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 T 0208-2020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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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99A16 DB54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B 54/T 0208 2020养 老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2020 -07- 21发 布 2020-08 -19实 施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4/T 0208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体 要 求 .25 消 防 组 织 .36 火 灾 风 险 评 估 .37 消 防 安 全 例 会 .3 8 防 火 管 理 要 求 .39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管 理

2、.710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811 灭 火 救 援 预 案 和 演 练 .912 火 灾 事 故 处 置 与 善 后 .10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防 火 巡 查 要 点 .11参 考 文 献 .14 DB54/T 02082020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 拉 萨 市 民 政 局 、 山 南 市 民 政 局 、 中 国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西 藏 自治 区 标 准

3、化 研 究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剑 、 白 玛 玉 珍 、 李 宏 、 刘 文 红 、 李 彦 鹏 、 次 仁 德 吉 、 达 娃 次 仁 、 张 荫 芬 、 张莺 、 魏 利 伟 、 李 坤 威 、 李 文 武 、 石 维 彬 、 扎 西 央 宗 、 贡 桑 卓 玛 。 DB54/T 02082020 1 养 老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的 总 体 要 求 、 消 防 组 织 、 火 灾 风 险 评 估 、 例 会 制 度 、 防 火 和重 点 部 位 管 理 、 消 防 安

4、 全 措 施 、 灭 火 救 援 预 案 和 演 练 、 火 灾 事 故 处 置 与 善 后 等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养 老 机 构 及 其 所 在 建 筑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B 4

5、717 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GB 1349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部 分 : 标 志GB 1563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B 17945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GB 2520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GB 25506 消 防 控 制 室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B/T 26875 城 市 消 防 远 程 监 控 系 统GB 5001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116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B 50440 城 市 消 防 远 程 监 控 系 统 技 术 规 范GB 5

6、0720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CJJ 51-2016 城 镇 燃 气 设 施 运 行 、 维 护 和 抢 修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GA 503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技 术 规 程JGJ 450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GB/T 5907、 GB/T 14107、 GB 25201、 GB 50045、 GB 50084、 GB 50098、 GB 50116、 GB 50140、 GBJ16、 GA 503、 GA 654、 MZ/T 032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7、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消 防 设 施 firefighting device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 消 火 栓 系 统 、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以 及 应 急 广 播 和 应 急 照 明 、 安 全 疏散 设 施 等 。 3.2 DB54/T 02082020 2 消 防 队 private fire brigade由 专 /兼 职 灭 火 的 人 员 组 成 , 有 固 定 消 防 站 用 房 , 配 备 消 防 车 辆 、 装 备 、 通 讯 器 材 , 定 期 组 织 消 防训 练 , 能 够 每 日 24h备 勤 的 消 防 组 织

8、 。3.3微 型 消 防 站 mini fire station由 本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建 立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组 织 管 理 , 在 机 构 内 部 配 备 必 要 的 消 防 器 材 的 志 愿消 防 队 伍 , 主 要 承 担 机 构 内 部 防 火 巡 查 和 初 期 火 灾 扑 救 职 能 。3.4消 防 设 施 监 控 云 平 台 cloud platform for fire monitoring为 本 机 构 用 户 提 供 一 种 基 于 互 联 网 的 消 防 设 施 监 控 服 务 , 这 项 服 务 以 软 件 服 务 为 主 , 通

9、 过 这 项 服 务用 户 可 以 在 任 何 地 点 、 时 间 来 查 询 本 机 构 消 防 设 施 运 行 状 态 。 4 总 体 要 求 4.1 养 老 机 构 应 遵 守 消 防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以 下 统 称 消 防 法 规 ) , 贯 彻 “ 预 防为 主 、 防 消 结 合 ” 的 消 防 工 作 方 针 ,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 保 障 消 防 安 全 。4.2 养 老 机 构 应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每 年 对 其 消 防 安全 状 态 进 行 评 估 , 持 续 改 进 消

