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60 CCS A 00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1242023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rke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in the field of market supervision 2023-11-30 发布2024-01-01 实施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2/T 2124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
2、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1 5 组织方式.2 6 工作基础.2 7 监管实施.4 8 结果运用.8 9 协同联动.8 附录 A(资料性)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9 附录 B(资料性)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10 附录 C(资料性)监管实施流程.11 附录 D(资料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检查记录表.12 附录 E(资料性)抽查工作情况汇总表.13 参考文献.14 DB42/T 2124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
3、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荆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心提出。本文件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荆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荆州分院、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处。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彬、江山、李辉、尤文思、向家宜、陈亮。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2788701990,邮箱:,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荆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心,电话:07168815693,邮箱:J。DB42/T 21242023 1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总则、
4、组织方式、工作基础、监管实施、结果运用和协同联动。本文件适用于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或受委托的相关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对检查对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市场监管领域以外的检查对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也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市场监管领域 field of market supervision 适用于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行使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行为等行政措施的范围总和。检查对象 inspection object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
5、主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双随机、一公开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跨部门联合抽查 the join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cross-government agencies 由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抽查比例 ratio of supervision and inspec
6、tion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的应监管对象与同类市场监管对象之间的占比。4 总则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除下列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场监管领域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不应随意对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a)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DB42/T 21242023 2 b)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c)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方式的;d)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
7、全的;e)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f)突发性事件的;g)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h)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i)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以外,检查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应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检查对象合法经营、诚实守信。5 组织方式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方式分为:a)单一部门随机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单一部门自行组织和实施;b)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工作全过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根据综合监管“一件事”的工作要求,构建高效率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综合查一次的目标
8、,跨部门联合抽查又可分为:1)综合性跨部门联合抽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文化旅游和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检查由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2)行业性或专门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根据管辖权限,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检查对象可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上级委托下级部门实施,下级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6 工作基础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1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1.1 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管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
9、项清单。6.1.1.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项目、抽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见附录 A。6.1.1.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上级部门确定的规则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6.1.2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1.2.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随机抽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能明确随机抽查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梳理汇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2.2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级统一制定,市、县级执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DB42/T 212420
10、23 3 6.1.2.3 需要增加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同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梳理汇总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6.1.2.4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领域、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发起部门、配合部门等要素,见附录 B。6.1.2.5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上级部门确定的规则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6.1.2.6 调整后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同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梳理汇总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6.2.1 应按照法定职权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6.
11、2.2 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可建立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整。6.2.3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记录以下内容:a)检查对象名称;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住所(经营场所);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e)标签(行业)。6.2.4 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以下内容:a)检查对象规模;b)检查对象类型;c)联系电话;d)联络人;e)风险等级;f)信用状况 g)其他 6.2.5 可根据检查对象的行业类别、所在区域、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对需要重点监管的检查对象单独建立行业性或专业领域名录库。6.2.6 应根据检查对象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
