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1029-2006 Glulam for decorative use《装修用集成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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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60 O10311102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39月19日 9510月20日 (共7頁)裝修用集成材 Glulam for decorative us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裝修用集成材。 2. 用語釋義 2.1 集成材:係將集成元或割材使其纖維方向(木理方向)略成平行,在長度、寬度及厚度方向集成膠合而成者。 2.2 裝修用集成材:以集成元或割材層積膠合成基材狀態,藉由集成元或割材之層積可表現出基材之美觀;或在這些集成材表面施以溝槽等加工,主要使用於建築物之內部裝

2、修。 2.3 短邊:集成材橫斷面之短邊。 2.4 長邊:集成材橫斷面之長邊。但橫斷面為正方形者,以層積方向作為長邊。 2.5 材長:係指通直之集成材,連結兩端最短直線之長度。 3. 品質 3.1 含水率:經第5.1節含水率試驗合格。 3.2 膠合性能:經第5.2節浸水剝離試驗合格。 3.3 甲醛釋出量:經第5.3節甲醛釋出量試驗,試驗結果須符合表1之規定。 表1 標示符號 平均值(mg/L) 最大值(mg/L) F10.3以下 0.4以下 F20.5以下 0.7以下 F31.5以下 2.1以下 2 CNS 11029, O 1031 3.4 外觀:裝修用集成材之外觀品質須符合表2之規定。 表2

3、 基準 項目 1級 2級 節 1.長徑在10 mm以下。 2.無拔節、腐節及易拔節。 1.長徑在30 mm以下。 2.無拔節、腐節及易拔節。 脂囊、脂紋及捲皮 極輕微 輕微 破缺、碰傷及疵 極輕微 輕微 腐朽 無 極輕微 割裂 極輕微 輕微 變色及污染 極輕微 輕微 穴 極輕微 輕微 逆木理(逆紋) 極輕微 輕微 接合之間隙 極輕微 輕微 修補 經適當修補不影響外觀 無礙使用 彎曲(限於通直材者)、翹曲及扭曲 極輕微 極輕微 溝槽加工、成型加工及切削加工 良好 良好 其他缺點 極輕微 輕微 備考1. 施以溝槽加工,在溝槽內部,所存在之節及修補不損及美觀者,不視為缺點。 2. 修補係指以埋木或合

4、成樹脂填充者。 4. 試驗 4.1 取樣:從每批量採取供為試驗之裝修用集成材(以下稱為試樣集成材),含水率試驗及浸水剝離試驗依表3之規定;甲醛釋出量試驗依表4之規定。 3 CNS 11029, O 1031 表3 每批量裝修用集成材之支數 試樣集成材之取樣支數 200支以下 2支 201支以上,500支以下 3支 501支以上,1000支以下 4支 1001支以上,3000支以下 5支 3001支以上 6支 備考:進行再試驗時,應採取2倍數量之試樣集成材。 表4 每批量裝修用集成材之支數 試樣集成材之取樣支數 1000支以下 2支 1001以上,2000以下 3支 2001以上,3000以下

5、4支 3001以上 5支 4.2 試驗結果之判定:含水率及浸水剝離試驗係從每批量所採取試樣集成材製作之試片,各該項試驗之合格數達其總數之90 %以上時,該批量裝修用集成材對該項試驗視為合格,而未滿70 %時為不合格;合格數達其總數在70 %以上,未滿90 %時,對於該項試驗該批量裝修用集成材須重新加倍取樣進行再試驗,再試驗結果之合格數達90 %以上時,該項試驗視為合格,未滿90 %時,該項試驗為不合格。 5. 試驗方法 5.1 含水率 5.1.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集成材製作適當大小試片2片。 5.1.2 試驗步驟:依絕乾法(1)求出含水率。但除絕乾法以外之方法亦能清楚判定試片之合格標準時,亦

6、可使用該方法。 註(1) 絕乾法是將試片置於(1032)烘箱中乾燥至恆量,依下式計算含水率。 含水率(%)001mmm 100 式中,m1:乾燥前質量(g) m0:乾燥後質量(g) 5.1.3 合格標準:從同一試樣集成材所製作之試片含水率平均值在15 %以下。 4 CNS 11029, O 1031 5.2 浸水剝離 5.2.1 試片製作:保持試樣集成材橫斷面尺度,從各試樣集成材製作長度為75 mm之試片,各3片。 5.2.2 試驗步驟:試片在室溫(1025 )之水中浸水6小時後,放入(403)之烘箱中,乾燥18小時以上,使乾燥後之含水率須較試驗前之含水率為低。由下式計算出剝離率。測定剝離長度

