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四(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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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司法考试卷四(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开皇律2 永徽律疏3 “十恶”4 “八议”5 “请”6 “六杀”7 “七出”、“三不去”8 格9 死刑复奏10 谏官制度11 “三法司”12 加役流13 三省六部14 御史台15 简述唐律自首的原则。16 简述唐律“ 数罪并罚” 的原则。17 简述唐律类推的原则。18 简述唐律“ 化外人” 犯罪的原则。19 简述唐律关于诉权的规定。20 简述唐律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21 简述唐律御史的主要职责。22 简述唐代录囚制度。23 简述唐代关于离婚的规定。24 简述唐律共犯的原则。25 试述唐律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内容。26

2、简述唐代主要立法活动。27 十恶重罪中直接侵犯皇权的犯罪有哪几项?28 十恶重罪中直接侵犯家庭伦常秩序的犯罪有哪几项?二、论述题29 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30 试述开皇律的内容特点。31 试述贞观律较之以往出现了哪些重大变化。32 试述唐六典的编纂过程及其成就。33 试述唐代法律形式。34 试述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国际司法考试卷四(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开皇元年(公元 581 年)到开皇三年(公元 583 年)修订颁布的开皇律,是隋文帝时期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隋文帝为高颖、裴政等臣僚规定了“取适于时,故有损益” 的修律

3、原则,主要参详魏、晋以来各朝刑律,而多采“ 后齐之制 ”。开皇三年,鉴于当时 “律尚严密”,“ 人多陷罪”的局面,隋文帝又令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国条,徒杖等千余条” 。终定律文五百条,十二卷,使 开皇律成为“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封建大法。【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 650 年)初,敕令太尉长孙无忌等共同编制律、令、格、式,次年九月,长孙无忌等编成永徽律,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绝大部分是沿袭贞观律。永徽三年(公元 652 年),高宗因律文没有注疏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就广召解律者进行疏议工作。其后,长孙无忌、李勋、

4、于志宁等承旨领导此项工作。他们依照“网罗训诰,研核丘坟” 的原则,并继承汉恶以来,特别是恶代张斐、杜预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公元 653 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因前此贞观律等都已轶失,所以永徽律疏就成为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永徽年间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合为一体,提供了封建刑律的新形式,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永徽律疏的疏议部分同律文本身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又由地疏议对全篇律文作了权威性的统一的法律解释,所以,给司法实际工作带来了便利,以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

5、。疏议的作用相当显著,甚至有些学者认为, “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3 【正确答案】 唐律“ 十恶 ”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它的渊源,如疏议所说:“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 ,“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 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即说自汉制 九章律便有某些罪名;北齐、北周则汇总为“ 重罪十条”;隋制开皇律时,才完备了“十恶” 之目,从而奠定了唐律 “十恶”的基础。唐律“十恶”具体内容如下:一是谋反,二是谋大逆,三是谋叛,四是恶逆,五是不道,六是大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睦,九是

6、不义,十是内乱。【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 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 八议” 一指 “议亲”,即皇帝的亲戚;二指 “议故”,指皇帝的故旧;三指“议贤”,即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四指“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五指“议功”,即功勋卓著者,六指 “议贵”,即封建大贵族大官僚;七指 “议勤”,即勤于为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八指“议宾” ,即前朝皇室后代被尊为国宾者。按照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吏必先秦明皇帝,并“议其所犯” ,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犯有“十恶” 罪的,

7、不包括在此范围。【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 请” 的规格低于 “议”,它主要适用于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 ,“ 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 ”。对这类人犯罪,官吏有权条陈其罪及应请的情状,如是死罪,则依律确定应斩或绞,秦明皇帝听候发落;流刑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请”的限制条款比“议”多,除犯 “十恶”外,“ 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适用“ 请条 ”。【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就是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 ”,即所谓的 “谋杀”、“故杀” 、“斗杀 ”、

