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 6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论述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2 试述法律责任的归结的基本原则。3 试述西方法学家有关法律责任本质的理论并对其进行评述。4 试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5 论述程序的一般价值。6 论诉讼原则。7 试述正当程序的意义。二、名词解释8 作为哲学的自由概念9 作为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自由概念10 作为法学和法律的自由概念11 效率12 马克思关于正义的概念13 人权三、简答题14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5 在立法中借鉴外国经验应注意什么?16 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涵义是什么?17 简述中国法律体系下的立法程序。18 简述法
2、的生成的概念和特征。19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是什么?20 简述守法的主客观条件。21 为什么说普法教育是法治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 6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条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所必备的条件。特别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权利能力。 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即为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有多种:从权利能力主体看,有公民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其他组织的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
3、能力,前者是指一般人和组织都具有的权利能力,后者是指特定的人和组织才具有的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获得和丧失权利能力的时间不同。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始于它们成立时,终于它们被撤销或解散时。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始于出生。终于死亡。(3)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为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权利能力是确认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但并不是一切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有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都有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问题,但由于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般是同时存在的,通常说的行为能力指公民即自然人的行
4、为能力。行为能力不是一切公民都有的。公民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能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辨别力和控制力,才具有行为能力。各国立法通常把公民分成三种人:一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如我国 18 岁以上的成年公民一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 16 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而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如我国立法规定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指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知识模块】 法律关系2 【正确答案】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
5、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责任归责的结果、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归责的基本原则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它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当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要贯彻责任法定
6、原则,首先,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第二,反对责任擅断;第三,反对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第四,责任法定一般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2)因果联系原则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否是由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7、3)责任相当原则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 ”、“罚当其罪”。责任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4)责任自负原则与古代社会个体不独立不同,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原则。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
8、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当然,责任自负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转移承担问题。【知识模块】 法律责任3 【正确答案】 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从更深层次回答法律责任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西方法学家在研究法律责任时,就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建立过不同的理论。其中,影响较大的有“ 三论 ”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
9、,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体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重轻。确定和强制履行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规范责任论认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赞许)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不赞许) 的
10、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上述三种理论各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道义责任论正确的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大影响;社会责任论正确揭示了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从历史哲学和法律哲学的角度上看,前者所理解的个人,是一种脱离了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孤立的个人;后者则完全否认了个人在社会整体面前的相对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因而,这些理论的片面性都与其根本的理论出发点直接相联,仅仅靠增加理论的弹性或对之进行有限的改良,都难以完全
11、消除这种片面性。相对而言,规范责任论可以更加全面地对法律责任的本质进行揭示。它强调了法律责任与体现一定价值标准的法律规范有直接联系。由于法律在评价行为时,不能排除对行为的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的考虑,这样,规范责任论从研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特征入手,有可能把法律评价、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三者较好地统一起来,然而,西方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所提出的规范责任论,既不能充分地理解社会生活中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也不可能充分注意到阶级社会中阶级利益冲突和阶级斗争对法律评价标准的深刻影响。【知识模块】 法律责任4 【正确答案】 所谓实体法是指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而程序法则是指规定实现权利义务的方式
12、和条件的法律。当然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是相对的。第一,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价标准,许多情况下我们可以离开实体法的内容来鉴别法律程序的合理与不合理、科学与不科学。程序上的合理性判断,无需借助于法的实体内容就能够独立地进行。第二,法律程序与实体法并不同步发展。可能超越落后的实体法,也可能相对落后于实体法的发展程度。实体法内容的优劣程度也并不必然决定法律程序内容的优劣。诞生一部优异的实体法的国家并不必然会有一部与之相匹配的程序法;同理,有优越的法律实体内容的国家并不必然会产生优越的法律程序形式。第三,法律程序的规定在不少方面能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历史延续性。【知识模块】 法律程序5 【正确答案】
