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3664-2019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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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01 A1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664 2019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ird part inspection service of commerical coal 2019 - 12 - 04 发布 2019 - 12 - 25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T 3664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

2、检验检测中心(江苏省煤炭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华润 电力(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力源智信(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市科瑞制样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琳、谢东、吴锁贞、罗陨飞、崔小峰、李衍方、王颖、徐玉山、刘建忠、曹 继波、周璐、丁宁、白晓波、蒋元惠、程健林。 DB32/T 3664 2019 1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服务形式、样品采取、样品制备、样品管理、 样品化验、记录、检验报告、异议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 商品 煤 检验检测机构 的 第三方服务 ,煤炭其他形式的检验可参照执行。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 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GB/T 18666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GB/T 19494.1 煤炭机械化 采样 第 1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2 煤炭机械

4、化采样 第 2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 19494.3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 3部分:精密度测定和偏倚试验 GB/T 25214 煤中全硫测定 红外光谱法 GB/T 30733 煤中碳氢氮的测定 仪器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独立于商品煤贸易相关方利益之外,具有煤炭检验资质的主体。 3.2 检验人员 取得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员证,或者 经 相关资质部门培训考核取得 资质 ,从事采样、 制样、化验 、 结果分析与 评价等人员。 DB32/T 3664 2019 2 4 机构和人员 4.1 机构 4.1.1 依法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 C

5、MA)及实验室认可( CNAS)资格,并在认定认可范围内开展商品煤 检验活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 4.1.2 应遵循独立公正、科学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坚持检 验结果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方面的干扰,不参与任何有损于检验判断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并建立 相关保密制度。 4.1.3 应配有与商品煤检验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实验室、设施设备及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 4.2 人员 4.2.1 应配备与检验能力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 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 术职称,检验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4.2.2 应加强对人

6、员的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业务技术、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 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5 服务形式 委托检验包括抽样检验、送样检验。 5.1 抽样检验 应委托方要求,第三方机构按相应标准开展采样、制样、化验,采样机性能试验,水尺计重等服务 活动。 5.2 送样检验 第三方机构接到委托方送样后,按相应标准开展制样、化验等服务活动。 5.3 服务合同 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商品煤检验服务活动,应签订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合同(参考附 录 A)。 5.4 服务委托单 第三方机构应委托方需求,开展商品煤检验服务活动,应填写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委托单(参 考附录 B)。 5.5 服务流程图 图

7、 1为抽样检验流程图,图 2为送样检验流程图。 DB32/T 3664 2019 3 图 1 抽样检验流程图 图 2 送样检验流程图 6 样品采取 6.1 采样原则 6.1.1 依据 GB/T 475 或 GB/T 19494.1 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制定采样方案。 制样 客户送样 化验 存查样 复检报告 检验报告 异议处理 制样 采样(信息采集) 化验 存查样 复检报告 检验报告 异议处理 接到通知 DB32/T 3664 2019 4 a) 移动煤流采样以时间基或质量基系统采样方式或分层随机采样方式采取; b) 静止煤人工采样时,首选在装 (堆 )煤或卸煤过程中进行,其次在火车、汽车、驳

8、船等载煤工具 中采取,特殊情况下在煤堆采样; c) 静止煤机械采样时,主要在火车、汽车和驳船载煤工具中采取。 6.1.2 采样设备应按照 GB/T 19494.3 规定,进行精密度和偏倚试验,并证明精密度符合要求且无实质 性偏倚。 6.2 采样要求 6.2.1 应从委托方指定的移动煤流、火车、汽车载煤中采取煤 样 ,不宜在煤堆和驳船煤中采样,而应 在装(堆)煤和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转运工具如汽车载煤中采取。如 需 在煤堆采样时 , 须分 层采取,也可从高度小于 2m 的煤堆上直接采取。如 需 在驳船表面采样时,应在驳船蓬布完全打 开后采 样,下雨时不宜进行采样。 6.2.2 对粒度大、