8、“误杀” 、“过失杀”、“ 戏杀”等。唐律的“ 谋杀” 指预谋杀人; “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间念;“斗杀 ”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 ”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指“ 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一般减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属则处以死刑,体现了维护封建礼教的原则。故意杀人,一般处以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 ,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

9、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在离婚上,唐律规定了“七出” 、“三不去”。凡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都可以作为丈夫“出妻” 的理由,是为“七出”。与此同时,唐律又规定了“三不去” 的原则。所谓“三不去”,指“ 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而后贵 ”,以及“有所受而无所归”,具备了其中的一个条件,丈夫就不得休妻。【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格,作为一种辅助的法律,北魏时已经出现,在北魏后期一度成为主法。在唐代,它是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的各类单行敕令与指示的汇编。汇编后的格,唐时称之为“永格”

10、 ,使单行的敕条上升为普遍性与经常性的法律,也是“百官有司所常行” 的定制。唐代重要的格有 武德格、贞观格、开元格等。格涉及范围广,灵活具体,效力最高,成为系统法律的重要补充。【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唐代死刑案件,通常先由中央有关部门复查,然后,报请皇帝裁定。但又规定死刑执行前必须进行复奏。贞观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改在京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即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又三复奏。各州的死刑案件仍实行三复奏。但犯“谋反” 等重罪及部曲、奴婢犯杀主罪的,一复奏即可。到永徽律疏制定时,又法定为三复奏,即所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讫,然始下决” 。如

11、果 “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 ”;“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 ;“ 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死刑复奏制反映了初唐统治者“慎刑省罚 ”的思想,以及唐代死刑制度的完善,同时说明唐代皇帝对死刑权的控制又有明显的加强。【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职官。其名号很多,主要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给事中。唐代谏官的职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谏议,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如谏止皇帝奢侈、非法滥罚、穷兵黩武及谏议时政得失等等。第二,封驳。即还封皇

12、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第三,知起居事,即通过掌记天子言行,与宰臣人阁记事,掌记故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第四,知匦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匦(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阙、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匦使在朝堂知掌匦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有唐一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鞫审” ,亦叫“三司推事 ”制。到封建后世, “三司推事”制逐渐演变为 “三法司”联合审判制。至于地方重

13、案不便递解中央的,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临时法庭,前往鞫审。唐代三法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罪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 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知识

14、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3 【正确答案】 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其中中书、门下省是天子之下最高的行政立法与审核机构。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以中书侍郎为副职,其下设有众多的属吏。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门下侍郎为副职,并设有若干属吏。中书省立法,门下省审察。这就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立法程序。尚书省以尚书令或左右仆射为长官,下设左右丞等官吏。尚书省之下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付郎为副职,并设有若干属吏。六部分掌官史,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审判,水利与营造等项工作。总之,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执行机构,它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

15、大权。【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4 【正确答案】 唐代中央设置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以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御史台下设台院、察院、殿院等三院,从而完善了从封建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监察与司法监察。台院地位比较显赫,设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监察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与皇帝直接交办的案件。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专掌纠察朝仪、巡视京都以及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尊严为其基本职责。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地方州县官吏的监察工作(包括行政与司法)。自太宗始,以“道” 为监察区,全国共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叫巡按史) 。监察御史品位不高,但权力很

16、大。同其他台的御史一样,都是皇帝的“耳目之官 ”,行使行政监察与司法监察的重要权能。【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首先,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称作自首。对于自首者,唐律采取“原其罪” 的原则,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其次,唐律规定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赔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

17、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第三,唐律规定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 ,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第四,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唐代对犯罪分子交待犯罪性质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 ”;对犯罪情节不作彻底交待的,叫 “自首不尽”。名例律规定,凡“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 ”,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此外,唐代还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代全面系统地发展了封建刑法的自首原则,这些内容不仅影响到封建后世,至今了不乏借

