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6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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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6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甲、乙、丙三人协议出资成立贸易进出口公司,因甲的出资只筹集到了一半,三人便协商甲先欠公司一半出资,公司按照协议正常注册。公司成立后,前期始终坚持正当营业行为,但是始终没有利润。甲、乙、丙三人经过认真思考,认为公司成本大,且进出口服装的利润太小。于是一致认为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增加公司利润:一是通过改电路,盗用隔壁公司的电力,以节电;二是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偷逃税款;三是在进出口服装时,审时度势,适当进出口一些高档汽车。经过实践,通过这三种手段,公司利润果然大幅度提高。对于公司和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评价。2 陈某是某国

2、有银行支行储蓄专柜信用卡经办员,负责信用卡存现、取现、转账、账务管理、现金管理及存入保证金等。1999 年 1 月,薛某想炒股票,但苦于手头现金不多,便到陈某家央求其从银行弄点钱出来,并当场送给陈某 5000 元现金。陈某问薛某要钱做什么,薛某如实告知。于是陈某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先后多次将其保管的库存现金人民币 1785 万元及信用卡保证金人民币 75 万元挪出,由薛某个人使用。1999 年 3 月案发,后追缴陈某的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15万余元,追缴薛某的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29 万余元,尚有人民币 140 万余元不能归还。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1)陈某的行为构成什

3、么犯罪?(2)薛某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3 2004 年某日傍晚,甲来到所住小区的小路上,看到一辆崭新的奔驰轿车停在路边。甲想起有个外地的朋友乙能帮忙倒手赃车,就动了偷车的念头。当天夜里,甲带好作案工具伺机等候,见四下无人,便用工具撬开了车锁。然后开车向乙所在的城市驶去。在路过一所中学校门时,正好遇到该学校的学生下晚自习出校门回家。甲因驾驶技术不熟练,躲避不及,将一名横穿马路的中学生当场轧死。甲见状十分害怕,不敢停车,继续加大油门往前开。又遇到交警部门设置的关卡,某交警示意甲停车接受检查,甲以为已被发现而不敢停车,但交警挡在轿车必经的路上。甲一狠心,加大油门突然向交警冲了过去,交警躲闪不及,

4、被当场撞死。此时,甲不敢再往乙所在的城市方向去了,转向邻县的朋友丙家。到丙家后,甲告诉了丙事情的经过,并请求丙帮忙给予藏身之处。丙即协助甲将车藏在自家仓库里,并让甲住在自己家里。过了半个多月,警察到丙家了解情况,丙谎称没有见过甲。又过了一段时间,甲见风声小了,就跟乙联系卖车事宜。乙在帮甲将车开往外地联系买主时被警察抓获。后甲、丙也被警方抓获。问题:甲的行为共触犯了哪些罪名?乙、丙是否构成犯罪? 乙与甲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请说明理由。4 某市科技公司工作人员甲某,因抢劫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判决后甲某在被押解去监狱的途中,借口上厕所乘机逃跑。甲某逃脱后,来到朋友乙某家中,讲明自己刚从押

5、解途中逃出,请乙某帮助。乙某开始犹豫不决,甲某威胁他说,如果乙某不帮忙,其将揭发乙某强奸邻居一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一事,乙某听后,赶紧说好商量,但是要求甲某事后拿出 1 万元报酬答谢,甲某答应了并写下欠条。乙某立即将甲某藏在家中,然后又上商场按甲的身材买了一身衣服,以方便甲某外逃时穿用。甲某欲出逃国外,因为没有足够的费用外逃,甲某于是决定先去偷盗些东西变卖后再逃。2001 年 3 月 7 日深夜,甲某回家后骑自有的自行车到原公司附近,利用自己熟悉原公司的情况,潜入公司仓库偷出主板 20 张,液晶显示器 50 个以及其他计算机元器件,价值人民币约 40 万余元。案发后,甲某依盗窃罪被判处 10

6、 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经查明,甲某主要财产有合法收人存款 5 万元,房屋一套,家具若干,家中老母卧病在床,无人赡养。事后乙某拿着欠条来索要报酬。请具体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被处没收全部财产的范围,以及要考虑哪些情况?5 罪犯甲某被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于 2002 年 1 月 22 日考验期满,其所在服刑的监狱于当日上报了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2 天后即 1 月 24 日,甲某因为同监舍的乙某无故辱骂他而将乙某的一条腿打断,对甲某应如何处理?6 1987 年 7 月,甲某因实施暴力抢劫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 年 7 月被假释。2001

