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035-2006 In vitro diagnostic test systems - Requirements for blood-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s for self-testing in managing diabetes mellitus《体外诊断系统-糖尿病管理时自我检测用血糖监测系统之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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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1.100.10 T10881503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10月31日 月日 (共29頁)體外診斷系統糖尿病管理時自我檢測用血糖監測系統之規定 In vitro diagnostic test systems Requirements for blood-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s for self-testing in managing diabetes mellitus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範量測微血管血液樣本之血糖濃度的體外血糖監測系統的

2、規定,及使用者驗證及確效性能的步驟。這些系統預定做為一般人士糖尿病管理時自我檢測之用。 本標準適用於此類系統的製造商及負責評估這些系統性能的其他組織 (如法定權責機關與符合性評鑑機構 )。 本標準不適用於: 徹底評估影響這些系統性能的所有可能因素, 提供診斷糖尿病所需的相關血糖濃度量測, 處理糖尿病管理上的醫學觀點,或 用於將結果顯示於量表的量測步驟 (如目視、半定量測試法 )。 2. 引用標準 CNS 15013:2006 用於法規目的之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要求 ISO 13485:2003 CNS 14989:2006 醫療器材風險管理 ISO 14971:2003 CNS 14676-2

3、 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2 部:靜電放電免疫力測試 IEC 61000-4-2:2001 CNS 14676-3 電磁相容測試與量測技術第 3 部:輻射、射頻、電磁場免疫力測試 IEC 61000-4-3:2000 ISO 17511:2003,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in biological samples Metrological traceability of values assigned to calibrators and control materials. IEC 600

4、68-2-64:1993, Environmental testing Part 2: Test methods Test Fh: Vibration, broad-band random (digital control) and guidance. IEC 61010-1:2001,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measurement, control, and laboratory use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IEC 61010-2-101:2002, Safety requir

5、ement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measurement, control and laboratory use Part 2-101 :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in vitro diagnostic (IVD) medical equipment. IEC 61326,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measurement, control and laboratory use EMC requirements. EN 376, Information supplied by the manufact

6、urer with in vitro diagnostic reagents for self-testing. 2 CNS 15035, T 1088 EN 13612,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EN 13640, Stability testing of in vitro diagnostic reagents. 3. 用語釋義 以下用語適用於本標準: 3.1 準確度 (accuracy) 測試結果與公認參考值的接近程度。 ISO 3534-1:1993 備考 1. 準確度一詞用於一組測試

7、結果時,涉及隨機誤差與共同系統誤差或偏差的組合。 VIM:1993 2. 關於量測血糖監測系統之結果的準確度,參見第 3.24 節。 3.2 偏差 (bias) 測試結果與公認參考值間的差異。 ISO 5725-1:1994 3.3 血糖監測系統 (blood-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 可攜式儀器與試劑構成的量測系統,用於體外監測血糖濃度。 備考: 血糖監測系統量測微血管血液樣本中的葡萄糖,但此結果可作為血糖濃度或相當的血漿中葡萄糖濃度。本標準中的濃度參照系統所呈現之結果的類型。 3.4 血糖計 (blood-glucose meter) 血糖監測系統的構成部分,可

8、將化學反應的結果轉換為樣本葡萄糖的濃度。 3.5 材料之可取代性 (commutability of a material) 依既定量測步驟且量測相同的量下 ,材料能於數次量測結果中產生相同數值關係的能力。這些關係如同在應用相 同步驟至其他相關類別之材料時所得到的預期關係。 ISO 15194:2002 備考: 用於校正生物樣本量測步驟的參考材料,其他相關類別的材料包括從健康者及罹患相關疾病患者身上取得的大量樣本。 3.6 對照材料 (control material) 製造商用來驗證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性能特徵的物質、材料或物品。 EN 375:2001 3.7 醫療器材製造商提供的資訊 (in

9、formation supplied by the manufacturer with the medical device) 醫療器材本身或容器或包裝上、或連同醫療器材隨附之與醫療器材的識別、技術文件和用途有關的一切書寫、印刷文字或圖示,但不包括運輸文件與文宣資料。 備考 1. 引自 EN 1041:1998。 2. 有些國家將製造商提供的資訊稱為標示 (labeling)。 3.8 使用說明 (instructions for use)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製造商提供的資 訊中,關於試劑之安全與適當用法的部分,或關於儀器之安全與正確操作、維修與基本疑難解決的部分。 3 CNS 15035, T

