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 T 50-202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保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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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40 A 16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 50-2020 2020-04-07 发布 2020-05-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服务保障规范 Rules of Service Guarantee for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DB4403/T 50-2020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人员管理 . 2 4 硬件设施 . 4 5 案件管理 . 7 6 案件办理 . 11 7 信息化建设 . 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2、仲裁庭设施设备要求 . 1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仲裁案由分类 . 18 附录 C(规范 性附录) 仲裁机构代字 . 21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案件统计单位与统计指标 . 2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仲裁文书表 . 24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仲裁文书 制作规则 . 26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仲裁庭纪律 . 27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仲裁庭审语言及仪表规范 . 28 参考文献 . 29 DB4403/T 50-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深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 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

3、议仲裁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卓、李连刚、尹少文、许遵声、戴谦、钟伟红、吴光辉、周忠咏、王新苗、 杨景军、郑子尊、刘莉、林莉、曾碧静 、吴恋、肖娇玲 、戴俊雄、廖文飞、敖宇星。 DB4403/T 50-2020 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保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的人员管理、硬件设施、案件管理、 案件办理 和信息化建 设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服务工作的开展。 2 术语 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2.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 labor and personnel d

4、isput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bbreviatio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统称。 2.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由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设立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活动的专门机构,由干部主管部门代 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 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2.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

5、te arbitration court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实体化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2.4 仲裁院工作人员 personnel of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court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的统称,包含专职仲裁 员、仲裁 辅助人员与仲裁行政人员。 2.5 仲裁员 arbitrato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仲裁工作的专业人员。 DB4403/T 50-2020 2 2.6 当事人 parties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6、,包含仲裁活动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7 第三人 third party 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由仲裁机构通知其参加 仲裁活动的自然人或单位。 2.8 仲裁立案审查 examination of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 仲裁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的活动。 2.9 仲裁案号 arbitration case reference number 仲裁机构立案审查后,用于区分各仲裁机构办理案件和次序的简要标识。 2.10 仲裁案由 cause of arbitration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所

7、涉及的主要仲裁请求类型。 2.11 仲裁案卷 arbitration case file 仲裁机构在依法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予以立卷归档、集 中保管的各种文书、声像及其他载体的材料。 2.12 仲裁文书 arbitration document 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3 人员管理 3.1 仲裁院工作人员分类与职责 仲裁院工作人员包括: 专职仲裁员。专职负责案件的审理、审核或审批工作; 仲裁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开展仲裁办案工作。仲裁辅助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立案员。负责接收仲裁申请材料、立案承办与报批等工作; DB440

8、3/T 50-2020 3 调解员。负责庭前调解工作; 书记员。负责庭前准备、辅助开庭、庭后处理等工作; 送达员。负责案件证据、材料、文书送达工作; 分案员。负责案件分转工作; 统计员。负责数据统计分析、报送工作。 仲 裁行政人员。负责统筹管理、业务指导、案件督办、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行政工作。 3.2 人案配比 3.2.1 仲裁 机构应至少配备 3 名 仲裁员和 1 名 书记员 , 确保合议庭的组成。 3.2.2 近三年 年均 立案受理数超过 100 件的仲裁机构,专职仲裁员、仲裁辅助人员与立案受理数 的比 例不宜低于 1:1:100。 3.3 仲裁着装 3.3.1 仲裁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

9、行调解仲裁职责或者从事公务活动时应统一着装, 仲裁员应佩戴 仲裁徽章 。 3.3.2 仲裁院 工作人员着装 应干净、 平整 ,不应出现损坏或破旧等情况。着装样式由市级仲裁机 构统一规定。 3.4 仲裁员管理 3.4.1 资质要求 仲裁员的资质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曾任审判员;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 律师执业满三年。 3.4.2 专职仲裁员分级管理 3.4.2.1 专职仲裁员实行分级管理,其等级由高到低,设 为三个等级九个级别: 高级仲裁员:一级、二级、三级; 中级仲裁员:四级、五级、六级、七级; 仲裁员:八级、九级

