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员工更加积极、主动、规范地完成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绩效管理考核的原则是在完成局各项生产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既重视结果,又强调过程管理。第三条 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员工管理、工资分配及衡量个人能力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为企业组织制定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规划提供了信息。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二章 绩效考评对象和周期第四条 实施绩效管理考核的范围,机关职能部室。1机关:直接承担管理职能的部室及其在岗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和副总师。2新进人员在实习期间、试用期间不纳入绩效
2、考核范围。3长病、长学、内部下岗等人员不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第五条 绩效考评人和被考评人的界定1绩效考评人和被考评人,是指为完成绩效目标而签订绩效目标责任书的双方。2局长是局各单位的年度绩效考评人;分管局长是机关各部室、绩效考评人。3机关各部室负责人是本部室专责的考评人。第六条 绩效考核周期为月度和年度。1月度考核周期为每月 1 月 1 日至本月末。2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第七条 绩效管理的四个环节:绩效指标的分解与设定、过程监控与提高、情况收集与考核、结果分析与反馈。第三章 绩效考评组织机构第八条 局成立绩效管理考评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局办公室、人力资
3、源部、效能监察负责人组成。绩效管理考评委员会下设绩效工作组,由局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效能监察的负责人及一名专责构成,挂靠局办公室。第九条 绩效管理考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局机关各部室经营指标,为各部室绩效指标确定目标值、为绩效考核提供数据,以确保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2负责绩效考评办法的制定和解释,为绩效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第十条 绩效考核工作组的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局办公室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考核信息汇总、考核结果的发布。人力资源部负责月度考核工作的组织、考核信息汇总、考核结果的发布及奖惩兑现;负责依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提出员工岗位动态管理和奖惩兑现建议。绩效考核前,绩
4、效工作组应就考核数据进行充分沟通,保证考核数据的准确和完整。第四章 绩效指标的确定第十一条 每年 1 月份,绩效考核工作组根据市公司下达的“三项责任制”指标、局年度工作目标和历史完成情况,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为各职能部室确定年度绩效考核建议计划,报请绩效管理考评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形成部室年度绩效指标;绩效考核工作组还可根据局当前的经营状况,依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确保完成局年度经营目标前提下,提出绩效考核补充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与各部室负责人就年度绩效指标签订年度绩效目标经营责任书;绩效管理考评委员会委托局办公室与各职能部室签订部室年度绩效目标经营责任书。以
5、书面形式确定各职能部室的绩效指标和相应绩效指标的目标值。 (什么意思?)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室应根据所下达的年度绩效指标分解形成本职能部室的年度工作目标。第十四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应指导所分管的职能部室做好其内部绩效指标的分解工作,并指导和督促各分管职能部室完成相应的绩效指标,确保局当年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第十五条 员工的绩效目标来源于员工所在部室的工作目标、员工岗位职责和上级有关规定,也可以包含基层单位的合理要求。员工的绩效目标应具体、可衡量、能实现、具有激励性、有时间限制等。第五章 绩效实施的监控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室应根据绩效指标的完成进度,主动与各分管领导进行沟通,并就绩效指标完成过程中遇到
6、的困难取得领导的帮助和支持,各分管领导也应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与职能部室负责人进行沟通,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第六章 绩效的评价第十七条 每月 5 日前,职能部室对上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报效能监察办公室,效能监察办公室依据月度计划和对考核内容指标逐一核实,并提出考核意见,人资部将效能监察办公室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局领导批准实施。第十八条 每年 1 月 15 日前,局办公室收集汇总各职能部室、基层单位上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数据,经各分管领导审查后,汇同其他绩效信息形成考核评价意见,提交绩效管理考评委员会。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结果采用 100 分制,其中月度指标占 60%,年度指标得分占 40%。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第二十条 月度奖金和年度奖励计算办法按现行办法考核执行。第八章 绩效管理体系的维护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绩效管理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情况进行收集调研,整理相关资料,提出建议,报绩效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绩效管理委员会根据人力资源部汇总的意见,确定绩效管理体系维护内容,对绩效管理委员会职责、人员组成,绩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 2004 年 X 月 X 日开始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绩效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