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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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3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甲、乙、丙三人合伙做生意,在年终结算时,乙由于手头没有足够的现金,打算用汇票进行结算。乙开出了一张金额为 10 万元的汇票,出票后 3 个月付款。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丙拿到汇票后向甲进行了承兑,二周后,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夜总会,后该单位不慎将背书栏签有单位公章的该汇票丢失,该单位负责人立即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该汇票遗失后被丁拾到,并以被背书人的名义到某音响公司的经销处购买了一批音响,将汇票背书给音响公司。音响公司在汇票到期时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不付款,音响公司遂对所有前手发出了追索通知。问:(1)

2、音响公司是否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2)音响公司是否可以对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3)甲是否可以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2 某鲜花店因出售大批量的花篮,得到一张收款人为该鲜花店、票面额为 15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该店背书转让了这张汇票。经过若干次背书后,这张汇票最后流通到某公司,当该公司持票请求付款时,付款银行拒绝付款,理由有二:一是票据从出票日起已经过了一个月;二是票据上的背书不连续。问:(1)该花店的背书为有效背书,请列举出有效的转让背书必须记载哪些事项?(2)一张银行汇票如果从出票日起超过 1 个月的话,就不能得到票款了吗?(3)什么是连续背书 ?连续背书的法律效力如何?3 2010

3、年 9 月 3 日,双喜电器公司的董某在办事途中不慎将本单位一张印章齐全、但未填写收款单位、金额、日期的现金支票遗失。单位负责人获悉情况后立即向开户行办理了挂失手续。9 月 17 日,某建材公司的田某拿着 1 张金额为 5 万元的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工作人员经查证发现该支票系 2 周前双喜电器公司的挂失支票,遂拒绝付款。田某指出该支票系某付款单位今日上午提货后立即填写的,不可能在 2 周前便已挂失。银行办事人员拿出挂失凭据,于是双方各执一词,均认为自己有理有据,争执不下,后建材公司诉至法院。问:银行是否可以受理空白现金支票的挂失? 为什么?4 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 1 百万元人民币,

4、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 2 百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 如何判断空头支票?(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 为什么?(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5 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 3 月 11 日签发一张同城普通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的会计在支票左上角划了两条平行线,于 3 月 13 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问:(1)持票人丙公司能否要求付款银行支付现金? 为什么?(2)付款银行能否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为什么?(

5、3)丙公司于 3 月 23 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能否拒绝付款?为什么?(4)如果银行不予付款,甲公司能否免除票据责任?为什么?6 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 100 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 200 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 如何判断空头支票?(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 为什么?(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7 某厂女工王某于 2006 年 6 月 22 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 10 年期简易人身保险 15 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

6、年 12 岁。保险费按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零八个月后,王与被保险人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后王仍自愿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9 年 2 月 20 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 月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问:(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2)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

7、为什么?(3)保险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二、论述题8 试论述保险的特征。9 试述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三、名词解释10 支票11 空头支票12 保险13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武汉大学 2005 年考研真题)14 保险价值15 再保险合同(中国人民大学 2008 年考研真题)16 保险人17 受益人18 索赔、理赔(华东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四、简答题19 简答本票的法律特征。20 简答本票出票的效力。21 简答支票的种类。22 简答支票与汇票的异同。23 简述保险利益。24 简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年

8、考研真题)25 简述保险利益的意义。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3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音响公司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票据法第 12 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由此可见,票据法保护正当持票人和善意持票人。本案中的音响公司是从丁手中受让的票据,其在接受票据时,票据本身没有缺陷,票据背书也是连续的;尽管丁的票据是捡来的,背书有伪造的成分在内,但音响公司对这一切毫无知晓,也不可能知晓,因此,应当认定音响公司为善意持票人,故

9、其享有票据权利。(2)可以。 票据法第 68 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由此可见,票据的追索和一般的民事追索不同,是不受顺位和人数的限制的,故本案中的音响公司可以对其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3)可以。一般情况下,承兑人应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但票据法第 15条第 2 款规定:“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第 57 条第 2 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

10、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据此,本案中的甲要对持票人作拒绝付款的处理,否则要对已经办理挂失的夜总会负赔偿责任。【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1)有效的转让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人签章。(2)一张银行汇票如果从出票日起 1 个月之内没有请求付款,持票人仅丧失追索权,并不因此丧失付款请求权。所以不能说,超过了 1 个月,就不能得到票款。(3)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收款人开始,到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全部背书,其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一定是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由此而使前后背书相接,不发生间断。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要求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才能由