7、 年 3 月的一天,甲某盗窃一辆价值 8 万多元的轿车而未被发现。2003 年 4 月,甲某因参与敲诈勒索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1)对甲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 为什么?(2)对甲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 为什么?(3)对甲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4)对甲某上述敲诈勒索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5)对甲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6)假设甲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 2003 年4 月,其因参与敲诈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甲某其实真实姓名为“贾某”,因为在 1981 年的春节期间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

8、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的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甲某” 。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7 案情:向某,男,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7 年,服刑 9 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 7 年,向某贩卖毒品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 3 年,向某因盗窃而被逮捕,在审讯中,向某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贩卖毒品的行为。问题:(1)若向某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如果想要获得假释,需哪些条件?(2)本案中,对向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3)对向某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应如何处理?(4)对向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盗窃罪应如何处理?8 范某系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因受

9、贿被提起公诉。在侦查期间,范某为减轻罪责,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发生在该县的、经该县公安机关多次追捕均未抓获的一个重大杀人嫌疑犯藏匿地点,根据该线索,公安机关顺利抓获该重大杀人嫌疑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抓获该重大杀人嫌疑犯的行为构成立功,且是重大立功。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法院的做法是否恰当?9 甲某因犯放火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服刑 10 年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 4 年,甲某抢劫 5000 元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 4 年,甲某因强奸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抢劫的行为。甲某被人民法院再次判刑后一段时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申请假释。问题

10、:(1)对甲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 为什么?(2)对甲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诈骗罪应如何处理?(3)对甲某再次申请假释的行为能否许可?10 被告人丁某在假释期 1998 年 6 月至 2001 年 4 月间,骑摩托车或自行车携带匕首、手电筒等工具,先后窜至所居住的十余处村庄,趁夜间翻墙入院,采取持匕首、语言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强奸作案 40 起,对甲某等 32 名妇女实施强奸,其中强奸既遂 21 人,强奸未遂 11 人。被告人丁某还抢劫作案 6 起,盗窃作案 15起,盗窃乙某等人的摩托车、电视机等物品一宗,价值人民币 16600 余元。案发后共追回赃物价值人民币 8800 余元,其余被其挥霍

11、。问题:(1)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期满后又连续犯罪,是否对被告人撤销假释,数罪并罚?(2)丁某是否构成累犯 ?11 杨某于 1994 年 8 月至 1995 年 1 月在原籍河南省某市伙同他人盗窃 3 次,价值4700 元,随后外逃。当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其同伙盗窃案过程中,于 1995 年 6 月 17日以盗窃罪对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杨某依然外逃)。1995 年 11 月至 12 月杨某在浙江省某市又实施盗窃,其隐瞒了在原籍的盗窃事实,1996 年 10 月被当地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7 年 6 个月。刑满释放后,杨某返回原籍,2002 年 10 月24 日被原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12、。问题:对杨某可否追究刑事责任?12 甲承包了一块西瓜地,并在西瓜地南侧搭了一间草房。该西瓜地位于比较偏僻的地方,很少有人来往。为了生活用电方便,甲从西瓜地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西瓜地接入草房。甲在拉电线时,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西瓜地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某日,乙去西瓜地旁边的菜地里干活时,手碰到了西瓜地的铁丝网架,有触电的麻木感,当即告诉甲电线可能有破损,需要更换。当天甲即去查看了一下,发现电线确有几处已经磨破,露出了铜芯,他就用塑料薄膜将破损处作了包扎,又重新接通电源,后又用手在塑料薄膜包的地方碰了一下,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没有再采取换线的措施。次日乙

13、又去菜地浇水时,双脚踩在水塘中,右手触及西瓜架上的铁丝,因铁丝带电而触电倒地。事故发生后,甲积极协助被害人家属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帮助做人工呼吸,但最终乙还是死亡。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甲对于乙的死亡其主观心态是什么?(2)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13 乙某是大货车车主郭某所雇请司机。2005 年某日,乙某驾驶郭某另外的一辆无牌照大货车拉货,甲某随车回家。当晚约 11 时许在到达运货地后,乙某将车交给被告人甲某驾驶。甲某驾驶该车行驶,车行至山区三岔路口左转弯时,与直行的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某及乘车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甲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由于甲某系无