18、鉴价值。【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6 【正确答案】 唐代把有两个以上罪同时被告发被审理的,叫做“二罪以上俱发” ,并采取“以重者论 ”的处理原则。具体讲,同时犯了两个以上罪,以重罪作为处刑的标准;如果相等,取一罪处理;如果一罪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又与已判罪相等,不再追究;如果余罪重于已判的罪,则以前后罪的刑差作为定罪的标准,即所谓“能计前罪,以充后罪 ”。唐代 “数罪并罚”的理论较前轻缓,反映了初唐统治者 “恤刑慎罚”的思想,以及谋求王朝长久统治的愿望。【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7 【正确答案】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

19、重。”即说,类推首先是律文没有明确规定,且必须是同类案件;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条款,轻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对于应当从重处理的罪,法律列举轻款,重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应处以斩刑了。还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都不论罪,致伤更不能论罪了。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8 【正确答案】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所谓“ 化外人”,

20、指“藩夷之国 ”的人,即外国人。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这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9 【正确答案】 唐代严格了告诉的各项程序,规定告诉必须自上而下,由县至州,再由州至中央。对于越级告诉,以及官府受理者,规定了“各笞四十” 的处罚。为有效地镇压“谋反 ”、“谋逆”、“谋叛” 等严重犯罪,唐代又允许人们“ 密告随近官司”,并严惩知情不告者。唐律规定,知谋反及大逆而不告者,处以绞刑

21、;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为防止告诉产生损害封建伦理关系的反作用,唐律对卑亲属控告尊亲属,奴婢、部属控告主人的,作了严格限制。除有确凿证据可告发“谋反” 、“谋逆”、“谋叛”等罪外,严禁卑幼告尊长亲属,严禁部属、奴婢告主。有违犯者,一律处以绞刑。为加强封建皇帝对狱讼的强制,唐律又规定了直诉制度。凡案情较重,又有冤抑或不能申诉者,可以不经审判机关,不通过一审程序,而通过邀车驾上表,或赴京击打闻鼓上表直诉皇帝。斗讼律曾规定:“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与此同时又严格限定直诉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冲撞皇帝的仪仗队,否则,给予“杖六十” 的处罚。对于“诉而

22、不实者”,则予以 “杖八十 ”的处罚。【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20 【正确答案】 为明确上下级与同级审判机关的权限,唐律规定了级别管辖与地区管辖的制度。所谓级别管辖,是强调上下机关的审判分工。唐代地方各县只能审理杖以下的案件,徒刑案件须申报州一级审理,各州只能审理徒刑以下的案件,流刑案件则由州申报大理寺审理,再移送刑部复核。所谓地区管辖,是强调同级审判机关对牵连案件的审判分工。断狱律规定:“诸鞫狱官,囚徒伴在他所者,听移送先系处并论之。” 疏议 解释说:“ 谓轻从重;若轻重等,少从多;多少等,后从先。若禁处相去百里外者,各从事发处断之。”即是说,一般情况下,实行“ 以后就先”,并合论罪

23、的原则;如轻重不同,则将轻犯移送重犯羁押处论罪;若罪名相同,则将犯人少的移送犯人多处,一并审判。惟有死刑及流刑案件,要报请中央。【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21 【正确答案】 概括而言,唐代御史的主要职责如下:第一,推按狱讼。包括推问皇帝下达的案件即诏狱,审理普通百姓的案件,参与三司推事等。第二,劾秦犯罪。即对违法犯罪的官员进行纠举,弹劾其罪行,请求司法机关审判。第三,巡察内外。一是分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监督其行政行为,使之合法而有效率;二是巡察州县,以“ 六条 ”为察事内容。据新唐书 .百官三载:“一察官人善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三察不劝农桑、仓库耗减;四察奸滑

24、盗贼、扰民生业、蠢害百姓;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能,贤士隐居者;六察奸吏豪强兼并土地、虐百姓,贫弱冤苦之人不能申冤者。”御史以此六条巡察全国各地方,遇有非法行为,便予以纠查。第四,监督决囚。大理寺决罚囚徒时,御史要与中书舍人金吾将军一起莅临,如发现司法机关违法及犯人有冤者,予以纠举平冤。第五,监察录囚。【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22 【正确答案】 唐代为加强狱政监督,进一步完善了录囚(又称虑囚)制度。自唐高祖武德元年(公元 618 年)“ 亲录囚徒”始,历代相袭,变为常制。贞观年间,太宗李世民“每视朝,亲录囚徒” ,以致数额多达二三百人。凡经录囚之后,犯人有罪多得减轻处罚。唐太宗曾明令规定