11、此表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并依该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则可以主张对物抗辩,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知识模块】 商法3 【正确答案】 不可以。根据票据法第 85 条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第 85条又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本案中双喜电器公司丢失的支票冬管印章齐全,但欠缺收款单位、金额和日期。收款单位和金额在完成出票行为之前均可依授权补记,而日期是必须记载于票据,不得授权

12、补记的。仅此一点,就可以断定双喜电器公司丢失的支票还处于无效状态。既然丢失的支票无效,该单位申办挂失,开户银行受理挂失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票据法第 15 条规定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是针对已签发的有效票据而言的。因此,本案中的银行对空白支票的遗失受理挂失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商法4 【正确答案】 (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空头支票。根据票据法第 87 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

13、不是票据债务人。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如果是空头支票。则付款人不承担付款义务。(3)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知识模块】 商法5 【正确答案】 (1)不能。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后即成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2)不能。甲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票据的原因关系,根据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基本原理,原因关系的解除不影响票据的效力。(3)可以。我国 票据法规定同城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内提示

14、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4)不能。我国 票据法规定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而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情况下,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知识模块】 商法6 【正确答案】 (1)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2)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3)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知识模块】 商法7 【正确答案】 (1)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

15、合理。因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法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案中,受益人不是王某,故王某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2)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合理。因为乙虽然不是保险金受益人,但其是甲的抚养人和法定代理人,故乙虽然无保险金请求权,却能够代替甲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事故发生时有无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本案王某投保时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对贺某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事故发生时,

16、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4)这笔保险金应付给甲。因为甲是未成年人,而乙既是其监护人,又是其抚养人,故由乙代替甲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知识模块】 商法二、论述题8 【正确答案】 作为商行为的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的自愿性。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保险行为,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它以当事人自愿为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为此,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自愿订立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2)保险的有偿性。作为商行为之对价,保险人提供保险,以投保人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商事保险是商事

17、保险公司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因此,保险是有偿的。它区别于慈善事业。慈善事业以救济贫穷对象为目的,它所实施的活动不收费用,属于赠予行为,其性质是无偿的。(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所谓双向,是指双方在法律上互为权利义务关系。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约定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彼此互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同时,享有获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获得收取保险费权利的同时,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当然,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即享受权利的主体会发生变化,但这不改变保险双向性的法律特征。在这方面,保险与单向行为的慈善事业也不一样。慈善机构在遇有灾害事故发生时,是否给予救济、救济多

18、少及采取何种形式都由慈善机构自主决定,不受被救济方条件、要求和法律的约束。此外,保险的保障对象是特定的、稳定的,这种权利只有参加投保的人才能享有,而慈善救济的对象可以是不确定的。(4)保险的损益性。所谓损益,是指利润与亏损并存。保险是一种典型的损益性商行为。投保人以较少的支出换取较大的经济上的保障,即在投保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并出现约定的情形,投保人获得的保险金往往和支付的保险费大相径庭;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将不能收回。对于保险人而言,其情形则相反。因此,几乎在每一项具体的保险业务中,保险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获利与亏损的问题。(5)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保险金的

19、支付具有或然性,即它是不确定和偶然的。它只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即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或期限到来时,才支付保险金。这与储蓄人对其存款到期可向银行提取确定的本息的行为不同。(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所谓互助,是指经济利益上的彼此帮助和风险的共同分摊。保险从效果上看它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众多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所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是单个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受益人获得经济补偿的资金来源和基础。【知识模块】 商法9 【正确答案】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者保险人的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人。我国保险法第 125 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

20、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保险经纪人,又称保险掮客,是指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代其与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1)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登记领证。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未取得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书、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领取营业执照,不得经营业务。(2)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执业限制。领取证书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以凭查核。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代理人登记簿以便加强监督和管理

21、。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未取得经营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经纪业务活动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商法三、名词解释10 【正确答案】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2) 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3)支

22、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4) 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知识模块】 商法11 【正确答案】 支票的出票人在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签发的支票,或者出票人超过资金关系中的约定范围签发的支票,就是所谓的空头支票。【知识模块】 商法12 【正确答案】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知识模块】 商法13 【正确答案】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

23、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必须明确记载于合同,据以判断投保人对其有无保险利益,并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所要体现的价值,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知识模块】 商法14 【正确答案】 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知识模块】 商法15 【正确答案】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而订立的合同。【知识模块】 商法16 【正确答案】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24、险金责任的保险人。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保险人仅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保险组织;其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期间享有保险费请求权;其三,保险人在承保危险事故发生后依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负有损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知识模块】 商法17 【正确答案】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并不是每个保险合同关系中必有的对象,在人身死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常会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金受领人。受益人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其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其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其四,受益人不