7、時,乾裂、節等所引起木材之破壞,不視為剝離。 剝離率(%)=合計橫斷面之膠合層長計橫斷面之剝長合100 5.2.3 合格標準:僅測定試片兩橫斷面剝離長度達3 mm以上之部分,試片剝離率在10 %以下,且在兩橫斷面之同一膠合層剝離長度(除長度未滿3 mm者外)在該膠合層長度之1/3以下者,視為合格。 5.3 甲醛釋出量 5.3.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裝修用集成材之長度方向距端部5 cm以上部位,保持橫斷面尺度狀態下,採取表面積為450 cm2(兩橫斷面除外),作為試片,以鋁質膠帶或石蠟,密封試片兩橫斷面。如試片橫斷面尺度或長度較試驗容器為大時,將試片切斷成同一形狀之多數片的試片,此時,切斷面亦須

8、密封。 5.3.2 試驗步驟 5.3.2.1 試片養護:從同一試樣裝修用集成材所採取之試片,各以PE塑膠袋密封,在溫度調節成(201)之恆溫室(箱)內,進行1天以上之試片養護處理。 5.3.2.2 試藥之調製 (1) 碘溶液(0.05 mol/L):將40 g碘化鉀溶解於25 mL水中,再加入13 g碘溶解於此溶液中,將此溶液置入1000 mL燒瓶內,加入3滴鹽酸後,以水定容。 (2) 硫代硫酸鈉溶液(0.1 mol/L):將26 g硫代硫酸鈉五水化合物與0.2 g碳酸鈉溶解於1000 mL不含氧之水中,放置2天後,以碘酸鉀進行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標定。 (3)氫氧化鈉溶液(1 mol/L):將4

9、0 g氫氧化鈉溶解於200 mL水中,再將此溶液置入1000 mL燒瓶內,以水定容。 (4) 硫酸溶液(1 mol/L):將56 mL硫酸溶解於200 mL水中,再將此溶液置入1000 mL燒瓶內,以水定容。 (5) 澱粉溶液:將1 g澱粉先與10 mL水充分混合,再加入200 mL熱水攪拌混合,煮沸1分鐘後,冷卻、過濾,溶液備用。 (6) 甲醛標準原液:將符合CNS 1732甲醛液(試藥)之甲醛溶液lmL置入1000 mL燒瓶內,以水定容,作為標準原液。再依下述方法計算出甲醛標準原液中之甲醛濃度;取20 mL甲醛標準原液置入100 mL錐形玻璃燒瓶中,加入25 mL碘溶液及1 mL氫氧化鈉溶

10、5 CNS 11029, O 1031 液,於遮光狀態下加蓋置於室溫下15分鐘,再加入2 mL硫酸溶液,此時碘會還原出,以硫代硫酸鈉溶液滴定至溶液變成淡黃色後,加入1 mL澱粉溶液作為指示劑,繼續滴定至無色為止。另外取20 mL蒸餾水依上述操作,作為空白試驗。 C=201000F)SB(5.1 式中,C:甲醛標準原液中之甲醛濃度(mg/L) B:空白試驗,0.1 mol/L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滴定量(mL) S:甲醛標準原液之0.1 mol/L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滴定量(mL) F:0.1 mol/L硫代硫酸鈉溶液之係數 1.5:1 mL之0.1 mol/L硫代硫酸鈉溶液所相當之甲醛含量(mg) (7

11、) 甲醛標準溶液:將計算量之甲醛標準原液置於1000 mL定量瓶中,加蒸餾水至標線為止,使1000 mL水中含5 mg(標準溶液A)、50mg(標準溶液B)、100 mg(標準溶液C)之甲醛。 (8) 乙醯丙酮醋酸銨溶液:取150 g醋酸銨以蒸餾水800 mL溶解後,加入3 mL冰醋酸及2 mL乙醯丙酮,充分搖盪混合後,再加入蒸餾水稀釋至1000 mL,並裝入褐色瓶中,調製用之試藥應全部採試藥級。(若無法即刻測定時,可放置於010之陰暗處,標定後之溶液不可超過3天再使用。) 5.3.2.3 甲醛之捕集:如圖1所示,在內容量約40 L之壓克力樹脂製試驗容器(能確保氣密性者為限)底部,放置一個內徑

