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豆 浆 晶 ZB X 11 014-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浆晶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蔗糖为原料,而制成的固体饮料。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4789.1 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5009.3 食品中水的测定方法 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46 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术语 豆浆晶是以大豆、蔗糖为原料,经磨浆、浓缩、干燥等工艺制成的晶状颗粒,是一种 具有豆浆风味的速溶固体植物蛋白饮料。 4 技术要求 4.1 质量分级 产品分为一级品与合格品两个等级。 4.2 感官指标见表 1 表 1 要 求 项 目 一级品 合格品 色泽 呈均匀的乳黄色 乳黄色略有白色 形状 疏松均匀的晶体颗粒、不结块 疏松的晶体颗粒、有少量粉未、 不结块 气味、滋味 具有鲜明的豆浆味,无其他异味 杂质 不得有其他异物 溶解性 在 80以上的水中迅速溶解为均匀的乳状液 4.
3、3 理化指标见表 2 : 表 2 等 级 指 标 一级品 合格品 项 目 水分, 3. 0 3.5 溶解度, 98 97 蛋白质, 10 6.0 脂肪, 5.0 5.0 总糖(以蔗糖计), 79.0 83.0 粒度( 2.5cm 筛下物) , 98 98 4.4 卫生指标见表 3 : 表 3 等 级 指 标 一级品 合格品 项 目 细菌总数,个/g 50 000 50 000 大肠菌群,个/100g 70 7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砷( 以 As 计) ,m g/k g 0.5 0.5 铅( 以 Pb 计) ,m g/k g 1.0 1.0 铜( 以 Cu 计) ,m g/k g 10
4、.0 10.0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色泽、形状及杂质 肉眼直接观察。 5.1.2 气味、滋味 嗅其气味及品尝滋味。 5.1.3 溶解性 在豆浆晶中加入适量的 80以上的水搅拌后观察其是否能迅速溶解为均匀乳状液。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测定 按 GB 5009.3 检验。 5.2.2 溶解度测定 按 GB 5009.46 检验。 5.2.3 蛋白质测定 按 GB 5009.5 检验。 5.2.4 脂肪测定 按 GB 5009.6 检验。 5.2.5 总糖测定 按 GB 5009.8 检验。 5.2.6 粒度测定 5.2.6.1 仪器 a. 天平:感量 1/10
5、g ; b . 筛网:2.5cm 。 5.2.6.2 操作方法 称取试样 50 g,用规定的分样筛筛选 2 min ,然后将筛上的残留物进行称重。 5.2.6.3 计算 粒度按式(1)计算: W - W 1 粒度()100(1) W 式中: W 试样重量,g ; W 1 筛上残留物重量,g 。 5.3 卫生检验 5.3.1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按 GB 4789.1 4789.28 检验。 5.3.2 砷、铅、铜 按 GB 5009.11 、GB 5009.12、GB 5009.13 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 抽取 的 样品必须 具 有代表性, 样品抽取 数 量不少于 每 一
6、批次总 数 量的 30 个单 位, 样品 随机抽取。 6.2 批量 产品批量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等级的产品为一批。 6.3 判定 检验的结果在感官、理化、卫生等指标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若卫 生指标任一项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则判为该批不合格;在感官、理化指标不符合标准时, 可加倍抽样复检一次,若全项符合标准时,判为产品合格,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 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6.4 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后,并签发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6.5 仲裁检验 在交货或复验中,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送请当地指定的检验部门作仲裁检 验。 7 标志、包
7、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包装外面应附有注册商标、品名、厂名、净含量、保质期、生产日期、外包装箱上还 应有“防晒、防潮”及“小心轻放” 、箱内数量等字样或标志。 7.2 包装 豆浆 晶 可分别采 用 袋装或瓶 装 , 无论袋装 或瓶装产 品 净含量误 差 , 不得大于 2 。 袋 装或瓶装的各种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同时另加防潮、防护的外包装。 一切包装产品的袋、瓶都必须完好、清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封口紧密牢固可靠, 适宜运输,用薄膜包装者,破损袋和封口不严的不得超过 3 。 7.3 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或不洁物混合装运。运输途中防止日晒、雨 淋、受潮和污染。 7.4 贮存 存放 产 品的仓库 应 保持通风 、 干燥, 相 对 湿度不超 过 85 ; 产品离 地、 墙面 不 小于 20 cm,仓库环境应清洁,不得与有毒物质、易挥发性物质或有异味物质一起堆放。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不同包装材料的产品保质期应为: a. 塑料袋(二层包装)为三个月; b . 玻璃瓶为五个月; c. 复合铝袋为六个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依兰县兴华豆制品开发公司、哈尔滨市粮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庆华、王东、张君、李恩和、刘亚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9-09-08 1990-01-01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