12、。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6.3.1 应按照监管层级、行政区域划分和执法类别特点,建立和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6.3.2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记录以下内容:a)姓名;b)性别;c)出生日期;d)执法证号;e)手机号;f)职级;g)民族;h)最高学历;i)执法人员性质;j)是否监督人员;DB42/T 21242023 4 k)状态。6.3.3 应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抽查比例 6.4.1 抽查比例可根据随机抽查事项进行设定:6.4.1.1 抽查分为重点抽查事项和一般抽查事项。6.4.1.2 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但应严格控制事项数量。6.4.1.3 一般检查事项抽
13、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设置上限。制定工作细则 6.5.1 应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工作细则或指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程序、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处理程序、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处置等内容。6.5.2 对跨部门的联合抽查事项,进一步明确抽查目标、抽查重点、抽查方式和联合抽查、综合监管的具体程序。6.5.3 对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联合抽查事项可参照 6.5.2 实施。监管平台 各部门应使用或对接省级统一开发的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推行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做到全程留痕,实现部门间执法检查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
14、认。7 监管实施 监管实施流程 监管实施流程见附录C。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7.2.1 应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2.2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由牵头部门制定联合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协调会商,明确检查对象、方式、比例、事项、时限和各参与部门负责监管的重点内容、共同参与的方法途径等,应统筹考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检查完成。7.2.3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抽查计划名称;b)牵头部门;c)配合部门;d)抽查对象;e)抽查比例;f)抽查事项;g)抽查方式;h)抽查时限。7.2.4 应将确定的年度随机抽
15、查工作计划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事项等。7.2.5 可适时对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同级市场监管联席DB42/T 21242023 5 会议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开。7.2.6 抽查对象名单不宜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公开的除外。7.2.7 检查人员名单不应公开。明确抽查任务 应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具体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机构等事宜。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7.4.1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
16、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监管工作需要和不同事项类型合理确定。7.4.2 抽查频次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7.4.3 有以下情形的,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a)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或风险较高的行业检查对象,应适当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b)结合检查对象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和守信检查对象,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7.4.4 对需要全覆盖检查的重点行业,应运用“双随机”理念,将辖区内的全部检查对象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全部抽查事项进行匹配,开展全面
17、检查。确定检查方式 7.5.1 应根据检查对象信用状况、经营方式和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方式。一般采用实地核查方式,也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第三方参与核查等方式进行。7.5.2 对信用风险等级低的检查对象可采取书面检查方式。7.5.3 对通过网络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和依托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检查对象,可采取网络监测方式。7.5.4 对于专业性强的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途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实施,并由其出具专业检查、检测等报告。7.5.5 跨部门联合抽查应集中统一组织实施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7.6.1 应通
18、过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抽取。7.6.2 可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全过程,同时将抽取过程形成书面文字资料,按照本部门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资料及时保存归档。7.6.3 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对随机抽取全过程进行监督。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7.7.1 单一部门随机抽取 7.7.1.1 应通过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7.7.1.2 根据检查事项执法类别要求,在相应或相近执法类别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 名执法检查人员,其他执法
19、检查人员不设条件在所有执法类别中随机抽取产生。DB42/T 21242023 6 7.7.1.3 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少于 2 人,并与抽查对象随机匹配。7.7.2 跨部门随机抽取 7.7.2.1 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抽取人数。7.7.2.2 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分别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7.7.2.3 根据检查事项执法类别要求,随机抽取相应或相近执法类别的检查人员。7.7.2.4 根据监管需要可将执法检查人员分成若干检查小组,每个检查小组不少于 2 人,并与抽查对象随机匹配。7.7.3 其他要求 7.7.3.1 检查对象与执法检查人员确定后,应通过湖北省“互
20、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进行随机匹配。7.7.3.2 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时,可采取随机抽取、委派等方式产生替补执法检查人员。7.7.3.3 被随机选中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应随意替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替换的,应在实施检查前 3 个工作日内,可由执法检查人员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再次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替补执法检查人员。7.7.3.4 政府部门可统一组织开展随机抽取工作,也可委托下级部门开展随机抽取工作,还可通过邀请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人员配合开展专业服务。7.7.3.5 可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从已抽取的检查
21、人员中随机产生一名,作为检查组组长,负责本小组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实地检查 7.8.1 准备工作 7.8.1.1 明确工作安排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工作各项要求,制定具体检查工作计划。7.8.1.2 明确检查事项 检查组应明确检查项目、重点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对象应提供的材料等,准备相关检查文书。对采取实地检查的,一般应事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必要时也可直接上门检查。7.8.1.3 开展学习培训 集中学习培训与执法检查人员自学相结合。重点学习与当次随机抽查工作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系统操作等。7.8.2 实施检查 7.8.2.1 明示检查人员身份和检查目的 开展实地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表明
22、身份,当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相关证件;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要求检查对象予以配合。7.8.2.2 核验企业人员身份 DB42/T 21242023 7 执法检查人员应核验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等在场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7.8.2.3 开展现场检查 7.8.2.3.1 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明确的检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7.8.2.3.2 跨部门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依据本部门的职能依法实施检查。7.8.2.3.3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无法提取材料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加盖印签。7.8.2.3.4 有条件的执法检查人员可
