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20.10 CCS X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573 2022 食用农产 品批发市 场食品安 全管理规 范 追溯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wholesale markets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Traceability 2022-06-15 发布 2022-07-15 实施 内蒙古自 治区市 场 监督管理 局 发 布 DB15/T 2573 2022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
2、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市 场监督 管理 局提 出并 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内 蒙古 自治区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内蒙古 自治 区质 量和 标准 化研究 院。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贾 向 春、任妍 娜、霍志 清、侯敏、赵 千秋、温 雅迪、霍 晓东、杜 晓丹、杨 佳慧、陈爱国、聂 晋彬。DB15/T 2573 2022 1 食用农产 品批发 市场食品 安全管 理规范 追溯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食 用农 产品 批发市 场食 品或 食用 农产 品安全 管理 追溯、追 溯信 息 登记、追溯 信息 管理、追溯标 识与 载体、追 溯应 用、追 溯评
3、 价与 改进 的要 求。本文件 适用 于食 用农 产品 批发市 场食 品或 食用 农产 品安全 管理 中追 溯的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12904 商 品条 码零 售商品 编码 与条 码表 示 GB/T 33993 商 品二 维码 GB/T 35290 信 息安 全技 术 射 频识 别(RFID)系 统 通用安 全技 术要 求
4、3 术语和 定义 DB15/T 2568 界 定的 以及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追溯 traceability 通过记 录和 标识,追 踪和 溯源客 体的 历史、应 用情 况或所 处位 置的 活动。来源:GB/T 38155-2019,2.9 4 追溯要 求 追溯信 息应覆 盖食 品或食 用农产 品批发、零 售到消 费全过 程,信 息内 容应覆 盖各环 节操作 时间、地点、各相 关参 与方、食 品或食 用农 产品 批次 等质 量安全 相关 内容。市场开 办者应 制定 食品或 食用农 产品安 全追 溯管理 制度、不合格 食品 或食用 农产品 处置制 度,宜制定信 息化 采集 制度
5、、信 息化系 统维 护和 管理 制度,并组 织实 施。入场销 售者应 准确 录入相 关食品 或食用 农产 品信息 并对其 进行赋 码,确保追 溯码与 食品或 食用农产品信 息的 一一 对应。入场销 售者宜 配备 计算机、智能 秤、网 络设 备、标 签打印 机、票 据打 印设备、条码 读写设 备等 硬件和满 足追 溯要 求的 软件。DB15/T 2573 2022 2 市场宜 建立或 使用 统一的 信息化 追溯系 统并 与监管 部门平 台对接,在 保障食 品或食 用农产 品实 施追溯管 理的 同时 满足 管理 部门、消费 者等 不同 类型 用户的 差异 化需 求。追溯 系统宜 与电 子结 算系
6、统 实 时同步。市场开 办者应 对入 场销售 者应用 追溯系 统情 况进行 检查指 导,并 对出 场的食 品或食 用农产 品追 溯码情况 进行 检查。市场开 办者 和入 场销 售者 宜引导 消费 者使 用手 机 APP 进行 结账 并及 时对 食品 或食用 农产 品进 行 扫码,了 解食 品或 食用 农产 品追溯 信息。5 追溯信 息登 记 食品或 食用 农产 品信 息 5.1.1 食品信 息 记录食 品名 称、规格、数 量、生 产日 期或 生产 批号、保质 期、食品 检验 检疫 合格证 等食 品质 量合 格证明、进 货日 期、供 货者 名称、地 址、负 责人 姓名、联 系方 式、销 售地 点
7、、销售者 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等内 容。5.1.2 食用农 产品 信息 记录食 用农 产品 名称、产 地、数 量、进货 日期、食 用农产 品承 诺达 标合 格证、检验 检疫 合格 证等 质量合格 证、供货 者名 称、地址、负责 人姓 名、联系 方式、销售 地点、销 售者 名称、地址、联 系方 式 等 内容。不合格 处置 信息 5.2.1 不合格 食品 信息 记录不 合格 食品 的名 称、生产日 期或 生产 批号、保 质期、数量、供货 者名 称、不合 格项 目、处 理措施、处 理过 程记 录、处理 结果等 内容。5.2.2 不合格 食用 农产 品信 息 记录不 合格 食用 农产 品的 名称、产