14、证驾驶,出事后当时即与乙某合谋,由乙某顶替甲某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由于乙某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虚假供述,掩盖了甲某的犯罪事实,包庇被告人甲某,致使其逃避法律制裁。2006 年 1 月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真相大白后公安机关多次对被告人甲某抓捕未果,其后,甲某才于 2006 年 4 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问题:甲某构成何罪?乙某构成几个罪?郭某是否构成犯罪?14 李某在某工厂打工,吃住均在周某家。同年 11 月某天,被告人李某为了劫取周某的钱款,便趁周某为女儿办婚事停工之机,购买两瓶白色粉状老鼠药。11 月 16日下午,李某利用为周某一家煮饭之机,将两瓶老鼠药投放到米饭中。晚饭时,被告人李某借故

15、外出,不与周某等五人一起吃饭。周某及其妻子、女儿和两名工人吃了被告人李某煮的米饭后,便先后出现了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医院抢救后脱险。周某等五人经医院诊断,为急性灭鼠药中毒。当晚,由于周某父亲及亲戚等人在家,被告人李某无法下手,但她并没有放弃劫取钱款的念头。第二天早上,周某父亲及亲戚均到医院看望病人,便将钥匙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拿到钥匙后,趁家中无人之机,用钥匙打开周某的卧室,并从其衣柜中拿走了现金人民币 12000 元。11 月 19 日上午,周某等人从医院回来后,发现 12000 元现金不见了,便追问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对其投毒和劫取钱款之行为均供认不讳,并主动将现金退还给周某。问

16、题: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15 被告人吴某、张某经过共谋,先后在本县趁夜深人静耕牛无人看守之机,采用将杀鼠药(含氟乙酰胺) 灌进耕牛嘴里的方法,毒死他人的耕牛,然后以低价向耕牛的主人收购,再到菜市场出售有毒牛肉,从中牟利。被告人吴某、张某合伙或单独作案共 57 次,毒死耕牛 57 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 35000 余元。由于两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毒死耕牛数量大,致使有的村庄因耕牛全部被毒死而无法种田,严重破坏了农业集体生产。对吴某和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16 赵某系某车队驾驶员,一日开车在公路上行驶,农民谢某因急事从路边树林疾步冲出穿行抢过马路,赵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刹车,仍躲避不及,

17、车右前轮将谢某左腿碾断。该事故发生后,赵某内心十分恐惧,害怕承担责任。他看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无人目击现场,遂将昏迷不醒的谢某拖至路旁约 2 米深的护路沟内,开车迅速逃走。次日晨谢某的尸体被人发现。后经法医鉴定:谢某左腿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问题:(1)赵某将谢某压伤的行为是否犯罪? 为什么?(2)赵某抛弃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17 某甲是某私营家具厂的老板,甲为骗取贷款,照银行印章的样式,伪造了中国银行某分理处的储蓄章和行政章,并套取整存整取存单的样本,印制大量空白存单,然后制作 5 份金额各为 500 万元的假存单,并持该存单到某信用社以家具厂的名义要

18、求抵押贷款,从某信用社开出 5 份抵押证明,盖上私刻的印章,以此假存单和抵押证明从银行骗取贷款 500 万元。此后,甲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共骗取贷款 800余万元。甲某利用该笔资金为诱饵,大肆宣传其经营的家具厂经营状况良好,于是,以吸储为名,许诺 88的年息,从张某等 50 余人处得款 950 万元,甲某将该款用于私人借贷和使用。案发前甲某只返 20 万元,归还银行贷款 300 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财物价值 600 余万元,尚有大量资金无法追回。问题:(1)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18 2000 年 8 月,徐某与丈夫李某(死亡)在当地工商局登记注册了“新兰德投资顾

