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论练习试卷 1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委托授权( ) 。A可以用书面形式B可以用口头形式C可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D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2 按照民法通则,授权书授权不明的,( )。A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B由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C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D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3 雇佣合同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关系,因此( )。A受雇人依雇佣关系当然有代理权B雇佣人在雇佣关系中必然对受雇人授权C雇佣人不必另外向受雇人授权D雇佣人可以在雇佣合同中授权或不授权4 小王父母双亡,由
2、其外祖父监护并担当代理人,小王参加画展获奖,外祖父代其领奖品时,发奖单位要求其证明自己是小王的法定代理人,该要求是( )。A无权行为B必要行为C义务行为D有权行为5 公民甲人际关系极好,经常帮别人办事。乙委托甲出卖一件旧家电,丙委托甲为自己购买同样的旧家电,甲作为乙、丙双方的代理人,依法( )。A可以B可以有条件地担当C不能任意但可依法担当D不能作为6 王某应所在单位授权购买一批原材料,正好自己妻弟的私营企业有这种原材料,王某便同妻弟订了合同,后来王某单位认为这批原材料虽然符合要求,但因是王某妻弟的私人企业提供,王某以权谋私,在民法上构成“自己代理” 。你认为王某的自己代理( ) 。A构成B基
3、本构成C不构成D可推定构成7 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的条件是( )。A个人工作忙B酒醉C车祸受到重创D没有写作能力8 甲公司派代理人乙前往丙公司购买 10 吨农药,而乙擅自定购 12 吨,丙催告甲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而甲未作表示,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的无权代理后果( )。A由甲承受B由甲、丙承受C不由甲承受D甲、乙承担连带责任9 下列行为可以代理:签订买卖合同和( )。A收养未成年人B领取结婚证C向酒店预订酒席D刑事辩护10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 )承担赔偿责任。A代理人B代理人和被代理人C被代理人D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别11 甲公司授权公民乙为代理人,代理工作完成后,未收回授
4、权书,乙继续以代理人名义在外进行代理。甲公司的行为导致了( )。A乙滥用代理权B乙假冒甲的名义、侵害甲名称权C表见代理D乙狭义无权代理12 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对本人有( )。A通知权B追认权C催告权D拒绝权13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 )。A合同B侵权C违约D一定的法律效果二、判断题14 我国民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A)正确(B)错误15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包括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A)正确(B)错误16 民法就是名称叫做民法的法律文件。( )(A)正确(B)错误17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合法范围内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
5、 )(A)正确(B)错误18 诚实信用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民法通则是单行法,因此,这个规定只适用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能适用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关系。( )(A)正确(B)错误19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A)正确(B)错误三、简答题20 简答请求权的概念、效力特点与类型。21 简答死亡宣告的条件。22 简答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23 简答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24 简答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25 简答法人的变更。26 简答法人终止的原因。27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四、案例分析题28 某集体企业甲由于
6、投产新产品,急需炭黑,所以派人外出采购。采购员在省城未搞到炭黑,正在着急,偶然间遇到一个手持乙镇副业办公室介绍信的推销员。此人自我介绍说,乙厂与一个科研所联营,生产出一种新型炭黑,质量好、价格低,每吨只卖 2300 元,并拿出样品让甲厂的采购员看。这个采购员是工人出身,他凭经验觉得和厂里用的炭黑在外观上没什么两样,于是就购买了 10 吨。甲厂使用这批炭黑后,产品质量一落千丈,引起多起退货纠纷,到了停产整顿的地步。后经查明发现问题就出在炭黑上,遂请科研单位专家鉴定,才知道乙厂发来的货根本就不是炭黑,而是一种外观与炭黑非常接近的炭黑泥,根本就不能用。甲厂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找乙厂要求退货并让他
7、赔偿损失。乙厂答复,看样订货愿买愿卖,买错了东西是你们自己的责任。甲厂没办法,只好告到法院。法院调查后查明,这批所谓的炭黑是乙厂承包某炭黑厂清理污水池工程时从池里挖出的沉淀物,乙厂将清理出的污物运走,晒干后过箩,再用面粉加工机磨细,外观上和炭黑一样。他们见市场上炭黑走俏,1 吨可挣 2000 余元,于是就将这些炭黑泥当炭黑卖给甲厂。请问:乙厂的行为是什么行为?其应承担法律责任吗?29 村民李欲购买几匹马,本村农民周得知消息后,找到李,说自己在宁夏某畜牧场有朋友,可以通过这位朋友买到,而且价格可以优惠,价款可以延期一个月支付。于是,李决定委托周去宁夏买马,并商定,若生意做成周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
8、周来到某畜牧场后,与朋友联系买马事宜,但该畜牧场没有李所需要的那种马,只有毛驴。周想,毛驴也能跑运输,买几匹毛驴算了。于是,周于 1996 年 7 月 3 日以李的名义与宁夏某畜牧场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毛驴 4 头,每头 500 元人民币,共计2000 元。合同规定,买方于 1996 年 8 月 3 日前以电汇方式付价款。周于 1996 年7 月 20 日将 4 头毛驴运回安徽,途中一头毛驴因病死亡。李听了周汇报的情况后,当即指责周不会办事,并声明,不接收周买的毛驴。周无奈,只得将余下的 3 头毛驴卖给他人,每头售价 600 元,共计 1800 元人民币。1996 年 8 月 10 日李收到宁夏
9、某畜牧场催款的来函。李回函说明周自作主张购买毛驴一事,并以此为由拒付价款。于是,宁夏某畜牧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支付毛驴价款 2000 元及违约金。请问:在本案中周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来承受?为什么?30 贾与苏 二人因常去某市蔬菜批发站卖菜而熟识,后来两人成为好友常为某些蔬菜的栽培和种植交流经验。1990 年 6 月 5 日,贾与苏又在蔬菜批发站相遇。二人遂相约去苏家小酌。贾到苏 家后,看到苏 家院中停放着一辆崭新的机动三轮车,贾即向苏打听价格高低及车辆的性能。苏为炫耀自己的车技,开动机动三轮车,带贾出去到公路上兜风。回来后在院中停车时,因误踩油门,车撞在院墙上,把墙撞倒,苏头
10、被撞伤,贾从车上被摔到地上,造成脚踝骨粉碎性骨折,头被撞破,并当场昏迷,三天后方醒,但仍伴有头痛等后遗症。在某市一家医院进行治疗期间,贾花去费用计 6000 元。苏为其支付了2000 元费用。贾出院后,在家休息期间,苏常去探望。贾也未向其要求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 4000 元和出院后继续治疗的费用。1990 年至 1991 年间,苏时常自己协同其妻子一起来贾家,购买一些营养品,在 1991 年 5 月,又送来 1500元医疗费。但在 1992 年 3 月 5 日,贾向苏要求,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药费2500 元和出院后治疗所花费的费用计 800 元。苏称自己一直在为贾支付一些营养费,不愿再支付贾提
11、出的 3300 元的医疗费。后双方协商未果。贾遂于1993 年 2 月 21 日向某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承担医疗费 3300 元。请问:贾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如何确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总论练习试卷 1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2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3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4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5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6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7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8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9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10
12、【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11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12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总论13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总论二、判断题14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总论15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总论16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总论17 【正确答案】 A【知识模块】 总论18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总论19 【正确答案】 A【知识模块】 总论三、简答题20 【正确答案】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请求权中,权利人不能对权利的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在效力上,