10、 防 安 全 管 理 。4.3 养 老 机 构 应 依 法 建 立 并 落 实 逐 级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 明 确 各 级 、 各 岗 位 的 消 防安 全 责 任 。4.4 养 老 机 构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对 本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负 总 责 。4.5 养 老 机 构 应 确 定 一 名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专 业 人 员 为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 负 责 组 织 实施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主 要 履 行 制 定 落 实 年 度 消 防 工 作 计 划 和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组 织

11、 开 展 防 火 巡 查 和 检 查 、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 灭 火 和 应 急疏 散 演 练 等 职 责 。 4.6 养 老 机 构 应 明 确 消 防 工 作 管 理 部 门 , 配 备 专 (兼 )职 消 防 管 理 人 员 , 建 立 志 愿消 防 队 , 具 体 实 施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4.7 养 老 机 构 宜 采 用 先 进 的 消 防 技 术 、 产 品 和 方 法 , 建 立 完 善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体系 和 机 制 , 定 期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4.8 养 老 机 构 应 依 照 规

12、定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和 检 测 , 确 保 完 好有 效 。4.9 养 老 机 构 应 针 对 老 年 人 特 点 , 在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和 重 要 场 所 、 重 点 部 位的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警 示 、 提 示 标 识 。 安 全 标 志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 2894、 GB13495.1、 GB 15630 的 规 定 。 在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上 设 置 醒 目 的 标 识 , 并 标 明 操 作使 用 方 法 。4.10 养 老 机 构 应 对 所 有 员 工 每 半 年

13、 至 少 开 展 1 次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4.11 养 老 机 构 的 建 筑 四 周 不 得 搭 建 违 章 建 筑 , 不 得 占 用 防 火 间 距 、 消 防 通 道 、举 高 消 防 车 作 业 场 地 , 不 得 设 置 影 响 消 防 扑 救 或 遮 挡 排 烟 窗 ( 口 ) 的 架 空 管 线 、 广 告 牌 等 障 碍 物 。4.12 养 老 机 构 不 应 与 甲 、 乙 类 厂 房 、 仓 库 组 合 布 置 及 贴 邻 布 置 , 且 不 应 与 丙 、丁 、 戊 类 厂 房 、 仓 库 组 合 布 置 。 DB54/T 02082020 3 4.13 养

14、老 机 构 不 应 擅 自 改 变 防 火 分 区 和 消 防 设 施 、 降 低 装 修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等级 。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不 应 改 变 疏 散 门 的 开 启 方 向 , 减 少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出 口 的 数 量及 其 净 宽 度 , 影 响 安 全 疏 散 畅 通 。5 消 防 组 织 5.1 应 根 据 需 要 建 立 消 防 队 和 微 型 消 防 站 , 由 专 兼 职 消 防 人 员 组 成 。5.2 设 有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微 型 消 防 站 。 同 一 建 筑 物 由 两 个 以 上 单 位管 理

15、 或 使 用 的 , 可 联 合 建 立 微 型 消 防 站 。 微 型 消 防 站 建 设 标 准 应 符 合 消 防 法 规 。5.3 微 型 消 防 站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 定 期 组 织 训 练 演 练 , 加 强 消 防 装 备配 备 ,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消 防 安 全 联 防 联 控 。6 火 灾 风 险 评 估 应 委 托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 全 面 详 细 地 调 查 了 解 本 机 构 的 消 防 救 援 条 件 、 建 筑 防 火 、 消 防 设 施 现 状 、火 灾 危 险 源 等 相 关 情 况 , 对 建 筑 本

16、 体 及 所 在 区 域 进 行 火 灾 风 险 评 估 , 判 定 其 火 灾 风 险 等 级 。 对 于 被 判 定为 高 风 险 等 级 的 机 构 , 应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加 强 其 消 防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7 消 防 安 全 例 会 7.1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例 会 制 度 , 处 理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重 大 问 题 , 研 究 、部 署 、 落 实 本 机 构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和 措 施 。7.2 消 防 安 全 例 会 应 由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主 持 ,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 每 月 不

17、 宜 少 于 1次 。 消 防 安 全 例 会 应 由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提 出 议 程 , 并 应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或 决 议 。8 防 火 管 理 要 求 8.1 建 筑 工 程 管 理8.1.1 消 防 设 计8.1.1.1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 含 室 内 装 修 、 用 途 变 更 ) 等 建 设 工 程 ,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 消 防 验 收 或 消 防设 计 、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抽 查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8.1.1.2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B 50016 的 要 求 。8.1.1.3