13、 程序的一般价值包括公平价值、秩序价值、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1)程序的公平价值。程序的公平价值一般是指同类的人应当受到相同的对待。在司法程序中,公平是首要的价值目标。公平价值是程序的首要价值。它包括这样一些最低标准:无偏袒地中立、听取对方意见。其一,无偏袒地中立是指“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其二,听取对方意见是指给予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意见和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程序告知他们,将诉讼中所指控的信息告知他们,以便他们能够准备答辩,法官“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 、“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
14、和证据” 。(2)程序的秩序价值。程序的秩序价值主要是指通过可预测的、理性的决定过程来维持某种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范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程序的秩序价值至少要求达到两项标准:公开进行的方式,科学解决的手段。(3)程序的自由价值。程序的自由价值主要是指程序中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其行为的活动余地,从而保障个人在意志、人身和人格上受到尊重,不受奴役。(4)程序的效率价值。程序的效率价值是指程序的成本与解决的效果之间的关系问题,即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知识模块】 法律程序6 【正确答案】 诉讼原则,即诉讼的程序原则,是指由诉
15、讼法确认或体现的,在诉讼程序全过程中或诉讼程序部分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诉讼原则分为诉讼普遍原则与诉讼特别原则。前者是指在各类、各阶段诉讼程序中均适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通常是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后者是指在某一类、某一阶段诉讼程序中适用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它们通常是在具体诉讼法中规定的。(1)权利原则。这是指诉讼程序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如果说行政权代表国家,具有官方性,那么“ 司法权则是权利的庇护者 ”,如果 “同一官署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所以司法程序应当以权利保护为本位,它表现在民事诉讼中就是意思自治的处分权原则
16、,表现在行政诉讼中就是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被告人人权保障原则。(2)平等原则。这是指法院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当事人。其含义包括:第一,一切公民不论身份差别在法律程序面前一律平等;第二,不同民族的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平等权利;第三,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的程序地位平等;第四,其他同类当事人和同类参与人诉讼地位平等,等等。(3)证据原则。这是指诉讼须以事实为根据,而认定事实应当凭证据,或称证据裁判主义。(4)公开原则。这是指审判和诉讼活动原则上对当事人、对社会公开。其含义包括:其一,法院审理程序和过程,一般要对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第二,法院审理程序过程一般要对当事人公开,受当事人监
17、督。第三,对于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除审理程序和过程公开外,法院进行裁判的证据材料及某些活动环节也应当对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公开。第四,群众可以在法庭旁听。(5)回避原则。这主要是指当出现审判人员(含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况,审判人员应该回避。(6)辩论原则。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由指控和被控双方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展开辩论。其含义包括:第一,双方平等享有辩论权(刑事被告的辩解也属于辩论权)和平等的辩论机会;第二,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进行辩论;第三,辩论内容可以是关于事实和证据的质证辩论,也可以是关于法律理解与适
18、用选择的法理辩论;第四,辩论形式可以是当庭辩论,也可以是书面辩解;第五,审判人员有义务倾听(或阅读)和分析辩论、辩解以及代理和辩护意见,并在判决书中反映双方辩论意见,作出分析解释。(7)经济原则。这是指比较小的诉讼成本,实现较大的诉讼效益,或者说是为实现特定的诉讼目的,应当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和手段。【知识模块】 法律程序7 【正确答案】 就中国法传统而言,正当程序是中国法走向现代化的根本元素之一。正当程序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第一,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现代法治原则要求“以相同的规则处理同类的人或事” ,即平等地适用法律,而公正的核心是平等。现实生活的具体的人和事,与抽象的法律规则之间存
19、在着差异和距离,这给法律适用带来难度。法律适用就是对抽象规则与具体行为的认同过程,这个认同过程的高度“同一性” 有赖于法律程序的保证。倘若没有统一的步骤和方法,没有时间与空间上的向导,就难以实现“同一性”,因而平等适用法律也就无从谈起。所以英国法学家们普遍相信:只要你遵守细致规定的光明正大的诉讼程序,你就几乎有把握地获得公正的解决办法。第二,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制衡的机制。法治社会的国家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而法律程序是其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种约束机制。正当的程序通过抑制、分工等功能对权力进行制衡。在社会经济生活要求国家自由裁量权相对扩大的今天,实体法规则的控权功能有所缩减,因此程序控权的功
20、能大大增长。法律程序以其特有的功能补充了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达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结合。第三,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总是能够使纠纷及时、有效、公正、合理地得以解决。相反,偏私或不合理的法律程序往往使纠纷的解决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就感到有不公正因素;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尚未消除暴力的直接冲突;当事人为纠纷的解决花费了不必要的或过高的诉讼成本;当事人在处理结果面前仍有遗留的纠纷或由处理结果引起的新的冲突和矛盾。因此,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能够保证纠纷真正得到解决,从而实现实体公正。第四,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21、首先,法律程序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正当的程序能促使权利被实际享受,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其次,法律程序通过对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来保障人权;正当程序是以权力制约和权利本位为特征的,通过权力制约来实现实体权利。此外,法律程序是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正当程序对于权利又是一种有效的、重要的补救手段。第五,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法律权威固然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但是这种强制力有可能使法律权威异化为粗暴的武力。正当程序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法律执行的各种程序过程使人们体会到法的公正和尊严。正当程序必定会增强人们对法律的好感、敬意和信心;相反,不正当的程序却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厌恶、轻蔑和怀疑。人们
22、对公正的理解和对法律权威的体验首先是从“能够看得见的” 程序形式中开始的。【知识模块】 法律程序二、名词解释8 【正确答案】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这里的统一,包含双重意义。第一,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必然的驾驭。由于人只有依据规律、运用规律,才能获得行动的自由,所以必须认识规律。人们对规律的认识越全面、越深刻,运用驾驭客体、改造世界的能力就越强,获得的自由就越多。第二,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认同。应把自由理解为建立在认识必然性和自愿选择基础上的行动自由。行动自由是自由的外在状态,是根据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目标选择而支配自己和外部世界的能力。它主要表现在对规律的控制、驾驭和利