25、“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 ,从而使录囚制度化、经常化。唐代皇帝以下,中央还有大理寺五日一虑囚、监察御史巡行州县审录囚徒的制度。【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23 【正确答案】 在离婚上,唐律规定了“七出” 与 “义绝”等项制度。凡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都可以作为丈夫“出妻” 的理由。与此同时,唐律又规定了“ 三不去 ”的原则。所谓“三不去”,指“ 经持舅姑之丧”,“ 娶时贱而后贵”,以及 “有所受而无所归 ”,具备了其中的一个条件,丈夫就不得休妻。“义绝”是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强制离婚的要件。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

26、,违者,徒一年。” 但在实际上,丈夫居于家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 而另娶。而妻则受到夫家的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违者,“徒二年” 。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 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24 【正确答案】 唐律规定:“诸共犯,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主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唐代的共犯,强调的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有别于现今刑法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的概念。唐代共犯理论的中心环节,是在于区别主犯与从犯的关系。在一

27、般情况下,“倡首先言” 的“造意者”,要作为共犯罪的“ 首犯”处理,反映了封建刑法注重惩治犯意及扼杀犯罪于谋划阶段的特点。在家人共犯的情况下,因强调家长负有制止家人犯罪的义务,如不履行,就作为主犯加以制裁,从而反映了家族主义对封建刑法的影响。唐代把“家人共犯” 的原则推广到社会,认为官长即是父母,负有制止属下犯罪的义务,如不履行,即以主犯加以惩治,可见唐代共犯原则体现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要求,浸透了儒学礼教及宗法观念。【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25 【正确答案】 唐律对于贵族官僚的特权的保护体现在如下规定:(1)“八议”。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

28、的规定。“八议 ”一指“议亲”,即皇帝的亲戚;二指 “议故”,指皇帝的故旧;三指“议贤”,即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四指“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五指“议功”,即功勋卓著者,六指 “议贵”,即封建大贵族大官僚;七指 “议勤”,即勤于为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八指“议宾” ,即前朝皇室后代被尊为国宾者。按照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吏必先秦明皇帝,并“议其所犯” ,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犯有“十恶” 罪的,不包括在此范围。(2)“请”。“请” 的规格低于 “议”,它主要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 ,“ 官爵五品

29、以上,犯死罪者 ”。对这类人犯罪,官吏有权条陈其罪及应请的情状,如是死罪,则依律确定应斩或绞,奏明皇帝听候发落;流刑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请” 的限制条款比 “议”多,除犯“十恶”外,“ 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适用“ 请条“ 。(3)“减”。“减” 的规格低于 “请”,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亲属。如有犯罪,又在流罪以下,可以自然减刑一等。(4)“赎”。“赎” 的规格低于 “减“ ,适用于九品以上官、七品以下官吏的亲属。上述人犯罪在流刑以下,听凭以铜赎罪。犯流刑以上罪的,不在减赎之列,为官的,要除名,配流依法照办。(5)“官当”。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当刑罪

30、。按以官当徒原则,公罪比私罪抵当为多,官品高的比官品低的抵当为多。(6)“免官”。指通过免官来抵当刑罪。凡免官者“比徒一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此外唐律还规定,免所居官者,一年后,降原级一等叙用;免官者,三年后,降原级二等叙用。免官之外,唐代还规定“除名” ,“除名”可以“比徒三年”,六年以后叙用。唐代统治者通过上述措施,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用以维护封建官僚体制,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但必须指出,在封建君主专制条件下的唐代,任何贵族官僚的特权都只有相对的意义。并以不触犯皇权及地主阶级根本利益为限度,如犯有“十恶”之罪,则同样严惩不贷。【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26 【正确答案】 唐

