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 T13002-1987 汽车化油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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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标准转号的说明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标函1998J216号的要求,及国家机械工业局国机管1999J126号文的批复。现将原标准代号ZBT13 002-87 转为行业标准代号QC/T285-1999内容暂时不变。请引用时用新的标准代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汽车化油器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以汽油为燃料的汽车用化油器。1 总则1.1 化油器总成及零部件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ZB T1 3 002-87 代替JB1670一751.2 化油器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设计和制定,并经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2 零部件及总成的质量2.1 同一型号化袖器的零部件除不可拆卸者

2、外,均应保证互换。2.2 化油器零件不得有影响质量的空洞、疏松、砂眼、裂纹、夹渣、变形等缺陷.2.3 化油器的零件不得有伤痕、锈蚀等影响外观的缺陷。2.4 凡用钢、铸铁或停合金、铝合金材质制成的零件应具有防护层或经过化学处理,以便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足以防止零件的锈蚀。2.5 非金属零件应具有耐汽油的性能,并能在一40.-+ 90-C的温度下正常工作。2.6 化油器的零件在装配前均应清除毛刺、切屑、油污及脏物。2.7 化油器的紧固连接部位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松动,进气腔道中的紧固件必须有防松措施.3 主要零部件的性能3. 1 各量孔的流量值及精度应符合JB3601-:-84(汽车化油器量孔技术条件的规

3、定。3.2 进油间应动作灵活并密封,在10.0+1. okPa (lOOO+lOOmmHzO)真空度的作用下,在30S内真空度不得下降,试验时应使阀针至少转动3次,允许用汽油侵润阀针。3.3 省油器阀门应动作灵活并密封。在3.0宁O.5kPa (300+叫nmHzO)真空度的作用下,在30S内真空度不得下降,试验时应使钢球(或针阀至少转动3次,允许用汽油浸润钢球(或什阀)。3.4 浮子及摇臂分总成应符合规定的重量,汗子应外形完整并保证不受汽油渗漏及浸润,浮子应能绕浮子轴灵活转动。3.5 在规定的进油压力下,化泊器浮子室油平面应稳定在规定的高度。3.6 省油器的操纵部分应动作灵活,并应在规定的真

4、空度或节气门开度下打开省油器阀门。3.7 节气门应转动灵活,节气门关闭时的泄漏量不得大于规定值。3.8 分动化油器的副腔节气门应在规定的主腔节气门开度或规定的真空度下开始打开,并与主腔节气门同时达到全开。机械工业部发布实施ZB T13 002-87 3.9 辅助空气门应在规定的力矩或真空度下开始打开,并在规定的力矩或真空度下达到规定的开度。3.10 化油器过渡孔的分担率应符合规定值,过渡孔的分担率是指在7.3的试验方法下测得的化油器下本体怠速油道中的真空度.3.11 分电器真空提前取压孔的真空度应符合规定值.3.12 对化油器附属装置,如z自动阻风机构、热怠速补偿阀、各种减速装置及防措染装置等

5、,应按各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制造、调整和检查.4 化油器总成的单体性能化油器总成的单体性能是指化油器总成在专门的试验设备上单独地表现出来的特性和指标。4.1 综合流量特性综合流量特性曲线上各点相对于标准样品基准值的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工况区域过一其渡一它区区偏差不大于土6%不大于土5%4.2 加速泵出油量加速泵以20次行程/分的速度动作时,喷嘴处的出油量应符合规定。4.3 密封性化油器各密封连接部位及油道塞处应保证密封,对密封性的要求见7.6.4.4 耐振性按7.6的规定进行耐振性试验后,化油器各部连接紧固件不得松动,化油器总成的性能仍应符合第5章的各项要求。4.5 耐冷热冲击性按

6、7.6的规定进行耐冷热冲击试验后,化油器上所有的螺纹连接及压入配合处不得松动。4.6 耐久性按7.6的规定进行耐久性试验后,化油器总成的性能仍应符合第5章中的各项要求。4.7 清洁度化油器总成的清洁度应符合JB3897 -85(汽车化油器清洁度测定方法及限值的规定。5 化油器总成的发动机性能化油器总成的发动机性能是指化油器在发动机台架试验中表现出来的发动机特性和指标。5.1 夕|、特性指标ZB T13 002-87 发动机以外特性工作时,化油器应分别保证发动机在规定转速下的功率、扭矩和燃油消耗率符合规定值。5.2 负荷特性指标发动机以部分负荷工作时,化油器应保证发动机在指定的转速和负荷工况下的

7、燃油消耗率符合规定值。5.3 怠速性能发动机怠速运转时,化油器应保证发动机的转速、燃油消耗量符合规定值。co和HC的排放量符合GB3842-83(汽油车怠速市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5.4 过渡圆滑性和变速圆滑性按7.6的规定进行过疲困滑性和变速圆滑性试验时,发动机不得有回火、熄火及转速倒退等现象.6 化油器总成的汽车道路性能化油器总成的汽车道路性能是指化油器装在汽车上,进行汽车道路试验或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道路模拟试验时,表现出来的民车整车性能。6. 1 燃料经济性结果应符合规定.6.2 加速性结果应符合规定。6.3 最高车速结果应符合规定值。6.4 运转性不得有回火、熄火、排气管放炮、发闷等现象