10、。 3.4.2.2 专职仲裁员的等级,根据其品行、业务和理论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要素综合评 定。评定细则由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仲裁机构或其授权的市级仲裁机构统一制定。 3.4.3 业务培训 3.4.3.1 基本要求 市级仲裁机构负责 全市仲裁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管理,区级仲裁机构负责本机构仲裁员 的培训计划制定与实施。 3.4.3.2 培训类型 DB4403/T 50-2020 4 仲裁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培训类型包括: 聘前培训; 注册培训; 岗前培训; 其他培训。 3.4.3.3 聘前培训 3.4.3.3.1 拟聘仲裁员应参加聘前培训,并通 过考核。 3.4.3.3

11、.2 聘前培训应满足以下要求: 培训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培训形式 : 脱产 。 3.4.3.4 注册培训 3.4.3.4.1 仲裁员每年应参加注册培训。 3.4.3.4.2 注册培训可以采取集中脱产、网络学习等形式, 培训时长不少于 40 学时 /年。 3.4.3.4.3 本年度 已参加聘前培训的仲裁员,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注册培训。 3.4.3.5 岗前培训 新聘仲裁员宜参 加岗前培训,由聘任仲裁机构负责组织与实施。 3.4.3.6 其他培训 仲裁机构可以通过组织脱产研修、挂点交流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培训方式及学时要求由仲裁 机构自行制定。其他培训的学时可以计入当年度的注册培

12、训学时。 4 硬件设施 4.1 设施分类 4.1.1 仲裁机构的硬件设施包括: 必备设施; 推荐设施。 4.1.2 必备设施包括: 庭审用房:仲裁 庭; 调解用房:调解室; 立案用房:仲裁立案区; 档案用房:档案室。 4.1.3 推荐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监控室; 法律援助区; 其他设施设备。 DB4403/T 50-2020 5 4.2 仲裁庭 4.2.1 仲裁机构(含派出庭)应至少 配备 1 个仲裁庭。近三年年均仲裁立案受理数超过 500 件的 仲裁机构,宜按不低于 1:400 的庭案比例配备仲裁庭。 4.2.2 仲裁庭内应悬挂仲裁徽章。仲裁徽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13、4.2.3 仲裁庭宜设置仲裁区域与旁听区域, 达标仲裁庭或简易、临时仲裁庭,面积较小的,可不 设置旁听区域 。各区域 的座位 布局 应符合 图 1 的要求。 4.2.4 仲裁区域座位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仲裁员席:设置于仲裁徽章正下方,面积应满足仲裁活动的需要; 书记员席:设置于仲裁席正前方,背靠仲裁员席,面向旁听区域; 当事人及代理人席:设置于仲裁员席前方两侧。申请人及代理人席应设置在面向仲裁员席的 左侧,被申 请人及代理人席应设置在面向仲裁员席的右侧;有第三人的,与被申请人及代理 人席并排而设; 证人、鉴定人席:设置于仲裁员席和书记员席正前方,与仲裁员和书记员席相对而设。 4.2.5 旁

14、听区域应设置旁听席,位于仲裁庭后部。 4.2.6 应根据仲裁庭的面积及庭内配置的设施设备的不同,将仲裁庭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五星级庭、 四星级庭、三星级庭和达标庭。不同等级仲裁庭的设施设备要求参见附录 A。 图 1 仲裁庭座位图 4.3 调解室 DB4403/T 50-2020 6 4.3.1 仲裁机构应设置调解室。近三年年均仲 裁立案受理数超过 500 件的仲裁机构,调解室与仲 裁庭的配备比例不宜低于 1:2。有条件的,可分别设置 立 案调解室和庭审调解室。 4.3.2 调解室内应配置调解桌、座椅及录音录像设备,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调解室纪律牌。有条件 的,宜在调解室内配备电话、互联网接口设备、专用

