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2004 年 4 月 30 日,A 钢材厂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广告,称本厂现有 12mm 韩国产薄钢板 400 吨,拟以低于市场定价 200 元吨的优惠价格出售,5 日内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款到后本厂立即负责送货,过期广告作废。甲公司见报后认为有利可图,遂于当日即给 A 厂发去一份订单写明购买 100 吨,并进一步明确最迟 5月 10 日必须送到,并按 7800 元吨价格将款项通过银行汇给 A 厂。A 厂于 5 月1 日收到订单,5 月 2 日收到银行汇款,A 立即发传真给甲公司:钢板以 8000 元吨计价,请补清余款,款到 5
2、 日内将货送到。甲公司收到传真后认为:由于当前的钢材市场定价为 8000 元吨,因此 A 厂 8000 元吨的价格并无优惠,就于 5 月3 日以传真回复:“ 价格与广告所载不符,当前市场定价为 8000 元吨,请依 7800元吨送货。” 但是由于 A 厂职员疏忽,未将传真及时送达 A 厂厂长。5 月 4 日,乙公司派人买走钢板 60 吨后,A 厂还剩 90 吨钢板待售。 5 月 5 日 A 厂厂长才看到甲公司 5 月 3 日发来的传真,立即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提出价格,但只能先送去90 吨,余货 15 日送到,同时派车将 90 吨钢材给甲公司送去。该车钢材于 5 月 9日送到。甲公司认为 A 厂
3、未按约定数量送货因而拒收货物并要求 A 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运用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4 月 30 日 A 厂广告及甲公司订单是什么性质 ?为什么?(2)A 厂与甲公司是否成立了合同关系? 若已成立,其成立及生效的时间为哪一天?(3)5 月 2 日和 5 月 3 日 A 厂与甲公司双方的传真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4)甲公司可否拒绝接收货物,为什么?(5)假设甲公司 5 月 3 日传真还有以下内容:“ 可以延长送货期限至 5 月 15 日。”5月 4 日薄板的市场价涨至 8200 元吨,甲公司立即于 5 月 5 日又发出一份传真:现收回 5 月 3 日的传真。同意你厂 5 月 2 日传真
4、内容。A 厂厂长于 5 月 5 日先后看到这两份传真。甲公司 5 月 5 日的传真具有什么性质?2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高档西服的买卖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磋商。5 月 8日甲公司首先提出该批西服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询问乙公司能否提供。乙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就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且提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并于 5 月 10 日将上述内容告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于 5 月 11 日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同意,乙公司遂以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之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5 月 12 日,乙公司董事长在位于 A 地的乙公司大楼内,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将合同书寄往甲公司所在地
5、 B 地,同日,鉴于履行期限较紧,乙公司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西服迅速交丙公司装车运往乙公司。因甲公司董事长在C 地出差,甲公司遂派专人将收到的合同书送往 C 地,5 月 15 日,甲公司董事长在合同书上签字。此前,5 月 13 日,乙公司提供的西服由丙公司运抵乙公司所在地 B 地,乙公司于当日接收货物完毕。则:(1)合同于何时成立?(2)若乙公司之西服于 5 月 16 日运到并由乙公司接收,则合同于何地成立;合同于何时成立?(3)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未作约定,应如何处理?(4)本案中,若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山洪暴发,汽车连同西服一并卷入洪水,就这批灭失的西服,损失应由谁承担?3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传真
6、,称:“ 现有牌高标号水泥一批,价格优惠,每吨仅 200 元;存货不多,欲购从速。”乙公司随即回电“ 需水泥 50 吨,于 7 月 9 日在贵公司处提货,”(传真)。甲公司立即回复“同意,但 7 月 9 日为周末,请于 7月 10 日来提货。”(传真)但是,由于通讯线路故障,该传真被延误了一周于 7月 16 日方到达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未再与甲公司联系。7 月 10 日,甲公司将 50吨水泥从位于外地的库房拉到公司院内,但始终未见乙公司派人来提货。7 月 11日,突然天降暴雨,堆放在院内的水泥虽经努力遮掩但仍被雨淋泡变质,不能使用。则:(1)三个传真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甲乙公司间的合同是否
7、成立? 应自何时成立?为什么 ?(3)水泥毁损所受的损失应由谁负担? 为什么应由其负担?(4)本案中,若传真 称:“我公司急需 50 吨水泥,于三日后赴你处提货”,甲公司收到后立即组织人员将 50 吨水泥包装完毕,并做好装车准备,但在甲公司次日回电承诺前,乙公司传真告知:“已从他处购得水泥原要约撤销。” 则此撤销效力如何?为什么?若此撤销有效,则发生什么法律后果?4 李某赴外地出差,晚间前往旅馆投宿。办理住宿手续时,服务员拿出一张印制好的“住宿须知 ”请李某过目,而后请李某签字同意,其中一条写明“除日用必需品外的贵重物品,请交由总服务台统一保管,否则,若遗失本店概不负责”。李某签字后,便立即回
8、房休息,因旅途疲惫,李某用手机向本单位领导简单汇报了一下工作进展,并将一些重要内容输入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后,便立即睡下,直至次日早晨八点方醒。醒来后,李某发现自己房间的窗户被人打开,房门也大开,手机与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遂以旅店未尽到保护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旅店赔偿损失,旅店则以李某签字同意的“住宿须知” 为由,申请负责。经查实:李某睡前已关好窗子和门,且其电脑、手机被盗属实,另外,当地治安状况不佳,常有人室盗窃案件发生,但该旅店未聘有保安人员。问:(1)本案中的“住宿须知”是否为合同的一部分?(2)“住宿须知”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双方就“住宿须知”中的“非日用必需
9、品的贵重物品”一句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如何予以解释?(4)本案应如何处理?5 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 2998 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 2998 元标为 1998 元。某日,顾客 A 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 3000 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 1998 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 1000 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 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 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 2600 元卖给了同事 B,还要看 B 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 A 所指找到B,B 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
10、以 A、B 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试解析:(1)商店与 A 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2)商店对 A、 B 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6 甲,某市中外合资港辰化工有限公司。乙,某市物资公司。甲、乙于 1993 年 10月 30 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乙供应甲聚丙烯 200 吨,每吨 4000 元,货款共计 800 000 元,同年 12 月 30 日前款到即发货,供方无法交货时处以总额 10的罚金,逾期交货或有其他违约事项处以总额 8的罚金,质量标准以封存样品为准。在合同履行期间,甲分两次向乙支付货款。乙在收到第一笔货款后即发运 100吨聚丙烯。甲在收货后,认为