8、。6.S 最小稳定车速结果应符合规定值。6.6 爬坡性能结果应符合规定。6.7 起动性结果应符合规定。6.8 暖机性能发动机暖机过程曲线应符合规定。7 试验方法7.1 3.1中的量孔流量按JB3601-84的规定测量。7.2 节气门泄漏量的测量方法将化油器下体分总成装在流量试验台上,使节气门完全关闭,并将上、下平面上的孔道、怠速出油孔及真空点火取压孔密封,调节试验台的吸气负压到一60kPa(-450mmHg)。此时测得Z T13 002-87 的空气流量就是该化油器的节气门泄漏量,对化油器主腔、副腔应分别测定。7.3 过渡孔分担率的测量方法将化油器下体分总成装在流量试验台上,在怠速泊道上端加一

9、空气量孔按图1所示).接上测压计,将怠速调节螺钉拧至关闭位置井封死真空点火取压孔。此时,在设定的空气流量和吸气真空度条件下,测压计上的压差读数即为该化油器的过渡孔分担率.试验所用空气量孔的流量(或直径及试验台空气流量和吸气真空度的设定值,应按被试的化油器型号决定 ./ 因I7.4 分电器真空提前取压孔的真空度的测量方法将化油器下体分总成装在流量试验台上,将上、下平面上的孔道及怠速出油孔密封,井在分电器真空提前取压孔上接上测压计,在设定的空气流量和吸气真空度条件下,测压计的读数即为取压孔的真空度。7.5 燃料经济性(6.1条试验按相应的整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7.6 下述各项性能的试验方法均

10、按JB3602 -84(汽车化油器性能试验方法有关条款的规定。3.5;3.12;4.1;4.3-4.6;5.1-5.4;6.2-6.8。但对6.8项,即起动试验需作如下的补充:a. 对具有自动阻风机柏的化油器,试验前应将快怠速凸轮回到最低位置pb. 对于动阻风门的化油器,试验时应按设计部门提供的资料设定阻风门和节气门的开度,但也可以由试验人员自己选定.7.7 进行5.3(怠速性能中CO和HC的测量时,应符合GB3845-8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的有关规定。8 产品的检查及验收定型生产的化油器产品的检查分如下三类=a. 工艺检查zb. .出厂检查Fc. 定期检查。ZB T13 002 -

11、87 8.1 工艺检查8. 1. 1 工艺检查是指在工艺过程中对产品零部件进行的检查。8.1.2 工艺检查的项目包括3.1-3.12中规定的各项。8.1.3 化油器零部件必须100%进行8.1.2中规定的检查项目,但仅由生产厂内部控制,不作为交货的条件.8.2 出厂检查8.2.1 出厂检查是指对化油器产品总成在出厂前进行的检查。8.2.2 出厂检查的项目包括2.3,3.5,3.12,4.1,4.2中规定的项目。8.2.3 产品出厂检查时应分批进行.批量大小、抽样方案、检查水平、缺陷规定等由生产厂的技术检查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稳定情况并按照GB2828-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的规定确定,

12、但2.3和4.1两项必须100%检查。8.2.4 出厂检查是交货条件,产品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8.2.5 需方有权按8.2.2中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抽样方法及结果判定同8.2.3,亦可根据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进行,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由双方商定。8.3 定期检查8.3.1 定期检查系指生产厂对产品总成定期进行的检查。8.3.2 定期检查的项目包括4.3-4.7,5.1-5.4,6.1-6.8中规定的各个项目.但除5.1-5.4项外,每次定期检查不一定进行全部项目.对具有手动阻肌门的化油器,不检查6.8项。8.3.3 定期检查的样品应从当批合格产品中抽取,有关定期

13、检查的次数、抽样等事项按GB2829-81(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的规定。8.3.4 定期检查中如5.1-5.4项有不合格者,应加倍复验,如复验合格,则此批产品除不合格者外均为合格;如复验不合格,则此批产品为不合格。8.3.5 需方有权按8.3.4项进行验收,亦可根据供需双方协定的方法进行,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由双方商定。9 化油器标准样品9. 1 化油器标准样品是指用来获得在本标准第8章中的有关检查项目的标准值的化油器。标准样品与被检查的化油器应属同一型号。9. 2 标准样品应由供需双方按商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产品化油器中选定,标准样品共选定两只,供需双方各保存一只。标准样品一经选

14、定后,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予以更换或对其现状作任何改变。9. 3 供需双方都可以根据标准样品复制的副样品进行产品化油器的各项检查,当任何一方对副样品的检查结果提出异议时,应以标准样品对目样品或产品进行校验。10 保证在用户遵守保管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给用户起的一年以内,且汽车行驶里程不超过25,000km,化油器因制造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修理或ZB T1 3 002-87 更换零部件直至化油器总成。11 标志在每个化油器产品上应标明za. 制造厂名称或厂标sb. 产品型号:C.出厂年月。12 包装12.1 化油器的包装应保证产品在正常运输中不受潮、不被

15、腐蚀、不被污染和损伤.12.2 每个化油器应单独用一个硬纸盒包装,每个纸盒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各一份,但供应主机厂配套的产品可每箱附产品合格证一份.不附说明书。12.3 纸盒应装入木制或纸制的包装箱内。纸盒在箱内不得晃动.每箱质量不超过50怡,每个箱内部应附有装箱单。12.4 包装箱外应标明za. 收货单位及地址Fb. 制造厂名称或厂标zC. 化地器型号Fd. 质量;e. 数量zf. 装箱年月3g. 小心轻放、勿受潮温、向上等字佯或标记。12.5 如需方同意,也可以采用其他简易包装及装箱办法出厂。13 贮存化油器应存放在有遮盖、温度和湿度正常、通风良好的库房内。附加说明z本标准由北京汽车附件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汽车附件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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