15、电脑、打印机,在室内张贴温馨提示语等。 4.4 仲裁立案区 4.4.1 仲裁机构应设置独立的仲裁立案区。 4.4.2 仲裁机构可根据办公条件,设置立案大厅或立案窗口。 4.4.3 仲裁立案区为立案大厅的, 宜 根据服务功能,划分为立案登记区、等候区、咨询区,并按 以下要求配备设施设备: 立案登记区宜配备电脑、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扩音设备、录音录像设备、网络设备、叫 号系统等; 立案等候区宜配备自助填写桌、休息座 椅、饮水器具、电子显示屏、查询终端机等,并提供 纸笔、业务表格及填写样本、流程指引须知等。 4.4.4 仲裁立案区为立案窗口的,宜为立案窗口配备电脑、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扩音设备、

16、 录音录像设备、网络设备等。 4.5 档案室 4.5.1 仲裁机构应配备独立的档案室,并根据案件量规划档案室规模。 4.5.2 档案室应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业务开展要求。 4.5.3 档案室宜根据工作需要划分为档案库区域和对外服务区域。 注 : 档案库区域专门用于存放案卷及音像、光盘等非纸质载体的案件材料;对外服务区域用于制作、整理案卷 和供人查阅案卷。 4.5.4 档案库区域宜划分为纸质档案 库、音像及光盘档案库及其他特殊载体档案库。 4.5.5 档案库区域的温湿度范围及昼夜波动幅度应符合表 1 的要求,并应定时测记温湿度。 4.5.6 对外服务区域宜配备桌椅、电脑、互联网接口设

17、备、案卷装订设备等。 表 1 档案库区域的温湿度要求 档案库区域 范围 昼夜波动幅度要求 温度 14 -24 2 相对湿度 45%-60% 5% 4.6 监控室 4.6.1 仲裁机构宜设置独立的监控室。 4.6.2 监控室宜设置在环境噪声较小的场所,室内温度宜为 16 -30,相对湿度宜为 30%-70%。 4.6.3 监控室内的电缆、控制线的敷设宜设置地槽。不能设置地槽的,宜敷设在电缆 架槽、电缆 走道、墙上槽板内。 4.6.4 监控室内其他设备的设置,应便于操作与维护。 DB4403/T 50-2020 7 4.7 法律援助区 4.7.1 仲裁机构宜联合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在仲裁立案区设立法

18、律援助区。 4.7.2 仲裁机构可根据办公条件,设置法律援助室 或 法律援助窗口。 4.7.3 仲裁机构宜为法律援助区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 4.8 其他设施设备 4.8.1 仲裁机构宜配备专门的安检通道,配置 X 射线探测检查设备、安检门或手持探测仪。 4.8.2 仲裁机构宜在仲裁庭、调解室、仲裁立案区、档案室、公用走廊和通道等场所安装视频监 控设备。 4.8.3 仲裁机构宜在仲裁庭、调解室、仲裁立案区、档案室等场所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配备防 火、防盗 、防暴等安全设施设备。 4.8.4 仲裁 机构 可以根据需要 设置 其他功能用房, 包括但不限于 : 仲裁员更衣室; 当事人(代理人)等候室;

19、 远程庭审观摩室; 案件讨论室等。 5 案件管理 5.1 仲裁案由 5.1.1 仲裁机构决定立案受理后,应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确定案件的案由。 5.1.2 仲裁案由分类见附录 B。 5.2 仲裁案号 5.2.1 仲裁案号的基本要素包括: 仲裁机构代字:用中文汉字表示,为承办仲裁机构的简化标识,与其所在市、行政区(新区) 简称一致。仲裁机构代字见附录 C; 收案年度:为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案件编号:为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5.2.2 仲 裁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则:仲裁机构代字 +“案” +【收案年度】 +案件编号 +“号”。 5.2.3 案件编号的编排规则应符合以

20、下要求: 同一仲裁机构的案件编号,按照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用阿拉伯 数字表示; 不同仲裁机构的案件编号应单独编制。 示例: 仲裁机构所在区和街道为宝安区沙井街道,收案年度为 2019 年,收案顺序是 1 的,该案件的案号名称为: 深宝劳人仲 (沙井 )案【 2019】 1 号。 5.3 案件类型 5.3.1 根据案件涉及劳动者的数量,案件类型分为: DB4403/T 50-2020 8 个人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为 10 人以下 的案件; 集体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为 10 人及以上,有共同被申请人及仲裁请求的案件。 5.3.2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的不同, 案件 类型分为:

