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1.120 A 00 DB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20452020 政务公开 基本要求 2020 - 04 - 15发布 2020 - 06 - 15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20452020 I 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总体要求 .14 工作职责 .25 公开内容 .26 公开途径 .37 公开时限 .3 参考文献 .4 DB 14/T 20452020 II 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本标准由山西省政务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
2、标准起草单位:万柏林区电子政务中心、山西省标准化研究院、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宇、郭强强、包毅、董莉、李莉、赵敏、周文娟、鲁宝栋、侯艳平、薛昱桐、赵雯娟、刘红琴。 DB 14/T 20452020 1 政务公开 基本要求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务公开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工作职责、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和公开时限。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公开主体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2.2 政务公开公开主体就其履职过程中,从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向公众公开信息,并开展政策解读、回应关切、
3、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制度安排。2.3 政务信息政务活动中反映政务工作及相关事物的情况、资料、数据、文字材料和音像材料等的总称。 2.4 权利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 总体要求3.1 公开主体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对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公开,并定期进行动态扩展和审查。3.2 公开主体公开政务信息时,遵循谁制定,谁公开的原则,并做好解读工作;从权利人获取的政务信息,由保存该政务信息的公开主体负责公开;两个以上公开主体制作的政务信息,由牵头制作的公开 主体负责公开;产生或制作政务信息的公开主体被撤销、合并
4、或变更的,继续履行职能的公开主体负责公开。 DB 14/T 20452020 2 3.3 公开主体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主体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报确定。3.4 公开主体应加强政务公开的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4 工作职责4.1 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4.2 公开主体职责 建
5、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负责政务公开的服务管理与运行管理;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并应及时对公开的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5 公开内容5.1 主动公开公开主体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务信息。5.2 依申请公开5.2.1 权利人可以向各级公开主体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5.2.2 公开主体应向申请人提供符合规定的政务信息,但不包括以下内容: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
6、于政务信息范围的信息;不存在的政务信息;非本公开主体的信息;重复申请的政务信息。5.3 不予公开 5.3.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5.3.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公开主体不应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主体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DB 14/T 20452020 3 5.3.3 公开主体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5.3.4 公开主体在履行职
7、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6 公开途径6.1 主动公开公开主体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宣传设施、会议和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以及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等场所,以文字、图像和视频等形式进行主动公开。6.2 依申请公开 6.2.1 权利人应依照规定程序向公开主体申请获取政务信息。6.2.2 公开主体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理途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答复。7 公开时限7.1 主动公开7.1.1 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及时公开。7.1.2 属
8、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7.2 依申请公开 7.2.1 受理时间以公开主体收到申请之日为准。7.2.2 答复时限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公开主体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公开主体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DB 14/T 20452020 4 参 考 文 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2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16年2月17日.3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2016年11月10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