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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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9 及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侵犯财产罪2 职务侵占罪3 挪用资金罪4 挪用特定款物罪二、简答题5 如何理解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6 简述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7 抢夺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8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可能构成犯罪?9 胁迫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10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1 试论“携带凶器抢夺 ”。12 试论抢劫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界限。13 保险诈骗罪及与一般诈骗罪的相互关系。14 某山区农民刘甲因左眼失明,容貌丑陋,年近 40 尚未娶亲。刘甲经人介绍以5000 元从人贩子手中买回一被拐卖的湖南籍妇女,当晚刘甲

2、强迫该妇女拜堂成亲,并欲与该妇女发生关系。该妇女誓死不从,刘甲遂将其推入柴房,用铁链将门锁死,并扬言:“不乖乖地听话做我老婆,就关你一辈子!”10 天后,刘甲闯进柴房欲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该妇女奋力反抗,大声呼救。声音招来刘甲弟弟刘乙,妹妹刘丙。刘甲骂道:“ 笨蛋! 看什么? 还不赶快过来帮忙!”于是刘乙上前按住该妇女的脚,刘丙按住该妇女的手,刘甲对其实施了强奸。两天后,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派民警前来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刘甲手持两把菜刀,堵在门口扬言:“女人是我花钱买回来的,不拿钱休想放人!”双方僵持中,刘乙趁人不备,翻墙到村里大喊: “公安局到我家抢人了!”纠集了数十人将民警团团围住,达

3、5 个小时之久。民警无奈之下,只好撤回。当夜刘甲与刘乙、刘丙商量,认为如果民警再来,很可能会人财两空,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把被收买的妇女卖掉,刘乙、刘丙表示同意,于是刘甲与刘乙连夜将被拐卖的妇女转移到邻县,托人以 3000 元将其卖掉,因买主手头现金不足,当夜刘甲和刘乙只取回 2000 元,剩余部分由刘丙 3 日后取回。问:刘甲、刘乙、刘丙三人的行为各构成什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构成,其各自地位如何?15 农民赵某 1987 年与王某结婚后,王某一直未生育。2008 年 12 月,赵某趁去东北某市作生意之机,将一个在家门外玩耍的 4 岁男孩骗走,欲带回家收养。但在路上男孩又哭又闹,赵某心虚

4、,怕事情败露,遂将男孩放在野外人迹罕至处,只身返回,后来男孩被冻饿致死。问:对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请说明理由。15 被告人王某系某保险公司的驾驶员。1997 年 6 月 17 日晚,某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在县内一交通干道设若干关卡检查过往车辆。当晚 6 时许,王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经过一关卡时,站在机动车道的值勤民警示意王某停车检查,王某为急于赶路没有停车,而是以每小时 100 公里左右的速度继续向前行驶,并连续闯过了两个关卡,没有停车。在前方执行公务的人员分别站在路障之间的空档处。其中,民警陆某站在该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接近人行道处。王某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

5、车指令,驾车冲向非机动车道陆某所站之处的路障,致使汽车撞倒陆某并将陆铲上车盖,汽车挡风玻璃被撞破。王某撞人后并未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离现场。陆某被撞翻滚过车顶坠落于距撞击点 20 米处,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16 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致陆某死亡的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是什么?为什么?17 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司法机关在处理此案时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18 人民法院在 1997 年刑法实施以后审理此案,是应适用 1979 年刑法,还是适用1997 年刑法定

6、罪处刑? 为什么 ?19 被告人杨某,男,30 岁,农民。杨于某日深夜潜入一青年夫妇的住所,趁该夫妇熟睡之机,将其三个月的婴儿盗走,次日到邻县一村庄以 3000 元的价钱卖给另一农民,正在点钱时,被婴儿的父亲循迹赶到现场,将其抓获。对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并说明理由。19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

7、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20 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21 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22 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23 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24 张某拦住出租车司机李某的汽车,上车后,持刀威逼李某交出财物。李某当时身上只有几百元钱,张某觉得不够本,就逼迫李某开车回家,劫持李某到李某的家中,拿走 3 万元现金。然后又拿着李某的定期存单,挟持李某到银行中取出 10 万元现金。另有一个 20 万元的存折一时无法将钱取出。张某把存折交还李某,但要其写一张 20 万元的欠条。李某被迫写了欠条后,张某才放了