21、简单案件: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 的案件。简单案件 的认定标准由市级仲 裁机构统一制定 ; 重大 疑难案件 :案情较为复杂,可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 普通案件: 除 简单案件和 重大 疑难案件 外的其他案件。 5.4 案件统计 5.4.1 仲裁 机构在 开展案件 统计分析工作时 , 应采用规范的统计单位和统计指标 。 5.4.2 案件 统计单位和统计指标见附录 D。 5.5 仲裁文书 5.5.1 仲裁文书分为: 通告类文书:供仲裁机构以通知等形式向当事人告知相关仲裁程序事项及法律 法规规定时使 用; 回执类文书:供仲裁机构接收、送达相关文书材料时使用;

22、笔录记录类文书:供仲裁机构在记录与案件有关的调查、庭审、评议等过程时使用; 审批类文书:供仲裁机构内部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立案、延期、中止、结案等事项时使用; 决定类文书:供仲裁机构在 案件处理过程中记载涉及程序性事项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处理结果 时使用; 裁决类文书:供仲裁机构审结案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作出处理时使用; 指引类文书:供仲裁机构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仲裁权利时使用。 5.5.2 仲裁文书类型、名称、适用情形见附录 E。 5.5.3 仲裁文书制作应根据文书类型,规 范格式,统一模版。仲裁 文书的制作规则见附录 F。 5.5.4 裁决类文书应能够反映申请人仲裁请求及争议事实、记载仲裁活动过程、

23、明确当事人相关 权利义务,应文字表达清晰、逻辑结构严谨、内容完整准确、格式符合规范。 5.5.5 仲裁裁决书,包含: 普通仲裁裁决书, 结构包括: 首部:记载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信息、案由、案件来源、仲裁请求及审理经过等; 当事人诉、辩意见部分:记载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 本委查明部分:仲裁机构对各方证据的认定和查明、认定的事实; 本委认为部分:仲裁机 构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 成立进行分析评述; 裁决部分:仲裁机构对申请人仲裁请求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救济权告知部分:当事人对裁决

24、结果的救济途径。 要素式仲裁裁决书, 结构包括: 首部:记载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信息、案由、案件来源、仲裁请求及审理经过等; DB4403/T 50-2020 9 相关案情部分:根据当事人仲裁请求所涉及的要素项,逐一论述。对当事人无争议的 要素项进行简要概括,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要素项,逐项集中陈述各方诉辩意见、证据 意见和仲裁机构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裁决部分:仲裁机构对申请人仲裁 请求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救济权告知部分: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救济途径。 5.5.6 仲裁调解书,结构包括: 首部:记载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信息、案由及仲裁请求等; 调解协议部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

25、,包括调解金额、履行期限等; 救济权告知部分: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其他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5.6 案卷管理 5.6.1 案卷制作 5.6.1.1 应根据案号分别立卷。宜根据仲裁文书材料的数量,立一个正卷、一个副卷或多个正卷、 多个副卷;集体案件可立综合卷,并在卷宗封面注明相关案号。 5.6.1.2 正卷文件材料的排列宜 按以下顺序 : a) 案卷封面; b) 目录; c) 仲裁 申请书(撤回仲裁申请书)、申请 方 代理词; d) 答辩状、答辩方代理词; e)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f) 授权委托书; g) 当事人及 代理人 身份证明; h) 用人单位登记资料; i) 当事人提供

26、的证据材料; j) 仲裁机构 接收的其他文书材料; k) 调查取证材料; l) 勘验、鉴定材料; m) 通知书存根; n) 庭审笔录、质证笔录; o) 调查笔录; p) 仲裁 裁决书、 仲裁 调解书、 仲裁 决定书等; q) 仲裁建议书; r) 送达回证; s) 备考表; t) 案卷封底 。 5.6.1.3 副卷文件材料的排列宜 按以下顺序 : a) 案卷封面; b) 目录; c) 立案审批表; d) 延期(中止)审批表; DB4403/T 50-2020 10 e) 勘验、鉴定审批表; f) 阅卷笔录; g) 调 查提纲; h) 请示报告; i) 上级批示; j) 合议庭评审笔录; k) 其

