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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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经济法课程学习规则,一、学习内容:1(课堂)+1(课件)+1(课本)+1(案例)=4 二、学习过程态度端正、积极勤奋、多看多做。 三、学习结果1(考勤)+1(课堂)+1(考试)=100,-人的行为是目的行为,学习的开始是以行为的改变开始的。 -你想成为什么,首先你先让人看你像个什么?,2,课程主讲内容:,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五章 工业产权法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七章 消费者协议保护法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章 反垄断法,3,一、 当 前 中 国 法 律 体 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行政法,6刑 法,2民法商法,5社会法,4经济

2、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4,二、经济法,1、定义: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税法) 市场管理关系(反垄断法) 微观经济调控关系(企业法) 社会保障关系(劳动法),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5,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 大及其常委等)规章: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条约与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3、经济法主要渊源,6,经 济 法 体 系,4、经济法体系,7,第

3、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定义:,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 调整之后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其特征表现为: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是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8,(1)资格:取得方式:法定取得;授权取得。条件:具备经济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种类:国家;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1、主体,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9,定义: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种类:物(特征:具有流通性

4、、可控性、有经济价值)经济行为(包括完成工作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劳务等)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经济信息等),2、客体,10,定义:指法律确认并保证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义务。种类:经济权利(包括经济职权;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合法义务;违法承担责任义务),3、内容,11,三、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条件,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主体; 事件(绝对事件;相对事件)经济法律事实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12,四、代理法律关系,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的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这种行为所

5、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2、代理种类:,(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直接代理、间接代理(3)本代理、复代理(4)独家代理、共同代理、总代理(5)有权代理、无权代理,13,(1)行使原则: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亲自行使,不得任意转代理;积极、勤勉、谨慎行使。(2)禁止滥用代理权: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3、代理权的行使:,14,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6、种类,本人追认为有权代理。,本人不追认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对本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善意相对人有催告权与撤销权。,4、无权代理:,15,5、表见代理:如果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常见情形:,(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

7、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16,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追认; 代理期限以某代理事务完成为准限; 会给被代理人的继承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事务。,(1)代理期满;(2)代理期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期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期内,被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特情除外。,6、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17,1、履行方式:责任人主动实施;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2、承担方式:民事责任:返还

8、财产;修理、重做、更换;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责任: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18,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协商和解 他方调解 经济仲裁 经济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19,经济仲裁,1定义:经济仲裁是经济纠纷各方自愿将争议提交经济仲裁机构裁决并受其裁决约束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2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独立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5)法院监督原则,3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

9、财产纠纷。,不可经济仲裁的争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20,4仲裁协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补充仲裁协议未达成时; 约定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仲裁范围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1)内容,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撤销; 当协议约定有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不能起诉; 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其效力。,(2)效力,(3)无效情形,21,5仲裁程序,(1)申请,(3)组成仲

10、裁庭,(4)开庭和裁决,(5)裁决书效力,(2)受理,5日内,条件: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有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包括1名首席仲裁员。,22,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一般不公开;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作出裁决。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于被申请人则可缺席裁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 申请人可自行和解。 作出裁决前可先行仲裁调解,调解书签收后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的做出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4)开庭和裁决,23,(5)裁决书效力

11、,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应当依法撤销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4,经济诉讼,1诉讼管辖,(1)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有四种特殊情形除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5,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标

12、的物所在地管辖; 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管辖; 铁路、公路、水路、空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或运输工具最先到达地管辖;,特殊地域管辖,(2)专属管辖:根据案件所属范围由铁路、海事等人民法院分别管辖。,(4)级别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或影响由基层、中级、高级、最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3)协议管辖,26,2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2)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27,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诉讼;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

13、损毁的诉讼。,3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满消灭的是诉讼请求权,而不是实体权利。 诉讼权利保护期为20年,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3年或4年,具体情形指:,涉外技术合同的诉讼; 涉外买卖合同的诉讼。,环境污染损害赔偿,28,(1)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开始发生的前

14、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至最后六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若该法定事由至最后六个月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六个月时中止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相关概念,29,(2)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3)诉讼时效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

15、讼时效,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则由人民法院判定。,30,(1)申请,(3)审理前准备,(4)开庭审理,(5)下达判决书,(2)受理,7日内,普通程序:,条件: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b有明确被告; c有具体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d属于诉讼法院受理范围,办理了相应手续。,4审判程序,(1)第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下达裁定书,简单灵活。,31,审理方式:,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级人民法院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级人民

16、法院则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证据不足,上级人民法院则依法查清事实改判或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上级人民法院则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上诉条件,只有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可提出; 只有第一审案件当事人不服时; 第一审判决未生效时; 必须是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2)第二审程序,32,适用情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

17、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适用条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3)审判监督程序或再审程序,33,5执行程序,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期限:,本章结束,3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

18、核算的经济组织。 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2.按出资者的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 3.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4.按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可将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等。,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第二章 企业法,企业法调整对象:,企业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财产关系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行政关系 调整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35,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的设立、组织结构、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 我国企业法体系:,公司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36,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1.个人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个人独资企业特征:,由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但法律、行政法规

20、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除外,如公务员、警察、检察官、法官等; 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非法人企业; 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直接。,37,3.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1)依法申请贷款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 (4)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1)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

