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 3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材料一:中共中央政治局 2 月 23 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2、摘自新华社北京 2013 年 2 月 24 日电)材料二:到 2010 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 236 件、行政法规 690 多件、地方性法规 8600 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摘自 2011 年
3、 3 月 10 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司考201341)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角度谈谈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意义和要求。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3)总字数不得少于 400 字。2 联系实际,谈谈在我国确立建设法治国家的方略后,倡导“法律至上” 的原则的意义。3 试论建设法治国家的保障。4 你认为“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但不一定就厉行法制” 对吗?为什么?5 试论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
4、。6 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并阐述法治的代价。7 论依法治国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8 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 增广贤文也载:“ 好讼之子,多数终凶。 ”中国古代有 “无讼以求”、“ 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素材二:1997 年 3 月 11 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 520 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 16。2007 年 3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 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
5、各类案件 810 多万件。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 耻讼” 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2不少于 500 字。(司考200747甲)9 试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10 试论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11 论述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12 论法与正义的关系。二、名词解释13 国家14 政治体制15 宗教16 法律文化17 法律文化观念18 法律意识19 道德三、简答题20 简述法产生的因素。21 简述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22 简述法产生的基本标志。23 简述
6、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24 简述奴隶制法律制度和封建制法律制度的特征。25 试论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征。26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是什么?27 法律为什么具有继承性?28 简述法律继承的内容。29 简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 3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历史机遇,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实现了我党治国理政的重大转变和历史性飞跃。(2)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它包含着我国社会运行的制度、体制、机制、方式以及意识和观念等多方面的重要变化,更汇
7、聚着全党、全国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智慧与努力。(3)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要求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故此,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形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4)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需要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保持法制统一的
8、前提下,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继续完善立法程序和方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知识模块】 法与法治国家2 【正确答案】 所谓法律至上,是指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我国确立建设法治国家的方略后,倡导“法律至上” 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具体地表现在:1历史的经验教训,促使人们在坚持法制的前提下,实行法治,倡导法律至上。在共和国的历史上,“ 十年动乱 ”的教训是深刻的,然而, “十年动乱”的发生并非一开始时我们没有法律和制度,而在于没有将其落到实处,没有厉行法治,没
9、有倡导法律至上。痛定思痛,迫使我们无庸讳言:在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法治,倡导法律至上。2倡导法律至上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很明显,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倡导法律至上。3倡导法律至上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无论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形式还是它的管理方法,都不可能离开法治调整机
10、制。因此,倡导法律至上,使市场经济的主体及其行为都严格依法办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启动、运行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4倡导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人民要真正当家作主,就要求依法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形式和制约机制。以限制和正确运用公共权力,亦即倡导法律至上。5倡导法律至上还是保障国家正常运转和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倡导法律至上,可以避免因国家领导人的变化或注意力的改变而引起的国家不稳定,使法律具有不可动摇的普遍效力,这样,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才会有保障。6倡导法律至上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十分清楚,倡导法律至上并不是不要党的领导,而是要求党在
11、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由于宪法和法律就是共产党政策的体现,因此倡导法律至上不仅不会削弱共产党的领导,相反,它还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改善党的领导。7倡导法律至上还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为倡导法律至上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培养和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过程,而这无疑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总之,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人治” 传统的国家,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极其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倡导法律至上原则将有利于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利于促进法治国家的建立,有利于早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知识模块】 法与法治国家3 【正确答案】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2、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然而,法治国家的建设也是极其复杂的,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因此,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有多种保障。具体地建设法治国家需要:(1)经济保障。大力发展生产力,是建设法治国家根本的物质条件和保障,只有生产力解放了、发展了、提高了,才能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才有可能、才有条件对法治进行投入,才能促进民主的发展,才有可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政治保障。建设法治国家,民主政治起着特殊的保障作用。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只有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和社会主义法治民主化,才能为法治国家奠定可靠的、持久的政治基