27、他会议记录; l) 结案审批表; m) 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等底稿和原件; n) 备考表; o) 案卷封底。 5.6.1.4 制作案卷时应填写目录、案卷封面、案卷封底(备考栏),并符合以下要求: 目录:包括序号、材料名称和页号; 案卷封面 : 包括正卷或副卷、页数、案号、案由、当事人、处理结果、仲裁员、书记员、立 案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归档编号等 ; 案卷 封底(备考栏) :包括 需要说明的情况、立卷人、立卷日期、检查人、检查日期等 。 5.6.1.5 卷内文书材料宜只保存一份,重复的材料一律剔除。 5.6.2 案卷 保管 5.6.2.1 以仲裁裁决为结案方式的案件,案卷保

28、管期限为 10 年;以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为结案方 式的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 5 年。 5.6.2.2 案卷应按年度、案号的顺序排列保管。案卷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案卷的年度和 案卷起止号码。 5.6.2.3 随案卷保存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档案,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并单独 存放保管,防止磁化,根据案卷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5.6.2.4 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案卷安全保卫制度,采取防火、防盗、防虫、防鼠、放高温、防潮、 防光、防尘等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建立检查整改记录。 5.6.3 案卷使用 仲裁机构 应 在保证 案卷 完整与安全的情况下, 开展 案卷 的借调和查阅等 使 用工作,并

29、建立 案卷 利用台账 。 案卷的使用满足以下要求 : 上级仲裁机构可 借调 和查阅仲裁 案卷; 除上级仲裁机构外, 其他仲裁机构不得借调和查阅仲裁副卷; 同级或上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可借调 和 查阅仲裁正卷 ; 对仲裁裁决不服 , 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 案件,人民法院可借调、就地查阅或复印仲裁正卷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仲裁机构同意可就地查阅、复印涉及当事人 本人 的仲裁正卷 ; 涉及国家秘密和军队秘密的仲裁 案卷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 涉及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仲裁 案卷 ,不 应被借调和 查阅。确需借调和查阅的,应经仲裁机

30、 构负责人批准后提供借调和查阅。 DB4403/T 50-2020 11 5.6.4 案卷销毁 5.6.4.1 仲裁机构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案卷进行整理,编制拟销毁案卷清单。 5.6.4.2 案卷销毁前,应成立仲裁案卷鉴定小组,对拟销毁案卷清单中的案卷进行鉴定。经鉴定 无保存价值的,经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5.6.4.3 确定销毁的案卷应保留一份具有结案性质的文书原件(包括:仲裁决定书、仲裁裁决书 或仲裁调解书),按年度及案号编造成册,归档备查。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可同步采用电子文档的 保管方式。 5.6.4.4 案卷销毁应在两人及以上的监督下进行。 5.6.4.5 案卷 销毁后,监督人

31、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名。 6 案件办理 6.1 办理 流程 6.1.1 立 案 审查 6.1.1.1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 应在 法定期限内审查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并作出决定。 6.1.1.2 立案受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属于接到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6.1.1.3 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仲裁机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告知书。 6.1.2 分案组庭 6.1.2.1 仲裁机构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分配给仲裁员, 组庭审理案件 。 6.1.2

32、.2 仲裁机构应根据科学、合 理、高效的原则, 制定分案规则 ,分案方式包括: 人工分案: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分案规则将案件分配给仲裁员; 自动分案:通过仲裁信息系统,根据 分案参考指标 自动将案件 分配给 仲裁员。仲裁信息系统 的 分案参考指标由市级仲裁机构统一制定。 6.1.2.3 组庭形式包括: 合议庭: 由 3 名仲裁员组成, 设 首席仲裁员 1 人; 独任庭: 由 1 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6.1.2.4 仲裁员应回避或因故无法履行职责的,仲裁机构应当另行指派仲裁员,变更组庭。仲裁 员应回避的情形包括: 是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近亲属持有案件