8、李某。对于本案张某应当构成什么罪? 应当适用哪一档次的刑罚 ?25 陈某被两人追杀,迫不得已之下,抢了正在行驶的丁某的摩托车(丁某摔在地上,未受伤),逃命而去。待行驶到安全的地方,陈下车,撬开车的后面工具箱,发现现金 3000 元以及一张未到期的活期存单,陈顿生歹念,将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将摩托车推下山去,随后陈某用伪造的身份证取出了存单中的现金。问题:分析本案中陈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25 被告人孙某、刘某于某日到某集市上闲逛,在一旧自行车交易处,孙某发现一外地人的小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金,便起了邪念,与刘某商量把那人的钱“弄过来” ,刘表示同意。二被告人便尾随其后,伺机行动,当该外地人走

9、到一人少处,孙某急步上前,从背后将其撞倒,并致外地人的手提包掉在地上,刘某将小手提包抓到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包内装有 8000 元现金)但刚走出该市场,他们即发现背后有三名警察闻讯追来。二被告人慌不择路,飞速逃跑,很快跑进乡间小道。警察紧追不舍,二被告人万般无奈,只得将提包扔人路旁杂草丛中。正在树丛中小便的胡某目睹了这一切,捡起钱包就跑,试图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后被警察抓获。问:26 二被告(孙某、刘某) 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还是抢劫罪?请说明理由。27 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9 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正确答案】 侵犯财产罪,是指

1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2 【正确答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3 【正确答案】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4 【正确答案】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

11、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二、简答题5 【正确答案】 由于以暴力相威胁既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也是胁迫性抢劫的手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时二者容易混淆。主要区别在于:(1)威胁的内容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既包括实施暴力行为。如伤害、杀害,还包括揭发隐私、破坏名誉、毁坏财产等;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仅限于对被害人人身实施暴力行为。(2)威胁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所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们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而抢劫罪的威胁所侵害的对象只能是财物的

12、所有人、保管人本人。(3)威胁的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可以是直接向被害人口头或者书面提出,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间接提出,没有特别的限定;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口头提出。(4)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财物,也可以限期交出;抢劫罪则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5)实施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对于敲诈勒索罪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将来威胁的内容才付诸实施;而抢劫罪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则当场实施暴力。(6)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性利益;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7)威胁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

13、的威胁行为以使被害人产生畏惧、交出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的意志自由和一定的延缓余地;而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使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没有延缓的余地。(8)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才构成犯罪;而抢劫罪的构成则无此结果的要求。【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6 【正确答案】 在日常经济交往中,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借贷纠纷。一般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分析来认定:(1)是否存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一般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熟知、信任的人之间,而诈骗一般不存在这样的前提基础。(2)发生原因不同,一般借贷往往是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偿付的情况,而诈骗则是编造虚假事实,骗

14、取信任以达目的。(3)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不同。一般借贷关系,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大肆挥霍或者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根本不可能归还,同时也根本无归还之意。(4)借用人对于不能按期归还的态度,有无归还的诚意和实际行动。一般借贷关系中,借用人会积极争取按期归还,即使确实无力按时归还,也会继续努力,履行归还的义务。而以借贷为名诈骗则没有归还的意图,也不可能有归还的实际行为。最后,应当强调指出,区分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具体问题的判断上,应当把上

15、述几方面的事实,以及案件的其他事实联系起来,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切忌主观性和片面性。【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7 【正确答案】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并且是有形物。(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其持有的或管理下的财物。抢夺与抢劫都具有公然性,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的方法。(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

16、以成为本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8 【正确答案】 可能。刑法修正案(八)为了加大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专门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增加一个条文作为惩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1)适用条件: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个人或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刑罚适用:犯罪主体为个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17、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减免刑罚的适用条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 月 6 日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9 【正确答案】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二者在客观上都使用威胁手段,但威胁的内容、方式等明显不同。1从威胁的

18、内容看,前者仅限于以暴力相威胁;后者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张扬隐私、毁坏财物等相威胁。2从威胁的方式看,前者只能由犯罪分子面对被害人当场口头发出,后者可以由犯罪分子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通过他人提出。3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看,前者具有当场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后者不具有当场实施的现实可能性。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前者只能当场取得财物,后者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在发出威胁后的一定期限内取得财物。【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10 【正确答案】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根本区别在于

19、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并非构成本罪的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了自己,必须在 3 日内赔偿他 2 万元,如不答应,日后一定要杀死乙。甲虚构了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 2 万元,而是以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

20、付 2 万元,应定敲诈勒索罪。【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11 【正确答案】 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属于特别规定,而非注意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就以抢劫罪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首先。虽然刑法同时规定了抢劫罪与抢夺罪,但对于这两个罪的区别,在理论上没有特别的争议,在实践上不存在难以分辨的现象,刑法完全没有必要设置注意规定。其次,刑法所规定的是“ 携带” 凶器抢夺,携带凶器与使用凶器具有原则区别;易言之,携带凶器抢夺原本并不符合刑法第 263 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刑法第2