19、问有限公司”,在电脑内安装了一套虚拟股票交易系统,这套系统并未与沪、深两市联网。登报招聘了王某担任总经理、张某担任电脑操作员。该公司以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人人配备电脑炒股及高比例融资为诱饵,先后诱骗 30 人进入新兰德公司炒股。采取假报单和假融资等手段和以收取“手续费” 、“融资利息”、“ 亏损平仓”等名目骗取股民人民币 80 余万元。徐某将其中 10 万元转到交通银行天水路支行个人账户上。分 6 次将 28 万元转到招商银行东岗支行自己的个人账户上,将 6 万余元人民币给自己付了购房款。王某和张某也分别将 15 万元人民币转到平凉路证券交易所其个人账户上。其余款项用于新兰德公司开支和挥霍。案

20、发后,徐某指使姜某将新兰德公司用于诈骗活动的部分电脑设备运到姜某住所藏匿,自己畏罪潜逃。根据上述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徐某构成何种犯罪 ?并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2)徐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姜某构成何种犯罪 ?并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19 甲从香港来北京时,非法携带违禁的淫秽影片 6 部、黄色画刊 10 本以及 8 毫米电影放映机 1 架,交给乙,并向其传授放映技术,指使其秘密放映营利。同时,让乙为其借得人民币 3 万元,商定由乙从放映影片中营利还债。次年 1 月,乙在太原放映 15 场,获利 1000 元。同年 2 月底,乙将放映机和淫秽影片 6 部带到北京交给被告人

21、丙,密谋放映营利。丙在北京秘密放映 20 场,获利 2000 元,除交乙 1000元外,其余被丙花光。同年 3 月下旬,丙又将淫秽影片、影机交给丁,丁又多次转交给戊放映营利。戊在北京放映 10 场,观看者 200 多人次,获利 1000 多元,被戊挥霍。同年 10 月,乙、丙在太原转卖淫秽影片和电影放映机时,被当场抓获。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乙的行为构成何罪?(3)如果甲非法携带淫秽物品进境只是为了自己欣赏,其行为应当如何认定?(4)丙、丁、戊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20 甲男追求乙女多年,总得不到乙女的认可,于是恼羞成怒暗自决定要对乙实施先奸后杀的报复行为。某日,甲以约请

22、乙出来谈事为由将乙女骗到自己家中,在乙女喝的饮料中事先倒人安眠药,企图将其迷昏后以便先奸后杀。乙女赶到甲男家中将饮料喝完后昏迷过去,甲男等了一小时后实施了“奸淫” 行为,然后将乙女背到野外埋于事先挖好的坑中。甲男回到家中正好碰到旅游回来的母亲丙,甲神情紧张,在丙的追问下甲说出了刚才发生的一切,丙听后连声叹息不语,甲向丙要一万块钱想到外面避避风头,丙无奈拿出一万元给甲。甲逃到郊区后找到一房屋中介人员丁按市场价租下一间平房住下来。后来案发后,经鉴定乙女系因喝安眠药过量昏迷四十分钟后死亡。问题:(1)甲的行为触犯什么罪名?(2)甲投放安眠药企图先奸后杀却导致乙女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什么,如何处理

23、?(3)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4)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21 王某,男,1970 年 3 月 2 日出生,农民。2000 年 4 月 23 日晚,王某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其妻张某的名字。王某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闩。王某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某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此时其 10 岁的儿子仍在屋里睡觉),同去村书记吴某家告知此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镇派出所电话报警。当王某与其妻张某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

24、此二人系本村村民赵某、刘某来王家串门,见房门上锁正欲离去。王某误以为此二人是刚才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人,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刘某的胸部,致其因气血胸,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赵某见状上前抱住王某,并报出自己的名字。王某闻声停住,方知出错。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2 李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被害妇女某甲强行奸污,之后又强迫其卖淫。案发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服刑 10 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 3 年,李某抢劫一辆汽车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 4 年,李某又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并如实交代了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抢劫

25、汽车的行为。同时,为争取宽大处理,李某还将其知道的曾经在本省有重大影响、但一直未能侦破的持枪抢劫恶性案件的重要线索告诉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顺利地侦破了这起特大抢劫案。问题:(1)李某拐卖妇女又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并迫使其卖淫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理?(2)对李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 为什么?(3)对李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抢劫行为应当如何处理?(4)对李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定性?(5)如何确定李某的最后刑罚?23 吉某、马某、费某将被害人张某(女)带回家,为寻求刺激,吉某等三人要求同来的朋友方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方某拒不服从,吉某等三人遂脱掉方某、张某两人的衣服,并强行抬起方某让其趴到张某身

