请书。3在需要总裁签字的情况下,手续同前。4须请示审批经总务部批准后,去印章保管员处加盖总裁或公司印章。 5一些带有公司字样或总裁职务字样的其他印章,须经主管同意,直接向印章保管员申请加盖。第六章 文书的送发第二十九条 一些需要邮寄或专人递交的文书,按下列要点进行。必要时给文秘处以回复或回执。调查报告不受本条规定限制。1文书封面必须明确写清发送或接收单位与地址、收件人姓名。并且注明“快递” 、 “邮寄” 、 “面呈”或“转交” 。2公司内部文书原则上不作封缄。第三十条 各部门、科室的邮寄文书,必须在发送前在“发信登记本” 与“邮资明细帐”上作好登记与填写。 第七章 电

11、报的处理第三十一条 一切电报都由庶务科受理。第三十二条 有关责任者在接到电报并阅读后,把电报要点记下,送相关部门、科室传阅。如果不涉及各部门、科室,只是一般查询、确认或联络性电报,主管科室或部门全权负责予以处理。第三十三条 向外部发电报时,必须用邮电部门的电报用纸起草电文,呈主管上司或领导审核。1须请示审批尽量使电文简明扼要,采用标准的邮政省略符号与简称。2须请示审批注明发电者姓名、日期以及具体指示,特殊情况下如何处置的办法与 手段。 第三十四条 须请示审批电报发出后必须给庶务科以回执;并告诉庶务科有无必要催促对方回电。第三十五条 须请示审批与调查、询问、联系等无关的电报,或者一些无关紧要的

12、电报,由庶务科全权处置。第八章 文书的整理与保存第三十六条 文书按内容进行整理,并区分两类文书分别保管,一类是尚未完结的文书,另一类是可以归档的文书。第三十七条 全部完结的文书,分别按所属部门、科室、文件机密程度、整理编号和保存年限进行整理与编辑,并在“文书保存簿”上作好登记,归档保存。第三十八条 制度规定、不动产权利书、契约书、往来公文与特许专利文书等特别重要的文书,由总务部庶务科填写“重要文书目录”后,予以保存。 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文书,分为两类,一类特别重要文书,直接归主管领导保存;另一类一般文书,留存各部门或科室保管。第四十条 文书的保存年限如下:1永久保存文书,包括章程、

13、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议记录、重要的制度性规定;重要的契约书、协议书、登记注册文书、股票关系书类;重要的诉讼关系文书;重要的官方许可证书;有关公司历史的文书;决算书和其他重要的文书。2保存 5 年文书,指不需要保存 10 年的次重要文书。3保存 1 年文书,指无关紧要的,或者临时性文书。如果是调查报告原件,则由所在部门主管负责确定保存年限。本条规定以外的文书保存年限,依法律或部门主管指示。第四十一条 须请示审批 全部重要的机密文书,一律存放在保险金库或带锁的文件柜之中。 第四十二条 保存期届满的文书,以及没必要继续保存的文书,经主管决定,填写登记废除理由和日期之后,可以予以销毁。机要文书一律以火焚的方式销毁。第四十三条 如果职务或部门划分发生变更,文书存档归并作出调整,则必须在有关登记簿上作好变更与调整的理由,以及变更与调整后的结果。第四十四条 借阅重要文件,必须作好登记,并注明归还日期。一切借阅都必须出具借阅证。第四十五条 须请示审批在本规定难以照办时,与总务部联系,由主管文书领导做出裁定。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于公元_年_月_日修正之后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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