13、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互不相容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没有优先性。请求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基础权利才能存在。例如,有所谓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等。应注意的是,债权与请求权是不同的,虽然债权的核心是给付请求权,但债权是基础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并不产生给付请求权。同时,债权不仅产生请求权,也可能产生选择权、变更权、解除权等。【知识模块】 总论21 【正确答案】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制度虽然能解决失踪人财产的保护问题,但并不能解决因失踪而引起的民
14、事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问题,所以,法律在确立宣告失踪制度的同时,又确立了宣告死亡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 23 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最后居所地下落不明满 4 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 4 年。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宣告人有一定亲属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被宣告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其有民事
15、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以上四种人在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时,有先后顺序,在前一顺位的人有优先的地位;同一顺位中有不同意申请的,应满足申请者的申请。第三,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宣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1 年。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消息的,即做出该人死亡的宣告。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即自然人在下落不明后,如果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其利害关系人有权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知识模块】 总论22 【正确答案】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
16、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或可能性,它反映着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也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概念,其不同表现如下:(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一种可能性,不论主体是否参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均享有这种资格;而作为民事权利,则只有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实际享有。(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不包含义务的内容。(3)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既可以由主体依法进行转让或抛弃,也可以被依法限制行使或被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
17、通则第 10 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也是宪法中规定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权利能力平等指人们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的机会平等,以及权利能力的人人平等。机会平等不一定结果也会平等,结果平等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才能实现的一种美好的现象,现在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其行政职务高低、财产多寡,身心正常或残疾,其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歧视性的差别。(2)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民事权利能力中,既包含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在民事活动中,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必须
18、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3)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因死亡而消灭,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不能转让或抛弃,他人也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知识模块】 总论23 【正确答案】 合伙的债务,是指合伙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债务。由于合伙没有法律人格,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财产,合伙的债务实际上是由合伙人共同承担的。民法通则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 第 39 条也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
19、无限连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为合伙人对外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有如下特点:(1)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于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应以个人全部财产负清偿责任,即不以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为限。因此,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责任。(2)补充责任。对合伙债务的清偿,一般是采取如下步骤:首先以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清偿;其次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清偿;最后,在上述步骤仍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才发生合伙人以个人其他财产进行清偿的责任。这也就是说,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是补充性责任,只有当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才发生。(3)连带责任。各合伙人就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均须
20、就全部债务负责清偿,合伙的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要求清偿,也可向全体、部分合伙人请求清偿。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效力。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时,合伙人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转化为合伙人内部的无限按份责任。此外,合伙人的责任还包括退伙人的连带责任和入伙人的连带责任。前者指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指合伙成立后入伙的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也须承担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总论24 【正确答案】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由于具有团体性以及与自然人自然属性上的差异
21、,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相比较,也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身体、生命、年龄、亲属关系等产生的权利义务。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但不能享有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如肖像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法人虽然可以通过受遗赠,取得死者的遗产,但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享有继承权。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其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法律范围内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法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其设立目的的限制,设立的目的不同,决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同,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