21、展活动。 (5)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38,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算、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条件:,投资人为一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由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字样;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39,(2)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形式: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且承担责任形式也与此一致。,(3)程序:,提出申请; 工商登记(收到申请文件15日内完成)。,注

2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40,2.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指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期间各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现象。个人独资企业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算情形:,41,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

23、款 其他债务。 持续责任:原投资人对存续期间债务承担无限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15日内,4.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2)程序:,(4)债务清偿,(5)注销登记,(3)债权人申报债权,(2)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注:清算结束之日 起15日内办理。,(1)确定清算人,30日内或60日内,(1)清算人: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42,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方式:,(1)自行管理; (2)委托或聘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他人管理: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43

24、,(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44,2.内容:,(1)会计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劳动用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

25、,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45,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具体细分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46,(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解算、清算,1.合伙企业的设立:,(1)条件:,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26、;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7,(2)程序:,提出申请; 工商登记(收到申请文件20日内完成)。,注: 第12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13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48,2.合伙企业的解算情形(第85条):,(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27、;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49,第86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企业的清算:,(1)谁是清算人,全体合伙人清算; 一个或部分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清算; 法院指定人清算,50,(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28、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87条),(2)清算人职责,51,(3)程序:,10日内 60日内,(4)债务清偿,(5)注销登记,(3)债权人申报债权,(2)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注:清算结束之日 起15日内办理。,(1)确定清算人,30日内或45日内,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合伙人分配。 持续责任:原投资人对存续期间债务承担无限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52,(二)普通合伙企业的管理,

29、1.合伙企业财产:,(1)构成:由合伙人出资财产与合伙积累财产构成。 ()性质:是共有财产,对其管理应按各合伙人共同意志进行。 ()转让: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须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3,报告义务; 禁止竞业; 禁止交易; 不得损害义务。,平等执行权; 对外代表权; 监督权;

30、查账权; 异议权; 撤销执行权等。,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 合 伙 人 的 权 利,(2) 合 伙 人 的 义 务,合伙协议约定; “一人一票”过半决议规则; 企业法规定。,(3)事务决议办法,重大事务:全部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般事务,54,注: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利润(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亏损,损益内容 分配形式,(5)损益分配,合伙协议约定; 全体合伙人商定;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4)形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经一致同意可聘任他方执行,55,第37

31、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全体对外代表权 委托对外代表权 特别对外代表权,3.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1)对外代表权效力,(2)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56,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3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3.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3)合伙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第41、42条),57,4.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1)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协议退伙(第45条) 通知退伙(第46条),当然退伙(第48条)除名(第49条),58,第45条 合伙协

33、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46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48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

34、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49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59,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55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

35、合伙企业。 第56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57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59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60,三、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

36、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协议应载明第18条、第63条规定的事项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条件,6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

37、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62,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1.外商投资企业定义,2.外商投资企业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有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6

38、3,3.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4.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 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 应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应承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生产经营计划权; 资金筹措使用权; 物资采购权; 产品销售权;, 外汇收入使用权; 劳动用工管理权;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64,5.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遵循国际惯例原则; 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原则。,6.外商投资企业法遵循的原则,65,指中国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39、依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定义,(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该法及其实施细则于2001年3月15日最后修定。,66,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采用先进设备和管理方法; 有利于技术改造; 有利于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能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2)设立不予批准的范围,有损中国主权的; 违反中国法律的;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造成环境污染的;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注:应符合

40、审批条件。,67,3个月内,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3)设立程序,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审查批准向工商局申请登记,注:事务由中国合营者办理。,1个月内,如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等;,68,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1)注册资本: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 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企业可增加注册资本; 法定资本应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合营期内可相互转让; 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69,3.中外合资经营企

41、业的注册资本,(2)投资总额:是指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或是注册资本与合营企业的借款之和。,(3)两者关系:(图1示),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但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但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但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70,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货 币

42、,外方只能用外币出资,并按当日基准汇率折算。,由中方投资者认缴,否则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交纳土地使用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符合审批条件。,土地使用权,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1)方式:,71,一次缴清,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总期限见下。,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 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批准后,应自

43、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分期缴付,外方收购出资,(2)期限:,注册资本小于等于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 注册资本小于等于100万美元大于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年内缴清; 注册资本小于等于300万美元大于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注册资本小于等于1000万美元大于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注册资本大于1000万美元的,由审批机关审定。,72,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

44、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5.合营企业的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机构,董事会,人员:不得少于3人; 性质: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议决议,经理:事务执行机构。,一般决议: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年会:至少一次; 临时会:经13以上董事提议 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担保。,73,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

45、计报表。,合营企业在其合同规定和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还应抄报原审批机关。 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但会计报表最终须以人民币计帐上报; 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 可分配利润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的文件有:,74,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 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 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在国际上有 竞争能力的产品项目。,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五类行业的合营企业,应 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 限: (1)服务行业的; (2

46、)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一般项目:10年30年;特殊项目:30年50年;特批项目:50年以上。,75,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原因,(1)合营期限届满。 (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76,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清

47、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77,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利润或产品、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48、概述,(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定义,(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该法及其实施细则于2000年10月31日最后修定。,78,合作企业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作各方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2)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3)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4)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6)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7)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8)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 (9)合作企业外汇收支安排; (10)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1)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 (12)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3)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 (14)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79,2.两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异同比较,80,续表,81,指依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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