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39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沙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B)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C)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D)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2 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
2、牛已因小高管理小善而死亡。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3 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止确的(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乙有权
3、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4 甲创作并出版的经典童话大灰狼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后,乙将“大灰狼” 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 书籍 ”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出版社随后未经甲和乙同意出版了甲的大灰狼童话,并使用了“大灰狼” 文字及图形,但署名为另一著名歌星丁,丁对此并不知情。关于丙出版社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侵犯了甲的复制权(B)侵犯了甲的署名权(C)侵犯了丁的姓名权(D)侵犯了乙的商标权5 下列组织体中,绝对不具有作为保证人资格的是( )。(A)某公司(B)某出版社(C)某合伙企业(D)某中学6 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4、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债务人抗辩权7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8 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由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丙的损失应由谁承
5、担( )。(A)甲(B)乙(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二、多项选择题9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特征( )。(A)抽象概括性(B)效力贯彻始终性(C)功能强行性(D)功能补充性10 我国民法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 )。(A)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分担债务(B)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可按出资比例分担债务(C)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应由合伙人平摊债务(D)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的,按照盈余分配比例分担11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的是( )。(A)甲有朋友远道而来,甲不在家,乙代甲招待该客人(
6、B)甲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C)甲将希望与乙女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由丙代为告知(D)某房屋中介促成甲乙之间房屋交易的完成12 1988 年,某村农民张某承包了大队的一块耕地,在农忙季节,张某以节省时间为由在他承包的耕地上建了一座三十多平方米得土坯房,以便日夜耕作。大队发现后多次劝说他拆房。张某借口农忙后再拆,但农忙季节过后,张某不仅没有拆房,还全家搬入土坯房居住。并称:土地承包给个人,做什么用完全由自己说了算。有关本案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的说法是正确的,他有权自主利用自家承包的土地(B)大队干涉张某盖房,违反了承包合同(C)张某的说法不当,应当拆
7、除房屋(D)大队的做法是正确的13 甲欠乙货款 30 万元,丙丁为保证人,未约定各自的担保范围,因甲到期无力向乙还款,丙承担了 30 万的保证责任。丙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求偿权,下列表述正确的( )。(A)丙可向甲请求偿还 30 万元(B)丙可向丁请求偿还 30 万元(C)丙只能向甲丁分别请求偿还 15 万元(D)丙可向丁请求偿还 15 万元14 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他们共同出资 20 万元,一年后获得经营利润 2 万元,还获赠一台电脑。那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该 20 万元出资和 2 万元利润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B)获赠的电脑不属于出资,也不属于营业所得,但仍属合伙企
8、业财产(C)张某欲向王某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一半财产份额,只需通知李某即可(D)张某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未取得李某的同意,但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该出质行为有效三、简答题15 简述民事权利的分类。16 简述监护人的职责。17 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18 亲属法的调整对象。四、法条分析题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89 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请问:19 该法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其意义何在?20 该项制度的成立要件有哪些?21
9、该项制度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五、案例分析题21 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 10 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 50 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22 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23 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24 赔偿费 50 万元应如何承担?25 甲借给乙 100 万元,丙作保证人,同时又找到丁,以丁的一辆价值 60 万的轿车作
10、抵押。如果债权到期,乙无力还款,则甲必须先对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不能清偿的部分再找丙承担保证责任。这样做正确吗? 为什么?25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 1996 年 10 月签订一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 13 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 1996 年 12 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 25 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问题:26 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27 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39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11、 B【试题解析】 所有物由他人占有,并在他人合法占有期间受到侵害时,所有人可以基于所有权主张权利,占有人也可以基于其合法占有主张权利。同时,房主有义务保证住户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知识模块】 民法学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16 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耕牛属于周某借给高某使用的,故周某是耕牛的所有权人。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规定,小牛应当由所有权人周某取得。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表明小高为耕牛与小牛的善意无权占有人。物权法第 243 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
12、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小高负有将耕牛与小牛返还给周某的义务,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根据物权法第 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小高为善意无权占有人,不必对周某承担小牛死亡的赔偿责任,所以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知识模块】 民法学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89 条第 1 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
13、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本题中选项 C 的说法是正确的,A 选项和 B 选项的说法错误;物权法第 189 条第 2 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 181 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由于丙是以合理价格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乙无权对现在已经归丙所有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所以 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学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著作权侵权及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第 10条第(五 )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14、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复制权,本题中,甲创作的大灰狼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再对此享有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因此,丙的出版行为并没有侵犯甲的复制权,A 项说法错误。著作权法第 20 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署名权,B 项说法正确。民法通则第 99条第 1 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题中,丙将甲创作的大灰狼童话署上丁的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丁的姓名权。因此,C 项正确。本题中,乙已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擅自在
15、“书籍”商品上使用“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标权。因此,D 项说法正确。【知识模块】 民法学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涉及保证人的资格要求问题。我国担保法解释第 15 条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所以公司、合伙企业均具有保证人资格,出版社是具有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也具有保证人资格。某中学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以不具有保证人资格。【知识模块】 民法学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16、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为无先后顺序的合同中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为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故 A、 B 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学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析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
17、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知识模块】 民法学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题中,甲在履行长途运输任务中顺路回家的行为超出了乙公司的授权范围,
18、但其表现形式与履行运输职务之间是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甲是在“从事雇佣活动”,因此乙公司应对丙承担因车祸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车祸的发生是因为甲车速过快导致,表明甲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因此,甲应当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公司赔偿后,可向甲追偿。【知识模块】 民法学二、多项选择题9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民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抽象概括条文,能够适用于整个民法领域,而且其效力具有强制性,不能约定排除,也具有补充民法规范规定不足或者漏洞的功能。【知识模块】 民法学10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民法通则意见
