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28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杨林和薛东打架,杨林对薛东怀恨在心,决定绑架薛东的小孩(6 岁)以给其制造点麻烦,甚至索要些财物。一天中午,杨林隐藏在薛东的家门口,看到薛东的孩子出来,他立刻跑上前去,捂住小孩的嘴,把孩子抱走。小孩子拼命挣扎,呼声惊动了在家的薛东,薛东冲了出来,和杨林厮打起来,杨林把薛东推倒在地,不巧薛东头部正碰在一块巨石上,当场死亡,杨林非常害怕,匆忙逃跑。他跑到济南,因无以谋生,一天在商店门口偷了一辆旧自行车,正要骑走,被管理人员发现,杨林夺路而逃,被当场抓获,送到公安局。问题:1 对于杨林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 对于杨林的行为应怎样处罚?3
2、 假如杨林被送到公安机关后,在侦查人员的教育开导下,在问及其为何外出闯荡而有家不归时,其主动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交代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杨林的这些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如何处罚? 4 假如杨林不仅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而且还向公安机关揭发了其邻居牛某兄弟二人盗窃、抢劫犯罪团伙的情节和牛某兄弟经常居住的隐藏地点。经查证属实,牛某兄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18 年。则对杨林在量刑时如何处理?4 案情:某市公安局于 2009 年 1 月 4 日对曹某(男,24 岁)、翁某(男,21 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曹某、翁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曹某
3、、翁某抢劫案于 2009 年 3 月 30 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当庭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翁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曹某的胁迫,由于害怕曹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4、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曹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曹某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判处翁某有期徒刑 10 年。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翁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问题:5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6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7 重新开庭后,如果曹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8 重新开庭后,如果翁某又提出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9 对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
5、何处理? 10 曹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如何处理?11 假如曹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何时生效? 12 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12 案情:许某对贾某负有 12 万元的债务,许某用自己的一部捷达轿车担保该债务,为贾某设定了质权,并将轿车交付给贾某占有。捷达轿车发生故障后贾某将轿车开到赵某处修理,贾某未支付修理费 1 万元,赵某将该车扣押。后许某又向邓某借钱6 万元也以该轿车为担保,为邓某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许某又向黄某借款 3 万元,用杨某交与其保管的笔记本电脑为黄某设定了质押并将电脑交付给黄某。
6、另外许某又向范某借钱 6 万元,以其所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3 万元、一幅价值 2 万元的字画和价值 2000 元的母牛一头进行质押。许某将股票和字画的交付给范某,但是由于母牛被李某借去耕地,许某则通知李某在用毕后将母牛交付给范某。问题:13 若许某无力清偿贾某、邓某的债务,其捷达轿车处分得的价金 15 万元在贾某、邓某、赵某之间应当如何分配?为什么?14 许某用杨某的笔记本电脑为黄某设定的质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15 许某用其所有的 3 万元股票为范某设定的质权效力如何? 16 许某用母牛为范某设定的质权何时生效?在许某清偿对于范某的债务之前,母牛所生小牛的权利归属如何处理?17 若范某
7、为了担保自己对于刘某的债务将许某质押给他的字画转质给刘某是否可以? 18 若贾某长期开许某车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该车严重毁损,许某有哪些权利?19 若范某想将许某质押给其的 3 万元股票进行转质是否可以? 20 若许某无力偿还其债务,贾某、邓某、赵某等申请法院拍卖许某的轿车,那么该轿车的修理工具、备胎、灭火器等是否可以拍卖(未交付给贾某占有),并用来优先受偿?20 案情:何莉莉(女) 与王文山(男) 于 2000 年结婚后居住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2008 年 1 月,王文山去北京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朝阳区。2009 年 5 月,王文山向自己所在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何莉莉离婚,朝阳
8、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文山回到沈阳市后,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起诉与何莉莉离婚。和平区法院受理后,王文山找到律师周涛进行咨询。周涛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王文山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王文山向周涛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周涛当即对王文山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 88%都打输了,同时向王文山示意其同学在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民庭当庭长。王文山深信无疑,决定委托周涛代理诉讼。王文山因为不愿与何莉莉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和平区法院予以准许。和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王文山的诉讼代理人周涛称,王文山要求离婚的原因,是何莉莉的学历太低,没有共同语言,缺少沟通。何莉莉承认自己比王文山学历低缺少沟
9、通,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和平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文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法院认为何莉莉已承认自己比王文山学历低,缺少沟通,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 2010 年 4 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何莉莉认为其与王文山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 年 6 月向沈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沈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沈阳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王文山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问题:21 对于王文山的起
10、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2 请评价和平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3 沈阳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4 沈阳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25 律师周涛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25 案情:瑞通公司、百旺公司和蔡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嘉运股份有限公司。嘉运公司共有 200 万股股份,瑞通公司持有嘉运公司 40 万股股份,百旺公司持有嘉运公司 20 万股股份,蔡某持有嘉运公司股份 10 万股,其余股份以无记名的形式募集发放。嘉运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嘉运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李某,利用税前利润