13、础。(3)民众保障。人民群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只有广大民众渴望,要求并积极参加、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才能使法治建设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其实不管是法治,还是法权,都是以民众为基础,民众为保障的。(4)精神文明保障。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方面将使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大大提高,另一方面也会使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大大加强,而这将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重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此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需要其他的各种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应该保持社会的稳定团结。只有保持社会的团结和稳定,才有可能齐心协力进行各种建设,包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知识模块】 法与法治国家4 【正
14、确答案】 (1)法制这个词,由于古今中外人们用法和解释的不同,因而就具有多种含义。但是,通常大都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法律和制度;另一种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和过程。我们理解法制,应从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能被严格遵守和执行结合上认识,因此,法制是指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所以说,“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 。这种提法若从法制的静态意义上看是对的,但若从法制的动态意义上看则不够准确。(2)所谓厉行法制,是法律和制度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真正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亦即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使民主制度化
15、、法律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很明显,厉行法制具有非常深刻的内涵,因此,有法律和制度存在,不一定就厉行法制。(3)承认“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但不一定就厉行法制。”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共和国的历史上,曾有过“十年动乱” ,这种教训是深刻的。然而,“十年动乱”的发生并非一开始时我们没有法律和制度,而在于我们没有厉行法制。使法律和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和践踏。痛定思痛,迫使我们无庸讳言。在社会主义国家,有了法律和制度存在,不一定就厉行了法制。总之,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今天。我们不仅要有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需求的法律和制度,而且尤其要
16、求实际中真正落实这些法律和制度,真正厉行法制。【知识模块】 法与法治国家5 【正确答案】 法治是指一种社会政治现象,是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它与民主、平等、自由等原则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法治原则既表示一种价值准则,即法律必须体现民主、权利、自由、平等的要求,又必须具备严格形式化标准。社会主义法治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应有“良法” ,即要求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实现“ 法制” 。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能够真正反映和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充分尊重人权、人的价值和尊严,确认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范围和方式。保持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合规律性、
17、正义性几者之间的深刻统一。(2)法的创制过程必须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把一切需要以法律为中介的社会关系都纳入法律调整。避免法律调整的空白和法律立改废中的任意性。一切社会主体都应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个人都应服从法律。(3)法的体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确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完整的、内在和谐的法的结构体系,消除其内部矛盾。(4)法律应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法律一旦颁布,不能朝令夕改。法治的第二项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法治” 。这体现在:(1)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性。(2) 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律,这是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
18、何形式的法外特权。特权是法治的大敌,有特权的人会依其特权破坏依法办事的原则。(4)提高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自觉利用法律,发展其自由和权利。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推进现代化进程,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些内容包括:(1)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2)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3)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6)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
19、。(7)关于人权的理论。(8) 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9)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综上所述,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社会主义方向,并规定了法治进行的各方面工作,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知识模块】 法与法治国家6 【正确答案】 从字面上看,法治与人治是指两种治理国家的制度和原则,前者强调法律的作用,后者强调人的作用。其实它们是非常复杂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会有不同解释。无论是在中国历史上,还是在西方历史上,都有关于人治
20、和法治的争论。可是,不管人治与法治的是怎样变换不定,它们的区别却大体如下:(1)人治一般指政府的政策最终依据一个人或几个人来作出;法治则一般指政府的政策必须依据法律作出。(2)法治的一个重要含义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而人治则强调政府权力的无所不在和不可违抗性。(3)在人治社会中和法治社会中,均有法律制度,可地位并不一样,对前者而言,法律制度是政府统治的工具,对后者而言,法律制度固然并非没有工具性价值,但更是全社会的规则。人治与法治还有其他的区别比如司法权的地位,人民的法律意识,等等,在人治与法治社会中均有不同,此处就不再一一道出。当前,法治已成为世界的发展潮流,是大势之所趋。我国也早已把依法治国写
21、入宪法中。依法治国终于从学术领域走向国家决策的实践领域。法治,简而言之,就是规则之治,即大家都服从规则的统治。综合古今中外法学家们的论道,法治基本上包含以下要义:(1)良好的法律;(2)法律的至高无上;(3)司法独立。良好的法律是指一部法律不仅要用语精确,内容明确,而且要符合社会需要。法律的至高无上是指法律只要被通过,就应受到从政府到百姓的自觉服从。司法独立,则是指由于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作用就是给人们以稳定预期。调整社会的各种关系,因此为更公正地解决各种纠纷,就应该推出与社会保持一定距离的司法权行使者,来作为各种纠纷的裁判,即司法者必须是独立的。此外,法治在现代社会本身还蕴含着保护人民权利的