18、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及 使 用 装 修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8.1.2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8.1.2.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由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 由 养 老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 分 包 单 位 向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 服 从 总 承 包 单 位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对 建 筑物 进 行 局 部 改 建 、 扩 建 和 装 修 的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与 施 工 单 位

19、 在 订 立 的 合 同 中 明 确 各 方 对 施 工 现 场 的具 体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 未 明 确 各 方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的 由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责 任 。 8.1.2.2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技 术 要 求 按 照 GB 50720 执 行 。8.2 火 灾 危 险 源 管 理 DB54/T 02082020 4 8.2.1 电 气 管 理8.2.1.1 应 建 立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制 度 应 包 括 责 任 部 门 、 责 任 人 和 职 责 、 设 施 登 记 、 施 工 人 员 资 格 、检 查 部 位 和

20、内 容 、 检 查 工 具 、 发 现 问 题 处 置 程 序 、 情 况 记 录 等 内 容 。8.2.1.2 电 气 设 备 应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人 员 负 责 安 装 和 维 修 , 应 执 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不 得 随 意 乱 接电 线 , 使 用 的 电 气 、 电 热 设 备 , 应 选 用 合 格 产 品 , 并 应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标 准 的 要 求 。 每 年 应 对 电 气 线 路 和设 备 进 行 安 全 性 能 检 查 , 同 时 应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电 气 设 备 消 防 安 全 检 测 。8.

21、2.1.3 电 气 线 路 改 造 、 增 加 用 电 负 荷 应 由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不 得 私 拉 乱 接 电 气 设 备 , 施 工 后应 自 行 或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电 气 设 备 消 防 安 全 检 测 。8.2.1.4 未 经 允 许 , 不 得 在 机 构 内 使 用 电 炉 等 具 有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电 热 器 具 、 高 热 灯 具 。8.2.1.5 停 送 电 时 , 应 在 确 认 安 全 后 方 可 操 作 。8.2.2 用 火 、 动 火 管 理 8.2.2.1 应 建 立 用 火 安 全 管 理

22、制 度 , 制 度 应 包 括 责 任 部 门 、 责 任 人 和 职 责 、 动 火 审 批 范 围 、 程 序 、 施工 人 员 资 格 、 发 现 问 题 处 置 程 序 、 情 况 记 录 等 内 容 。8.2.2.2 养 老 机 构 应 对 动 用 明 火 实 行 严 格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禁 止 在 具 有 火 灾 、 爆 炸 危 险 的 场 所 吸 烟 、使 用 明 火 。8.2.2.3 动 火 作 业 人 员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岗 位 资 格 , 在 批 准 的 动 火 作 业 区 域 内 动 火 。8.2.2.4 固 定 用 火 场 所 ( 设 施 ) 应

23、 落 实 专 人 负 责 。8.2.2.5 用 火 、 动 火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需 要 动 火 施 工 的 区 域 与 使 用 、 营 业 区 之 间 应 进 行 防 火 分 隔 ;b) 电 气 焊 等 明 火 作 业 前 , 实 施 动 火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按 照 制 度 规 定 办 理 动 火 审 批 手 续 , 清 除 易 燃 可燃 物 , 配 置 灭 火 器 材 , 落 实 现 场 监 护 人 和 安 全 措 施 , 在 确 认 无 火 灾 、 爆 炸 危 险 后 方 可 动 火 施 工 ;c) 不 应 使 用 明 火 照 明 或 取 暖

24、 , 如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时 应 有 专 人 看 护 ;d) 临 终 关 怀 室 ( 或 悼 念 厅 、 灵 堂 等 ) 中 不 应 使 用 明 火 ;e) 炉 火 、 烟 道 等 取 暖 设 施 与 可 燃 物 之 间 应 采 取 防 火 隔 热 措 施 ; f) 厨 房 的 烟 道 应 至 少 每 季 度 清 洗 1 次 ;g) 厨 房 燃 油 、 燃 气 管 道 应 经 常 检 查 、 检 测 和 保 养 。8.2.2.6 燃 气 安 全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符 合 CJJ 51-2016 中 第 3 章 的 要 求 , 使 用 、 储 存 燃 气 的

