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四(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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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司法考试卷四(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开皇律2 永徽律疏3 “十恶”4 “八议”5 “请”6 “六杀”7 “七出”、“三不去”8 格9 死刑复奏10 谏官制度11 “三法司”12 加役流13 三省六部14 御史台15 简述唐律自首的原则。16 简述唐律“ 数罪并罚” 的原则。17 简述唐律类推的原则。18 简述唐律“ 化外人” 犯罪的原则。19 简述唐律关于诉权的规定。20 简述唐律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21 简述唐律御史的主要职责。22 简述唐代录囚制度。23 简述唐代关于离婚的规定。24 简述唐律共犯的原则。25 试述唐律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内容。26
2、简述唐代主要立法活动。27 十恶重罪中直接侵犯皇权的犯罪有哪几项?28 十恶重罪中直接侵犯家庭伦常秩序的犯罪有哪几项?二、论述题29 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30 试述开皇律的内容特点。31 试述贞观律较之以往出现了哪些重大变化。32 试述唐六典的编纂过程及其成就。33 试述唐代法律形式。34 试述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国际司法考试卷四(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开皇元年(公元 581 年)到开皇三年(公元 583 年)修订颁布的开皇律,是隋文帝时期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隋文帝为高颖、裴政等臣僚规定了“取适于时,故有损益” 的修律
3、原则,主要参详魏、晋以来各朝刑律,而多采“ 后齐之制 ”。开皇三年,鉴于当时 “律尚严密”,“ 人多陷罪”的局面,隋文帝又令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国条,徒杖等千余条” 。终定律文五百条,十二卷,使 开皇律成为“ 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封建大法。【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 650 年)初,敕令太尉长孙无忌等共同编制律、令、格、式,次年九月,长孙无忌等编成永徽律,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绝大部分是沿袭贞观律。永徽三年(公元 652 年),高宗因律文没有注疏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就广召解律者进行疏议工作。其后,长孙无忌、李勋、
4、于志宁等承旨领导此项工作。他们依照“网罗训诰,研核丘坟” 的原则,并继承汉恶以来,特别是恶代张斐、杜预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公元 653 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因前此贞观律等都已轶失,所以永徽律疏就成为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永徽年间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合为一体,提供了封建刑律的新形式,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永徽律疏的疏议部分同律文本身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又由地疏议对全篇律文作了权威性的统一的法律解释,所以,给司法实际工作带来了便利,以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
5、。疏议的作用相当显著,甚至有些学者认为, “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3 【正确答案】 唐律“ 十恶 ”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它的渊源,如疏议所说:“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 ,“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 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即说自汉制 九章律便有某些罪名;北齐、北周则汇总为“ 重罪十条”;隋制开皇律时,才完备了“十恶” 之目,从而奠定了唐律 “十恶”的基础。唐律“十恶”具体内容如下:一是谋反,二是谋大逆,三是谋叛,四是恶逆,五是不道,六是大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睦,九是
6、不义,十是内乱。【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 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 八议” 一指 “议亲”,即皇帝的亲戚;二指 “议故”,指皇帝的故旧;三指“议贤”,即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四指“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五指“议功”,即功勋卓著者,六指 “议贵”,即封建大贵族大官僚;七指 “议勤”,即勤于为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八指“议宾” ,即前朝皇室后代被尊为国宾者。按照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吏必先秦明皇帝,并“议其所犯” ,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犯有“十恶” 罪的,
7、不包括在此范围。【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 请” 的规格低于 “议”,它主要适用于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 ,“ 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 ”。对这类人犯罪,官吏有权条陈其罪及应请的情状,如是死罪,则依律确定应斩或绞,秦明皇帝听候发落;流刑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请”的限制条款比“议”多,除犯 “十恶”外,“ 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适用“ 请条 ”。【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就是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 ”,即所谓的 “谋杀”、“故杀” 、“斗杀 ”、