23、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7.8.2.3.5 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相关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a)拒绝执法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b)拒绝或不如实、不按要求向执法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c)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7.8.2.4 清点接收检查材料 7.8.2.4.1 检查材料需要封存带回核查的,检查组应逐项清点材料,并与检查对象办理交接手续。7.8.2.4.2 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材料的,无须重复提交材料。7.8.2.5 填写检查记录 7.8.2.5.1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确认;跨部门联合
24、随机抽查的,各参与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本部门检查项目上签字确认。7.8.2.5.2 上级部门对检查记录文书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可参见附录 D。7.8.2.5.3 应要求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拒绝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注明情形。公示检查结果与监督 7.9.1 形成检查结果 7.9.1.1 检查组应综合分析检查对象自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实地检查、受委托第三方机构专业检验检测报告等各方面情况,及时形成检查结果。7.9.1.2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各参与部门,应对各自抽查事项的检查结果分类进行统一汇总。7.9.1.3 检查
25、结果应按规定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7.9.2 公示检查结果与监督 7.9.2.1 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一经公开不应随意擅自更改。7.9.2.2 市场主体检查结果信息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信用中国网站、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湖北省“互联网+监管”监管平台或各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开;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对非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应通过部门网站或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开。7.9.2.3 其他不宜公开的检查结果,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7.9.2.4
26、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开的,视为未完成检查。DB42/T 21242023 8 7.9.2.5 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应受理被检查对象提交的,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7.9.2.6 检查结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后续处理 7.10.1 汇总报送 检查组应对本组检查情况及时汇总,形成统计表,见附录E,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要将联合抽查资料收集、汇总、整理、归档、备查。实行季报告、年总结制度。各部门将季
27、度工作开展情况、年度工作总结情况分别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前和当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7.10.2 违法情形处理 7.10.2.1 对检查结果中的违法情形,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向社会公示。7.10.2.2 对检查结果中涉嫌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7.10.3 材料归档 7.10.3.1 检查组应将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抽查对象名单、现场检查执法文书、检查结果、违法情形处理等各项材料在检查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装订成册统一归档。7.10.3.2 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 2 年,法律法规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8、。7.10.3.3 通过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网络操作实施抽查,记录抽查情形和结果的,可以网络留痕代替纸质档案移交。8 结果运用 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共享,作为检查对象信用状况分类的重要考量,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应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应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整理,并应用大数据分析手段进行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进而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9 协同联动 应充分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本手段作用,实现与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智能监管和重点监管、综合监管相联动,并与投诉
29、举报、案件线索核查、专项整治和网络监测、相关大数据分析运用等监管方式相互补充、相互衔接。DB42/T 21242023 9 附录A (资料性)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表A.1给出了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表A.1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实施主体 检查依据 备注 DB42/T 21242023 10 附录B (资料性)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表B.1给出了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表B.1 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牵头部门(承办处室)配合部门 DB42/T 21242023 11 附录C (资料性)监管
30、实施流程 图C.1给出了监管实施流程图。图C.1 监管实施流程图1 制定工作计划 2 明确抽查任务 4 选取检查方式 5 随机抽取市场主体 6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9 形成与公示检查结果 8 实地核查 10 后续处理 7 明确抽查工作要点 10.1 汇总报送 10.3 材料归档 10.2 违法违规情形处理 9.2 公示检查结果 9.1 形成检查结果 8.1.1 明确工作安排 8.2.5 填写核查记录 8.2.4 清点接受检查材料 8.2.3 开展现场检查 8.2.2 核验企业人员身份 8.2.1 表明来意 3 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8.1.准备工作 8.2 实地核查 8.1.2 明确检查事项和
31、材料清单 8.1.3 学习培训 DB42/T 21242023 12 附录D (资料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检查记录表 表D.1给出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检查记录表。表D.1 双随机抽查实地检查记录表 市场主体名称 社 会统一信用 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主体类型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住 所(经营场所)检查类别 检查事项 检查结果 备注 检查人员 备注 检查人:检查日期: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经 营 者)签 字(或 加 盖 公 章):检查结果填写说明:检查结果只需填写数字,数字对应的文字含义如下所示: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
32、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DB42/T 21242023 13 附录E (资料性)抽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表E.1给出了抽查工作情况汇总表。表E.1 抽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序号 检查对象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实施抽查的 政府部门 随机抽查 人员名单 现场时间 抽查结果 处理 DB42/T 21242023 14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Z.2014-08-07 2 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Z.2017-01-12 3(国发
33、20195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4(国发20191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5(国办发20155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6(国办发20187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7(国市监信201938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8(国市监信2020111 号)市场监管总局等 16 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9(鄂政办发202055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10(鄂市监发201995号)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