25、 场 所 应 有 可 燃 气 体 报 警 装 置 等 安 全 技 术防 护 设 备 ;b) 不 应 私 自 拆 、 移 、 改 动 燃 气 表 、 灶 、 管 道 等 燃 气 设 施 , 不 应 私 自 安 装 燃 气 热 水 器 、 取 暖 器 和 其他 燃 气 器 具 ;c) 选 择 使 用 的 燃 气 灶 、 热 水 器 和 壁 挂 炉 等 燃 气 器 具 应 为 合 格 产 品 , 应 按 照 使 用 说 明 书 进 行 操 作 ,并 根 据 说 明 书 了 解 产 品 使 用 时 可 能 出 现 的 危 险 及 需 采 取 的 预 防 措 施 ;d) 燃 气 具 、 燃 气 瓶 等

26、设 备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 做 好 登 记 记 录 。8.2.3 用 电 防 火 安 全 管 理8.2.3.1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用 电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并 应 明 确 下 列 内 容 : a) 明 确 用 电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责 任 人 ;b) 用 电 设 备 的 采 购 要 求 ;c) 用 电 设 备 的 安 全 使 用 要 求 ;d) 用 电 设 备 的 检 查 内 容 和 要 求 ; DB54/T 02082020 5 e) 用 电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的 岗 位 资 格 及 其 职 责 要 求

27、。8.2.3.2 用 电 防 火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采 购 电 气 、 电 热 设 备 , 应 选 用 合 格 产 品 , 并 应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标 准 的 要 求 ;b)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内 不 应 设 置 电 直 接 加 热 采 暖 设 备 供 暖 , 不 应 设 置 生 产 、 加 工 等 大 功 率 动 力 用 电设 备 ;c) 电 动 自 行 车 等 移 动 用 电 设 备 , 应 在 固 定 地 点 统 一 停 放 、 充 电 ;d) 电 气 线 路 敷 设 、 电 气 设 备 安 装 和 维 修 应 由 具 备 职 业 资

28、格 的 电 工 操 作 ;e) 不 得 随 意 乱 接 电 线 , 擅 自 增 加 用 电 设 备 ;f) 电 器 设 备 周 围 应 与 可 燃 物 保 持 0.5米 以 上 的 间 距 ;g) 对 电 气 线 路 、 设 备 应 定 期 检 查 、 检 测 , 严 禁 长 时 间 超 负 荷 运 行 ;h)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内 不 应 设 置 大 功 率 照 明 灯 具 和 高 温 照 明 灯 具 , 宜 使 用 低 温 照 明 灯 具 , 并 应 对 灯具 的 发 热 部 件 采 取 隔 热 等 防 火 措 施 。 灯 头 、 灯 座 、 镇 流 器 等 灯 具 配 件 应

29、具 有 阻 燃 性 能 , 并 且 不应 直 接 安 装 在 木 质 等 可 燃 材 料 上 ; i) 公 共 区 域 结 束 使 用 时 , 应 切 断 非 必 要 电 源 。8.2.3.3 养 老 机 构 宜 通 过 物 联 网 技 术 对 引 发 电 气 火 灾 的 主 要 因 素 进 行 不 间 断 的 数 据 跟 踪 , 实 时 发 现 电气 线 路 和 用 电 设 备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 消 除 潜 在 的 电 气 火 灾 危 险 。8.3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管 理8.3.1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消 防 设 施 管 理 制 度 , 制 度 应 包 括 责

30、任 部 门 、 责 任 人 和 职 责 、 设 备 登 记 、 保 管 及维 护 管 理 要 求 、 情 况 记 录 等 内 容 。8.3.2 应 建 立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维 护 管 理 制 度 , 应 加 强 对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的 维 护 保 养 , 确 保 其配 置 齐 全 、 完 整 好 用 。8.3.3 设 有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的 场 所 , 应 确 定 专 职 人 员 维 护 保 养 或 委 托 具 有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能 力 的 组 织或 单 位 进 行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 并 与 受 委 托 组 织