8、“误杀” 、“过失杀”、“ 戏杀”等。唐律的“ 谋杀” 指预谋杀人; “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间念;“斗杀 ”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 ”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指“ 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一般减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属则处以死刑,体现了维护封建礼教的原则。故意杀人,一般处以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 ,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
9、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在离婚上,唐律规定了“七出” 、“三不去”。凡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都可以作为丈夫“出妻” 的理由,是为“七出”。与此同时,唐律又规定了“三不去” 的原则。所谓“三不去”,指“ 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而后贵 ”,以及“有所受而无所归”,具备了其中的一个条件,丈夫就不得休妻。【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格,作为一种辅助的法律,北魏时已经出现,在北魏后期一度成为主法。在唐代,它是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的各类单行敕令与指示的汇编。汇编后的格,唐时称之为“永格”
10、 ,使单行的敕条上升为普遍性与经常性的法律,也是“百官有司所常行” 的定制。唐代重要的格有 武德格、贞观格、开元格等。格涉及范围广,灵活具体,效力最高,成为系统法律的重要补充。【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唐代死刑案件,通常先由中央有关部门复查,然后,报请皇帝裁定。但又规定死刑执行前必须进行复奏。贞观初年,唐太宗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改在京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即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又三复奏。各州的死刑案件仍实行三复奏。但犯“谋反” 等重罪及部曲、奴婢犯杀主罪的,一复奏即可。到永徽律疏制定时,又法定为三复奏,即所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讫,然始下决” 。如
11、果 “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 ”;“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 ;“ 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死刑复奏制反映了初唐统治者“慎刑省罚 ”的思想,以及唐代死刑制度的完善,同时说明唐代皇帝对死刑权的控制又有明显的加强。【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职官。其名号很多,主要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给事中。唐代谏官的职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谏议,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如谏止皇帝奢侈、非法滥罚、穷兵黩武及谏议时政得失等等。第二,封驳。即还封皇
12、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第三,知起居事,即通过掌记天子言行,与宰臣人阁记事,掌记故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第四,知匦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匦(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阙、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匦使在朝堂知掌匦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有唐一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鞫审” ,亦叫“三司推事 ”制。到封建后世, “三司推事”制逐渐演变为 “三法司”联合审判制。至于地方重
13、案不便递解中央的,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临时法庭,前往鞫审。唐代三法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罪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 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知识
14、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3 【正确答案】 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其中中书、门下省是天子之下最高的行政立法与审核机构。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以中书侍郎为副职,其下设有众多的属吏。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门下侍郎为副职,并设有若干属吏。中书省立法,门下省审察。这就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立法程序。尚书省以尚书令或左右仆射为长官,下设左右丞等官吏。尚书省之下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付郎为副职,并设有若干属吏。六部分掌官史,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审判,水利与营造等项工作。总之,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执行机构,它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
15、大权。【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4 【正确答案】 唐代中央设置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以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御史台下设台院、察院、殿院等三院,从而完善了从封建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监察与司法监察。台院地位比较显赫,设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监察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与皇帝直接交办的案件。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专掌纠察朝仪、巡视京都以及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尊严为其基本职责。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地方州县官吏的监察工作(包括行政与司法)。自太宗始,以“道” 为监察区,全国共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叫巡按史) 。监察御史品位不高,但权力很