23、用上,表现在不受他人干涉和限制而作为的状态中。意志自由是行动自由的前提,行动自由是意志自由的现实化。因此,真正的自由是不断由意志自由转化为行动自由的一系列过程。【知识模块】 法与自由9 【正确答案】 自由的政治学和社会学涵义是主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对立统一,即个人与社会的对立与统一;或者说自由的实质是个人与社会、个人的独立和自决与社会的统一和公决、个人的存在和发展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关系,因而也是个人与社会之间双向的权利义务配置。【知识模块】 法与自由10 【正确答案】 自由在法学和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知识
24、模块】 法与自由11 【正确答案】 效率即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也就是经济学家常说的“价值最大化 ”或“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说一个社会是有效率的,就是说它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产品,创造出更多财富和价值的社会。除此之外,效率还意味着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的社会评价,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而同时又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则意味着效率提高了。【知识模块】 法与效率12 【正确答案】 马克思主义认为:(1)在阶级社会里,正义是有阶级性的,统
25、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虽有某些共同的关于人的行为的正义尺度,但在社会制度的正义观上,是根本对立的。奴隶主和封建主认为把人分为不同阶层和等级,并根据阶层和等级占有社会资源和财富是公正的,而资产阶级则要打破阶层和等级的划分,实现正义面前人人平等。(2)正义总是具体的,正义的具体性集中表现为正义是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正如恩格斯在批判蒲鱼东的抽象的“永恒公平” 时所指出的:“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3) 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改变。【知识模块】 法与正义13 【正确答案】 人权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
26、性的权利。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基本标准。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利” 、“是人作为人的权利 ”、“是使人成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具有尊严性的人的权利”等多层意义。人权中的人,是指无差别的以自然和社会的标准作判断的同质的人,可以解释为“自然人 ”、“人民”、“市民” 、“国民”、“公民 ”、“民族”、“ 种族”、“ 集体”甚至法人,它回答的是主体问题。【知识模块】 法与人权三、简答题14 【正确答案】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法的制定的整个活动过程中贯彻始终的行为准则或准绳,它是指导思想的规范化和具体化,是指导思想体现的形式和落实的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一般来说要
27、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立法的法治原则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民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而这两者都需要有法治来推动来保障。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与现代法治的基本标准相通。第一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以法为规范,行使法所规定的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第二,规范立法制定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和表达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各种基本权利。第三,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了法都要受到应有
28、的追究。(2)立法的民主原则立法的民主原则包括三方面含义:第一,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第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第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上贯彻群众路线。(3)立法的科学原则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第一,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作程序体制。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技术问题。从方法说,在立法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
29、件与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与国际大势相结合。从策略说,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滞后与同步的关系;要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确定立法指标;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内容和最佳的法案起草者;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在此同时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从其他要求说,要注意各种法之间的纵向、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法的内部结构协调一致;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和消除混乱的弊病。【知识模块】 法的制定15 【正确答案】 认真总结、积极吸取国外立法实践的
30、经验教训,是立法活动少走弯路,沿着正确轨道前进的重要保障。(1)对于外国的经验要认真借鉴和吸取,但是,必须采取分析的态度,有选择地借鉴和吸取,决不能照抄照搬。(2)我们总结经验首先要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这是我们首先和主要需要总结的经验。对于外国的立法经验,我们要结合实际情况,取其精华,为我所用。【知识模块】 法的制定16 【正确答案】 (1)所谓法的连续性,是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和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法的稳定性是指法律不要轻易变动,不要频繁地创、改、废;法的连续性是指法律创、改、废的时候,要保持其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一贯性,前后法
31、律不要在法律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上产生质的变化。(2)法的稳定性就是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如果法律改动频繁,人们就会无所适从,这对于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对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安排和思想心理的适应会造成极大的不便。当然,法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知识模块】 法的制定17 【正确答案】 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立法主体行使立法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时的活动步骤和方法不是立法程序,非法定的,可有可无的步骤和方法不是立法程序。立法是一个遵守制度或受节制的过程,通常包括法案提出,法案审
32、议,法案表决和法的通过。(1)提出法案。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则的专门活动。(2)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机关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3)表决和通过法案。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最有决定意义的态度。表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案究竟能否成为法。通过法案指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或同意所形式的一种立法结果。(4)公布法。公布法就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33、。亦称法的颁布。【知识模块】 法的制定18 【正确答案】 法的生成是特定国家的法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形成并发挥作用的活动。法的生成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方式和内容。从最一般的意义上看,各国法的生成普遍具有的特征可以概括如下:(1)法的生成具有一定的过程性。法是一种秩序,一定的法律往往代表一定的秩序。国家立法在推动新秩序建立的同时,实际上也在否定旧法所代表的旧秩序。无论是新秩序的建立,还是旧秩序的衰亡,都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斗争过程。(2)法的生成体现了高度的国家意志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分化及国家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私有制的普遍化和社会分工的广泛