31、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也是封建法律最为发达的王朝,其立法活动主要有:(1)唐高祖起兵之后,废除了隋朝旧有法律,首先发布了“约法十二条” ,随后制定了新格五十三条,又在隋开皇律和新格的基础上修订了武德律;辅律而行的还有武德令、武得式。(2)唐太宗时期,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贞观律,同时还编写了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这些立法奠定了唐朝法制的基本格局。(3)唐高宗时期,修订了永徽律、令、格、式,特别是在长孙无忌的主持下修撰了律疏。律疏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而完成了唐律疏议。(4)唐玄宗时期,除了制定、颁行开元律疏以及令、格、式之外,还修订完成了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

32、唐六典;此外,唐玄宗命人将当时生效的律、令、格、式分门别类,编成格式律令事类,与开元律并行。(5)唐宣宗时颁布了 大中刑律统类。【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27 【正确答案】 唐律所定“十恶” 条中,其第一条 “谋反”、第二条“ 谋大逆”、第六条“大不敬”,都是直接侵犯皇权的犯罪。(1)所谓“谋反”,是指“谋危社稷”的犯罪。“ 社稷”既是指国家政权,又是指皇权。在君主专制的封建国家,皇权与政权是统一的;“谋危社稷” 就是要推翻皇权、推翻现有国家政权。因此,“ 谋反 ”是唐律中最严重的犯罪,直接危及皇权。(2)所谓“谋大逆”,是指“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的犯罪。“ 宗庙”是皇帝宗室祭祀之庙,

33、“山陵 ”为皇帝祖先安葬之地, “宫阙”是皇帝居住并召集大臣集议朝政的场所;对这三种场所的侵犯,实质上严重地直接侵犯了皇帝的权威和人身安全。(3)所谓“大不敬”,是指盗窃御用物品,因过误而导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言行举止不尊重皇帝及皇帝的代表。【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28 【正确答案】 唐律所定“十恶” 条中,直接侵犯家庭伦常秩序的犯罪有五种:第一种是“恶逆 ”,凡是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者,或者是杀叔伯父母、兄、姐等尊亲属者,即构成犯罪。第二种是“不孝” ,它与恶逆罪一样也是对尊亲属的侵犯。但在范围上,不孝罪限于对祖父母和父母的侵害;在侵害程度上,限于控告、诅咒谩骂、别籍异财、供

34、养不周等较轻的犯罪行为。第三种是“不睦” ,即谋杀、殴打某些尊亲属,不仅侵犯个人的人身权,还破坏了家首族成员之间的尊卑长幼关系。第四种是“不义”,有夫之妇在丧夫的时候,有违夫妇之礼,不依妇道为夫服丧。第五种是“内乱”,即亲属之间发生的奸淫、通奸行为,不但破坏了一般的男女关系,而且严重损害了家族内部的伦常秩序。【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二、论述题29 【正确答案】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五大法系,

35、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处,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他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贡献的地位。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直至法律内容(五刑、十恶、八议、刑法适用原则等),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律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于一体,以“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 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是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法制的典范。五代、宋、元、明、清立法皆参照唐律。唐代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曾

36、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被往来于长安的外国商人、僧侣、留学生传播到四方,使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的法制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如日本的大宝律令、安南李朝刑法,均取法唐律。唐律对中内外封建立法的广泛影响,不仅表明其特有的典型价值,而且证明它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一部法律。如果说罗马法是奴隶制法典的典型,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法典的典型,那么唐律无疑是封建法典的典型,它同样是有世界意义的著名成文法典。【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30 【正确答案】 首先,从封建五刑制度上看,隋开皇律删除北周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隋代废除北周磐(唐六典注:磐作磔)

