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B X 6604388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蚝油产品的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原辅材料、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蚝(牡蛎)蒸煮提炼之蚝汁为主要原料配制而成的蚝油。 2 引用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 5461 食用盐 GB 131134 淀粉 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方法 GB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标
2、签通用标准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指标见表1: 表 1 项 目 指 标 色 泽棕褐色至红褐色,鲜亮有光泽 滋味及气味具有鲜蚝汁应有的滋味,无异味 体态粘稠适中,细滑均匀,不分层,无沉淀 杂质不允许存在 页码,1/5ZB X 66043882006-3-30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aA660430A.htm3.2 理化指标见表2: 表 2 3.3 微生物指标见表3: 表 3 项 目 指 标 净重每瓶(罐)净重允差为标示净重的3 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mL814 总酸(以乳酸计),g/100mL1.4 氨基氮,g/100mL0.3 全氨,0.6 挥发性盐
3、基氮,mg/100g30 铅,mg/kg1.0 汞,mg/kg0.05 苯甲酸或山梨酸,0.08 项 目 指 标 细菌总数,个/mL2 000 大肠菌群,个/100mL 30 页码,2/5ZB X 66043882006-3-30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aA660430A.htm3.4 原辅材料要求 本产品采用鲜蚝(牡蛎)经蒸煮提炼的浓缩蚝汁为主要原料,其辅料砂糖、食盐及淀粉应分别按 GB 317、GB 5461和GB 131134的规定,并不低于一级品。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将样品倒入洁净的100mL烧杯中观察品尝是否符合表1的规定。 4.2 净重
4、 净重检验,把瓶(罐)外壁擦净,用感量为0.001g的天平称取实罐毛重(g),再把产品加热使内容物溶化后开瓶,将内容物倒入干净的烧杯中,使蚝汁流完,将空瓶(罐)洗净、擦干后称其重量(g)。净重计算公式如下: 净重(g)毛重空瓶(罐)重 4.3 食盐、总酸、氨基氮的测定按GB 5009.39规定进行。 4.4 全氮的测定除蚝油样品称取46g外,其余均按GB 5009.5 规定进行。 4.5 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用烧杯精密称取样品10g,加入少量蒸馏水搅匀,置入100mL容量瓶中,再将烧杯冲洗23次,冲洗液倒入容量瓶中,再加水定容至刻度,摇匀作为样液备用。其余均按GB 5009.44中2.1.1半
5、微量定氮法规定进行。 4.6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进行。 4.7 汞的测定按GB 5009.17规定进行。 4.8 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按GB 5009.29规定进行。 4.9 微生物测定按GB 4789的有关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食盐、总酸、氨基氮、全氮、挥发性盐基氮和微生物指标。 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第4章规定试验方法进行,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致病菌不得检出 页码,3/5ZB X 66043882006-3-30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aA660430A.
6、htm5.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辅材料来源有变化; b. 正常生产后每隔一周应进行一次检验; c. 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型式检验可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也可委托其他正式检验机构进行,试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5.3 批样与组批规则 5.3.1 按生产班次取样,每3 000瓶抽取1瓶,余出的超过1 000瓶者,增取1瓶,但每班每个品种取样基数不得少于3瓶。 5.3.2 如果生产数量较大,则按班产量总数20 000瓶为基数,其取样按每3 000瓶抽取1瓶,超过20 000瓶的部分,其取样数可按每10 000瓶抽取1瓶,余出的超过1 000瓶
7、者,增加1瓶。5.3.3 个别产品生产量过小,同品种、同规格者可合并班取样,若并班总数不超过5 000瓶时,每生产班次取样不少于1瓶,并班后取样基数不少于3瓶。 5.3.4 按配料锅取样,每锅随机取样一瓶,但每批每个品种不得少于3瓶。 5.3.5 所取的样品应贴上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生产日期、装量和产品保存期等。 5.3.6 在同一批号中,抽取的样品一式二份,一份封存备查。 5.3.7 样品抽取后应立即检验,如不能立即检验,样品应妥善封存。 5.4 复验规则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可加倍重新抽样复验,复验以一次为限。对有严重污染或发现有病源菌者不得复验。复验结果均符合技术要
8、求时作合格论。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每批包装好的成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配料表、批号、生产日期、产品保存期、产品净重、件数、注册商标及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证明。产品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6.2 包装产品的瓶(罐)必须消毒,清洁、完整,封口良好,瓶(罐)外商标粘贴整齐,箱内产品排列整齐,玻璃瓶应用瓦楞纸隔开,箱外用打包带捆二道。 6.3 运输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不能与有毒物质混装,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装卸时应小心轻放。 6.4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环境清洁的仓库,保持包装完整,严禁与有毒物品共贮。 页码,4/5ZB X 66043882006-3-30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aA660430A.htm6.5 产品保质期为一年。 页码,5/5ZB X 66043882006-3-30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aA660430A.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