10、 1088 備考 1. 引自 EN 375:2001 與 EN 591:2001。 2. 自我檢測用體外診斷試劑的使用說明列於 EN 376。 3. 自我檢測用體外診斷儀器的使用說明列於 EN 592。 4. 使用說明可採包裝插入頁及 /或使用手冊的型式。 3.9 中間精密度 (intermediate precision) 介於再現性條件與重複性條件之間的精密度。 備考:中間精密度的概念描述於 ISO 5725-3:1994。 3.10 中間精密度條件 (intermediate precision conditions) 指在相同地點利用相同方法對相同測試項目進行測試而得到結果的條件,但其

11、他變數如操作者、設備、校正、環境條件及 /或時間間隔等則不同。 備考: 在會導致如同實際使用時發生變異之條件下量測其中的精密度。中間精密度的定量量測視指定條件而定。 3.11 標示 (label) 在器材或容器上的印刷、手寫或圖示資料。 備考:引自 EN 375:2001。 3.12 一般人士 (layperson) 未接受專業領域正式訓練的人士。 備考 1. 引自 EN 376:2002 的一般使用者定義。 2. 本標準中,一般人士係指不具與血糖監測相關之特定醫學、科學或技術知識的血糖監測器材使用者。 3.13 批 (lot) 批次 (batch) 在相同條件下生產之有單一型式、型號、等級、

12、尺寸、構成或軟體版本的一個或多個零組件或成品裝置,其目的是為在規定範圍內得到一致的特性與品質。 備考:指令 98/79/EC 與歐洲標準偏好採用批次一詞。 3.14 製造商選擇的量測步驟 (manufacturers selected measurement procedure) 藉由一種或多種一級或二級校正器校正並被確效能進行預期用途的量測步驟。 備考: ISO 17511:2003 指出製造商選擇的量測步驟可被追溯。 3.15 製造商現行的量測步驟 (manufacturers standing measurement procedure) 藉由一種或多種製造商目前使用或較高 等級的校正器

13、校正並被確效能進行預期用途的量測步驟。 備考: ISO 17511:2003 指出製造商現行的量測步驟可被追溯。 3.16 包裝插入頁 (package insert) 隨包裝附上的試劑或對照材料使用說明及其他資訊,但並非貼於包裝上的任何部位。 3.17 血球容積比 (packed cell volume) 血中紅血球的容積比例。 備考 1. 可用小數點 (SI)或百分比 (傳統方式 )來表示,未明示時係指 SI 單位4 CNS 15035, T 1088 (L/L)。 2. 對原先用來評估血球 容積比的儀器而言,有時可稱為血容比(haematocrit)。 3.18 量測精密度 (preci

14、sion of measurement) 依規定條件而獨立取得之測試結果間的接近程度。 ISO 3534-1:1993 備考 1. 精密度可藉由統計方法把量測的不精確度以數值呈現出來,如標準差與變異係數,這些數值與精密度成負相關。精密度的定量量測視規定條件而定。 2. 特定量測步驟的精密度可依指定的精密度條件細分。幾組特別的細分條件稱為重複性 (第 3.20 節 )與再現性 (第 3.22 節 )。 3.19 試劑系統 (reagent system)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的一部分,藉由化學或電化學反應產生信號以偵測樣本中的被分析物 (即葡萄糖 )並測量其濃度。 3.20 重複性 (repeata

15、bility) 重複性條件下的精密度。 ISO 3534-1:1993 3.21 重複性條件 (repeatability conditions) 同一操作員在短時間內,在同一實驗室使用同一設備以相同測試方法對相同的測試物進行測試,以得到獨立測試結果的條件。 ISO 3534-1:1993 備考 1. 基本上不改變的條件,旨在呈現可得測試結果變異性最小的條件。 2. 本標準中,實驗室應解釋成地點。 3.22 再現性 (reproducibility) 再現性條件下的精密度。 ISO 3534-1:1993 3.23 再現性條件 (reproducibility conditions) 不同的操

16、作員在不同實驗室使用不同設備,以相同測試方法對相同的測試物進行測試,以得到測試結果的條件。 ISO 3534-1:1993 備考 1. 條件完全變更,旨在呈現可得測試結果變異性最大的條件。 2. 本標準中,實驗室應解釋成地點。 3.24 系統準確度 (system accuracy) 量測系統的一組代表性測試結果與其個別參考值之間的相近程度。 備考 1. 準確度一詞用於一組測試結果時,涉及隨機誤差與共同系統誤差或偏差的組合 VIM:1993。 2. 參考值是由可追溯至較高層級參考量測步驟的量測步驟所指定。 3. 系統準確度可用信任區間表示,此區間涵蓋被評估系統之結果與其參考值之間的 95%。此