34、化。进而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对立。在这一社会基础之上,开始出现了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这一新的公共权力机构。掌握政权者通过国家的力量,借助法律的手段,将各种矛盾与对立维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3)法的生成还反映了法的深刻的社会性。一方面,作为现代法的主要渊源的制定法、成文法更多地体现为国家意志的产物;另一方面,制定法的实施过程表明,制定法只有在符合并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时,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否则,就是一纸空文。因此,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始终是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基本矛盾。【知识模块】 法的制定19 【正确答案】 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而不是单一立法体制。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
35、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它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
36、委会行使,地方和其他任何方面都没有这个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虽然自治法规可以有同宪法、法律不完全一致的例外规定,但制定自治法规作为一种自治权必须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权限行使,并须经批准或备案。这就确保了国家立法权对自治法规制定权的领导地位。二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这是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最深刻的进度或变化。多级(多层次) 并存,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多类结合,指上述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
37、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之所以要在多级的提法之外,又使用“多类” 的提法,主要因为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既是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又在立法依据、权限范围和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立法上把它们划入同等级另未必妥当。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有深刻的国情根据。首先,中国的国家性质要求由体现人民最高意志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统一领导全国立法。其次,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种国情决定了不可能单靠国家立法解决各地复杂的问题,还要有立法上的一定程度的侵权
38、,让有关方面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特区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再次,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些特点也要求国家在立法体制上一方面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另一方面使多方面参与立法,特别是要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最后,也是特别重要的是,消除中国国情中负面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现行立法体制。【知识模块】 法的制定20 【正确答案】 守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人们守法的状态,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般说来,对守法具有重大影响的条件主要有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1)守法的主观条件守法的主观条
39、件是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个性、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政治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政治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意识。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所持的态度和信念,是一种法律意识形态,它较之政治意识对人们的守法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道德观念是人们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的观念。人们的文化教育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守法的状态。一个人在其内在生理素质的基础上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会逐渐形成自己的个性。人的个性存在着种种差异。个性的差异影响着人们包括守法在内的
40、各种行为的状况。(2)守法的客观条件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制状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状况,这些都与守法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就立法而言,守法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律自身必须具有优良品质。一个品质优良的法律对人们会产生良好的影响,相反,一个质量低下的法律则只会对人们产生消极的不良的影响。其次就执法和司法而言,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也影响着人们的守法。就法律监督而言。法律监督是对法律的运行和操作合法性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手段,它的作用体现在人们实施一定的行
41、为之前、之中和之后,这大大强化了法的威慑作用,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政治状况主要包括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各社会力量对比,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状况。不同的社会制度具有不同性质的法,对人们的守法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经济状况主要包括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的水平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法的遵守。人们能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不只是取决于人们主观上的愿望和选择,社会能否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也是相当重要的,而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密切相关的。【知识模块】 法的实施21 【正确答案】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全民的法律意识。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全民都有较高的法
42、律意识,人们知法、守法,甚至把法律作为一种生活的需要和信仰。因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和执行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而要使全民都知法、守法并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开展普法教育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措施。我国一直把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经过“一五” 、“二五”等六个五年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一方面,人们不同程度地学到了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初步填补了法律知识上的空白。另一方面,人们不同程度地树立了法律观念,开始养成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管理各项事务的意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了提高。这不仅对于促进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且对加快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但是,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普法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还不够,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轻法、厌诉的心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自觉守法和护法的社会风气远未形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相当严重。【知识模块】 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