11、部分货物达不到生产要求,但未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并将大部分货物投产使用,致使一些产品不合格。加之乙在收到第二笔贷款后迟迟不交货,甲便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同时还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便诉至人民法院。请问:(1)设聚丙稀为能通用产品,本案如何处理?(2)本案合同标的质量应如何确定?(3)本案合同能否解除 ?为什么?二、名词解释7 合同8 实践性合同(武汉大学 2012 年研完生入学试题)9 合同的订立10 要约的撤回(武汉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1 要约的撤销12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3 先履行抗辩权14 合同的变更15 合同的解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7 年研究
12、生入学考试题、中国人民大学 2010年研究生入学考题)16 缔约过失责任(清华大学 201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7 违约责任18 根本违约(中国人民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三、简答题19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哪里?20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哪里?21 简述要约应具备的要件。22 简述承诺应具备的要件。23 简述要约的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中国人民大学 2011 年研究生入学法学综合题)24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西南政法大学 2001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5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26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清华大学 2
13、005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7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在性质、效果方面的主要区别。(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8 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西南政法大学 2002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9 受欺诈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异同?(中国政法大学 2005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30 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7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A 厂广告是要约,甲公司的订单是承诺。依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唯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 14 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
14、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本题中 A 厂的广告中明确地表明了标的物及其质量、价格的确定方法及 “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 的字样,因此该商业广告就是一份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而甲公司的订单表明其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写明了购买数量,符合对承诺的规定。(2)成立了合同关系。依 合同法第 25、26 条的规定,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 5月 1 日订单到达 A 厂时。(3)5 月 2 日 A 厂的传真属于变更合同的要约。依合同法第 77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可变更合同。5 月 3 日甲公司即表示不同意,因此原合同未变更。(4)不能拒绝。根据 合同法第 72 条和第 94 条第 4 项。(5)假
15、设的情况下,甲公司 5 月 3 日传真中“ 可以延长送货期限至 5 月 15 日” 为变更合同的要约,因此 5 月 5 日传真中“现收回 5 月 3 日的传真” 为对其要约的撤销;“同意你厂 5 月 2 目的传真 ”为新要约。【知识模块】 民法2 【正确答案】 (1)5 月 13 日。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双方未在同时同地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地点为准(合同法 第 32 条) 。但是,本案中当事人虽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可此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即已成立(合同法第 37 条),故 5 月 13 日合同即已成立。(2)C
16、 地;双方虽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要约承诺,但合同最终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应适用第 35 条,以签字盖章地为成立地。5 月 15 日(合同法第 32 条)。(3)首先应由双方就此补充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依据合同条款及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4)甲公司。 合同法第 142 条。【知识模块】 民法3 【正确答案】 (1)传真是要约邀请;传真是要约;传真 是承诺。传真中,所表明的是公司希望乙公司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标的物的数量等合同主要条款均未包含进去。传真中,乙公司补足了合同主要条款,且表明了一经承诺,乙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传真中,甲公司
17、除履行期限外,其余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而履行期限因法定休息日顺延一天,不能认为对合同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故此传真非新要约,而是承诺。(2)合同已成立:自传真 送达乙公司时起成立。因为: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之要约后,立即发出了承诺通知,但因不可归责于其的原因,较正常时间延误了一周方到达乙公司,这种情况下,即使到达时已超过了承诺期限,但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该承诺有效。本案中,乙公司未表态,合同自然因承诺的生效而成立。另外,甲公司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非实质性变更,这种情况下,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本案
18、中,乙公司对此也未予表态,该承诺也有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故传真到乙公司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3)应由乙公司负担。既然合同已成立,承诺之内容即为合同之内容,按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 7 月 10 日到甲公司所在地收取货物,甲公司按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而乙公司违反约定没有收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约之日起由乙公司负担。(4)该要约不得撤销,撤销通知无效。依据要约中的词句,受要约人甲公司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若撤销有效,则要约失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 将成为新的要约,但因乙公司违背诚
19、信原则订立合同,就此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知识模块】 民法4 【正确答案】 (1)该“ 住宿须知”作为格式条款,已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旅店方面请旅客过目并就此签字同意,已经以一种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对此予以注意,因此该条款应已订入合同。(2)该免责条款中,实际上免除了乙方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部分免责条款无效,但因旅店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致旅客未交由统一保管的贵重物品遭受损失的,旅店应予免责。故该条款部分有效,部分无效。(3)在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若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对贵