17、區間亦包含用來指定參考值之量測步 驟的量測不確5 CNS 15035, T 1088 定性。 3.25 可追溯性 (traceability) 量測結果或標準值可 透過不中斷比對 (各具明定的不確定性 )至相關之明訂參考(通常是國家或國際標準 )的性質。 VIM:1993, 6.10 3.26 真實性 (trueness) 大量測試結果的平均值與公認參考值間的接近程度。 ISO 3534-1:1993 備考:真實性之量測通常以偏差表示 (第 3.2 節 )。 3.27 型式測試 (type test) 依特殊設計的單件或 多件儀器 (或儀器零組件 )樣本的測試,藉此證實設計與結構符合適用標準的

18、單項或多項規定。 備考 1. 血糖監測設備無須進行統計抽樣。 2. 引自 IEC 61326。 3.28 血糖監測系統中使用者調 整的部分 (user adjustment of blood-glucose monitoring system) 使用說明所述的步驟,使用者輸入號碼、插入代碼條或晶片等使系統達到可接受的性能。 4. 設計與發展 4.1 一般規定 ISO 13485 之規定適用。 備考: 第 6 節、第 7.2 節與第 7.3 節描述設計驗證工作,以保證系統符合精密度、真實性、安全性與可靠性等規格。第 8 節描述設計確效工作,其目的是確保系統準確度符合使用者要求。 4.2 安全性

19、IEC 61010-1 與 IEC 61010-2-101 之規定適用。 4.3 可追溯性 ISO 17511 的規定適用於製造商的校正步驟。 備考 1. 製造商選擇的或現行的量測步驟可量測血液或血漿樣本中的葡萄糖。若採用血漿樣本,即使血糖監測系統量測的樣本為血液,血糖監測系統可顯示相當於血漿葡萄糖的結果。 2.可追溯性鏈應包括最少之步驟,使結合的不確定度降至最低。 3. 附錄 B 列出典型之工廠校正之血糖監測系統的追溯性鏈。此例並非唯一適用的追溯性鏈。 4.4 人體工學 /與人相關的因素 血糖監測系統的設計須考量下列人體工學與人相關的因素: (a) 易於操作; (b) 易於維護; (c) 避

20、免使用環境中常遇到的磨損; 6 CNS 15035, T 1088 (d) 量測結果的可讀性; (e) 提供使用者明確的訊息,例如電池電量低 (low battery) 、 量測結果低 (low result),而非僅以低 (low)表示。 備考 1. 自我檢測用血糖監測系統可由不同身心狀況的人士使用。 2. 這些系統通常由個人隨身攜帶,可能在各種設定下進行量測。 3. 單一血糖監測系統不預期去滿足所有可能使用者或設定的需求。 4.5 風險分析 CNS 14989 ISO 14971的規定適用。 製造商須從下列因素 (但不以此為限 )的知識中決定潛在風險的可接受性: (a) 產品的預定用途,

21、(b) 使用者的技巧與限制, (c) 重要參數非預期改變 (如顯示單位 )的防範,或 (d) 干擾物的影響。 備考:評估潛在干擾物的原則列於 NCCLS EP7-A31。 製造商在進行風險分析時須評估: (e) 發生故障的機率 (如樣本量不足或放錯測試片 ), (f) 系統未能偵測到故障的機率,及 (g) 未偵測到故障時的後果。 備考:本標準未規範風險之程度與可接受度。 4.6 使用者驗證 血糖監測系統的設計須讓使用者能夠檢查: (a) 血糖監測系統的正常運作 (如系統控制 );及 (b) 正確執行測試,包括步驟的順序。 備考: 使用者驗證應於使用時進行。使用時係指執行測試之前、當中或剛結束時

22、。若情況許可,使用者驗證應併入測試。 使用者驗證須提供明確的資訊。 5. 製造商提供的資訊 5.1 血糖計標示 血糖計須利用標示來識別,標示至少包含下列資訊: (a) 製造商的名稱或商號及地址; (b) 產品名稱或稱號 (此資訊須直接出現在貼於器材的標示上 ); (c) 預定用途 (須包含此器材為 自我檢測用體外診斷醫療器材的說明語句,及有關此器材所用之試劑系統的資訊 ); (d) 批號或序號,直接出現在貼於器材的標示上; (e) 若適合,存放與處理條件; (f) 對使用手冊或使用說明的參考。 若適合,標示上的資訊應採用符號 。符號須符合適用的法規與國際標準。所有符號須於與血糖計一起提供的資訊