26、上,强制两人发生性关系,因遭到方某与被害人张某二人的激烈反抗而未能得逞。请问吉某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4 某厂职工甲某与乙某同住某市的同一单元楼里。甲某因单位效益不好,工资较低,同时又面临着下岗的可能而终日忧心忡忡。相反,乙某因前几年下海赚了一笔钱,如今自己开了个公司,正值春风得意之时。对此,甲某嫉妒不已,总觉得自己能力不比乙某差,不该受穷,便想从乙某身上弄点钱花。一天甲某见乙某之子(4岁)自幼儿园回来后独自在楼下玩耍,便心生一计,谎称带他到动物园玩,把他拐骗到远郊的一个亲戚丙某家藏匿起来,向丙某说明了自己的大致想法,并请丙某按照自己的意思给乙某写了一封匿名信。信中称乙某如果想要儿子的话,就

27、得于某月某日某时把 80 万元现金用指定的报纸包好放在楼下的垃圾箱里,如报案或者不送钱就永远见不到儿子。乙某接信后立即报案。甲某见阴谋未得逞,便从丙某家把乙某之子接出来,独自领到野外的高粱地里将其杀死,遂准备逃往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何罪?(2)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3)甲某的亲戚丙某是否构成犯罪?25 案情:2008 年 4 月 20 日,王某(男,40 岁,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2004 年刑满释放)在街上闲逛之际认识来该市找工作的一农村青年妇女路某。王见路颇有姿色,遂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路某骗至

28、一偏僻处将其强行奸淫。过了两天,王某又见到路某,遂将其以 1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做生意的韩某(因盗窃罪于 2007 年被判处 2 年有期徒刑,缓期 3 年)。韩某觉得自己还处于被监督考察期,心想还是得老实一点,但又不想人财两空,于是又将路偷偷送给单身汉汪某,并向其索要辛苦费 1 万 5 千元。路坚决不愿做汪某的老婆,汪某便将其锁在一间脏乱的小房间里达数日之久,路伺机逃跑,被汪某抓回来后当着很多旁观人的面强行剥光上衣,事后,汪某觉得不解气,将路暴打一顿致使其左耳失聪。某日晚,汪某趁路熟睡之际强行与路发生性关系。当地的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并组织人员进行营救路某。汪某听到消息,马上叫来其

29、亲戚朋友等企图阻止公安人员解救路。分析一下王某、韩某、汪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26 甲某得知某公司在民生银行有一笔 800 万元的闲置存款,甲某对该公司经理丁某谎称自己项目需从银行贷款,但银行没有资金放贷,需要“揽储” 一笔存款才能贷到款。如果丁某公司愿将 800 万存款转存某建设银行分理处,定期存 1 年,丁某公司不仅可以照样拿到 1 年定期利息,而且还可以拿到甲某付给的高息 70 万元。丁某同意之后,甲某又找该建设银行分理处的主任乙某和曾在该分理处工作过的丙某,称给该分理处拉来了一笔 800 万元存款,自己想使用该笔存款,要求乙、丙帮忙瞒着丁某的公司,将该笔存款转到甲某的账户,先用一张假存

30、单应付丁某的公司。等到 1 年期满,丁某的公司来取款时,由甲某将款还上。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乙、丙每人 20 万元。乙、丙二人答应帮忙。某日,丁某的公司将 800 万元从交通银行转到该建设银行分理处以丁某名义开设的账户上。第二日,甲某带着丁某到分理处办理转存手续。按照乙某的事先安排,让丙某进入分理处。在办理转存手续的过程中,站在分理处柜台边的丙某接过丁某递进来的户名为丁某公司的 800 万元定期存款凭条,换成甲某递进来的户名为甲某的 800 万元活期存款凭条和一本户名为甲某的存折,交给当班营业员,营业员即把从丁某账户上取出的 800 万元转存人甲某的存折。丙某又从营业员处收取存折,连同甲某事先伪造