33、所涉非上市公 司当事人股份或股权的; 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或者从当事人或代理人处获取利益等情形; 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他人推荐该案件的; DB4403/T 50-2020 12 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 6.1.2.5 在仲裁过程中,需要变更独任庭为合议庭的,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变更组庭,并通知当事 人。 6.1.3 庭审排期 6.1.3.1 案件完成 分案组庭后 ,实行排序开庭。 6.1.3.2 仲裁机构应综合考虑仲裁员的分案和请休假情况、庭审场所使用情况,确定案件开庭时 间和地点。 6.1.3.3 因下列 情形

34、之一导致无法按期开庭的,仲裁机构应重新确定庭审排期,并 通知当事人 : 案件因 仲裁 文书 送达在途时间过长 、增加被申请人、追加第三人等原因导致答辩期不足的; 案件有中止审理情形,需重新确定开庭时间的; 当事人或代理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 其他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时间的情形。 6.1.3.4 开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与被申请人调解的,仲裁机构应及时取消庭审排期。 6.1.4 案件 审理 6.1.4.1 审理 方式 仲裁机构应 根据案件情况 和 当事人 意见 , 确定案件审理方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 6.1.4.2 开庭 审理 6.1.4.2.1 实行开庭审理的, 宜采取公

35、开 审理的方式,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非公开审理的 方式: 当事人 协议不公开进行 ;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 ; 案件涉及 个人隐私。 6.1.4.2.2 公开 审理 的案件 , 可以申请旁听 。 旁听 规则由 市级仲裁机构 统一制定 。 6.1.4.2.3 参加 开庭 审理的 所有 人员 应 遵守仲裁庭纪律 。仲裁庭纪律见 附录 G。 6.1.4.2.4 参 加开庭 审理 的 仲裁 工作人员应 使用文明用语 ,规范行为 ,注重仪表 。 仲裁 庭审语言 及仪表 规范 参见附录 H。 6.1.4.3 书面 审理 6.1.4.3.1 经当事人同意,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

36、面材料进行书面审理。 6.1.4.3.2 实行书面审理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 行使举证、质证、陈述与辩论等仲裁权利 。 仲裁机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视频等方式 开展 调查。 6.1.5 仲裁 结案 6.1.5.1 结案 方式 仲裁 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结案 方式包括 : DB4403/T 50-2020 13 仲裁 裁决; 仲裁 调解; 撤回 仲裁申请; 其他 结案方式。 6.1.5.2 仲裁 裁决 以 裁决 方式结案的, 仲裁机构 应 出具仲裁裁决书 。仲裁 裁决 包括 : 非 终局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结果,当事人不服的,可向 人民法院 起诉的仲裁裁决; 终局 裁决: 自作出

37、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的,用人单位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6.1.5.3 仲裁 调解 以 调解 方式 结案 的, 仲裁机构 应 出具仲裁调解书 。仲裁 调解 包括 : 仲裁 审查确认: 经第三方组织调解,当 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仲裁机构审查确认,仲裁机 构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出具仲裁调解书; 案中 调解: 经仲裁机构调解,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的,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合议内容 出具仲裁调解书。 6.1.5.4 撤回 仲裁申请 以撤回 仲裁申请 方式结案 的 , 仲裁机构 应 出具 仲裁 决

38、定书 。撤回仲裁 申请 包括 : 申请 撤 回 :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 视为 撤 回 :申请人收到书面 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 同意 中途退庭的, 仲裁 机构 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 理。 6.1.5.5 其他 结案方式 其他 结案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 : 移送管辖:仲裁机构 立案 受理后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机 构; 终止审理:当事人因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立 案的;或申请人是劳动者,在审理过程中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

39、放弃仲裁权利的,仲 裁机构应终止审理; 撤销案件: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撤销案件,但可以移送管辖的除外。 6.1.6 仲裁 文书送达 仲裁 机构 应 依照 一定的送达 程序和方式,将仲裁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仲裁 文书送达方式包括 : 直接送达,包括 : 直接领取。仲裁机构通知受送达人,在指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直接领取仲裁文书; 直接送交。仲裁机构的送达人前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仲裁文书。 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后,仲裁机构通过特定电子平台或系统,将仲裁文书送达给受送 达人; 邮寄送达。仲裁机构委托邮政部门,通过仲裁专邮的方式,将仲裁文书寄交受送达人; 留置送达。受送达