22、精神,不仅要保护大多数人的权利,少数人的权利也不应该被忽视。不过,法治之所以随着社会发展,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不是因为它尽善尽关。实际上,法治无法穷尽人类的社会各种问题,我们应该看到,法律毕竟只是众多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的办法的一种,而人类的很多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同时,法律的“保守” 的特性也可能使它跟不上社会的发展趋势。并且,在我们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可能不得不付出以下的代价:第一点就是使法律成为一个专门的职业;第二点与第一点相联系,与法律职业化相联系的,是诉讼成本的增加,人们为了解决纠纷,可能付出的财力、精力越来越大。第三点,法治的建立同时还可能意味着,人们之间关系的隔膜与
23、格式化,当“法不容情 ”的时候,人与人之间便也缺少了一份温情。【知识模块】 法与法治国家7 【正确答案】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这段话本身就隐含着以法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依法治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1)科技创新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2) 科技创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科技创新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调整。(3)我国参与国际科技、经济竞争与合作需要法律加以保护。(4)对科技创新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可能造成的社
24、会危害需要法律加以防治。综观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科技法制建设,虽各国情不同,但也呈现出一些共同特点:(1)各国科技立法都经历了一个从零散到逐步系统化、体系化的过程;(2)各国科技立法内容广泛,涉及科技研究开发,成果管理、保护和转化各方面。(3)国家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制定科技发展计划,都采取配套的法律措施加以保障。(4)国家密切注视和跟踪科技发展的新态势,及时对法律进行废改立使立法既有鲜明的现实性、时代性、又有预见性、前瞻性。为了更好地贯彻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我国在寻求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健全和完备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法律制度;做好法律实施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活动;加强法治宣传教
25、育,提高全民族的科技创新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对科技法的研究和教育,培养专门的科技法人才。【知识模块】 法与法治国家8 【正确答案】 中国固有法制强调皇权至上、等级特权、宗法制度、“三纲五常”以及轻视法律作用、宣扬“人情大于王法” 的思想等,同时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法律伦理化,把对人的教育放在中心地位,自行”以及“ 和为贵”,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突出调解等思想。儒家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这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反映在法律领域的突出特点就是“无讼” 和“厌讼”。争讼是人际矛盾激化的表现,无讼则是全体社会公众的理想,在发生纷争的时候,人们往往倾向于通过调解、和解而非诉讼的方式
26、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从而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近代社会以来,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参与世界文化交流的进程,中国也在固有法制的基础上开始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主要表现为:(1)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传统的法律被否弃或者改造,按照现代标准构建起了越来越完备的法律体系;(2)法律理念或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和看法发生了巨大变化,突出表现在近几十年来人们对诉讼的热衷:在发生纠纷之后,人们打破了“ 无讼” 和 “厌讼”的传统禁锢,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社会公众对诉讼的信赖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现象,因为诉讼率的不断提高,既表明了公民对司法制度的肯定,同时也是
27、人们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表现,现代司法程序能够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人们的预期。人们从“无讼” 、“厌讼”转而热衷诉讼,这是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但是辩证的说来,在肯定诉讼率上升的同时,还要防止把诉讼当作唯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远远不止诉讼一种,同时,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作用和局限性也是比较明显的。法治建设中,一方面要强调扬弃中庸的避讼观念,另一方面也必须对法律传统中的有益因素进行继承和吸收,聚焦到本题就是:既要重视诉讼在现代社会中的主导性地位,同时对于传统与习惯要学会在尊重下进行改造,对于和解、调解等法律传统进行理性分析,充分认
28、识到很多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不一定要通过正式的诉讼来解决,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时期,特别要重视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知识模块】 法与和谐社会9 【正确答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 60 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1)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一国法律体系的性质由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
29、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我们构建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它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要求。这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都要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
30、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2)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实践,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互促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面,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法律体系构建提供内在需求和动力,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越向前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越深刻,对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体系构建所依赖的基础也就越扎实。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构建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环境,积极发挥促进、规范、指
31、引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在及时肯定已有成功做法、巩固已有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又要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留下空间。(3)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此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不同情况的需要,以便在实践中能行得通,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宪法原则,我国逐步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实践证明这一立法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行之有效的。