31、的假定期存单从柜台分别交给甲某和丁某。甲某当场给丁某一个 70 万元的存折作为利息。事后乙、丙各得 20 万元。在 6 个月的时间里,甲某已经将所骗巨款挥霍一空。对本案中的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并请说明理由。26 A 公司设立于 2003 年 11 月,沈某从 2004 年 6 月起承包该企业并与其妻郭某共同经营。2005 年 11 月,沈某与 A 公司的母公司续签期限为二年的承包协议。根据承包协议,沈某在经营 A 公司期间,除每月上缴发包方管理费及房租计人民币5000 元外,自负盈亏。后沈某、郭某经营 A 公司造成亏损,难以维持,遂共谋以签发空头支票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作为偿还

32、债务及出逃资金。2008 年 1 月 21 日至 28 日间,沈某、郭某在明知 A 公司的银行账户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的三张空白支票作为支付手段,以总价 2385 万余元从 B 公司骗购得白砂糖计586 吨。同年 1 月 22 日,沈某、郭某经共谋后,沈某以 A 公司一张空白的、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作抵押,向 C 公司购得价值 402 万元的白砂糖计 100 吨。沈某、郭某骗得上述白砂糖计 736 吨后,将其中的 646 吨销售,所得款项中的部分用于归还欠款等。同年 3 月 2 日,沈某、郭某携余款 110 余万元化名潜逃。后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通缉沈某和郭某,得到该消息后郭某主动投

33、案,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未提及沈某。请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27 本案属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为什么?28 本案应以何罪定性?29 郭某是否成立自首?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6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甲、乙、丙注册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我国刑法第 158 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34、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此条规定,甲、乙、丙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此外,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公司,具有合法性,具有法人资格。(2)公司盗用隔壁公司电力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甲、乙、丙三人构成盗窃罪。虽然盗窃行为在外表上看似单位行为,由单位负责人决策、通过单位实行,利润归单位所有。但是盗窃罪为自然犯,单位不能作为盗窃罪的主体,而甲、乙、丙作为决策人、主要责任人,构成盗窃罪。(3)公司逃税的行为构成逃税罪,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甲、乙、丙予以处罚。我国刑法第 201 条第 2、3、4 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

35、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 第 211 条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可见,逃税罪的主体可以为单位,而对此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双罚制。(4)公司走私汽车的行为,构成走私普

36、通货物、物品罪,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甲、乙、丙这三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我国刑法第 153 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7、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可见,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体可以为单位,因此题目中的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且实行双罚制。【知识模块】 刑法2 【正确答案】 (1)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应当数罪并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

38、为。在本案中,陈某系国有银行信用卡经办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时陈某收受了薛某 5000 元,且将公款挪出给他使用,满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另外依照刑法规定,受贿罪的起刑点为 5000 元,故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次,挪用公款罪包括三种情形,其中之一就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在本案中,陈某明知薛某要用该公款炒股,而炒股属于营利活动的一种故应比照该项规定。因此,尽管陈某将公款挪出两月后即案发,仍然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另外,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最大区别就是前者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陈某知道薛某借钱用来炒股,才将公款挪出给他使用,在挪

39、出之后也未实施平账、潜逃等行为,说明陈某主观上是希望收回并归还该公款的,因此尽管陈某的行为最终造成了公款的巨大损失,仍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实际上,本案满足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情形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在这种情况下若认定为贪污罪,会有客观归罪之嫌。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规定:“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尽管陈某的受贿行为与挪用公款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是根据该司法解释仍应

40、数罪并罚。(2)薛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要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就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也称意思联络,强调的是行为人相互之间有通谋。在本案中,薛某唆使陈某挪用公款交给自己使用,并实际使用了陈某挪用的资金,其挪用公款的故意非常明显,所以应认定其主观上与陈某有共同挪用公款的故意。另外尽管薛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但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容许行为人互有分工,共同的犯罪行为也不等同于共同的犯罪实行行为,因此薛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其次,尽管薛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了行贿行为,但是由于行贿罪的