37、、枭、裂等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改北周流刑五等为流刑三等,并缩短距离,分别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一律不加鞭;改北周一至五年的五等徒刑,为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五等,并且取消附加的鞭笞刑,改北周鞭刑为杖刑,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改北周杖刑为笞刑,笞十至笞五十共五等。从客观上看,以绞、斩死刑替代以往残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刑替代以往野蛮的肉刑制度,无疑是历史上的进步,也是隋代政汉经济发展,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一种反映。隋代五刑体系的出现,标志着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并直接影响到唐代。其次,从封建刑律的内容上讲,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 而加损益,正式

38、定为“十恶”罪,使法律更有利于镇压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更有助于统治阶级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隋变北齐“反逆” 、“大逆”、“叛”、“ 降”为“谋反” 、“谋大逆”、“ 谋叛”( 吸收了欲谋投降的内容) ,强调把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于谋划阶段,借以减轻犯罪危害程度。同北齐重视现行犯相比,隋律严厉惩治预谋犯罪,这是一个重要变化,它反映了封建统治经验的丰富与发展。此外,增设“不睦” 条,以便更好地维护封建宗法关系。因为隋代“十恶” 能够有效地维护封建皇权与封建国家的统治,所以,唐后各代相继承袭,以至成为不能轻易变更的定制。再次,从封建特权法的角度来看,隋开皇律既承袭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

39、、“听赎“制,又有所发展。首先,创设“ 例减”之制,即八议人员、七品以上官犯罪非十恶者,依例自然减刑一等。此外,开皇律比照以官当徒,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犯私罪)当处流刑者,“ 三流同比徒三年” ,即以官当流二千里,比当徒三年;当流一千五百里,比当徒二年;当流一千里,比当徒一年。“若犯公罪,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即比照犯公罪当徒多当一年的制度,犯公罪当流者也多当一个刑等。开皇律的“例减” 与“三流同比徒三年”的规定,为违法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提供了更多的司法保障,反映了隋代法律维护封建特权的固有性质。综上可知,开皇律是隋初统治集团总结以往立法经验而制定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

40、承袭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的传统,对刑律体例加以调整,对法律内容作了重新修订。因此,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同时还应指出,隋文帝法律改革,是迫于当时的阶级斗争形势,并且是在保障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开皇律镇压广大农民群众的阶级本质并无变化。【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31 【正确答案】 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较之以往,出现了某些重大的变化。第一,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列之罪。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 免死罪 ”,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罪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

41、有同意。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 ”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第二,改革“ 兄弟分居,连坐俱死 ”之法。据旧唐书 .刑法志载,旧律规定兄弟虽然分居,且“ 荫不相及 ”,但事涉谋反,“连坐俱死”。唐太宗以为过重,他说:“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旧律)钧谓之反” ,并且连坐“皆死”,不能当成“定法”。于是召集群臣议改,最后规定: “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役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贞观年间,以配官为奴或者流配的

42、形式取代了以往族刑连坐“兄弟俱死” 之法,缩小了族刑连坐的死刑范围,反映了当时的封建刑法制度较之以往有了明显的进步。第三,以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贞观年间,为防止审判官吏任意比附出入人罪,在贞观律中明确规定了类推所应遵循的原则。其中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 ”。就是说,对于从重处罚的罪,法律列举出轻的条款,通过比照,重者自明。对于从轻处罚的罪,法律列举出重的条款,比照类推,则轻者自明。同时还严格规定了法官断案失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所谓“断狱而失于出人者,以其罪罪之” ,即“失人者,各

43、减(罪人罪)三等;失出者,各减五等”。故意出入人罪者,以罪人罪之。对于贞观律的变化,旧唐书.刑法志有过这样的评述:“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比隋代旧律,减流人徒者七十一条 ”,“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由上不难看出,贞观年间经过君臣们长期的审慎斟酌,贞观律对沿袭开皇律的武德律做了大量的改革工作,从而使唐律步入成熟期。清末法律家沈家本所说的“ 唐律以贞观所修为定本 ”是不无道理的。 贞观律不仅具有完善的内容,而且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模式,以致成为唐代世代相袭的定制,很少予以删除。【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32 【正确答案】 开元年间,统治者在刊定永徽律疏的同时,又着手唐六典的

