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 T 3139-2020 驴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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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7.120 B 45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31392020 驴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rocedure for quality inspection of donkey slaughtering products 2020 - 06 - 23 发布 2020 - 07 - 10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3139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通榆县畜禽屠宰管理监察大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福杰、闫丹、陆秀娟、李真、陈曦、付健、苑芳媛、赵明明

2、。 DB22/T 31392020 1 驴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驴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品质检验内容、检验岗位、宰前检验、宰后检验、无害化处理和 记录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驴屠宰产品品质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17)25号 2017年7月3日实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驴屠宰产品 d

3、onkey slaugh tering products 驴屠宰后未经加工,用于食用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3.2 驴屠宰产品品质 quality of d onkey slaughtering products 驴屠宰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 3.3 品质异常产品 abnormal qua lity products 存在色泽、气味、性状等感官异常的产品。 4 品质检验内容 4.1 驴的健康状况。 4.2 传染性疫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4.3 产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4.4 品质异常产品的检验及处理。 4.5 根据国务院或省级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开展的风

4、险监测结果确定的检验项目。 5 检验岗位 5.1 宰前检验岗 DB22/T 31392020 2 设置在接收和待宰区域。负责宰前入厂查验、病健分离、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和信息登记。 5.2 宰后检验岗 设置在屠宰车间区域。负责头部检验、内脏及器官检验、胴体检验、复验出证和信息登记。 5.3 报告驻厂官方兽医 在宰前检验、宰后检验过程中,发现死驴及疑似传染病、寄生虫病特征的,应立即报告驻厂官方兽 医。 6 宰前检验 6.1 检验方式 采用看、听、摸、检等方式。 6.2 入厂查验 6.2.1 查验入厂动物检疫证明。有效的、证物相符的,并经临床健康检验后,方可入厂。 6.2.2 在查验中发现死驴、病驴

5、等异常现象,应暂停入厂。确认机械原因造成的,方可入厂。 6.3 病健分离 6.3.1 在卸车过程中,应逐头检查健康状况。 6.3.2 健康的赶入待宰圈,实施分圈静养。原则上一车一圈或一车多圈,不得多车同圈。 6.3.3 发现存在体型、体温、呼吸、叫声异常的,应赶入隔离圈进行隔离观察,应及时报告驻厂官方 兽医,并做如下处理: a) 经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赶入与其同车的待宰圈。 b) 确认非传染性疾病,症状不见缓解的,进行急宰。 c) 发现鼻腔内流出黄白色脓液等疑似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报告官方兽医。 6.3.4 机械损伤濒临死亡的,进行急宰。 6.3.5 机械死亡的,应按农医发(2017)

6、25 号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6.4 待宰检验 6.4.1 送宰前应停食静养 12 h 以上,宰前 3 h 应停止饮水。 6.4.2 待宰期间,每隔 2 h 3 h 应巡检一次,进行静态、动态、饮水以及排便等情况观察。 6.4.3 发现病、死的,按 6.3.36.3.5 处理。 6.5 送宰检验 在送宰前,检验人员应再次进行1 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注明货主、头数等 内容,车间凭证屠宰。发现异常的,按6.3.36.3.5处理。 7 宰后检验 7.1 检验方式 采用视、触、剖、嗅等感官检验方法。头、蹄、胴体、内脏和皮张应统一编号,对照检验。 DB22/T 31392020 3 7

7、.2 头部检验 7.2.1 检查头部整体外观的损伤、化脓等病变状况。检查口腔粘膜、舌体、鼻腔等出血、溃疡及放射 性瘢痕等异常情况。 7.2.2 剖检鼻甲及喉头,检查鼻腔、喉头、气管等可视黏膜,观察其色泽及完整性,有无结节、溃疡、 瘢痕、炎症、出血性等病变。 7.2.3 剖检鼻中隔,检查是否存在鼻疽结节、溃疡、瘢痕及穿孔等异常。 7.2.4 剖检两侧颌下淋巴结及咽后淋巴结,检查切面是否出血、充血、水肿、坚硬或呈大理石外观等 病变。 7.2.5 确认非传染性疾病引起的,根据病变程度,修割或头部整体销毁。发现疑似传染性病变特征的 应及时报告驻厂官方兽医,疑似传染病病变特征参见附录 A。 7.3 内脏