41、起刑点为人民币一万元,因此薛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行贿罪。【知识模块】 刑法3 【正确答案】 甲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甲偷窃他人的轿车,并将其开走企图卖掉,而且轿车的价值远远超过盗窃罪的起点数额,因此甲构成盗窃罪。甲在驾驶盗窃的轿车时因驾驶技术不熟练,导致轧死了一名中学生的后果发生,构成交通肇事罪。甲在闯关卡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交警的死亡后果而放任不顾,只为自己能顺利逃脱,具有杀人的故意,又实施了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三项罪行,都是独立的,虽然后两罪是由于甲的盗窃所连环引起的,但是它们与盗窃没有必然联系,分别构成三项独立的犯罪,应该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乙的

42、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乙明知甲盗来的轿车而帮忙甲将车开往外地进行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甲逃往丙家后已经明确告知了自己作案的事实,丙明知甲的犯罪事实还为甲提供隐藏处所,并帮助甲将车藏在自家仓库中。在警察来丙家了解情况时,丙谎称自己没有见到甲,目的是帮助甲逃避制裁。这些都是窝藏行为,构成窝藏罪。帮助甲将车藏在自家仓库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乙不构成甲盗窃罪的共犯。乙没有与甲合谋盗窃的故意,也没有与甲进行盗窃的协调分工行为,只是甲在盗窃实施完毕后找乙帮忙销售赃车,故乙

43、只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知识模块】 刑法4 【正确答案】 没收财产的范围,是指刑法规定犯罪人的哪些财产可以没收,哪些财产不能没收的范围。在本案中,不属于没收财产刑附加适用范围的是: (1)自行车,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范围; (2)盗窃的计算机元器件,属于犯罪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本案中没收财产刑应当适用于甲某合法所有的没有用于犯罪的本人财产,包括存款、房屋和若干家具等。在没收财产时,要给由甲某赡养的母亲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乙某的债权请求不能得到满足,因为其不是甲某的合法债务。【知识模块】 刑法5 【正确答案】 根据

44、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考验期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本案中,罪犯甲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因而在考验期已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甲某在 1 月 24 日将乙某的腿打断,属于在考验期满后重新犯罪。对此,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故意伤害罪行定罪量刑后,与无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刑法6 【正确答案】 (1)对甲某适用假释是合法的。因为对甲某暴力抢劫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在 1997 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8 条)。(

45、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 86 条第 1 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甲某对该盗窃罪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甲某敲诈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5)撤销假释后,将抢劫罪剩余的 3 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

46、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甲某逃避侦查的,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知识模块】 刑法7 【正确答案】 (1)向某要想获得假释,有两种情形:第一,实际服刑 13 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第二,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刑法第 81 条第 1 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47、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2)对向某需要撤销假释。刑法第 86 条第 1 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该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本题中,向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 实行数罪并罚。(3)向某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 67 条第 1、2 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48、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向某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构成自首。(4)对向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盗窃罪应按累犯从重处罚。刑法第 65 条第 1 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向某犯盗窃罪还在假释期满后的 5 年期限之内,构成累犯,从重处罚。【知识模块】 刑法8 【正确答案】 法院的做法是不恰当的。范某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立功。具体理由如下:本案中被告人范某是公

49、安人员,具有法定的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职责,其向公安机关提供重大嫌疑犯藏匿地点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立功。首先,范某具有警察这一特定的身份,抓捕或协助抓捕逃犯或犯罪嫌疑人是其法定应尽的职责,其不作为便是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应受相应的处罚。因此,其在因其他案件被审查归案后提供其开始所隐瞒的线索,只是其主动如实交代其以前不作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可作为对其不作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而不能在另外案件中认定为立功。否则,可能范某提供线索的同一行为就会得到截然不同的评价,即把范某提供犯罪嫌疑人藏匿地址的行为既作为对其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的依据,又成为他的立功情节。即便对范某不抓捕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也不应将其提供嫌疑范藏匿地址的行为认定为立功,因为,如果将其提供嫌疑犯藏匿地址的行为认定为立功,也同时就肯定了其以前不抓捕行为的正当性,这显然是不适当的,也是不合法的。其次,如果将该行为认定为立功,立功法律规范的指引和评价功能很有可能被具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所利用,发生扭曲,立功法律规范的评价、指引功能实现的不是积极效果,而是消极效果,违背立法之本意。【知识模块】 刑法9 【正确答案】 (1)对甲某应当撤销假释。因为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即使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也应当撤销假释。(2)对甲某的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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