22、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知识模块】 总论25 【正确答案】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民法通则第 44 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方面:(1)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是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又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前者是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不复存在。后者是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因创设式分立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新法人概括承受;而
23、存续式分立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分立合同的约定或章程的规定承担。(2)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需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合并分为创设式和吸收式两种: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是指一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归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的合并方式。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或继续存续的法人承受。(3)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如由集体企业变成私营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成股份有限公司等。这种变更,凡依法须经登记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24、4)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设立的法人,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也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名称、代表机关、注册资金、住所等。【知识模块】 总论26 【正确答案】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依据民法通则第 45 条的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依法被撤销。法人可以因为原设立任务的完成、设立期限届满,或者因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等原因而被撤销,也有因进行违法活动而被有关机关撤销的。法人一经撤销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2)解散。解散分为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解散和法人自行解散。当法人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可以由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予以解散。法人自行解散的,也需要
25、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申报解散的原因及财产、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法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4)其他原因。前三项是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法人终止的主要原因,“其他原因”是为补充上述列举,是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以防止列举不尽所带来的疏漏。【知识模块】 总论27 【正确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进而生效。成立和生效有不同的结果,成立是指法律行为本身的发生、存在,生效则是指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从逻辑关系上讲,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之后,具备了生效条件时,发生法律效力,因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
26、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本身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必要条件。具备这些要件时,就有了一个法律行为,不具备这些条件时,不发生法律行为。在学理上,也有人称“ 成立要件 ”为“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按照是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需的,还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特殊要求的,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需的必要条件。该要件只有一个,即意思表示。2特殊成立要件指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特别要求的必要条件。这些要件,相对于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有所不同。例如实践行为,标的物的授受是特殊成立要件。实践行为又叫“要物行为”,它的成立以意思表示和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其中,意思
27、表示为一般成立要件,标的物的“ 授 ”与“受”共同构成特殊成立要件。【知识模块】 总论四、案例分析题28 【正确答案】 乙厂并无生产和经营炭黑的能力,却谎称自己能生产出质好价廉的新型炭黑,故意将污水中挖出的炭黑泥当作合格炭黑出卖;为达此目的,乙厂还暗中做手脚,掩盖其欺诈行为,使甲厂被假象所迷惑,陷入错误认识,以为乙厂出售的就是真正的他们生产上急需的炭黑,从而违背自己真实的意志与乙厂签订了看样订货合同。很显然,乙厂的行为是欺诈的民事行为。由于此合同系假冒产品的欺诈行为所致,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58 条和合同法第 52 条的规定,这种看样订货合同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合同被撤销后,乙厂应对甲厂负
28、全部赔偿的责任。【知识模块】 总论29 【正确答案】 依民法通则第 63 条第 2 款的规定,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若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不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被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周买马,但代理人未按被代理人的要求办理买马事宜,而是买回了 3 头毛驴。显然,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所以,李对周所为的代理行为所致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周所为的代理行为所致的法律后果由周来承担。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1 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
29、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周的行为构成越权代理,被代理人李某已经当即声明不接收毛驴,这说明被代理人已明确拒绝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了。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1 款的规定,代理人周应对自己的越权代理行为所致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即周应向宁夏某畜牧场支付 2000 元毛驴价款。【知识模块】 总论30 【正确答案】 按照民法通则第 136 条第 1 项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1 年”。而本案中,原告贾是在 1990 年 6 月 5 日受到伤害的。到 1993 年 2 月 21 日,时间已超过
30、2 年,但是,原告贾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诉讼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处于中断状态。在 1990 年 6 月 5 日贾被撞伤后,被告苏一直在履行其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处于中断状态,在 1991 年 5 月,被告苏送来医疗费 1500 元的行为,即为民法通则第 140 条所指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自然使以前进行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应自 1991 年 5 月开始重新计算。在 1992 年 3 月 5 日,原告贾向被告苏请求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的行为,属民法通则第 140 条中所指的权利人提出要求的情况,又再次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从 1992 年 3 月 5 日,被告苏拒绝履行义务时止,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按照民法通则第 136 条第一项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为 1 年。其是从 1992 年 3 月 5 日至 1993 年 3 月 5 日,在此期间,如再无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原告贾将失去请求法院予以救济的权利。但是,在 1993 年 2 月 21 日,原告贾提起诉讼,引起了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依此计算,原告贾于 1993 年 2 月 21 日向某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故原告贾提出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他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知识模块】 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