23、中詳述。 7 CNS 15035, T 1088 5.2 血糖監測系統的使用說明 使用說明須以一般人士易於明白的 平鋪直述方式清楚呈現。此資訊應深具條理且易於閱讀。印刷文字須夠大且對 不具科學或技術背景的人也能易於理解。符號與圖示須在情況適用時使用。 使用說明應清楚指出在驗證時得到無效結果所須採取的措施。 血糖監測系統須使用中文,其他語言為選項。 使用說明須含有下列資訊: (a) 製造商名稱或商號與地址、經銷商名稱與地址 (適用時 )以及求助方式; (b) 產品名稱或稱號; (c) 器材的預定用途; (d) 方法的原理; (e) 製造商建立與評估性能特徵時 使用的量測步驟及 /或校正器材料 (

24、若適合,應指明可追溯的較高層級的參考量測步驟及 /或參考材料 ); (f) 製造商的校正用樣本型式,如血液或血漿; (g) 適當的試劑系統; (h) 使用器材時遵照的量測步驟,包括: 調整的順序 (如號碼、代碼條、代碼晶片的使用等 )、量測與驗證、及其所分配的時間間隔; 準備儀器以進行量測、執行量測 (包括樣本量與建議之外觀 )及於量測結束後維護器材的步驟順序; 器材顯示的量測單位,如 mmol/L 或 mg/dL; 顯示的結果是相當於血液或血漿結果; 當血糖計出現錯誤訊息時,建議採取的行動; (i) 使用系統的環境條件 (如溫度與濕度範圍 ); (j) 情況適用時,使用者調整器材時依照的詳細

25、步驟; (k) 詳盡的使用者對照步驟,包括適當對照材料之使用的識別,以確保血糖監測系統運作正常,及對照結果不符要求時建議採取的行動; (l) 使用的樣本型式,及任何收集與前處理的特殊條件; (m) 對器材因過去之使用而有之感染風險的防護; (n) 若適用,對靜電放電、磁場與其他電力條件,及曝露於環境溫度、濕度和其他環境條件的注意事項 (參閱 IEC 61010-2-101:2000 第 5 節 ); (o) 描述並解釋標示和使用說明採用的所有圖示; (p) 指導使用者在得知測試結果後採取行動,包括: 醫師及 /或其他合格醫護人員的指示之參考 ,並警告在未諮詢醫師或其他合格醫護人員前,勿偏離這些

26、指示; 使用者質疑測試結果時,該如何採取行動的建議; 指出監測系統在結果超出量測區間時,監測系統提醒使用者的方式 (如顯示錯誤訊息、告知故障等 ); 8 CNS 15035, T 1088 (q) 若合適,提供系統與零組件的安全處置方法; (r) 使用說明的發行年份與月份及或修訂版本。 5.3 試劑系統與對照材料的標示 試劑系統與對照材料須使用標示來識別。 EN 376 的規定適用。 此外,標示上須包含下列資料: (a) 列出首次開封試劑起的使用期限,並以月份及 /或天數標示; (b) 對使用說明的參考; (c) 搭配試劑使用的血糖計。 標示應列出搭配使用試劑與血糖計 的警語及使用試劑後的處置

27、方法,以便取得可靠的量測結果並安全地處置試劑。 試劑與對照材料須使用中文,其他語言為選項。 5.4 試劑與對照材料的使用說明 EN 376 的規定適用。 此外,須包含下列資訊: (a) 如何向製造商或經銷商尋求協助的說明; (b) 搭配試劑與對照材料使用的特定血糖計; (c) 存放條件 (如溫度、濕度、光照與其他環境因素 )(試劑使用說明應提醒必須密封容器蓋,避免試劑條或感測器曝露在空氣中 ); (d) 量測區間,指明視為準確且能顯示的葡萄結果的濃度上下限; (e) 以使用者可理解的語言來陳述性能特徵 (基於第 7 節所述之測試的結果而有關之系統準確度的部分 ),對於系統準確度性能 (參閱第