11、收购了本公司 1000 股股票,但是转让给李某之前,李某辞职了。嘉运公司于是决定由公司自己来持有回购的1000 股股票。在经营过程中,嘉运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 名董事中有 4 名辞职,公司管理一度陷入混乱。董事会于 4 名董事辞职 3 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 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 15 日董事会通知了瑞通公司、百旺公司和蔡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任某持有嘉运公司 6 万股股票,他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出临时议案并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任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嘉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了 4
12、 名董事。严某持有嘉运公司 2 万股股票,但是由于没有看到公告,致使未能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于是严某在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第 45 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嘉运公司此次临时股东会议增选 4 名董事的决议。问题:26 嘉运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为什么?本题中嘉运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有何不妥之处?27 嘉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程序有何不合法之处? 28 嘉运公司董事会对任某提出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9 瑞通公司、百旺公司、蔡某、嘉运公司在增选四名董事的表决中各自拥有多少表决权?30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严某的主张?为什么?二、论述题31 材料:近年来,我国多个领域推出了实名制制度,如
13、存款实名制、网吧上网实名制、购买火车票实名制等,不少地方还在积极推动网络实名制,要求网络发贴必须显示本名,以便规范网上言论,打击网络造谣诽谤、攻击谩骂等不良现象,此举激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网民的热烈争论。问题:请结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从秩序与自由,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网络空间的法律规范等角度分析以上材料。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3不少于 500 字。32 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原本是合体并存的。不管是中国古代的法经、唐律,还是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的加洛林纳法典
14、都是既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是到了近代,随着人类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才产生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实践。”“罗马十二铜表法 的次序为,第一表规定对当事人的传唤;第二表规定对证人的传唤以及缴纳诉讼保证金等事项;第三表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前三表的内容属于诉讼法。从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内容才属于实体法。”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的看法。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 500 字。三、选
15、答题33 本题为选作题,分为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题、乙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面的进行评阅。甲题:案情:某器材厂仿冒另一企业的产品,被技术监督机构查封。器材厂认为该技术监督机构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越权行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某电视台以“ 打假者上了被告席 ”为题进行了报道,并以 “恶人先告状”为道德模式,对“制假者 ”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面对媒体形成的舆论压力,法院不得不违心地作出不利于“ 制假者” 的裁判。请从司法的角度谈谈你对上述事件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
16、,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乙题:案情:2005 年 3 月 29 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新规定不提“婚育”二字,言外之意,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等将不再干涉。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28 答
17、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从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杨林的表现来看,其对故意伤害的行为与结果是认识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据刑法第 234 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偷盗自行车的行为,由于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 239条规定,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绑架罪。2 【正确答案】 对杨林应当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3 【正确答案】 依据自首和立功的解释第 1 条规定,杨林主动如实交代的行为应当以自首论。根据刑法第 67 条规定,由于杨林不属于犯罪行为较轻的情形,所以对其的处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4 【正确答案】 依据自首和立功的解释第 7 条
18、规定,检举揭发犯罪事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属于重大立功。所以,杨林的立功属于重大立功。依据刑法第 68 条第 2 款规定,对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5 【正确答案】 1 个月。刑事诉讼法第 14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
19、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6 【正确答案】 可以。依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第 140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可知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7 【正确答案】 不予准许。依据刑诉解释第 165 条规定:“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
20、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题中曹某可能被判处死刑,符合刑诉解释第 3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对曹某的请求应不予准许。8 【正确答案】 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 165 条第 3 款第(1)项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
21、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9 【正确答案】 应当恢复法庭调查。依据刑诉解释第 168 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而且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10 【正确答案】 在 3 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84 条第2 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
22、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依据刑诉解释第 237 条进一步明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 3 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 3 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11 【正确答案】 从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依据刑诉解释第 238 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第 244 条规定:“ 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
23、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第 337 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四)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12 【正确答案】 应自收到判决书后 5 日内请求