9、均匀性差、 杂物多 的商品煤,在采样前,由第三方机构、委托方及相关 方 依据国家 标准和现场情况,共同确定采样方案。 6.2.3 采样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暂停采样,同 时 做 好相关记录 ,并与相关方现场监管人员进一步 查看异常情况,经相关方确认后方 可 继续采样。 6.2.4 煤样袋(桶)应及时密封并 具有 唯一编号。 6.2.5 现场应有安全责任人,作业时 应满足 安全工作要求 ,包含但不限于安全帽 、救生衣、 反 光背心、 防滑鞋等。 6.2.6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现场采样记录单 参考附录 C。 7 样品制备 7.1 应按照 GB/T 474 或 GB/T 19494.2 要求进行。

10、 样品缩制成小于 6mm煤样两份,检验煤样和存查煤样。第三方机构、委托方代表共同签字现场封存, 存查煤样由第三方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为报告发出之日起 60日。机械制样设备应按照 GB/T 19494.3规定 证明无实质性偏倚。 7.2 全水分煤样制备过程中应留存一份全水分存查煤样,密封后由第三方机构称重、标识,与相关方 共同签字确认后封样,由第三方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不超过 7 日。 7.3 小于 3mm 煤样应制备不少于四份,委托方、第三方机构、委托方用户各执一份,剩余一份共同签 字封样,作为存查煤样由第三方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为 报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 7.4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制样记录单

11、 参考附录 D。 8 样品管理 DB32/T 3664 2019 5 8.1 样品应分类标识、统一管理。 8.2 样品在管理过程中应执行盲样原则,但需保证其可追溯。严禁更换样品、违规处理样品等行为。 8.3 样品接收、流转及处置 8.3.1 接收样品时应对到达样品进行检查,样品封样状态是否完好、样品信息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 样品状态是否符合检验要求。 8.3.2 样品流转制样、化验的每一个环节,检验人员应对样品状态进行再次确认,并保留确认记录。 8.3.3 建立样品处置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健全台帐档案,规范开展样品处置工作。 8.4 样品室 8.4.1 环境温度不应超过 30,避免阳光直接

12、照射,不应有热源和强烈空气对流。 8.4.2 具有防盗措施,实行双人双锁、双人出入管理。 9 样品化验 检验项目根据委托方实际需求,按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测定,标准中有不同检验方法应优先采 用仲裁法。 9.1 全水分 按 GB/T 211进行测定。 9.2 工业分析 按 GB/T 212进行测定。 9.3 发热量 按 GB/T 213进行测定。 9.4 全硫 按 GB/T 214或 GB/T 25214进行测定。 9.5 氢 按 GB/T 476或 GB/T 30733进行测定。 9.6 其它项目 按相关标准进行测定。 10 记录 10.1 记录包括现场采样记录、制样记录、化验记录 。 10

13、.1.1 记录应遵循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原则。 DB32/T 3664 2019 6 10.1.2 采样、制样、化验过程应有照片或者视频记录,相关影像资料保存应在异议期满后不少于 2 个月。 10.2 现场采样记录应当清晰易辨、可追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方信息,采样时间、地点、天气状况。 采样方式及执行标准。 采样方案信息,包括样品状态,采样单元、子样数、子样质量、子样分布,总样质量。 采样过程中必要的文字或影像记录。 10.3 制样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 样品状态、制样设备状态。 全水分煤样、存查煤样、一般分析检验煤样的质量、粒度等信息。 制样过程中必要的文字或影像记录。 1

14、0.4 化验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实验环境条件、所用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样品编号、检验依据、检验日 期、检验人员、检验地点。 如需更改应当在错误数据上划改,写上正确数据,并由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员签名或盖章。 应当由具备检验员资质的检验人员和校核人员签字。 11 检验报告 11.1 现场采样完成后,应在 48 小时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约定除外。 11.2 编制、校核、批准、发放及保存应符合相关质量控制程序并有相应记录。 11.3 管理 11.3.1 检验报告完成后,应将检验报告、采样记录、制样记录、化验记录、服务委托单装订一起加盖 骑缝章后存档。 11.3.2 检验 报告应采