28、7.4.2 節 )製造商須顯示: 若血糖濃度 5.5 mmol/L(100 mg/dL)時,首次與 末次的結果變化 4%,或葡萄糖 5.5 mmol/L(100 mg/dL) 時,首次與末 次的結果變化 0.22 mmol/l(4 mg/dL),該樣本的結果就無法使用,須重複該樣本的所有量測工作。 7.2.3 中間精密度評估 7.2.3.1 通則 中間精密度須以三種葡萄糖濃度來評估。 評估的設計須量測正常使用下的精密度,意指由個人使用者在多日內使用同一台血糖計與同批試劑。 須進行由不同使用者在至少十天內使用多台血糖計的評估。 若數據已證實中間精密度 (含重複性 )不受試劑批號的影響,則可採用同

29、一批進行評估。否則,應採多批之試劑,且實驗之設計須評估每批間的變異性。 備考:決定量測方法之中間精密度的指引參閱 ISO 5725-3。 7.2.3.2 樣本 中間精密度評估須於對照材料上進行。 14 CNS 15035, T 1088 偏好採用的樣本為製造商提供的對照材料。也可採用經血糖監測系統製造商同意的其他對照材料。 須依使用說明來準備對照材料。評估期間的樣本穩定度須經確認。 須使用三份如表 2 所述濃度區間的葡萄糖濃度樣本進行評估。每份樣本的葡萄糖濃度須由血糖監測系統決定。 表 2 用於中間精密度評估的葡萄糖濃度間隔 間隔 葡萄糖濃度 mmol/L(mg/dL) 1 1.7 2.8(3

30、0 50) 2 5.3 8.0(96 144) 3 15.5 23.3(280 420) 7.2.3.3 試劑系統 須檢驗一批或其部分的試劑。若無法取得整批試劑,須記錄所取之材料的部分與狀態。 使用 300 份試劑 (至少取自 10 份試劑瓶 /包 )。 若使用多批試劑,實驗之設計須使單一血糖計之所有結果均來自同一批試劑系統。 7.2.3.4 血糖計 須至少選用十台血糖計以評估血糖監測系統的中間精密度。 7.2.3.5 評估步驟 下列步驟為評估在數天內之中間精密度的最低實驗設計。實驗規定在10 天內每台血糖計每天量測具表 2 所列之每一葡萄糖濃度區間的樣本一次。 此步驟可修改以配合多批試劑。

31、對每一樣本,試劑須取自同一瓶 /包。 (a) 每台血糖計分配一瓶 /包試劑。 (b) 從每一試劑瓶 /包內取出一份試劑用於樣本上。記錄結果。 在製造商建議範圍內之適當移液管 (非重複量測用的吸管 ),可用於模擬平常使用樣本的情形。 (c) 每份樣本重複步驟 (b)。 (d) 針對剩餘的 9 支血糖計及試劑瓶 /包,每天重複步驟 (b)與 (c),一共進行 10 天。在評估期限內,每台血糖計都使用同一試劑瓶 /包。 (e) 從 10 次量值中算出每台血糖計的平均值、標準差和變異係數 (CV)。 (f) 算出總平均值、綜合 (pooled)標準差 (具 95%信任區間 )與綜合(pooled)變異

32、係數 (CV)。標準差與變異係數為評估一套系統在數天內之中間精密度的指標。 若評估涉及多批試劑及 /或使用者,可決定各批試劑間與各使用者間的15 CNS 15035, T 1088 變異性,及血糖計間的中間精密度。 7.2.4 重複性與中間精密度的資料分析及呈現 使用詳細記載的統計步驟計算重 複性與中間精密度的平均值、標準差和變異係數。變異數分析為計算中間精密度的偏好方法。 須提報下列資訊: (a) 每件樣本製備的葡萄糖濃度; (b) 每件樣本之葡萄糖量測結果的平均值; (c) 每一高於 4.2 mmol/L(75 mg/dL)之葡萄糖濃度的重複性標準差 (具 95%信任區間 )與變異係數 (

33、CV),每一低於 4.2 mmol/L(75 mg/dL)之葡萄糖濃度的標準差 (具 95%信任區間 )。 (d) 每一高於 4.2 mmol/L(75 mg/dL)之葡萄糖濃度的中間標準差 (具 95%信任區間 )與變異係數 (CV),每一低於 4.2 mmol/L(75 mg/dL)之葡萄糖濃度的標準差 (具 95%信任區間 )。 (e) 排除於統計分析外之任何離群值的概述 (識別離群值的指引列於 ISO 5725-2:1994 與 NCCLS EP5-A),包括判定方法與調查結果。 (f) 統計分析步驟的參考資料。 7.3 系統準確度評估 7.3.1 規定 7.3.1.1 通則 系統準確