24、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受害人自收到判决后 5 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 5 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13 【正确答案】 价金 15 万元中,应拿出 1 万元先用来清偿赵某的债务,再拿出12 万元清偿贾某的债务,最后余下的
25、 2 万元清偿邓某的债务。因为留置权应优先于质权和抵押权受偿,而质押物已交付,质权成立,则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贾某的质权先于邓某的抵押权设立,应优先于邓某受偿。14 【正确答案】 如果黄某不知情则有效,因为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如果知情,则未经杨某追认,许某用杨某的笔记本电脑为黄某设定质权的行为无效,因为属于无权处分。15 【正确答案】 许某用其所有的 3 万元股份为范某设定的质权不成立。16 【正确答案】 许某用母牛为范某设定的质权从通知到达李某时质权成立。质权人范某有权收取小牛(孳息),用小牛来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清偿利息和主债权。17 【正确答案】 如果取得许某的同意则可以转质,未
26、取得同意不得转质,否则转质行为无效。18 【正确答案】 许某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取回质物;或者要求向第三人提存。19 【正确答案】 范某不可以将此 3 万元股票进行转质。20 【正确答案】 该轿车的修理工具、备胎、灭火器等可以拍卖。邓某作为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贾某(质权人)、赵某(留置权人) 无优先受偿权。21 【正确答案】 朝阳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
27、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王文山是原告,应该向被告何莉莉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注意不要与民诉意见第 12 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混淆,本题是夫妻中离家的一方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22 【正确答案】 和平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和平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王文
28、山不出庭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2 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23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根据民诉意见第 185 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24 【正确答案】 沈阳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
29、关对沈阳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民诉意见第 209 条。25 【正确答案】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26 【正确答案】 有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回购自己的股份。违法之处有:(1)不能以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应用税后利润;(2)回购股份后应当在 1 年之内转让给职工或者作其他处理,不能由公司自己长期持有。公司法第 143 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30、。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应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的资金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
31、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7 【正确答案】 不合法之处有:(1)嘉运公司应当在只有 5 名董事之日起的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是 3 个月;(2)临时股东会议应当在 30 日之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而非 15 日。公司法第 103 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
32、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没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28 【正确答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任某拥有 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内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且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见前引公司法第 103 条。29 【正确答案】 瑞通公司拥有 160 万表决权,百旺公司拥有 80 万表决权,蔡某拥有 40 万表决权,
33、嘉运公司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 106 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嘉运公司章程规定了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临时股东会议决定增选 4 名股东,所以每一股份拥有四个表决权。用股东们的所持股份乘以四即是每位股东的表决权数,即瑞通公司拥有160 万表决权,百旺公司拥有 80 万表决权,蔡某拥有 40 万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 104 条的规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34、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嘉运公司没有表决权。30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支持严某的主张。嘉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严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之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第 22 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
35、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二、论述题31 【正确答案】 保障网络自由 推动法治进步近年来,中国社会出现了一股泛实名制化的倾向,什么领域一旦不好规范管理,实名制就被当做万灵药祭出。实名制固然有其优点,比如行为主体明确,方便管控,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足,比如限制自由,破坏隐私,而且实际的社会治理效果甚微。具体到网络实名制的问题,考虑到网络实名制的巨大危害,本文认为不应当推行网络实名制以便更好地保障网络自由,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进步。首先,秩序和自由应当有一个适当的平衡。从法的价值来看,秩序和自由都是法的重要价值,秩序是最基础的价值,自由是最
36、根本的价值。一方面,我们不能不顾秩序去盲目地追求自由,为所欲为;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以牺牲人们的基本自由为代价去维护秩序。正确的做法是在秩序和自由之间达成平衡,在保障正当自由的前提下去维护基本的秩序。其次,网络自由在今天的中国具有突出的意义。近年来,许多违法犯罪现象都是通过网上的舆论监督而被揭发被制裁的,网络言论自由已经成为舆论监督进而是法的实现的重要保障。而且,许多合理化建议通过网络表达,网络已经成为沟通政府与民众感情,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实名制的推行将会无端地增加网络空间的困扰,让人们感到恐惧,进而不利于网络自由的维护,也不利于法律监督和社会进步。最后,网络实名制并不是维护
37、网络秩序的有效手段。即便实行了实名制,许多违法犯罪活动并不会自然地消失,网络黑客、诈骗行为等非法活动依然难以禁绝。相反,即便不实行网络实名制,如果能够严厉制裁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网络秩序自然可以得到维护。总之,保障网络自由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我们应当尽力维护网络自由而不是扼杀网络自由。32 【正确答案】 程序价值重要性之我见程序法和实体法两者在法律的进程中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程序法要重要于实体法,因为程序法所代表的程序价值是法律更加重视的价值。理由如下:首先,我们之所以重视法律中的程序,是因为程序法的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必要条