21、67 条第 2 款的规定,司法机关对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只能认定抢夺罪,而不会认定为抢劫罪。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仍然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以抢劫罪论处,就说明本款属于特别规定,而非注意规定。(二)凶器的含义与认定。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具。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器具,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器具,不属于凶器。例如,行为人为了盗窃财物而携带的用于划破他人衣服口袋、手提包的微型刀片,就不宜称为凶器。凶器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的概念。一般来说,凶器属于犯罪工具,但犯罪工具并不一定是凶器。例如,用于撬门扭锁的万能钥匙。虽然可谓犯罪工具,但由于它不是杀伤他人

22、的器具,故不属于凶器。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将犯罪工具限定为犯罪人已经或者正在用于犯罪的工具,那么,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中的凶器就不是犯罪工具;因为如后所述,第 267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只是携带凶器,而不要求使用凶器。凶器与违禁品也不是等同的概念。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器具。性质上的凶器无疑属于刑法第 267 条第 2 款规定的凶器,毋需赘言。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的方法来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器具。如家庭使用的菜刀,用于切菜时它不是凶器,但用于杀伤他人时则是凶器。某种器具是否凶器,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

23、一,器具的杀伤机能的高低。第二,器具供杀伤他人使用的盖然性程度。第三,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该器具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第四,器具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三)携带的含义与认定。所谓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携带行为只要发生在抢夺行为之前并且于抢夺时仍然携带着凶器即可。因此,通常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事先准备好了凶器,出门后便一直携带,然后伺机抢夺;二是行为人在抢夺之前于现场或现场附近拾获凶器(如捡起路边的铁棒等),然后乘机抢夺。携带与持有不同,关键区别在于:持有只要求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而不要求

24、行为人可以时时刻刻地现实上予以支配;携带则是一种现实上的支配,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或器具。携带凶器应具有随时可能使用或当场能及时使用的特点,即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从文字来看,携带一词的实质含义是现实上的支配,行为人对某种物品没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时,很难认定为现实上的支配,因而难以认定为携带;从实质来看。即使刑法第 267 务第 2 款属于特别规定,但它也是具有实质合理性的特别规定;只有当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随时可能发展为抢劫行为时,才宜适用该规定。因此,行为人虽然支配着某种凶器,但在抢夺现场不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的,不得认定为携带凶器。只要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在客观上就符合了携

25、带凶器的条件,因此,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将凶器暴露在身体外部),也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暗示自己携带着凶器。如果行为人使用所携带的凶器强取他人财物,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直接适用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只有当行为人在携带凶器而又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的,才适用第 267 条第 2 款的规定。【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12 【正确答案】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体是复杂客体(也称双重客体) 。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

26、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3)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是抢回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不构成抢劫罪。(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这两种罪,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都使用威胁手段,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但二罪在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内容、方式、时限方面有明显区别:第一,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是以

27、杀人、伤害等暴力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除前述内容外,还可以以揭发隐私、毁坏财产相威胁;第二,从威胁的方法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面来实行,一般是用言语或动作来表现,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行,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写信表示威胁;第三,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如果被害人不交村财物,行为人就会当场加以杀害或伤害,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具有一定的时间性与空间性,并不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第四,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实施威胁、要挟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取得

28、。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客体不尽相同。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绑架罪的客体为单一客体,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第二,犯罪目的不同。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绑架罪则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13 【正确答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14 【正确答案】 (1)刘甲的

29、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刘甲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的行为依照刑法第 241 条第 5 款的规定,其行为已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转化为拐卖妇女罪,其整个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因此刘甲强奸被收买妇女的行为不应当依照刑法第 241 条第 2 款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而应当适用刑法第 240 条第 1 款第 3 项的规定,作为对其判处较重法定刑的量刑情节。同时刘甲将被拐卖妇女关在柴房长达十数日,非法剥夺、限制其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刘甲持菜刀以暴力相威胁阻碍公安干警执行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2)刘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刘乙参与出卖被收买妇

30、女的策划,并参与出卖活动,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刘乙又聚集多人阻碍民警解救被收买的妇女,作为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由于刘甲的整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转化为拐卖妇女罪,而且刘乙也参与出卖被收买妇女的犯罪,因此刘乙协助刘甲强奸被收买妇女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不以强奸罪论处,而应当作为适用拐卖妇女罪较重法定刑的量刑情节。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刘丙协助刘甲强奸被收买妇女的行为。(3)刘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她参与了出卖被收买妇女的行为并以取回赃款的形式参与拐卖被收买妇女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4)刘甲、刘乙、刘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在