44、编纂工作。唐六典的产生,反映了唐代行政立法的高度发展,以及封建法典编纂沿革史上的重大变化。唐开元年间行政立法的改革,因无前辙可鉴,曾经历了艰难的探索过程。开元十年(公元 722 年) ,起居舍人陆坚受玄宗之诏,入集贤院首修六典。当时,陆坚只凭玄宗手写六条“ 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从事编纂,虽“七度修书”,“未知所从。 ”后来玄宗命毋煚、孙季良、韦述等参撰唐六典,并确定以“周礼六官” 为编修体制。这样就规定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 的指导原则。其后,张九龄、陆善经、李林甫等大批精晓政制官规的官僚及学者参与编修,直至开元二十六年(公元 738 年),历时十六年之久的唐六典的修订工作终

45、告结束。唐六典共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僚体制编排。以三师、三公、五省、六部、九寺、五监、十六卫、东宫、都督府、州、县为纲目,详述其职司、官佐、品秩、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式、规程,以及各机关之间的关系。从唐六典的刊修以及篇目内容上看,这部唐代的行政法典不但承袭了以往行政立法的经验,而且有所创新。唐六典以“官领其属,事归于职” 为其基本体例,打破了两晋以来“ 诸书仪杂礼 ”的传统。正因为唐六典 实现了刑律与礼制的分离,才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唐六典涉及内容广泛,其正文部分详尽记述了盛唐时期的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个方面,其注文部分又介绍了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因此,称唐六典为盛

46、唐时期的行政法规大全,并不为过。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世则称其为大唐六典。大唐六典的出现,不仅反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以及古代行政立法的突出发展,而且使以往法典形式为之一变,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明清两代在编定刑律之外,多方组织人力汇编本朝的会典,从中反映了唐代法典形式对后代的重大影响。【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33 【正确答案】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高度发达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形态。在唐代统治期间,无论是政治、经济,或者是法律、文化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加之国内外贸易的发展,形成极为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诸种关系。唐

47、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统治,采用了多种法律手段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唐代法律的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有关唐代法律形式的解释,自古以来就不尽相同。开元二十六年(公元 738 年)修订的唐六典曾解释说:“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由此可以看到,唐代以及后世公认律、令、格、式是唐代四种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它们都是唐代法律的重要渊源。但律、令、格、式并不是并列的。其中以律为主,律是封建国家的大法,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在适用法律以及确定刑名与罪名时,律起着“正刑定罪” 的标准作用,所谓“ 一断以律”。由上不难看出,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唐代

48、的律主要有高祖的武德津,太宗的贞观律,高宗的永徽律,玄宗的开元律等。律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它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以及诉讼等各方面的内容。令实际上是封建皇帝针对特定事项、临时颁布的各项命令,上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下至某个特定对象,内容相当广泛。所以,令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国家体制与严格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唐代重要的令,有武德令、贞观令、开元令等。格,也是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的各类单行敕令与指示的汇编。汇编后的格,唐时称之为“ 永格 ”,使单行的敕条上升为普遍性与经常性的法律,也是“百官有司所常行 ”的定制。唐代重要的格有 武德格 、贞观格、开元格等。格涉及范围

49、广,灵活具体,效力最高,成为系统法律的重要补充。式是有关封建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或各类机关活动的规则,以及中央与地方、上级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细致规定。唐代编定的式称之为“永式” ,是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经常适用的法律规范。唐代重要的式,有武德式、贞观式、开元式等。应当指出,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下的唐代,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律、令、格、式或由皇帝直接下颁,或由臣僚修订,经皇帝批准,再以皇帝名义颁布。唐代的多种法律形式的并用,不单说明封建法律体系的完备化与系统化,而且反映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与皇帝个人支配立法权的明显加强。从实际上看,唐代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都是封建皇权与封建国家实施统治的有效手段。唐代统治者采用多种法律形式进行统治,无非要把复杂的社会关系纳入封建法律调整的范围,确立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进而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此外还须指出,唐代虽然把律、令、格、式规定为国家法律统治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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