20、重物品一词通常有两种解释:一为价值较高,价格昂贵的物品,另一为日用必需品之外的贵重物品,依前者,手机、电脑应属贵重物品,依后者,则不属贵重物品,但显然,依后者解释对旅店更不利,因此应以后者来解释。(4)本案中,旅店方面明知当地治安状况不好,入室盗窃案件较多,仍不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应认为有重大过失。而如前(2)中所述,因重大过失所致财产损害的责任不得免除,因此,“ 住宿须知 ”的免责条款中,相关免责部分无效,旅店不能免除自己重大过失所致的财产责任。故本案中损失应由旅店负责。【知识模块】 民法5 【正确答案】 (1)商店与 A 之间构成了重大误解,据合同法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基于(1)商
21、店对 A 的诉讼请求应该可以成立。但由于商店与 B 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 B 已经取得了照相机的所有权,因而对于 B 的要求不应支持。【知识模块】 民法6 【正确答案】 (1)乙首先要向甲支付未交货部分货款一定百分比的违约金,同时,应承担甲在待料期间的经济损失(实际损失),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2)甲不仅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货物的质量提出书面异议,而且动用了有争议的货物,所以应视为乙所交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3)本案合同可以解除,因为乙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已达两次。【知识模块】 民法二、名词解释7 【正确答案】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即我国民法学说通常所说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
22、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其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二,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四,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知识模块】 民法8 【正确答案】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知识模块】 民法9 【正确答案】 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
23、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知识模块】 民法10 【正确答案】 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知识模块】 民法11 【正确答案】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知识模块】 民法12 【正确答案】 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
24、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知识模块】 民法13 【正确答案】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知识模块】 民法14 【正确答案】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知识模块】 民法15 【正确答案】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知识模块】 民法16 【正确答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
25、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知识模块】 民法17 【正确答案】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区别于其他民事责任的特征有:(1)违约责任是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4)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18 【正确答案】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26、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三、简答题19 【正确答案】 (1)责任的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合同中,则较高。(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
27、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并且非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时,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知识模块】 民法20 【正确答案】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
28、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21 【正确答案】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要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约人才能对之承诺。因此,要约人必须是特定人。所谓特定人,是指能为外界客观确定的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生。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
29、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无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亦可为不特定人。(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即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非含糊不清;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合同的条件,至少是主要条件,得因受约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5)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约人表明,要约一经受约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约束。【知识模块】 民法22 【正确答案】 承诺是受约
30、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只有受约人享有承诺的资格,因此,承诺须由受约人作出。受约人为特定人时,承诺由该特定人作出;受约人为不特定人时,承诺由该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作出。受约人的代理人可代为承诺。受约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使知晓要约内容并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以承诺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受约人承诺的目的在于同要约人订立合同,故承诺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才有意义。向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的承诺有同样的意义。在要约人死亡,合同不需要约人亲自履行的情况下,受约人可以向要约人的继承人作出承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
31、内容一致。承诺是受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欲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承诺就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便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要约拒绝而构成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变更,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不为承诺,而为新要约。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的效力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知识模块】 民法23 【正确答案】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因此要约的撤回受到法律
32、的限制较少,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因此法律对其有一定的限制。(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3)要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下列情形下,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知识模块】 民法24 【正确答案】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
33、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系对价关系。第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其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