32、与这一立法体制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一立法体制也决定了各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说,宪法是统帅,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它们由不同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区分不同层次,具有不同效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符合统一、系统、分层的科学要求。(4)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中国特
33、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始终立足于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充分体现这个法律体系在文化上的先进性、包容性和广泛性。一方面,继承中华法制文化中的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又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吸收有益之处,为我所用。实践证明,只有既继承发扬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吸收人类法律文明成果,才能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5)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
34、进的发展要求。经过 30 多年的努力,目前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必须看到,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还有个完善过程,因而反映并规范这种制度和体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必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
35、进程的现实需要而不断发展完善。社会实际变化了,法律体系必将随之变化并与之相适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及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修改原有的法律规范,废止不符合社会实际、过时的法律规范。因此,不能用静止、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体系,而应始终保持发展的、开放的态度。【知识模块】 法与和谐社会10 【正确答案】 (1)人民主权;(2) 法律至上;(3)法制完备;(4) 依法行政;(5)司法公正;(6)权力约束; (7)权利保护; (8)人权保障;(9) 社会自治。【知识模块】 法与和谐社会11 【正确答案】 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条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所必备的
36、条件。特别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权利能力。 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即为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有多种:从权利能力主体看,有公民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其他组织的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前者是指一般人和组织都具有的权利能力,后者是指特定的人和组织才具有的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获得和丧失权利能力的时间不同。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始于它们成立时,终于它们被撤销或解散时。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始于出生,终于死亡。(3)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
37、担义务的能力,即为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权利能力是确认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但并不是一切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有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都有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问题,但由于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般是同时存在的,通常说的行为能力指公民即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不是一切公民都有的。公民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能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辨别力和控制力,才具有行为能力。各国立法通常把公民分成三种人:一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如我国 18 岁以上的成年公民一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 16 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而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
38、行为能力人。二是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如我国立法规定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指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知识模块】 法与和谐社会12 【正确答案】 正义含有“公正、合理” 之意,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体现了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是人们一定伦理观念的表现。在法学上,它是对法的一种主观的、相对的价值判断。它所关注的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正义的关注点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
39、现其基本的目标。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既能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也能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由于不同社会的生产方式是不同的因而正义作为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就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即“正义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并且不同的人所追求的正义也很不相同”。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揭示了正义的物质基础,他们认为的公平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社会中的一种行为只要与该社会的生产方式一致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非正义的。这可以归结为:法所体现的正义总是阶级社会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正义,是统治阶级认为是正义的“正义” 。正义有不同的划分,其影响最大的一次是
40、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前者即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当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后者即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对待,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日事后公正。不同的学者对正义进行了不同的分类,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和实质正义与正式正义。正义与理性、自由、平等、安全、福利等概念是相互关联的。一定的正义是一种独特的理性的体现,社会秩序中的正义问题在相当广泛的程度上可以进行理性讨论和公正思考。这种理性认为应赋予何种人平等、自由和
41、福利,因而在不同的理性之下感到安全的人是不同的,这些人的安全程度也是不同的。这种变化在社会转型时期尤为突出。因此,正义的内容是十分复杂的。它涵盖了社会中不同的人在不同层面的状态的综合判断。人们平常所说的自由、平等、秩序等等只不过是正义的不同方面。法,从词源看含有“ 平” 、“正”、“直” 和“公正裁判”的含义,现在的法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它表现为一种由国家权力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它规定了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的目的在于维持一定的秩序。由此可见法是一定时期的“理” 与国家强制力的结合。这里指的理可以大致分为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不同的理有不同的内容,也有不