25、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知识模块】 商法18 【正确答案】 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索赔是被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原则上应当由被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享有索赔权。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处理有关保险赔偿的工作。理赔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关键环节,保险人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理赔。区别:(1)索赔和理赔的主体不同。索赔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理赔的主体是保险人。(2)索赔有时间限制;(3) 索赔需要提供证据。【知识模块】 商法四、简答题19

26、 【正确答案】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本票同汇票、支票一样,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即本票也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2)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区别于汇票、支票的根本所在。在汇票和支票中,原则上存在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自己一般不负付款责任,而是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而在本票中只存在两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自己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由此,汇票和支票又

27、称委付证券,本票则称自付证券。(3)本票是出票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的票据。本票的到期日不以见票即付为限,可以由出票人指定一定的付款日期,因此本票与汇票一样,也是一种信用证券。这一点与见票即付的支票不同。【知识模块】 商法20 【正确答案】 本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承担的责任以及收款人因此享有的权利。对出票人来说,出票人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责任。出票人的这种付款责任是第一次的责任,出票人是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这种付款责任是一种无条件的责任,本票届至到期日,出票人必须对持票人付款,对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这种付款责任又是一种绝对的责任,出票人的付款义务不因持票人对其权利的行使

28、或保全手续的欠缺而免除。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80 条的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的,虽然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然可以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出票人的付款责任还是一种最终的责任,即出票人一经付款,全部本票关系就归于消灭。对于收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收款人及以后的持票人就取得本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由于本票无承兑制度,本票一经出票,主债务人就是确定的,因此收款人取得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这一点与汇票不同。汇票在经付款人承兑前,不存在主债务人,收款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经付款人承兑后,该期待权才转化成现实权。至于本票收款人因出票行为取得的追

29、索权,则与汇票相同,即只有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知识模块】 商法21 【正确答案】 支票包括以下种类:(1)以支票上记载权利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支票。我国票据法第 85 条并未将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该法第 87 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说明我国票据法是承认无记名支票的。(2)以支票的付款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83 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

30、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3)以支票当事人是否兼任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变式支票又有对己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指己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和受付支票(出票人以付款人为收款人)三种。我国票据法也承认变式支票。如票据法第 86 条第 4 款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知识模块】 商法22 【正确答案】 支票与汇票之间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支票和汇票都是委付证券;支票和汇票都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出票、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如法

31、律没有专门规定,则可以参照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和汇票之间又有很多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知识模块】 商法23 【正确答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的场合,体现为经济上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在人身保险的场合,体现为人身依附或者信赖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须具有适法性、确定性、可计算性和公益性。所谓适法性是指保险利益应当能够构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利益,并为法律所承认和受法律的保护。确定性是指投保人或者

32、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可计算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唯独具有金钱价值并可以加以计算的,才能构成保险利益。公益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为社会公益所追求。人身保险中,除了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具有保险利益是没有疑问的之外,确认投保人对他人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保险利益,须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或根据利益原则,或根据同意原则,或根据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我国的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实行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投保人对被保

33、险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本人。(2)家庭成员。但是,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以外,投保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3)同意。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无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4)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知识模块】 商法24 【正确答案】 保险法

34、第 5 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运用和发展。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功能。这是由保险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一,保险事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保险人的赔付无疑地为偶然事件所左右。第二,保险人在承保时,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一无所知。需要承保人如实陈述和说明。第三,该保险标的在投保后的多数情况下仍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该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当事人应以善意、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二,平衡保险当事人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因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的交易动机、交易基础和交易目标,加之保险活动的复

35、杂性、专业性的特性以及保险活动主体判断能力、预见能力的局限性,当事人在交易中往往不能详尽、周全地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纠纷的发生也就因此不可避免。每逢此法律真空地带,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就能起到平息争议、补充漏洞的作用。第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公平正义的要求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以弥补保险立法的缺陷与不足。 【知识模块】 商法25 【正确答案】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将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之所以重视保险利益,其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1)可以防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保险与赌博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保险利益。如果

36、允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就意味着随意以别人的财产或身体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不蒙受任何损失而获得保险金。这样,保险就失去补偿损失的意义而成为赌博,不仅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而且会损害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2)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是一种人为的危险,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能获得赔款,就可能有意识地制造危险。保险利益则消除了产生道德危险的根源。(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它使保险人的赔偿有了一个客观的标准,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因投保而得到额外的利益。当然,人身保险有所不同。由于人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因而保险利益与保险金额并无关系。只要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当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时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可依照保险金额获得赔偿。【知识模块】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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