34、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存在,而先给付义务人明知此情况却依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加以特别保护:如不知情而缔约,则可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并及时消除危及债务履行的情形,法律要求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
35、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68条的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是指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所谓适当担保,包括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并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 69 条的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36、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后给付义务人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25 【正确答案】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
37、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因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知识模块】 民法26 【正确答案】 (1)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契约的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于他人未为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权利,但可以对抗相对人的请求。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对抗对方所提出的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3)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即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之前,得拒
38、绝自己的给付。(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能使合同的履行效力消灭,而只是阻碍合同的履行效力的发生。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时,会最终导致合同的解除或自然终止。(5)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当事人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有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即可。但当事人即使未为此意思表示也有排除给付迟延的效力。【知识模块】 民法27 【正确答案】 预期违约,依合同法第 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
39、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人可以解除合同。其目的是可使后给付义务人有效履行其义务并降低先给付义务人有可能到时得不到给付的现实危险性。二者区别在于:(1)适用前提条件不同:不安履行抗辩要求只有负有先履行义务合同的一方才可行使,而前者不存在这个限制; (2)适用范围不同:后者适用于范围广,在合同法第 68 条有具体条件,而前者没有具体的适用范围;(3)法律救济效果不同:前者可以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后者只能先中止履行。【知识模块】 民法28 【正确答案】 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
40、除。是指在具备法律事由时,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定事由主要是发生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不可能。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项:(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谓不可抗力,依民法通则第 153 条规定,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说,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都属于不可抗力。但是不可抗力并不是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2)在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
41、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延迟履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对方主张解除合同,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延迟履行的债务必须是主要债务。二是经催告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债务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时,债务人应当规定一定的合理期限,催告债务人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在许多合同中,合同的履行期限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如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则可能构成根本违约,从而使合同目的落空,因此在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如根据合同法第 69 条的规定,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
42、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遵照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具备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第二,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无需对方同意,也不需要对方答复。但是,对方对此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对于行使解除权的通知形式,合同法未作规定,操作上以书面形式为宜。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终止。【知识模块】 民法29 【正确答案】 (1)合同法中受欺诈的当事
43、人的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从上述可以归纳出这二者在撤销的原因以及效力后果方面均有不同规定。预期目的也各有规定。(2)依合同法 第 74 条、75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容:撤销权属债的保全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授权债权人采取的积极预防和救济措施。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针对债务人行为共有三类: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债权,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知识模块】 民法30 【正确答案】 (1)违约责任是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这一特征包含了两层含义:第
44、一,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第二,违约责任的成立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结果。(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仅仅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负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违约责任当然具有强制性。但在具有强制性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事先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如合同法第 114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村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4)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违约责任作为合同债务的转化形式,与合同债务在经济利益方面具有同一性,所以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