38、件,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程序的存在,使得每个人都必须按程序办事,人的恣意得到了控制,社会秩序得到了维护,这也是法律程序的基础价值。其次,公正法律程序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或形式正义。因为实质正义本身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抽象范畴,由于社会价值观念的不断变迁,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偶然性、巧合性和特殊性的事实和情况,所以使得真正的实体争议很难如期实现。而只要法律行为的程序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行为的结果就应视为正当和合理,也就造就了一种为大众认可的形式正义。同时,公正法律程序保障了所有参加诉讼的人的权利,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得通过程序所得出的结果更加合理,更加能被
39、当事人所接受。再次,公正法律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保障社会秩序。没有时间限度的正义保护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法律所保护的永远只能是特定时间内的实体权利;法律也没有永远的责任,超过了一定的时间限度,责任也将消逝。如果为了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而不顾及为此付出的代价-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全,其实是对法的真正价值追求的背离。最后,公正法律程序的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程序问题,程序可以为所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正常、合理、有效率的渠道和途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已然形成,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法治社会,必定是一个具有各方面程序制度的社会或者是一个有足够程序和制度以
40、处理人们内部以及外部关系的社会。程序体系的严密化可以促进法的发展,而随着程序化法律操作过程的展开,依法治国也更容易实现。综上所述,程序的存在,是注重过程价值,而不是结果价值,而这正是法能够最终维护社会正义、安定、秩序的原因,所以程序法的重要性要大于实体法的重要性。这同时也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重视程序法的作用,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三、选答题33 【正确答案】 甲:上述材料反映了新闻媒体活动对我国司法机关审判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给司法公正的实现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础,司法公正如果缺失了,司法审判活动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新闻媒体享有相对的新闻自由,有权
41、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对其进行监督;但是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不能歪曲事实,更不能先人为主,在法院判决作出前就作出评价并对公众宣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电视台以“打假者上了被告席” 为题进行了报道,并以 “恶人先告状”为道德模式,对 “制假者 ”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就属于不正当的舆论,而非正当的舆论监督。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新闻媒体活动缺少规范和自律。新闻媒体为追求收视率,获取利润,往往对能够吸引民众眼球的事件在没有定论时进行报道,当然这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在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由外行人士来分析、讨论一些专业性问题,并乐此不
42、疲。而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予以规范,存在法律空白。(2)法官素质不高。各大法院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法官的素质偏低,难免会受到外界不必要的干扰。一些素质较好的法官,也往往片面地追求审判的社会效果而完全忽略了审判的法律效果。(3)受传统的司法观念的影响。“ 重实体、轻程序 ”的观念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受到外界的影响,就自然而然会出现作出不利于“制假者” 的裁判。针对媒体的不当影响,司法公正的缺失,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维护。首先,应当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促使新闻媒体活动的规范化。其次,新闻媒体行业要加强自律,正确、合理地行使舆论监督权。再次,规范法官任职制度,促进
43、法官的再教育,促进法官的判案水平。最后,极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转变司法理念,重视司法程序。法治离不开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离不开新闻媒体的监督,只有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乙:首先,从法的价值冲突的角度来看,秩序和自由都是法的基本价值,但二者有时会发生冲突。在二者发生冲突时,自由应优先于秩序,对秩序的保障不能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因为秩序也是为保障人们的自由服务的,“自由是人民的圣经。” 禁止已达到婚育年龄的高校学生生育,往往是出于管理方便的考虑,其注重的是秩序,然而却剥夺了人们依法享有的自由,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其次,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看,高校“禁婚禁育” 的规定,混淆了法律
44、与道德的界限,而教育部新规定则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有利于法律和道德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与道德虽然都是社会规范,然而他们调整的范围是有所不同的,有些领域是应当有法律来调整的,道德不应僭越。婚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由法律调整。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就应当尊重法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的就可以结婚和生育。婚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样,都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当然可以同时享有。但许多高校的规定却剥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婚育权,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再次,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角度来看,大学生享有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以保障。在校大学生达到婚育年龄的,本应依法享有与社会上其他公民同样的生育权
45、,却仅因为在校读书而被剥夺生育权,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平等的。还有,从法治的观念来看,新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我国法治观念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旧规定禁止在校大学生婚育的规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符合结婚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禁止条件),可以结婚。而我国高校在校学生尤其是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达到法定婚龄者人数众多,高校规定禁婚显然无异于剥夺他们的法定权利。他们有权这么做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新规定取消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是社会进步和法制观念进步的表现。最后,从法与人权
46、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有法可依,而这里的法必须是良法。尊重人权的法应当是良法,而无视甚至践踏人权的法,应为恶法。只有良法,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使人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的信任和依赖,实现法治国家才有可能。而恶法必定使人们从心底产生抵触情绪,难以贯彻到底。教育部的旧规定和众多高校的规定,从广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视作“法” ,也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然而其中有些规定却忽视了人们的婚育权,这些规定当属恶法。新规定的矫正,尊重了人权,从多方面体现了法治的要求,体现了人文关怀。总之,在校大学生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保障,教育部的新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各高校也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依法保障已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大学生的婚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