42、同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这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为法律规定的不同的人所享有的不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这些权利义务实现的方式。法的内容也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法律赋予不同的人以进行某种行为的不同资格。由于资格的不同。不同的人可以行为的范围不同,即使可以进行同一行为,其后果也可以因为资格的不同而不同的。这可以视为法给予人不同的自由。有相同自由的人在社会中处于平等的地位,他们的安全和福利得到同等的保障,而其安全和利益被破坏之后,其所寻求的救济手段也是相同的。法律还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等方面,这些内容也反映出法律实际上要体现一种自由、平等,使人从法律规定中得以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从
43、而可以在保障自己安全的行为方式中进行选择。由此可见,法与正义是一致的,它们都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也都与一定的阶级相联系。这体现在,法总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它总是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压制被统治阶级。而统治阶级总是首先在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即成为这一时期先进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并因此最终在政治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当然在这种阶级内部也存在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冲突,但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法律所保护的正是统治阶级中一致的根本利益。此外,从关系上讲两者类似于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一方面,法所保护的就是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精神所在。立法者以正义为标准,将正义作为法的目标;执法者将法贯彻到日常生活中去
44、,使之真正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另一方面,法是正义借以体现的形式,是正义实现过程中的工具。但法与正义毕竞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区别。法一旦确定下来,总是明确而具体的,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它明确规定了人们行为的方向和方式,并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的后果,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但正义则较为模糊它更多体现为一种笼统目标和要求,因而其操作性较差。而且正义仅仅指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并未规定违反正义后的惩罚。此外,正义作为一种理想状态,并不一定全部被法律所吸收,即法律所达到的正义永远只是正义的部分内部和一定层次,因而法律总是需要参照正义的标尺作出修正。【知识模块】 法与和谐社会二、名词解释13 【
45、正确答案】 “ 国家” 一词至少被在五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国家一词指称国家政权和行使政权的国家机构体系。第二,国家一词指称由政府、人民和领土所组成并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第三,国家一词指称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律人格的特殊权利主体。第四,国家一词指称政治社会。此种意义上的国家通常被称为“政治国家”,它是国家权力直接发生作用的所有政治社会关系的总和。第五,国家一词指称社会的总和。【知识模块】 法与政治14 【正确答案】 政治体制指的是为保障社会根本政治制度得以实施和完善而建立的各种具体制度的有机体系。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体说就是,建立高度民主、法
46、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知识模块】 法与政治15 【正确答案】 宗教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它的特点在于通过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慰藉。【知识模块】 法与文化16 【正确答案】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法律文化有其独特的内在结构。这一结构由两个层面所构成,其一是物质性的法律文化,亦曰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其二是精神性的法律文化,这可称为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知识模块】 法与文化
47、17 【正确答案】 法律文化观念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内在逻辑。它表现在受历史传统制约的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等等之中,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进而在很大程度上规制着一个国家的法律模式及其发展走向。【知识模块】 法与文化18 【正确答案】 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思想与评价的总称。【知识模块】 法与文化19 【正确答案】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决不是抽象的善恶观念,它的内容与评价标准总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
48、条件所决定的。【知识模块】 法与文化三、简答题20 【正确答案】 总的来说,法是各种社会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和发展的。这些原因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首先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即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行为,用一种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这种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法律。(2)其次是政治原因,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3)社会公共事务愈益增加以及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因而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一法律,这也是法律产生的一个原因。【知识模块】 法的历史21 【正确答案】 人类到了原始社会晚期,学会了经营牧业
49、和农业。特别是由于金属工具的出现,使生产工具整体上有了较大的改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个体劳动成为可能。适应这种生产力向前发展的要求,生产资料公有制逐渐向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劳动产品也逐渐落到个人手中。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个体劳动成为普遍可能的事情,由此引起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确立和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的产生,并使财富逐渐积累于家庭之中,出现了个体家庭私有制。由于属于各个家庭的财产差别的不断扩大,出现了穷人和富人,并且逐渐向两极分化。特别是随着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业的出现,贸易的扩大,货币和货币高利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抵押品的出现,原来属于氏族内部的自由人,也开始大批沦为债务人,继而沦为奴隶。在这样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导致奴隶制度。奴隶制的出现,改变了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生产和交换成为少数富人剥削穷人、奴隶主剥削奴隶的物质前提。过去概括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的习惯失去了人们自愿遵守的客观基础。奴隶制的出现也根本改变了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过去那种原始的平等友爱关系逐渐由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所取代;过去那种以纯粹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逐渐被以地域与疆界的统属关系的社会组织所代替。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分离,打破了人们过去那种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生活秩序。在新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