15、用档案柜保存,按检验报告编号分类存放,有防止损毁、变质、丢失的措施。 11.3.3 保存期限为 6 年。 12 异议处理 12.1 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委托方应在签收之日起 15 日内向第三方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全水分结果 存在异议时,应在获知结果 3 日内提出。 12.2 第三方机构应及时调查、回复、处理,必要时可用存查煤样进行复检。 12.3 当采样、制样、化验过程出现较大失误或者存查煤样无法使用时,可对具备采样条件的原批次商 品煤进行第二次采样、复检。 DB32/T 3664 2019 7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合同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合同形式 合同编号

16、: 合同签订地: 甲方: 乙方(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为加强公司商品煤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验收、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甲方委托乙方依据 DB 32/T-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规范的要求,开展商品煤质量检验工作。双方商定合同如下: 一、检验范围及项目 1、检验范围 装(卸)车煤采制化检验检测、垛堆煤采制化检验、水运煤采制化检验、到厂煤采制化检验,委托 送样检验。 2、 检验项目 全水分、工业分析、发热量、全硫、氢等检验项目应按照 GB/T 211、 GB/T 212、 GB/T 213、 GB/T 214、 GB/T 476、 GB/T 25214、 GB/T 30733执行。其它项目根据委托方实际

17、需求,执行相应标准,标准中有不 同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仲裁法。 二、工作约定 1、甲方委托乙方对处商品煤进行检验。 2、甲方应提前 12小时告知乙方采样时间及地点。 3、甲方应保证乙方的采样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同时协助乙方解决在码头、铁路或厂区工作中遇到 的问题,以确保乙方具有基本的采制样条件。 4、乙方接到通知后准时到达指定作业地点,若未受不可抗力影响,迟到每半小时扣减元。 5、乙方采样前,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验收单或皮带秤数据确定该批次商品煤重量。乙方认为需要补 充的信息,有权 要求甲方现场人员提供并签字确认。 6、乙方现场采制样结束小时内,必须将检验报告以传真或扫描件的形式传给甲方,否则每批 次

18、扣减乙方元。检验报告按双方协商交(寄)给甲方。 7、安全协议、廉洁自律协议双方另行签订。 三、采制样要求 1、采制样操作若采用人工实施,应按照 GB/T 475和 GB/T 474要求进行。 2、采制样操作若采用机械化设备,应按照 GB/T 19494.1和 GB/T 19494.2要求进行。 3、对粒度大、均匀性差、杂物多的商品煤,采样前应由相关方依据国家标准共同商定采样方案。 4、全水 分煤样制备过程中应留存一份全水分存查煤样,密封后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称重、标识, 与相关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封样,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不超过 7日。 5、小于 3mm煤样应制备不少于四份,委托方、

19、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委托方用户各执一份,剩余一 份共同签字封样,作为存查煤样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为报告发出之日起 60日。 四、异议处理 DB32/T 3664 2019 8 1、 检验结果偏差超过双方约定值时,甲方可在报告收到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使用存查 煤样进行检验。 全水分结果存在异议时,应在 3日内提出 。 2、 乙方小于 0.2mm存查煤样的检验结果与甲方误差超出标准要求,并且与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检 验机构仲裁结果的误差,仍超出标准要求时,则甲方不支付检验费用,同时扣减乙方元。 3、其它粒度煤样的仲裁结果与乙方检验结果的误差超出商定的允许范围,则甲方不支付