8、 地、数量、供货 者 名称、不 合格 项目、处 理措 施、处理 过程 记录、处理结 果等 内容。快速检 测信 息 5.3.1 快速检 测食 品信 息 记录检 测食 品名 称、规 格、数量、生 产日 期或 生产 批 号、保质 期、检测 项目、检 测时间、检测 人员、检测方 法、检测 结果 等内 容。5.3.2 快速检 测食 用农 产品 信息 记录检 测食 用农 产品 名称、产地、数量、检 测项 目、检测 时间、检测 人员、检测方 法、检测 结果 等内容。6 追溯信 息管 理 DB15/T 2573 2022 3 信息采 集 6.1.1 入场销 售者 采集 的信 息应 全面反 映食 品或 食用 农
9、产 品经营 全过 程质 量安 全控 制实际 情况。6.1.2 市场开 办者 应检 查督 促入 场销售 者对 信息 采集 的真 实、完 整,保证 信息 及时 准 确,相 关图 片(图像)应 清晰,符 合追 溯管 理要求。6.1.3 入场销 售者 应实 时采 集 5.1 中符 合食 品或 食用 农产 品特征 的信 息进 行记 录。6.1.4 不合格 食品 或食 用农 产品 处置后 应实 时采 集 5.2 中 的信息 进行 记录。6.1.5 食品或 食用 农产 品快 速检 测信息 应按 照 5.3 中 的信 息记录。信息传 输 6.2.1 在保障 采集信 息安 全、真 实、完 整的前 提下,追溯 信
10、息的 传输宜 采用 自动化、信息 化的方 式 进行。6.2.2 各追溯 节点 应按 需求 做好 追溯信 息共 享,并明 确追 溯信息 的使 用权 限。信息保 存 6.3.1 追溯参 与方 应保 存追 溯相 关信息,并 有备 份。6.3.2 食品或 食用 农产 品的 追溯 宜采用 信息 化的 手段 记录 和保存 信息。6.3.3 信息化 记录 和凭 证保 存期 限不应 少于 食品 保质 期 满 6 个月,没 有明 确保 质期 的,保 存期 限不 应少于2 年。食用 农产 品保 存期限 不应 少 于 6 个 月。6.3.4 建立追 溯所采 集的 信息应 从技术 上、规 范上、制度 上保证 不能随
11、意篡 改。因 数据录 入错误 或 确因特殊 情况 需要 修改 的,应保存 修改 的原 始信 息,并注明 修改 原因。信息交 换 6.4.1 各级追 溯管 理系 统应 建立 统一接 口,能够 接受 上下 级系统 之间 的信 息交 换,保证信 息流 通性。6.4.2 各级系 统应 设置 不同 的权 限,方 便查 看相 应的 信息 并保证 信息 安全。7 追溯标 识与 载体 应赋予 食品或 食用 农产品 唯一标 识代码 作为 追溯码,并将 追溯码 与其 相关信 息的记 录有效 关联 和对应。可 按照 国家 标准、行 业标准 规定 的或 组织 内部 制定的 编码 规则 进行 编码,宜 有限 采用 国际
12、 或国 内通用的 或与 其兼 容的 编码 方式。应根据 食品或 食用 农产品 特性及 实现追 溯的 技术条 件、实 施成本 等,选择追 溯码,宜采用 国际 物品编码 体系(GS1)、一 维 条码、二维条 码或 射 频识 别(RFID)标签等 易被 识 读的载 体形式。采 取不 同载体形 式时,应保 持追溯 信 息的一 致性。其中,一 维码、二 维码、RFID 射 频识 别应 分别符 合 GB/T 12904、GB/T 33993 和GB/T 35290 的要 求。追溯码 应附 在食 品或 食用 农产品 上,或粘 贴在 包含 食 品或食 用农 产品 的外 包装 上,且 清晰、醒 目、不易脱 落,
13、并不 对食 品或 食用农 产品 造成 污染,直 至食品 或食 用农 产品 被消 费或销 毁。8 追溯应 用 入场销 售者因 自身 原因导 致的不 安全食 品或 食用农 产品,应当依 托追 溯系统 在其经 营范围 内主 动召回,同时 应告 知供 货者,并报 告属 地监 管部 门。DB15/T 2573 2022 4 入场销 售者知 悉供 货者召 回不安 全食品 或食 用农产 品后,应当利 用追 溯系统 立即采 取停止 购进、销售、封 存不 安全 食品 或 食用农 产品,在经 营场 所 醒目位 置张 贴供 货者 发布 的召回 公告 等措 施,配 合 供货者开 展召 回工 作。市场开 办者发 现入
14、场销售 者销售 的食品 或食 用农产 品存在 食品安 全风 险的,应当利 用追溯 系统 及时采取 有效 措施,管 控有 关食品,确 保相 关入 场销 售者停 止经 营,并报 告属 地监管 部门。市场开 办者通 过追 溯系统 巡查和 线下检 查,发现入 场销售 者未及 时录 入相关 追溯信 息的,应督 促其及时 录入。9 追溯评 价与 改进 市场开 办者应 定期 或不定 期以演 练或第 三方 评价的 形式组 织开展 追溯 评价,确保追 溯能够 持续 正常稳定 运行。应及时 查找评 价过 程中所 发现问 题的原 因,采取有 效的纠 正预防 措施,并对 措施的 有效性 进行 验证,必 要时 可更 改追 溯系 统,以 确保 追溯 能够 持续 满足目 标。纠正措 施和(或)预 防措 施应包 括但 不限 于:立即停 止不 正确 的工 作方 法;修改追 溯相 关文 件;增补或 更改 追溯 信息 以实 现食品 或食 用农 产品 的可 追溯性;完善追 溯所 用资 源与 设备;重新学 习相 关文 件,有效 进行人 员管 理和 培训 活动;加强上 下游 组织 之间 的交 流协作 与信 息共 享。应对追 溯的 评价 和改 进过 程进行 记录,并 及时 对过 程记录、评 价报 告等 文件 进行存 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