31、共同犯罪中刘甲、刘乙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刘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5 【正确答案】 赵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赵某出于收养的目的将男孩骗走,且已经使其脱离了监护人的掌控范围,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构成拐骗儿童罪的既遂。因为男孩的哭闹使赵某心虚,怕事情败露而将男孩放在野外人迹罕至处,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男孩因得不到救护而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这一后果的出现,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构成杀人罪。赵某应当以拐骗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32、、民主权利罪16 【正确答案】 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致陆某死亡的后果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王某在闯关之后,已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高速驾车逃逸,在看到陆某的停车指令时,反而驾车冲向非机动车道陆某所站之处的路障,可以认定,王某对自己的这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是明知的;当陆某被撞以后被铲上车盖,将汽车挡风玻璃撞碎,王某反而加速逃离现场,据此可以认定,王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陆某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态度,属间接故意。【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7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比较合适,因为从案例中看,王某在冲撞陆某之前,已经认识到当时只可能撞到陆某一人

33、,这可以从王某驾车冲向陆某所站之处的路障这一行为看出,也就是说,王某的行为不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其可能伤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因此不宜将王某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王某对自己高速驾车可能发生撞死陆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而且从撞到陆某以后,反而加速逃逸来看,王某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又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主观上是一种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要求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王某的心理态度和此要求明显不符,也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前所述,王某对自己的行为造成陆某死亡主观上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犯罪

34、行为,撞到陆某后逃逸,致使陆某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因此,对王某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是比较合适的。【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8 【正确答案】 如果人民法院是在 1997 年新刑法实施以后开始审理此案,就涉及到适用新刑法还是适用旧刑法的问题,也就是新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我国是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新刑法。【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9 【正确答案】 杨某应定拐卖儿童罪。我国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杨某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对于

3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拐卖儿童罪之认定,应以盗窃之既遂为拐卖儿童罪之既遂。而不应以出卖之既遂为认定标准,当然由于其被抓获,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20 【正确答案】 对于犯罪未遂,从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

36、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李某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而不能将保险柜打开,他的行为未实行终了,故而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李某不能将保险柜打开,是由于其本人的主观能力有限,并非李某对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如将配电柜误以为是保险柜,因而是能犯未遂。【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21 【正确答案】 刑法第 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以抢劫罪处罚。【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22 【正确答案】 李某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故而不是犯罪未遂而是犯罪预备。【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23 【正确答案】 在抢劫行为

37、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24 【正确答案】 张某构成抢劫罪。其具有刑法第 263 条规定的入户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的加重情节,应当适用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张某为了抢到更多的钱而将被害人劫持到被害人家,就是进入他人住户进行抢劫。此外还具有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加重情节。应当注意的是张某劫持李某出租车对其进行抢劫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会议关于在小型出租车是抢劫能否认定为“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的问题的研究意见 的精神,这种抢劫不是针对众多乘客实施的,

38、因此,不同于威胁众多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的犯罪案件,不能认为是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本题中张某劫持李某出租车,持刀向其索要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以胁迫的方式强取他人财物的特征,除了当场抢得的几百元钱外,还劫持李某回到李家进一步抢劫,虽然其对不能及时兑现的 20 万元的存折采取了强迫李某写欠条的方式,表面上符合敲诈勒索事后取得财物的特征,但对这一行为,应当综合前面的劫持和强取存单的行为,综合认定为一个抢劫罪,只不过是行为表现方式的不同,不是数罪。【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25 【正确答案】 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39、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题中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迫不得已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较大的合法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陈某将工具箱内的 3000 元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题中陈某在逃到安全的地方后,擅自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撬开,将工具箱内的 3000 元现金和定期存单据为已有,因而构成盗窃罪。但是,注意盗窃的金额并不包括定期存单,因为虽

40、然陈某将存单据为已有,可是陈某并不能实际占有。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钱取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伪造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和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陈某只定为诈骗罪。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题中陈某故意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因而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26 【正确答案】 对孙、刘二犯应定抢夺罪,因为他们的行为具备抢夺罪的特征: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

41、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是乘人不备,从后面上去把被害人撞倒,夺走手提包,取得财物。这种行为不属于抢劫罪中的使用暴力,抢劫罪的使用暴力是直接针对控制财物的被害人使用暴力,被害人知道有人为抢劫其财物而对其使用暴力,因此决定对财物放弃控制或实施反抗。本案中,被害人不知情,二被告人也没有当面威胁、胁迫被害人,因此只具备抢夺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因此,孙、刘二犯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27 【正确答案】 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他目睹了警察抓罪犯的过程,知道罪犯扔到草丛中的提包是赃物,而且他应当知道这一财物的控制权是掌握在警察手中的,为非法将其占为己有而实施了捡拾、逃跑等行为,所以,从主客观方面都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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