34、度須在至少 10 天內,以至少 100 名不同受試者來評估。此評估須依實際使用條件進行,如此才會納入系統誤差 (偏差 )效應,及個別使用者可能經歷到的隨機誤差 (不精確性 )。 血糖監測系統進行的每項量測須與製造商的量測步驟 (即製造商選擇的或現行的步驟,或其他經確效能產生相同結果的量測步驟 )所決定的參考葡萄糖濃度值比較。 例行的葡萄糖量測步驟 (如在醫院或診所實驗室內 ),若經由對照製造商選擇的或現行的量測步驟而確效其精密度與真實性時,亦可被用來作為參考值。 用於決定參考值之量測步驟的詳盡敘述,包括追溯性及 /或等效性,須列於作業準則中。 7.3.1.2 樣本 系統準確度評估須至少採用 1

35、00 份新鮮的微血管血液樣本進行,每份具備可供兩台不同血糖計量測及至少能進行兩次製造商量測步驟的充分份量。 須根據製造商的使用說明制訂排除準則,如血球容積比 (血容比 )。 微血管血液樣本須藉由皮膚穿刺 (如刺手指 )來收集,並依使用說明準備與處理,必要時可預先處理樣本。使用專為收集微血管血液而設計的容器來放置樣本。 16 CNS 15035, T 1088 在部分情況下,可能需要再度皮膚穿刺才能取得完成作業準則所需的樣本份量。 欲取得足夠數目的極高及極低葡萄糖濃度之新鮮的微血管血液樣本,可能並非易事。在此情況下,可以調整後有較高或較低葡萄糖濃度的微血管血液樣本 (參閱下方 )來代替。 葡萄糖

36、濃度須依表 3 所定分佈。 葡萄糖濃度須由 血糖監測系統測定。 一旦某一濃度類別所需的樣本數齊全,不可再增加其他樣本至該類別。 表 3 用於系統準確度評估的樣本葡萄糖濃度 樣本百分比 % 葡萄糖濃度 mmol/L(mg/dL) 5 22.2( 400) 唯有未經更動的微血管血液樣本,才能做為葡萄糖濃度 2.8 mmol/L 至 22.2 mmol/L(50 mg/dL 至 400 mg/dL)的樣本。若必須取得最低與最高濃度區間的足量樣本,可依下面所述調整葡萄糖濃度。 為取得葡萄糖濃度 22.2 mmol/L(400 mg/dL)的額外樣本,利用適當之抗凝血劑取得微血管血液樣本後再補充葡萄糖。

37、 調整之樣本對被評估之監測系統的可取代性須加以驗證。 在首次量測之前及末次量測之後,血糖監測系統須從每份樣本取出等份的試樣,依製造商選擇的或現行的量測步驟作量測 (至少二重複 )。 若此種量測步驟並非為血液樣本而設計,亦未指明移除細胞的步驟,收集到樣本後,須立即以 1000 g 離心 10 min 以取得血漿。 7.3.1.3 試劑系統 須檢驗一批或其部分之試劑。若無法取得整套試劑,須記錄所取之材料的部分與狀態。 使用至少 200 份試劑 (至少取自 10 瓶 /包試劑 )。有必要追加量測時,須能從同一批試劑中取用。 若數據顯示每批間的變異性僅為總變異性的次要來源,則可使用同一批試17 CNS

38、 15035, T 1088 劑。否則,在評估系統準確性時,須採用不同批的試劑。 7.3.1.4 血糖計 為減少重複量測的間隔時間,每位受試者可使用一 台以上的血糖計。第7.3.2 節所述的步驟係假設每位受試者將使用兩台不同的血糖計。 若使用兩台以上的血糖計,須依作業準則輪流使用血糖計,讓每台血糖計能量測相同的樣本數。 備考:增加實驗中的血糖計數目能降低每台血糖計個別之影響 (偏差 ),但由於血糖計間差異的影響 (中間精確度 ),變異性反而會增加。 若不同受試者使用同一台血糖計,應清潔血糖計以避免血中病原體的移轉。製造商應提供經確效的清潔步驟並將此清潔資訊包含在使用手冊內。 7.3.1.5 環