8、及器官检验 7.3.1 乳房膀胱生殖器检验 对摘除的乳房、生殖器官和膀胱进行检查。发现化脓性乳房炎,生殖器官肿瘤和其他病变,应将该 胴体同内脏等推入病肉岔道,由专人对照检验处理。 7.3.2 胃肠检验 应做以下检验: a) 检查全部浆膜面有无出血等异常。剖检全部肠系膜淋巴结,查看有无肿大、出血和干酪变性等 变化。 b) 触检脾脏的弹性,视检其颜色、大小及有无出血等。必要时,剖检脾髓。 c) 必要时,应对胃肠粘膜面进行检验。 7.3.3 心肝肺检验 应做以下检验: a) 检验心包和心脏,有无创伤性心包炎、心肌炎、心外膜出血,切检右心室,检验有无心内膜炎、 心内膜出血、心肌脓疡和寄生性病变。 b)

9、 观察肝脏的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触检其弹性。对肿大的肝门淋巴结和粗大的胆管,应切开 检查,检验有无肝瘀血、混浊肿胀、肝硬变、肝脓疡、坏死性肝炎、寄生性病变、肝富脉斑、 锯屑肝和槟榔肝。 c) 观察其色泽、大小是否正常,并进行触检,切检每一硬变部分,切检支气管淋巴结。 7.3.4 不合格产品处理 应做以下处理: a) 确认非传染性疾病引起的,根据病变程度,病变器官整体销毁。多个内脏器官呈现大范围病变 的,呈现全身性病变的,整头驴进行销毁。 b) 摘除附着在喉头附近的甲状腺。 c) 可疑肝癌、胆管癌和其他肿瘤。 d) 发现疑似传染性病变的,应及时报告驻厂官方兽医,疑似传染病病变特征参见附录 A。

10、 7.4 胴体检验 DB22/T 31392020 4 7.4.1 脱毛工艺屠宰的驴,在脱毛后,应检查体表有无瘢痕、脓包、寄生虫损害和机械损伤等;剥皮 工艺屠宰的驴,剖皮后,应检查其整体和四肢有无异常、淤血、出血和化脓病灶,腰背部有无寄生虫病 变,颈部和臀部有无注射针孔,以及注射后留下的硬结节或脓肿。 7.4.2 剖检两侧骼下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结和肩前淋巴结是否正常,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化脓、 干酪变性和钙化结节病灶。 7.4.3 检验股部内侧肌、内腰肌和肩胛外侧肌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变性等状态,有无囊泡状或细 小的寄生性病变。 7.4.4 检验肾脏是否正常、有无充血、出血、变性、坏死和

11、肿瘤等病变。 7.4.5 检验腹腔中有无腹膜炎,脂肪坏死和黄染。 7.4.6 检验胸腔中有无肋膜炎和结节状增生物,观察颈部有无血污和其他污染。 7.4.7 不合格产品处理应做以下处理: a) 确认非传染性疾病引起的,呈现局部病变的,对病变部分进行修割。呈现全身性病变的,连同 内脏和头蹄进行整体销毁。 b) 摘除肾上腺。 c) 恶性肿瘤、全身性水肿、过度瘠瘦、肌肉变质、高度水肿的,进行整体销毁。 d) 发现疑似传染性病变特征的应及时报告驻厂官方兽医,疑似传染病病变特征参见附录 A。 7.5 复检出证 7.5.1 复检 劈半后,结合初验的结果,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检查有无漏检、有无未修割干净的内外伤

12、和胆汁污 染部分、椎骨中有无化脓灶和钙化灶、骨髓有无褐变和溶血现象、肌内组织有无水肿变性等状态、“三 腺”是否摘除。 7.5.2 出证 检验合格的,出具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一畜一证准予出厂,副产品一个包装件一证准予 出厂 。 7.6 卫生管理 应按GB 12694的规定执行。 8 无害化处理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按照农医发(2017)25号的规定进行处理。确认传染性疾病的,在官方兽 医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9 记录档案 9.1 当日应记录屠宰头数、产地、货主、宰前和宰后检验查出的病、死驴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情况。 9.2 记录档案应保存 24 个月以上。 DB22/T 3139202

13、0 5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疑似传染病病变特征 A.1 头部呈现疑似传染病病变特征 A.1.1 可视粘膜、鼻腔内粘膜严重出血,并伴有瘢痕; A.1.2 颌下淋巴结呈大理石样; A.1.3 鼻腔内存在大量黄色粘液的。 A.2 内脏呈现疑似传染病病变特征 A.2.1 淋巴结有髓性病变; A.2.2 脾脏显著肿大出血,以及有红髓软化、白髓增生及切面呈颗粒状; A.2.3 支气管淋巴结等出现血性浸润; A.2.4 全身性出血,特别是肺脏分泌大量黄色粘液等严重病变。 A.3 胴体呈现疑似传染病病变特征 A.3.1 淋巴结髓性病变; A.3.2 全身性淋巴结肿大出血; A.3.3 全身性出血; A.3.4 其他不明原因引起的全身性病变。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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