20、该批次检 验费用,并且乙方承担相应的仲裁检验费用。 4、如甲乙双方的检验结果超出 GB/T 18666规定的质量评定指标允许范围,双方协商对具备采样条 件的原批次商品煤进行二次采样。 五、费用支付 1、机械采制样及质量检验按元 /吨结算,人工采制样及质量检验按元 /吨结算。 2、结 算吨位以甲方与供应商的结算吨位作为依据,并在乙方报告上注明。 3、以上费用包含商品煤采制样、检验、人员差旅、车辆运输、食宿等费用。 4、甲方对合同约定以外的检验项目,按照相关收费标准协商另行结算。 5、费用结算宜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工作日内履行付款义务。 六、保密协议 1、在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

21、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保密资料与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此类 资料与信息向第三方披露。如有关披露属司法强制或政府行政部门要求的除外。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泄露检验数据及其 它相关信息。 3、合同项下双方的保密义务,延及双方聘用的员工。如因其员工、工作人员导致本合同保密义务 的违反或商业秘密的泄露,则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七、不可抗力 1、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海啸、核辐射、战争以及其他受 影响一方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合理预见及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 2、若发生不可抗力,则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对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承担

22、责任,但须在该不可抗力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事由通知另一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 减少损失。遭遇不可抗 力事件一方未履行前述义务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向对方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 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双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八、解除与变更 1、合同双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至履行完毕。 2、 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 合同的相关内容。 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在下列情况

23、下都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 就合同解除后所 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相关的赔付责任。 ( 1)对方违反合同中的条款,且收到另一方书面抗议 30日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 ( 2)对方破产或公司清算; ( 3)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条款超过 6个月; ( 4)合同双方未能履行规定义务。 九、其它 1、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有效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异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期限 DB32/T 3664 2019 9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年 月 日至年月日。

24、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 乙方: 签字 /盖章: 签字 /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DB32/T 3664 2019 10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委托单 表 B.1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委托单 样品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生产单位 采样地点 批量 采样基数 样本数量 存查煤样粒度、数量 存查煤样封存地点 委 托 方 名称 地址 联系 人 电话 邮编 检验项目 全水(收到基)内水(空干基) 灰分:(收到基)(空干基)(干基) 全硫:(收到基)(空干基)(干基) 挥发分:(收到基)(

25、空干基)(干基)(干燥无灰基) 发热量:(收到基高位)(空干基高位)(收到基低位)(空干基低位) 其他 : 检验标准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GB/T 25214 煤中全硫测定 红外光谱法 GB/T 30733 煤中碳氢氮的测定 仪器法 其他 : 备注 第三方 检验检 测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委托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DB32/T 3664 2019 11 C

26、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现场采样记录单 表 C.1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现场采样记录单 编号 样品名称 委托方 采样地点 天气 状况 采样时间 批量 批号 规格型号 采样方式 煤流 火车 汽车 煤堆 驳船 采样单元数 /个 采样单元号 采样单元 /t 子样质量 /kg 子样个数 /个 总样质量 /kg 子样采样部位 0.2m 以下 0.4m 以下 全深度 深部分层 煤流上 煤流落头 其他 采样方法 人工 GB/T 475 机械 GB/T 19494.1 采样设备是否有 鉴定合格证书 有 无 其他:如车 皮号、煤堆草图、子样布置等 采样人员(双人) (签字) 委托方

27、代表 (签字或盖章) DB32/T 3664 2019 12 D D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制样记录单 表 D.1 商品煤检验第三方服务制样记录单 编号 封样状态 委托方 制样地点 执行标准 制样时间 样品名称 样品质量 样品粒度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序号 样品重量 破碎设备 粒度 缩分方式 /次数 留样量 1 2 3 4 5 6 7 8 全水样 样品 制样方法 分析煤样中分取 全水分专用煤样制备 全水取样方法 二分器法 九点全水分 样品粒度 (mm) 6 13 样品重量 分析样 样品 烘烤温度() 烘烤时间( min) _mm 存查样 重量( g) _mm 分析样 重量( g) 备注 制样人员(双人) (签字)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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