19、第 47 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学11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代理行为的认定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区别。A 属于道德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B 属于代表行为;C 属于传达行为,虽然该种意思表示不能代理,但是可以借助使者传达;D 属于居间行为。【知识模块】 民法学12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
20、自然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在承包经营关系中,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目的,不得擅自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各种工作物。【知识模块】 民法学13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本题涉及保证人的求偿权问题。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即取得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故丙可请求甲偿还 30 万元,同时,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一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可向其他保汪人请求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若保证人之间份额未约定的,则平均分担。【知识模块】 民法学14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合
21、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即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所以 AB 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 C 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 25 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 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学三、简答题15 【正确答案】
22、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按其内容、性质,可以依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常见的有如下几种类型:(1)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比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权利人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配偶权、亲属权等。继承权、知识产权同时具有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2)依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3、比如物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最典型的请求权是债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等。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等。(3)依据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比如所有权、人格权等。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比如债权。由于相对权对抗的是特定的义
24、务人,因此又被称为对人权。(4)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5)根据民事权利的成_山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知识模块】 民法学16 【正确答案】 根据民法通则第 18 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
25、到不法侵害。(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监护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必须给被监护人以必要的关心、照料。(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他们受到伤害或侵害他人利益。(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7)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临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
26、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学17 【正确答案】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制度是为维护动产交易的安全而设计的。其构成要件包括:(1)标的物须为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一般须经登记,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但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第二,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表彰的债权;第三,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毒品
27、、淫秽物品等;第四,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是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第五,依法被查封的财产;第六,遗失物和盗赃原则是不适用善意取得,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2)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取得受让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是受让人的占有必须是通过交易行为而取得。若受让人不是因为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时,即便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即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事后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的,对善意取得没有影响。在交易时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28、受让财产的,应认定受让人不具有善意。【知识模块】 民法学18 【正确答案】 基于婚姻、血缘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十分广泛,法律凋整的仅以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为限。在没有家长制的国家中,家长家属关系也由亲属法加以调整。亲属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既有属于身份方面的,也有属于财产方面的。但是,亲属法在本质上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亲属财产关系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发生基础。在内容上,亲属法是以婚姻家庭法规范为主的,但其中也有一些不属于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根据多数国家的立法,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监护、扶养等问题,都属于亲属法调整的范围。亲属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与一定民族的传统文化和
29、生活方式具有密切的联系。【知识模块】 民法学四、法条分析题【知识模块】 民法学19 【正确答案】 该条法律是关于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也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提高社会效益。【知识模块】 民法学20 【正确答案】 学理上一般将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区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以下各项: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合法占有
30、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成立的必备条件,这也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后,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交给其占有的财产,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权留置。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我国物权法 第 231 条就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包括: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我国物权法第 233 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
31、于债务的金额。如果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为数个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反之,如果债务人占有的动产为不可分物,那么即便其价值显著超过了债权的数额,债权人也有权予以留置。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知识模块】 民法学21 【正确答案】 留置权依法成立后,权利人可以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期间留置标的物,并通知债务人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留置权人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该合理时间内不履行债务,权利人可以就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知识模块】 民法学五、案例分析题【知识模块】 民法学22 【正确答案】 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有效。依民法通则
32、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在本题中,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有效。【知识模块】 民法学23 【正确答案】 甲放弃的份额归其他合伙人共有。依据民法通则第 32 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在本题中,甲退伙时放弃自己的份额,就意味着其他合伙人并未与甲就甲的份额进行结算,那么甲应得的份额仍然还在合伙财产里面归合伙人共有。由于甲已经退伙,那么甲应得
33、的份额就归其他合伙人共有。【知识模块】 民法学24 【正确答案】 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甲已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个人合伙的债务在清偿时,对内,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对外,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组织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可以合理推断,合伙人退伙后,合伙组织的债务当然不由该合伙人承担。因此本题中甲对自己退伙后合伙组织 50 万元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因此本题中,50 万元的债务由乙丙丁承担
34、无限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学25 【正确答案】 不正确。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保证人的保证是同位的。我国物权法第 176 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在本题中,甲可以要求对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学
35、【知识模块】 民法学26 【正确答案】 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定金 25 万元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 20。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中约定定金作为担保,且约定定金的会额为 25 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 13 万元的 20,故合法有效。【知识模块】 民法学27 【正确答案】 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返还 5 万元定金。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定金 25 万元后,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乙公司定金 5万元【知识模块】 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