40、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仲裁机构在有关基层组织 (包 DB4403/T 50-2020 14 括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辖区派出所、辖区物业管理部门等) 或所在单位的代 表到场的情况下,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张贴送达。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 10 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 绝 签收仲裁文书的,仲裁机构在有关基层组织(包括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辖 区派出所、辖区物业管理部门等)的代表或其他见证人到场的情况下,说明情况,在送达回 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把仲裁文书张贴在受送达人送达地址,由送达人、见证人

41、签名或 者盖章,或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委托送达。受送达人为非深圳户籍人员、外地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承办仲裁机构 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时,可委托受 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受送达人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仲裁机构可通过其所在看守所、监狱或其他执 行机关转交受送达人;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无法联系,或以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其他方式 均无法送达的,仲裁机构可通过公开宣告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仲裁文书。 6.2 办理 时限 6.2.1 仲裁机构应在 规定时限完成案件办理 相关 环节 的 工作。 6.2.2 办理时限 包括: 网上初核时限; 立案审查时限

42、; 结案时限; 庭后办理时限; 归档时限。 6.2.3 案件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的,仲裁机构可以中止计算、重新计算或延期计算 结案 时限。 6.2.4 办理时限要求及变更规则由市级仲裁机构统一制定。 7 信息化建设 7.1 总体要求 7.1.1 仲裁机构应按照“互联网 +仲裁”的建设模式,依托信息化手段,优化调解仲裁工作方式与 服务模式。市级仲裁机构应按照“统一数据结构,集中服务器平台”的原则,统一建设覆盖全市的 仲裁信息系统。 7.1.2 仲裁信息系统应实现仲裁业务网上办理、数据互通共享、系统辅助办案等 功能,和对 全市 仲裁机构 、人员队伍、 案件 办理的 管理 功能。 7.1.

43、3 仲裁信息系统包括: 仲裁办案系统; 仲裁管理系统; 仲裁培训系统; 仲裁公共服务平台。 DB4403/T 50-2020 15 7.1.4 各级仲裁机构应加强仲裁信息化基础保障措施建设 ,包括经费、硬件设施设备、技术保障 等,确保 仲裁信息 系统运行。 7.2 仲裁办案系统 7.2.1 仲裁办案系统为线上 办案工具, 应 实现 案件 信息 录入与管理 、 案件 查询 、案件办理、案件 督办 和督查 、资料 检索 等 功能。 7.2.2 仲裁办案系统应提供对接组织机构信息、法院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信息、 社会保险 征缴信息、 工伤认定信息、劳动能力鉴定信息、邮政投递信息等与案件办案相关的业务 接

44、口。 7.3 仲裁管理系统 仲裁 管理系统 为信息化管理工具,应 实现 系统功能及基础数据管理、系统文书管理、用户个人 信息管理、业务规则管理等功能。 7.4 仲裁培训系统 仲裁培训系统为线上培训工具,应 实 现 在线学习、考核等功能,包括 : 在线学习:在线查看培训课件、音视频等文件; 在线考核:在线考核(如在线测试、提交报告等)和查看考核状态及成绩; 通知与报名:在线发布培训与考核通知、及线上培训报名; 培训情况管理:统计培训主题和参训人员情况; 题库管理:习题信息及考核规则管理; 学习资料管理:各类学习、培训资料文件管理、展示与下载。 7.5 仲裁公共服务平台 7.5.1 仲裁公共服务平台为线上服务工具,应实现当事人网上提交 仲裁 申请、案件信息查询、接 收仲裁文书等。 7.5.2 仲裁公共服务 平台 应 提供 对接仲裁办案系统、组织机构信息、 邮 政投递信息 等业务接口 。 DB4403/T 50-2020 16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仲裁庭设施设备要求 A.1 仲裁庭设施设备要求 不同等级仲裁庭的设施设备要求 见表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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