16、大。同其他台的御史一样,都是皇帝的“耳目之官 ”,行使行政监察与司法监察的重要权能。【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首先,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称作自首。对于自首者,唐律采取“原其罪” 的原则,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其次,唐律规定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赔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
17、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第三,唐律规定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 ,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第四,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唐代对犯罪分子交待犯罪性质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 ”;对犯罪情节不作彻底交待的,叫 “自首不尽”。名例律规定,凡“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 ”,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此外,唐代还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代全面系统地发展了封建刑法的自首原则,这些内容不仅影响到封建后世,至今了不乏借
18、鉴价值。【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6 【正确答案】 唐代把有两个以上罪同时被告发被审理的,叫做“二罪以上俱发” ,并采取“以重者论 ”的处理原则。具体讲,同时犯了两个以上罪,以重罪作为处刑的标准;如果相等,取一罪处理;如果一罪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又与已判罪相等,不再追究;如果余罪重于已判的罪,则以前后罪的刑差作为定罪的标准,即所谓“能计前罪,以充后罪 ”。唐代 “数罪并罚”的理论较前轻缓,反映了初唐统治者 “恤刑慎罚”的思想,以及谋求王朝长久统治的愿望。【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7 【正确答案】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
19、重。”即说,类推首先是律文没有明确规定,且必须是同类案件;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条款,轻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对于应当从重处理的罪,法律列举轻款,重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应处以斩刑了。还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都不论罪,致伤更不能论罪了。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8 【正确答案】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所谓“ 化外人”,
20、指“藩夷之国 ”的人,即外国人。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这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9 【正确答案】 唐代严格了告诉的各项程序,规定告诉必须自上而下,由县至州,再由州至中央。对于越级告诉,以及官府受理者,规定了“各笞四十” 的处罚。为有效地镇压“谋反 ”、“谋逆”、“谋叛” 等严重犯罪,唐代又允许人们“ 密告随近官司”,并严惩知情不告者。唐律规定,知谋反及大逆而不告者,处以绞刑
21、;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为防止告诉产生损害封建伦理关系的反作用,唐律对卑亲属控告尊亲属,奴婢、部属控告主人的,作了严格限制。除有确凿证据可告发“谋反” 、“谋逆”、“谋叛”等罪外,严禁卑幼告尊长亲属,严禁部属、奴婢告主。有违犯者,一律处以绞刑。为加强封建皇帝对狱讼的强制,唐律又规定了直诉制度。凡案情较重,又有冤抑或不能申诉者,可以不经审判机关,不通过一审程序,而通过邀车驾上表,或赴京击打闻鼓上表直诉皇帝。斗讼律曾规定:“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与此同时又严格限定直诉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冲撞皇帝的仪仗队,否则,给予“杖六十” 的处罚。对于“诉而
22、不实者”,则予以 “杖八十 ”的处罚。【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20 【正确答案】 为明确上下级与同级审判机关的权限,唐律规定了级别管辖与地区管辖的制度。所谓级别管辖,是强调上下机关的审判分工。唐代地方各县只能审理杖以下的案件,徒刑案件须申报州一级审理,各州只能审理徒刑以下的案件,流刑案件则由州申报大理寺审理,再移送刑部复核。所谓地区管辖,是强调同级审判机关对牵连案件的审判分工。断狱律规定:“诸鞫狱官,囚徒伴在他所者,听移送先系处并论之。” 疏议 解释说:“ 谓轻从重;若轻重等,少从多;多少等,后从先。若禁处相去百里外者,各从事发处断之。”即是说,一般情况下,实行“ 以后就先”,并合论罪
23、的原则;如轻重不同,则将轻犯移送重犯羁押处论罪;若罪名相同,则将犯人少的移送犯人多处,一并审判。惟有死刑及流刑案件,要报请中央。【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21 【正确答案】 概括而言,唐代御史的主要职责如下:第一,推按狱讼。包括推问皇帝下达的案件即诏狱,审理普通百姓的案件,参与三司推事等。第二,劾秦犯罪。即对违法犯罪的官员进行纠举,弹劾其罪行,请求司法机关审判。第三,巡察内外。一是分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监督其行政行为,使之合法而有效率;二是巡察州县,以“ 六条 ”为察事内容。据新唐书 .百官三载:“一察官人善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三察不劝农桑、仓库耗减;四察奸滑
24、盗贼、扰民生业、蠢害百姓;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能,贤士隐居者;六察奸吏豪强兼并土地、虐百姓,贫弱冤苦之人不能申冤者。”御史以此六条巡察全国各地方,遇有非法行为,便予以纠查。第四,监督决囚。大理寺决罚囚徒时,御史要与中书舍人金吾将军一起莅临,如发现司法机关违法及犯人有冤者,予以纠举平冤。第五,监察录囚。【知识模块】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22 【正确答案】 唐代为加强狱政监督,进一步完善了录囚(又称虑囚)制度。自唐高祖武德元年(公元 618 年)“ 亲录囚徒”始,历代相袭,变为常制。贞观年间,太宗李世民“每视朝,亲录囚徒” ,以致数额多达二三百人。凡经录囚之后,犯人有罪多得减轻处罚。唐太宗曾明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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