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 Y99 039-1990箱式大麦发芽系统1主顺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箱式大麦发芽系统的主要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箱式大麦发芽系统的主要设备(以下简称“产品”)。2引用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985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T 1031表面粗糙度参数及其数值GB/T 1182-1184形状和位置公差GB/T 18001804公差与配合GB/T 5675灰铸铁分级JB/T 8产品标牌JB/T 2759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QB/T 842轻工机械衡器通用技术
2、条件QB/T 917制酒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3产品分类3.1品种产品按结构型式和工作特点分为:萨拉丁箱大麦发芽系统和转移箱式大麦发芽系统。3.2型号3.2.1产品型号编制按QB/T 917规定,由下列三个单元组成。口口口第三单元表示产品主要参数:生产能力吨/年第二单元表示产品型式:萨(Sa)拉丁箱(Xiang)式转(Zhuan)移箱(Xiang)式第一单元表示制酒机械专业代号:酒(Jiu)3.2.2产品标记示例年产麦芽6 000 t萨拉丁箱式大麦发芽系统,产品全称为:JSX6萨拉丁箱大麦发芽系统年产麦芽10 000 t转移箱式大麦发芽系统,产品全称为:JZXlo转移箱式大麦发芽系统中华人民共和
3、国轻工业部1990-02-07批准1990-07-01实施561ZB Y99 039-19903.3结构型式、规格见表1,表1产品全称生产能力/(t/年)JSX6萨拉丁箱大麦发芽系统JSX8萨拉丁箱大麦发芽系统JSX15萨拉丁箱大麦发芽系统JZXlo转移箱式大麦发茅系统JZX2。转移箱式大麦发芽系统6 0008 00015 00010 00020 000注:型号中的主要参数X 1 000单位,为年产麦芽吨数.3.4产品包括下列设备3.4.1萨拉丁箱大麦发芽系统主要有下列设备:a发芽箱;b.提升式翻麦机;c.卸料机;d.埋刮板输送机,e.转移小车;f. 1. 5 t翻板升降装置;9.麦芽烘床;h
4、.麦芽干燥炉;i.撤麦机。3.4.2转移箱式大麦发芽系统主要有下列设备:a.操纵轮柱,b.浸麦输送机;c.发芽箱底板,d.发芽箱升降装置;e.刮麦车;f.干燥箱底板;B.干燥箱升降装置;h.盖板开启装置;1.干麦芽埋刮板出料装置;J.干麦芽埋刮板式输送机;k热回收装置。4技术要求4.1技术指标见表2,ZB Y99 039-1990表2产品名称生产负荷率/(kg/-)(以干麦芽计)耗水量(工艺用水)/一(m/100 kg麦芽)耗电量/(kW “ h/100 kg麦芽)干燥时问/h干燥炉干燥期间耗热量/(ICI/100 kg干麦芽)发芽箱干澡箱无热回收有热回收萨拉丁箱大型发芽系统400-45042
5、0-4500. 71020620-700400-450380-43018-20620-700节约热量10%一30%转移箱式大麦发芽系统4.2基本要求4.2. 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和检验。4.2.2零件材料、焊接材料、配套件应符合图样中规定的牌号,材质应符合现行国标、部标(行业标准)的规定,必须有制造厂家质量合格证书。否则,须经化验室或有关检验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4.2.3铸铁件应符合GB/T 5675的有关规定。铸铁件均需经消除内应力处理。对不影响使用的铸铁件缺陷允许进行修补。4.2.4锻件质量应符合QB/T 842的规定。4. 2. 5产品中润滑装
6、置必须密封良好,不许有泄漏,以免污染物料。4.2.6产品表面涂漆应符合QB/T 842的要求,涂漆应完整、光亮、色调均匀,不允许有斑点皱纹、起泡、流挂、脱落和明显划伤等。4.3产品主要零件的加工质量要求4.3. 1主要零件加工尺寸偏差和表面粗糙度,形状位置公差应不低于图样要求,并符合GB/T 1800-1804和GB/T 1031,GB/T 11821184的规定。4.3.2图样中机械加工件未注尺寸公差按GB/T 1804中IT14级精度,非机械加工件未注尺寸公差按IT16级精度。4.3.3主要零件的加工要求应符合QB/T 842的规定。4.4钢结构焊接件应符合GB/T 985的规定,焊缝质量
7、应符合QB/T 842的规定。4.5安装使用要求4.5. 1产品工作时轴承的最高温度不得大于650C,温升不大于350C,4.5.2产品正常运转时噪声声压级值不大于85 dB(A),4.5.3发芽箱4.5.3. 1各拼接网板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2 mm,网板的平面度公差应不大于2 mm,板间高低差不大于1. 5 mm,4.5.3.2网板应进行预装配,调整各块尺寸,网板的整体组装,允许采用选择装配法,必须在统一明显位置上标注装配序号。4.5.3.3网板安装后,床面的平面度公差应不大于8 mm.4.5.4发芽箱底板4.5.4.1按4.5.3.2条要求进行。4.5.4.2测温柱安装高度,当底板升至最高
8、位置时,测温柱顶部不得凸出筛板面,也不得低于筛板1. 8 mm,4.5.4.3各减速机同步控制器和升降底板控制器须严格符合图样规定。4.5.5提升式翻麦机4.5.5. 1整机装配后,四个行走车轮应在同一平面内,运行平稳,无滞卡现象.ZBY99 039-19904.5.5.2两侧销齿轮与齿条啮合良好。4.5.5.3安装搅拌螺旋上的传动板时,应保证动作灵活,刮板与发芽箱网板贴合良好,不得有金属碰卡现象。4.5.5.4搅拌螺旋在工作时,应处于与网板垂直状态。4.5.5.5搅拌箱在提升或下降过程中,不得与行走箱发生任何干涉。4.5.5.6机器在换向和快、慢速度转换时,应平稳,不发生明显冲击。4.5.6
