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手提式挖坑机技术条件ZB B95 011-88 Porlable diggers-Technical specificatio田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6826-1982往复式内燃机防火的有关防火部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手提式挖坑机(以下简称挖坑机)的设计、制造与验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汽油机为动力的手提式挖坑机。2 引用标准GB 1147 内燃机通用技术条件GB 1173 铸造铝合金技术条件GB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GB 1804 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ZB B95 012手提式挖坑机试验方法ZB B95 013 手
2、提式挖坑机耳旁噪声测试方法ZB B95 014 手提式挖坑机手感振动测试方法JB 2759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JB 179 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NJIZ 3 农具涂漆QJ 173 基本产品焊接和纤接通用技术条件3 基本参鼓a. 发动机型号,b. 发动机功率,kW; 最大扭矩,N. m; d. 耗油量,g/(kW h); e. 减速箱型式51 减速比,g. 钻头直径,mm;h 钻头长度,mm;i 钻头数,个;J 钻头转速,r/min;k. 外形尺寸IXbXh,mm;1. 整机结构质量,kg;m. 挖坑规格:坑径,m;坑深,m;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1988-12-31批准1989-08-01实施
3、355 n 每小时挖坑数,个/h;O. 抛士半径,m;p. 出土率,%。4 技术要求4. 1 一般技术要求ZB B95 011-88 4. 1. 1 挖坑机的制造成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4. 1. 2 铸件应符合G131173的有关规定。4.1.3 焊接件应符合QJ173的有关规定。4. 1.4 图样上未注公差尺寸应符合GB1804的规定。未注形状与位置公差应符合GB1184的规定,且不低于8级精度。4.2 发动机技术要求4. 2. 1 发动机性能应符合GB1147的有关规定。4.2.2 起动性能按ZBB95 012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必须合格。4.3
4、主要零、部件技术要求4. 3. 1 离合器应结合平稳、分离彻底,保证传递正常工作扭矩4. 3. 2 减速箱运转时应平稳,不允许有冲击和异响。箱体及轴承温度不得高于70C,不允许有漏油和渗油现象。4.3.3 摆线齿轮制造精度为7-8级,热处理硬度为HRC58-62,输入轴热处理硬度为HRC28-32 , 输出轴热处理硬度为HB220-250,针齿壳及上下壳体均需进行氧化处理。4. 3. 4 蜗杆传动的制造精度按JB162规定,传动精度为7-8级,侧隙为Dco4. 3. 5 圆柱街轮精度应符合B179的有关规定。4.3.6 钻头螺旋工作面应保证其几何形状准确,表面光洁。工作面上的接口过渡处应圆滑,
5、并与样板曲线吻合。4. 3. 7 刀片刃口按样板加热后成型,厚度为0.5-1mm,不应有缺口。刃部洋火区为25-30mm,硬度HRCSO-60,非非丰火区硬度不大于HRC33。4. 3. 8 把手握持处,要求手感舒适。上、下施力600N时,不得产生永久变形或损坏。4.4 装配技术要求4. 4. 1 所有零、部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必须有合格证,方可进行装配。4.4.2 所有装配件应清洗干净,去毛刺,按图样装配。装配后,转动件应转动灵活,不应有卡滞现象,各紧固件应拧紧。4.4.3 挖坑机涂漆应符合NJ/Z3的规定。4.5 安全要求4. 5. 1 按Z13B95 014规定的方法测定挖坑
6、机把手处的振动加速度值。以怠速、标定转速、高速三种工况卡的最大值为挖坑机的振动指标(m/s)。4.5.2 按ZBB95 013测出的耳旁噪声声压级不得大于105dB(A)。5 出厂试验及检验规则5. 1 每台挖坑机出厂前,均应按出厂试验规范进行磨合和试验,并达到要求。5.2 每批按5%抽样,但不得少于2台。在标定条件下,进行四次无负荷试验。如无异常现象再试挖4-6个坑。检查下列项目ga. 钻头各联接件有元松动;h 坑径、坑深、出土率、抛土半径是否符合要求356 ZB B95 01188 5.3 性能试验和生产试验,按ZBB95 012的规定进行。生产试验的累计挖坑数应不少于10000个。5.4
7、 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需填写合格证,方可包装出厂.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 1 每台挖坑机应有产品的铭牌及商标,其铭牌内容应包括g8. 制造厂名sb. 产品名称、型号: 主要参数sd 出厂编号se. 出厂年月。6.2 随机技术文件应齐全,并用防潮袋封装,技术文件应包括28. 产品合格证gb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装箱单。6.3 包装、运输要符合JB2759的规定。6.4 产品贮存环境应干燥、通风.7 制造厂保证7. 1 用户有权要求制造厂按本标准规定对出厂产品进行抽栓.拍检数量自双方商定。摘检结果不合要求时,应从同一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复检.7.2 在用户遵守使用和保管规则的条件下,自发货日起一年内,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予以无偿包修、包换、包退.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林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南京林业大学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荷英、卓凤英。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