39、境 須在 (23 5)的環境下使用血糖監測系統進行量測。 最好在糖尿病門診中心或醫院內使用血糖監測系統量測微血管血液樣本。此類場所通常能使室溫變化在 10內。 7.3.2 評估步驟 下列步驟為評估系統準確性的最低實驗設計。需至少 100 名血糖濃度分佈於表 3 所列測量區間的受試者。 此步驟可調整以配合多批試劑。 每份樣本採用的試劑須來自同一瓶 /包。 每份樣本須進行步驟 (a)至 (f)。 (a) 指定試劑瓶或包的編號 (如 1 至 10)。 (b) 藉皮膚穿刺取得新鮮的微血管血液樣本。 (c) 從樣本取出等量試樣,份量至少能以製造商的量測步驟進行葡萄糖量測兩次。若製造商的量測步驟係專為血漿

40、樣本設計,每份樣本須進行血漿製備步驟 (例如,以 1000 g 離心 10 min 以移除細胞 )。 (d) 從 1 號試劑瓶 /包取出兩份試劑,使用兩台血糖計量測樣本的葡萄糖濃度。 依製造商的指示 (例如直接從受試者的皮膚穿刺取得 )將樣本用於試劑上。若使用調整過的樣本 (如第 7.3.1.2 節所述 ),須以模擬製造商之使用說明所述的步驟,並考量樣本溫度之類的可能影響。 每 10 名受試者更換試 劑瓶或包並確保所有瓶中取出的試劑均用於評估,記錄結果。 (e) 重複步驟 (c),由製造商的量測步驟得到第二次結果。 (f) 評估製造商的量測步驟所得的結果以驗證樣本穩定度。 若這些結果根 據既定

41、的穩定性準則顯示有漂移效應例如,葡萄糖 5.5 mmol/L(100 mg/dL)時,首次與末次結果間的變化 4%,或葡萄糖 5.5 mmol/L(100 mg/dL) 時,首次 與末次結果間的變化 0.22 mmol/l(4 mg/dL),則不可使用該受測者的結果。排除的樣本須以另一份相同葡18 CNS 15035, T 1088 萄糖濃度區間的樣本取代。 漂移準則應與量測步驟的中間精密度有關。若準則太嚴,會導致樣本遭到無謂的捨棄。若太鬆,量測步驟的顯著不確定性將加大。 (g) 取得下一名受試者的樣本,重複步驟 (b)至 (f)。 7.3.3 系統準確度的資料分析與呈現 7.3.3.1 通則

42、 須以下列步驟之一將結果繪製及分析。 須提報下列資訊: (a) 分析之樣本的總數。 (b) 葡萄糖濃度範圍。 (c) 資料的繪圖。 (d) 具信任區間之統計數據的概述。 (e) 排除於統計分析外之任何離群值的概述 (識別離群 值的指引列於ISO 5725-2:1994 與 NCCLS EP5-A),包括判定方法與調查結果。 離群值無法自用來決定最低合格準確度 (第 7.4.1 節 )的資料組中刪除,但應從參數統計數據的計算上排除以免扭曲了集中趨勢與離散估計值。離群值應以不同符號來繪圖。 (f) 統計分析步驟的參考資料。 若以不同的樣本結構單位 (如血漿 )來提報血糖監測系統的結果,在使用者有需

43、要時,製造商須提供轉換之細節及確效資料。 7.3.3.2 系統準確度分析 血糖監測系統之每項結果與參考值平均數 (自變數 )間的差異 (應變數 )須以繪圖表示。 差異圖為描述系統準確度的推薦方法,因其統計假設最少且易於計算符合系統準確度準則之資料點的百分比及 估計偏差。參閱 NCCLS EP9-A232或 Bland and Altman34。 備考: 在低濃度時的百分比差異與濃度關 係圖不適合用於系統準確度的評估。 範例: 圖 1 為血糖監測系統之評估結果的圖示。兩條粗線代表第 7.4節的合格準則。 19 CNS 15035, T 1088 圖 1 系統準確度圖 7.3.3.3 迴歸分析 繪