9、卸料机4.5.6. 1整机装配后,四个行走车轮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平面度公差应不大于5 mm,4.5.6.2两侧销齿轮与齿条啮合良好。4.5.6.3卸料铲的工作边与网板的平行度公差应不大于5 mm4.5.7刮麦车4.5.7. 1行走机构在轨道上行走时应灵活,各轮均无滞卡现象。4. 5.7. 2大刮板运行可靠,无滞卡和偏斜现象。4.5.7.3大小水管上的喷头,喷水时需满足喷射面的要求。4.5.7.4整机组装后,大刮板的端面应分别处于同一垂直平面内,其平面度公差应不大于1. 5 mm,4.5.7.5整机组装后,位于尼龙滑道上的大刮板底边(将清扫板折起)应处于同一水平面内,其平面度公差应不大于5 mm
10、,4.5.8麦芽烘床4.5.8.1框架和筛板平面度公差应不大于3. 5 mm,4.5.8.2七个轴承的同轴度公差应不大于1 mm,4.5.9麦芽千燥炉4.5.9.1干燥炉床面平面度公差应小于5 mm,筛板间的间隙应不大于2 mm,4.5.9.2主轴安装后,检查干操炉床面对主轴轴心线垂直度公差应不大于5-6 mm,4.5.9.3筛板槽钢上的联接长孔安装后应有不小于8 mm的受热伸长Ao4.5.9.4三个转臂安装后,检查最外端刮料板的平面度公差应不大于3-4 mm,4.5.9.5检查刮料板下端距床面距离811 mm,4.5.10干燥箱底板4.5.10.1整机装配后,减速箱不得有滞卡现象.四个柱同步
11、运转灵活。4.5. 10.2每块筛板应进行预装配,调整各块尺寸。筛板的整体组装,允许采用选择装配法,但必须在统一明显位置上标注装配序号。4.5.10.3筛板平面度公差应不大于3 mm,每块筛板连接部位高低差不大于1. 5 mm,4.5. 10.4各减速机同步控制器和升降底板控制器,须严格符合图样规定。4.6在用户遵守产品运输、保管、安装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自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其中使用期不超过6个月,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不能正常工作时,或损坏零部件等,制造厂应负责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件。5试脸方法5.1空载试验5.1.1空载试验应在制造厂进行,如无条件试验者,可在用户厂进行试验.5. 1.2
12、空载试验应不少于4h,并符合下列要求。5. l. 2.5. 1.2.5. 1.2.5641各联接件、紧固件不得有松动现象。2各密封处,不得有漏油、渗液等现象。3各运转部分应旋转平稳,启动、制动灵敏、准确,不得有冲击、振动或异常声响。ZB Y99 039-19905. 1.2.4测量轴承温升符合4.5.1条规定5.2负载试验5.2. 1负载试验均应在用户厂进行。5.2.2负载试验按麦芽生产工艺要求进行5.2.3检查产品应符合4.5条要求。,并符合5.1.2条规定。6检验规则产品的所有零部件,均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组装。组装后整机亦应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6
13、. 1出厂检验由制造厂检验部门按图样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质量要求,对设备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合格后发合格证书。6.1.1空载试验按5.1条要求进行。6. 1.2负载试验按5.2条要求进行。6.2型式检验6.2.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转厂生产时需试制定型鉴定;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2.2型式检验是对机器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面进行检验。所有项目都应满足要求,否则为不合格,应重新整顿,再检验、直到合格。
14、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一:.7.27.2.7.2.7.2.标志1每台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金属标牌,标牌按JB/T 8的有关规定,内容包括:a.产品名称;b.制造厂名,c.产品型号或标记;d.制造日期。产品包装应符合JB/T 2759的规定。7.2.标志1产品内各机器、设备或大部件都应按包装设计要求进行包装。2包装应牢固可靠,应防止运翰中零部件损坏或丢失。3包装箱外表面明显处,应有文宇或标志,内容包括:a.收货单位;b.收货到站;c.产品全称(型号及名称);d.出厂编号;e.发货单位及地址。4包装箱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上“起重线”、“重心”、“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及图形ZB Y99 039-19907.2.5各包装箱内应随机附带下列技术文件:a.装箱清单;b.出厂合格证明书;c.使用说明书。7.3运输产品运输应符合陆路、水路运输及装载要求。7.4贮存产品的包装箱应存放在室内平坦、通风、干燥处,如在室外存放,必须有防晒、防雨设施,长期贮存,应定期打开检查,并重涂防锈油脂等。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制酒饮料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秦皇岛轻工业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玉章、侯守义、沈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