31、 或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 在 合 同 中 确 定 维 护 保 养 内 容 。 维 护 保养 , 应 保 留 记 录 。8.3.4 应 明 确 各 类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日 常 巡 查 部 位 , 日 常 检 查 每 周 不 应 少 于 1 次 , 单 项 检 查 应 每 月 不 应 少 于 1 次 ,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联 动 检 查 应 每 年 不 应 少 于 1 次 , 并 做 好 记 录 。8.3.5 消 防 设 施 和 消 防 电 源 始 应 终 处 于 正 常 运 行 状 态 ; 维 修 时 ,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 维 修 完 成 后 , 应立

32、 即 恢 复 到 正 常 运 行 状 态 。8.3.6 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 不 应 损 坏 、 挪 用 或 者 擅 自 拆 除 、 停 用 。8.3.7 养 老 机 构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的 , 室 内 消 火 栓 箱 不 应 上 锁 , 箱 内 设 备 应 齐 全 、 完 好 。8.3.8 与 室 内 供 水 系 统 直 接 连 接 的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 设 置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30.0m。8.3.9 室 外 消 火 栓 不 应 埋 压 、 圈 占 、 遮 挡 消 火 栓 或 者 占 用 防 火 间 距 。8.3.10 应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33、、 行 业 标 准 配 置 防 火 门 、 防 火 卷 帘 、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 火 灾 应 急 照 明 、 火 灾 应 急广 播 等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 家 具 、 设 备 、 用 品 等 的 摆 放 不 得 影 响 防 火 门 、 防 火 卷 帘 、 室 内 消 火 栓 、 火 灾 探测 器 、 手 动 火 灾 报 警 按 钮 、 声 光 报 警 装 置 等 消 防 设 施 的 正 常 使 用 。8.3.11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需 要 联 动 控 制 消 防 设 备 的 养 老 机 构 , 应 设 置 消 防 控 制 室 。 消 防 控 制

34、室的 设 置 宜 符 合 GB 50016 和 GB 50116 的 规 定 。8.3.12 设 置 消 防 控 制 室 的 养 老 机 构 还 应 设 立 微 型 消 防 站 。 微 型 消 防 站 宜 布 置 在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附 近 。 微 型 消 防 站 的 选 址 及 装 备 配 置 应 按 照 到 达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内 任 一 点 不 大 于 3 分 钟 为 原 则 。 当 本 机 构 内 防火 保 护 区 内 设 置 微 型 消 防 站 确 有 困 难 时 , 宜 按 照 3 分 钟 原 则 增 设 消 防 器 材 点 。 当 设 置 微 型 消 防

35、站 确 有 困难 时 , 应 设 立 消 防 器 材 点 。 微 型 消 防 站 的 建 设 应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微 型 消 防 站 建 设 标 准 ( 试 行 ) (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2015年 11 月 11 日 ) 的 规 定 。 DB54/T 02082020 6 8.3.13 供 失 能 老 年 人 使 用 且 层 数 大 于 2 层 的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 应 按 核 定 使 用 人 数 配 备 简 易 防 毒 面 具 。8.3.14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功 能 测 试 检 查 的 内 容 、 方 法 应 按 照 GB 25201

36、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的 规定 执 行 。8.3.15 每 年 应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和 维 护 保 养 机 构 按 照 GA 503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技 术 规 程 的 要 求 对 消 防 设 施 进 行 1 次 全 面 检 测 。8.3.16 应 根 据 本 机 构 实 际 情 况 与 消 防 设 施 的 特 点 , 配 置 使 用 标 志 , 指 定 专 人 对 消 防 设 施 的 状 态 进 行 调整 , 并 做 好 记 录 。8.3.17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 15630、 GB 13495

37、.1 的 要 求 , 每 月 检 查 1 次 , 检 验 、 维 修 , 确保 完 好 有 效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维 修 或 更 换 。8.4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8.4.1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 制 度 的 内 容 应 明 确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管 理 的 责 任 部 门 和 责 任 人 , 定 期 维 护 、检 查 的 要 求 , 确 保 安 全 疏 散 设 施 的 管 理 要 求 。 8.4.2 应 在 每 层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安 全 疏 散 图 示 , 图 示 中 应 标 明 疏 散 路 线 、 安 全 出 口 、 人 员 所 在 位