44、圖時,血糖監測系統的每項結果為應變數,兩次量測之參考值的平均數則為自變數。 x-軸與 y-軸須採用相同刻度與區間。 斜率與 y-截距須以合適的迴歸分析步驟來計算。採用線性迴歸時,須提報偏差估計值 (標準誤差 )(syx)。迴歸線與均等線 (y=x)須放入圖中。 備考 1. 迴歸分析與符合特定統計假設的數 據有關。對迴歸步驟評估之比較的研究,參閱 Linnet 或 Stock。 2. 可從選定之葡萄糖濃度 (如醫療判定濃度 )的迴歸方程式計算偏差。參閱 NCCLS EP9-A2。 範例: 下圖為血糖監測系統之評估的迴歸圖。外圍的兩條線代表第 7.4節提及的合格準則。圖中迴歸線與均等線相疊。 差異

45、性(mmol/L) 葡萄糖濃度 (mmol/L)20 CNS 15035, T 1088 圖 2 迴歸圖 7.4 系統準確度的最低合格準則 7.4.1 系統準確度規定 血糖監測系統產生之結果的最低合格準確度如下。 葡萄糖濃度 4.2 mmol/L(75 mg/dL)時, 95%的個別葡萄糖結果須在製造商量測步驟之結果的 0.83 mmol/L(15 mg/dL) 內,葡萄糖濃度 4.2 mmol/L( 75 mg/dL)時,則須在 20%內。 備考 1. 最低準確度合格準則是基於葡萄糖監測的醫療規定。 2. 此準則適用在使用者接受過適當訓練、器材獲得妥善維護並依製造商的使用方法作必要的調整及對

46、照步驟後所作之系統準確度評估。 7.4.2 資料呈現 計量用葡萄糖濃度(mmol/L) 參考用葡萄糖濃度 (mmol/L)y=0.984x+0.20 R2=0.9596 N=200 21 CNS 15035, T 1088 因適用的準則不同,須分別呈現葡萄糖濃度區間 4.2 mmol/L(75 mg/dL)與4.2 mmol/L( 75 mg/dL)的測試結果。 (a) 葡萄糖濃度 4.2 mmol/L(75 mg/dL)時的結果須以在下列區間內之值的百分比表示: 15 mg/dL)。 (b) 葡萄糖濃度 4.2 mmol/L( 75 mg/dL)時的結果,須以在下列區間內之值的百分比表示:

47、5%、 10%、 15%與 20%。 須列表表示每種濃度區間的結果。表 4 與表 5 為建議的格式。 範例: 表 4 與表 5 為第 7.3.3.2 節與第 7.3.3.3 節的評估結果中,從 100 名受試者取得的 200 項結果。用來判定合格度的資料和準則以斜體字呈現。 表 4 葡萄糖濃度 4.2 mmol/L(75 mg/dL)時,呈現系統準確度的範例 0.28 mmol/L以內 0.56 mmol/L以內 0.83 mmol/L以內 ( 5 mg/dL以內 ) ( 10 mg/dL以內 ) ( 15 mg/ dL以內 ) 18/40(45%) 28/40(70%) 38/40(95%)

48、 表 5 葡萄糖濃度 4.2 mmol/L(75 mg/dL)時,呈現系統準確度結果的範例 5%以內 10%以內 15%以內 20%以內 36/160(22%) 78/160(49%) 136/160(85%) 156/160(97%) 7.4.3 系統準確度評估 須以 100 名受試者之全部 200 份的結果 (包括任何視為統計離群值的結果 )來判定血糖監測系統是否合格。葡萄糖濃度 4.2 mmol/L(75 mg/dL)之合格結果的數目須加總至葡萄糖濃度 4.2 mmol/L( 75 mg/dL)之合格結果的數目,以判定合格結果的數目。 備考 1. 第 7.4.2 節的範例中,在葡萄糖濃度

49、 4.2 mmol/L(75 mg/dL)時, 40份低血糖樣本中,有 38 份在 0.83 mmol/L( 15 mg/dL)以內。葡萄糖濃度 4.2 mmol/L(75 mg/dL)時, 160 份樣本之中,共有 156 份在參考值的 20%以內。因此, 200 份樣本中,共有 194 份 (97.0%)在第 7.4.1 節定義的最低合格準則內。 2. 每一濃度區間的樣本不足,無法有效評估特定濃度是否合格。 8. 使用者操作血糖監測系統之評估 8.1 通則 使用者操作血糖監測系統之評估的目的在於展現使 用者在僅有監測系統例行提供的說明和訓練資料下,有能力使用血糖監測系統並獲得有效的葡萄糖濃度結果。 製造商在販售新型血糖監測系統之前須先進行使用者操作血糖監測系統之評估。 備考:醫療專業人員若想在醫療環境下證實血糖監測系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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