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Z ICS 03.080.99 A 16 婚姻登记 设施设备要求 Requirements for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for marriage registr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116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 2018-11-05 发布 2018-11-05 实施 MZ/T 116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基本要求 . 1 4 具体要求 . 1 参考文献 . 4 MZ/T 116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确定的规则起
2、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并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北京市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浙江省民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福建省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厦门市民政局、杭州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涛、郝红梅、葛东升、房伟、蔡健、施晓琼、 夏雯慧、 刘彩霞、张卫 东、陈雪芬、高凤英、韩韬轶、陈珺。 MZ/T 116-2018 1 婚姻登记设施设备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设施设备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婚姻登记机关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3、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24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婚姻登记机关 的环境布局应符合 MZ/T 024 中 4.2.1.1、 4.2.1.2 和 4.2.1.3 的要求。 3.2 婚姻登记机关 应 有单独的出入通道 。 3.3 婚姻登记机关 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建筑 入口、室内走道 及电梯等设施 设备 应符合 GB 50763-2012 有关规定 。 3.4 婚姻登记机关 的整体布置应符合
4、履行婚姻登记职责、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弘扬 婚姻文化的需求。 4 具体要求 4.1 标识标牌 4.1.1 婚姻登记机关 标牌的制作及悬挂应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要求。 4.1.2 婚姻登记机关 应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该标识的使用应符合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使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4.2 主功能区 4.2.1 总体要求 MZ/T 116-2018 2 4.2.1.1 婚姻登记机关 应包括候登区(大厅)、婚姻登记区(室)、档案室、颁证厅、婚姻家庭辅 导室等主功能区,各功能区的布局应紧凑合理。 4.2.1.2 主功能区应安装视频音频监控设备 , 视频音频监控设备应符合 GB/T
5、28181 2011的要求。 4.2.1.3 婚姻登记区(室)、档案室、颁证厅、婚姻家庭辅导室等应设有 指示牌 , 指示牌尺寸不应 小于 100mm 150mm。 4.2.2 候登区(大厅) 4.2.2.1 候登区(大厅) 中的设施设备应符合 MZ/T 024 中 4.2.2 的要求。 4.2.2.2 年工作量 5000 件以上的 , 候登区(大厅) 应配备排队叫号设备 。 排队叫号设备应 具备取号 排队、 语音呼叫、屏幕显示、 重复呼叫、 查询人数等功能。 4.2.2.3 候登区(大厅) 应 设置咨询台 ,咨询台高度应在 900mm 1100mm 之间。咨询台上应摆放 服务指南等免费信息 资
6、料。 4.2.2.4 候登区(大厅) 内应 设置功能区分布图 和导向牌 ,并标明消防安全通道。 4.2.2.5 候登区(大厅)应设立公示牌, 公示牌应 展示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四条”有关内容。 4.2.3 婚姻登记区(室) 4.2.3.1 婚姻登记区(室)可分为结婚登记区(室)和离婚登记室。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 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 4.2.3.2 婚姻登记区(室)应符合 MZ/T 024 中 4.2.3 和 4.2.4 的要求。 4.2.3.3 婚姻登记区(室)宜 设置预约窗口 。预约窗口的 布设 ,应符合日常预约登记需求,并满足 作为绿色通道或应急窗口的 需要 。 4.2.
7、3.4 婚姻登记室应有工作人员专用通道。 4.2.3.5 结婚登记窗口或婚姻登记室应 符合以下要求: 配有一个登记台, 台面宽度不少于 900mm、高度不低于 800mm; 配有 1 把登记员座椅和两把当事人座椅; 配有 电话、计算机、证件及纸张打印机、身份证阅读器、服务评价器 、行政执法记录仪等 设备。 4.2.3.6 婚姻登记区应配有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 和报警系统 。 4.2.4 档案室 4.2.4.1 婚姻登记机关 应有独立的档案室。 MZ/T 116-2018 3 4.2.4.2 档案室 的设置及设施设备应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有关标准的要求。 4.2.5 颁证厅 4.2.5.1 颁
8、证厅应 符合 MZ/T 024 中 4.2.6 的要求 。 4.2.5.2 颁证厅 应配备音像、灯光设备 。 4.2.5.3 颁证厅宜设置两个出入口,可配备化妆间、更衣室、音响控制室等功能用房。 4.2.6 婚姻家庭辅导室 4.2.6.1 婚姻 家庭辅导室 应符合 MZ/T 024 中 4.2.5 的要求 。 4.2.6.2 婚姻家庭辅导室的布设应符合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有关标准的要求。 4.3 辅功能区 4.3.1 婚姻登记机关 应设置 行政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机房等辅功能区,可设置多媒体教室、 婚姻文化展览区、更衣室、储藏室等。 4.3.2 卫生间应 符合 MZ/T 024 中 4.2.8
9、 的要求 。 4.3.3 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设备、网关、不间断电源、视频音频监控器等设备应放置在机房。 4.4 信息化 4.4.1 婚姻登记机关 应配备 以下信息化 设施 设备: 独立带宽 不小于 10M 的 网络设施 ; 婚姻登记 管理 信息系统; 具有 2 台以上计算机同步上 网登记的,应配备交换 机 或路由 器等 设备。 4.4.2 婚姻登记机关 应确保 设备运行正常,确保 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及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共 享。 4.4.3 婚姻登记机关 应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 4.4.4 婚姻登记机关应开通网络预约系统。 MZ/T 116-2018 4 参 考 文 献 1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2015-12-08 民政部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