38、 置 、 消防 设 施 位 置 和 必 要 的 文 字 说 明 , 不 应 遮 挡 。8.4.3 建 筑 使 用 期 间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上 锁 , 不 应 在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通 道 上 安 装 栅 栏 、 隔 断 等 影 响 疏 散 的障 碍 物 , 且 在 其 1.4m范 围 内 不 应 设 置 台 阶 。 疏 散 通 道 、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遮 挡 、 覆 盖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8.4.4 控 制 人 员 出 入 或 设 有 门 禁 系 统 的 疏 散 门 , 应 有 保 证 火 灾 时 人 员 疏 散 畅 通 的 可 靠 措 施 。8.4.5 封

39、闭 楼 梯 间 、 防 烟 楼 梯 间 的 门 应 完 好 , 门 上 应 有 正 确 启 闭 状 态 的 标 识 , 保 证 其 正 常 使 用 。8.4.6 窗 口 、 阳 台 等 部 位 不 应 设 置 影 响 逃 生 和 灭 火 救 援 的 栅 栏 。8.4.7 常 闭 式 防 火 门 应 经 常 保 持 关 闭 , 并 在 常 闭 防 火 门 上 设 有 警 示 文 字 和 符 号 , 因 需 要 必 须 常 开 的 防火 门 应 安 装 具 备 联 动 关 闭 功 能 的 装 置 , 且 装 置 应 完 好 、 有 效 。8.4.8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 安 全 疏 散 指

40、示 标 志 应 完 好 、 有 效 , 发 生 损 坏 时 应 及 时 维 修 、 更 换 。8.5 防 火 巡 查 和 检 查8.5.1 应 建 立 防 火 巡 查 、 防 火 检 查 和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制 度 , 制 度 应 包 括 责 任 部 门 、 责 任 人 和 职 责 、 检 查 频 次 、 参 加 人 员 、 检 查 部 位 、 内 容 和 方 法 、 火 灾 隐 患 认 定 、 处 理 和 报 告 程 序 、 整 改 责 任 和 防 范 措 施 、 情况 记 录 等 内 容 。8.5.2 应 对 执 行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措

41、施 的 情 况 进 行 巡 查 和 检 查 , 落 实 防 火 巡 查 、 检 查人 员 , 填 写 巡 查 、 检 查 记 录 。8.5.3 防 火 巡 查 、 检 查 人 员 巡 查 时 应 携 带 必 要 的 器 材 装 备 , 及 时 纠 正 违 法 行 为 和 处 置 火 灾 隐 患 , 无 法当 场 整 改 的 , 应 当 立 即 向 本 机 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报 告 。 发 现 初 起 火 灾 应 立 即 报 警 并 及时 扑 救 , 并 做 好 记 录 。 防 火 巡 查 宜 采 用 电 子 巡 更 设 备 。8.5.4 防 火 巡

42、 查 、 检 查 人 员 应 每 日 对 重 点 部 位 的 进 行 巡 视 。 逢 重 大 节 日 、 重 大 活 动 等 敏 感 时 期 还 应 对重 点 部 位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防 火 巡 查 。8.5.5 防 火 巡 检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参 见 附 录 A) :a) 用 火 、 用 电 、 用 油 、 用 气 有 无 违 章 情 况 ;b)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通 道 是 否 畅 通 , 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 应 急 照 明 是 否 完 好 ;c) 消 防 设 施 、 器 材 是 否 保 持 正 常 工 作 状 态 ,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是 否 在 位 、 完 整 ; d) 常 闭 式 防 火 门 是 否 关 闭 严 密 , 防 火 卷 帘 下 方 是 否 堆 放 物 品 影 响 使 用 ;e)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人 员 在 岗 情 况 ;f) 消 防 车 道 、 水 源 、 重 点 单 位 情 况 ;g) 清 除 烟 头 、 发 热 源 等 杂 物 情 况 ; DB54/T 02082020 7 h) 其 他 需 巡 查 的 情 况 。8.5.6 防 火 检 查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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