12、57 mm,高度5560 mm之聚丙烯或聚乙烯製之捕集甲醛之水容器,並於此容器內置入20 mL蒸餾水,於其上面放置試片(試片為多數片時,如圖1所示,以支持金屬器具固定之,使其各不相接觸),將其放置在溫度為(201)之環境下(24小時0分5分+),使蒸餾水吸收釋出之甲醛以作為試料溶液。 備考: 捕集甲醛時,除了為進行蒸餾水注入水容器內及定量蒸餾水,而取出蒸餾水時外,為防止水容器及水容器中之蒸餾水吸著空氣中之甲醛,須在水容器上加蓋。 圖1 捕集甲醛之水容器 試片6 CNS 11029, O 1031 5.3.2.4 甲醛濃度定量方法:試料溶液中之甲醛濃度依乙醯丙酮法,利用分光光度計進行定量。 取1

13、0 mL試料溶液置於50100 mL附有玻璃栓之錐型燒瓶中,隨即加入10 mL乙醯丙酮醋酸銨溶液,充分搖盪之。加栓後在(652)之水浴中加溫10分鐘,作為檢定液。試料溶液之濃度較濃,難以測定時,可從殘留試料溶液採取5 mL,稀釋45倍,依上述之步驟進行測定。同時,取蒸餾水代替試料溶液進行同樣步驟,作為對照液。 檢定液及對照液冷卻至室溫,移至吸收槽,以415 nm附近之吸收波長施以對照液,進行調整吸光度為0後,測定檢定液之吸光度,從預先製作之檢量線求出試料溶液中之甲醛濃度(mg/L)。此甲醛濃度乘上換算係數(1/3.75)之值,作為甲醛釋出量。 5.3.2.5 檢量線之製作:自標準溶液A、標準溶

14、液B及標準溶液C各採取0 mL、2.0 mL、4.0 mL及6.0 mL,各置入100 mL燒瓶內,以水定容,作為檢量線製作用之甲醛溶液。 其甲醛濃度在標準溶液A成為0 mg/L、0.1 mg/L,0.2 mg/L及0.3 mg/L;標準溶液B成為0 mg/L、1.0mg/L、2.0 mg/L及3.0 mg/L;標準溶液C成為0 mg/L、2.0 mg/L、4.0 mg/L及6.0 mg/L。各取25mL進行第5.3.2.4節之步驟,製作吸光度與甲醛濃度之關係線,由曲線可計算求出斜率(f)。 5.3.2.6 甲醛釋出量之計算:依下式計算出試片中之甲醛釋出量。 G=f(AdAb)(75.31)

15、式中,G:試片中甲醛釋出量(mg/L) Ad:試料溶液之吸光度 Ab:空白試驗(蒸餾水)之吸光度 f:檢量線之斜率(mg/L) 75.31:甲醛濃度之換算係數 5.3.3 合格標準:試驗後,試片之甲醛釋出量依所測定之值應符合表1之規定。 6. 尺度許可差:須符合表5之規定。 表5 單位:mm 項目 許可差 刨光 5.00.1+短邊及長邊 未刨光 00.3+材長 +不限制 0 7 CNS 11029, O 1031 7. 標示:應於每片裝修用集成材之適當位置處標示下列事項。 7.1 品名:標示裝修用集成材。對於特定用途者,在裝修用集成材之後,以括弧如(樓梯扶手)等將用途以一般性稱呼標示之。 7.

16、2 樹種(或樹種群)名稱:以使用量較多者,依序標示之。 7.3 外觀:以文字標示裝修面為1面、2面、3面或4面;品質為1級或2級。 7.4 尺度:依短邊、長邊及材長之順序以國際單位制表示。但非等斷面者或施以成型加工者、短邊或長邊之標示困難者,則以短邊或長邊標示,而除通直材以外,其材長之標示可省略。此時,在短邊、長邊或材長文字順序之後,以略標示之。 7.5 甲醛釋出量:經甲醛釋出量試驗,其試驗結果依表1之規定標示為F1、F2或F3。 7.6 製造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商標及原產地。 7.7製造年月日及批號。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引用標準: CNS 1732甲醛液(試藥)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9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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