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JF-2006-029 )合同编号:_出卖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买受人: 合同签订地点: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地址: 施工单位:项目信息 项目现场负责人:手机: 项目现场电话:预拌混凝土标记 产品编号 塌落度(mm) 数量(m 3)单价(元/m 3)浇筑部位、方式及特殊要求泵送 标的合同总量(m 3) 付款方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货款:1. 100%预付。2. 全部货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3. 当月所供砼款于当月月底前100%付清。4. 每月 日之前付清上月所供全部砼款的100%,以此类推,全部余款最迟于 年 月 日前付清。5. 每月 日
2、之前付清上月所供全部砼款的 %,余款 %自该批供货首日起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最迟于 年 月 日前付清。6. 以 m 3为一付款单位,供完即付100%货款,不足 m3最迟自该批供货首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最迟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决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其它机构,另行约定)其他1.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5份:出卖人执2份,买受人执2份,备案1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2. 合同货款的计算:合同货款总额=(签收数量单价
3、)。3.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4. 其他约定事项: 买受人:(章)_ 出卖人:(章)_单位地址:_ 单位地址: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办公室电话:_ 办公室电话:_传真号:_ 传真号:_邮编:_ 邮编:_银行帐号:_ 银行帐号: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等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1. 买卖双方共同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及技术质量要求对送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的产品、数量、质量及浇
4、筑时间等进行验收,并在预拌混凝土送货单上签字确认。2. 出卖人运到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买受人首先检测混凝土质量,如合格,保证自货物送达施工现场起1小时内卸货完毕,并在混凝土送货单上签收及加盖验收专用章;如有质量异常现象,买受人应即时通知出卖人确认核实后,买受人有权拒收并作退货处理,所退货物的货款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买受人已收货,但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混凝土送货单上加盖验收专用章,如超过2个小时,则视同买受人对此部分的数量以及质量没有任何何异议,预拌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若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超过1个小时,无论是否卸货完毕,买受人均须在预拌混凝土送货单上签收并对所签收的混凝土的质量负责,出卖人有权处
5、置本车混凝土。3. 买受人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书面通知出卖人,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应由买受人首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可会同出卖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可会同出卖人、工程监理、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分析确认发生质量异常原因,经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确认,属于买受人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等原因,其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属于出卖人出厂产品质量的原因,其造成买受人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4. 买受人如认为出卖人供货到现场浇筑的预拌混凝土的数量出现与交付验收混凝土送货单的数量有差异时,应当在收货后12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并根据预拌混凝土(
6、GB/T 14902-2003)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混凝土货款于10日内付清。买受人未收货后12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应视为买受人对送货数量无异议。5. 非因出卖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施工现场位置而导致供货过程中发生的交通、环保,环卫以及相领关系等事宜致使供货受阻,买受人应负责安排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二条 货款结算及支付1. 买卖双方约定,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买受人现场签收的预拌混凝土送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货款结算。2.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出卖人原因中途停工,导致买受人停止使用出卖人的预拌混凝土时,买受人应自停工之日起1个
7、月内付清未结货款。3.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货款,出卖人可在书面通知买受人5日后,暂停供应预拌混凝土。第三条 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买受人:1. 根据施工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它有效方式向出卖人提供所需预拌混凝土的标记、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就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出卖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供货。上述计划给买卖双方确认后,如买受人不能按时接收货物,应提前12小时通知出卖人,并再次书面确认接收时间。2. 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出卖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送货到施工现场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及人员
8、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3. 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由于预拌混凝土运输,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拢问题,由买受人负责协调解决。4. 预拌混凝土运送到买受人的施工现场后,买受人授权的施工现场验收应在混凝土送货单上签字及加盖验收专用章;作为预拌混凝土接受及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后,履行合同甘共苦之前及时将验收人员的名单,验收人员的签字以及验收专用章的印模书面通知出卖人。验收人员有变更的、买受人应提前7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若买受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则预拌混凝土送货单签收人即为买受人指派的合同货物签收人。5. 按照国家及天津市
9、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添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负责。6. 对预拌混凝土浇筑后及时采取养护措施,混凝土浇筑后达到一定强度,方可拆模,拆模应在混凝土上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冬季施工和特殊降温过程应根据强度发展情况据实确定,底模拆除应根据结构类型、跨度和同条件试块强度,严格按规范执行。承担由于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或多要造成的损失。出卖人:1. 根据本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要求向买受人提供合格的预拌混凝土。2. 供货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同时进行技术交底,以保证预拌混凝土供应的顺
10、利进行。3. 出卖人运送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买受人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买受人,提供优质服务。4. 严格按照经买卖双方确认的预拌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供应预拌混凝土。如因设备临时故障或不能克服的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时、按量供货,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并与买受人重新确定供货时间。5. 接到买受人提出的应预拌混凝土数量及表现质量的书面异议后,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至第三款解决。6. 浇筑混凝土后,向买受人提供与预拌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第四条 合同履行地及履行方式1. 以项目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 出卖人负责合同标的物的运输,运输终止地为买受人施工现场地面,以上运输
11、不包括将标的物由地面向工作面的运送。第五条 违约责任1. 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其违约责任(出卖人行使抗辨权维护正当权益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2.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其违约责任(买受人行使抗辩权维护正当权益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其限给付货款,视为违约,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按照延期付款总额,以日0.01%的比例来计算,同时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 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1. 由于国家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买卖双方之外原因导致预拌混凝土停止供应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十日内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另一方不同意变更、解除或不予以答复的视为未变更、解除,但依据合同一方享有解除权的除外。2. 买卖双方连续发生多笔买卖业务的,除买受人向出卖人以书面方式明确指示并得到出卖人的同意外,买受人所支付的货款均按照先结旧帐再结新帐的原则结算。3. 有关本合同的传真,函件、已签收的预拌混凝土送货单及其对账单均为本合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