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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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经济法学,吉林大学远程教育,第四十九讲,主讲教师:何志鹏,总课时:64学时,WTO,概况,前身为1947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GATT) 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 总部设于日内瓦 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协调和约束各成员国对外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为各成员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相关领域的对外开放、市场准入、争议解决,提供了一般原则、规则和机构框架,WTO的历史1,GATT的历史背景 垄断阶段的贸易保护政策、贸易战 1929-1933世界经济危机 1934美国互惠贸易协定法 二战以后各国推行贸易自由化,WTO的历史2,布雷顿森林体系 1944.7 美、英等44国 美国新罕布什

2、尔的布雷顿森林 IMF IBRD 国际贸易组织,WTO的历史3,哈瓦那宪章 1945美国提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召开国际贸易和就业会议 意图设立国际贸易组织(ITO) 1946.10筹委会首次会议在伦敦召开 1947.4 筹委会二次会议在日内瓦召开,通过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1947.10国际贸易和就业会议在哈瓦那召开,通过国际贸易组织宪章,WTO的历史4,GATT的临时生效 哈瓦那宪章未能生效 在该宪章体系之下的多边关税谈判取得成功 遂将宪章中关于关税的部分与各国谈判内容合为一体,1948年元旦临时生效,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s on tariff and Tra

3、de, GATT),WTO的历史5,GATT的历次多边贸易谈判 前七轮谈判 1947 第一轮 1949 Annecy 1951 Torquay 1956 Geneva 1960-1961 Geneva (Dillion Round) 1964-1967 Kennedy Round 1973-1979 Tokyo Round,WTO的历史6,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进展 第八轮谈判1986-1994 Uruguay Round 4方面目标 15个议题 几乎流产的谈判 特点,谈判成功的影响,进一步改善了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条件 关税减让成果显著 扩大了多边贸易规则调整范围 知识产权、服务贸易 纺织品、服装和农

4、产品贸易 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 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WTO的建立,WTO是根据GATT“乌拉圭回合”建立世界易组织的协议,于1995年1月1日成立, 取代了GATT,成为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其基本宗旨与GATT相同, 它是规范世界贸易, 投资, 经济合作的全球组织,GATT1947,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八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 关税的大幅降低:关税减让 非关税壁垒减少 货物贸易方面所形成的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规则,GATT与WTO,区别 组织机构的正式性:国际法主体地位 临时/永久 诸边协议 贸易范围 争端解决 过渡期,联系 组织上 成员

5、上 活动原则,程序规则和习惯做法,中国与WTO,历史背景 中国是GATT的创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台湾当局于1950年非法宣布退出GATT, 但于1965年又宣布为GATT的观察员. 1971年新中国恢复了联合国合法地位后,GATT立即取消了台湾当局观察员的资格 中国入世的过程 1982年我国GATT列席了大会 1986年提出“复关”的申请. GATT成立了中国组, 审议中国的外贸制度, 关税减让, 有关程序等. 1986年中国列席了在乌拉圭的GATT缔约国部长会议和乌拉圭回合的谈判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入世后的法律规范变革,宗旨,加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生

6、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最终目标,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地降低关税,减少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 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职能,1)制定贸易(多边、诸边协议)规则;2)作为成员间贸易谈判的场所;3)解决成员间贸易争端

7、;4)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5)通过技术援助和培训项目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贸易政策;6)与其它国际组织合作,协调协调全球经济决策,WTO的现行体制,组织机构,部长会议,WTO最高决策机构 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 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总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 由所有成员代表组成 在部长会议闭幕期间履行部长会议职能 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根据不同职权范围召开会议,分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 服务贸易理事会 知识产权理事会 负责相关协议的实施,委员会,由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和会理事会设立 协助其工作,秘书处,WTO日常工作机构 为WTO各种组织活动提供行政支持,总干事,秘书处的

8、领导,成员资格,创始成员 加入成员 资格丧失 WTO多边贸易规则对于其成员的中央政府有直接约束力,中央政府应保证其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不得与多边贸易规则相抵触GATT1994第二十四条第12款、GATS第1条 对成员境内的企业、公民个人、一般社会团体无直接约束力,但有间接的利益影响,WTO的现行体制,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不歧视原则 关税保护与关税减让原则 公平贸易原则 优惠待遇原则 透明度原则 协商与协商一致原则,普遍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简称MFN 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公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GAT

9、T art.I:一成员就任何一项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的相同的或类似的产品 既适用于影响货物进出口的边境措施,也适用于影响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进口国当局执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内容确定、多边化、无条件、制度化,MFN的适用范围,(1)征收进出口关税及各种费用; (2)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 (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 (4)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 (5)输出输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账; (6)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例如配额分配方式; (7)服务贸易 (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MFN的例外,祖父条款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

10、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安排 Art. 25 豁免 诸/复边贸易协定,国民待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公民享受的待遇 GATT art.III: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在关于产品在国内销售的法律规章实施方面,不得用来歧视外国进口产品,保护本国产品 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不适用于边境措施,例如海关估价、通关征税手续、进出口商品检验、许可证手续,国民待遇的例外,政府采购及有关法律规定 对国内生产者的政府补贴,一般禁止数量限制,GAT

11、T art. XI; XIII: (1) 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何成员不得对其它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它措施; (2) 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其它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 (3) 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其它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关税保护与降低关税,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特别是高关税 一成员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障

12、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它税费,关税减让,GATT的前五轮谈判,关税减让是谈判的唯一议题。在以前的各轮谈判中,关税减让也是始终被列在谈判议题的首位。经过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八轮谈判,全球关税水平逐步得到较大幅度的降低,从战后初期平均45%左右降到目前的5%左右 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关税减让于1995年-2000完成。完成后,其工业品关税将被削减40%,加权平均税率将从6.3%降至3.8%。享受发达国家免税待遇的进口产品的价值比重将从20%跃升到44%,WTO的例外,1、多边贸易体系的例外,豁免条款:程序与内容 修改货物贸易、知识产权贸易

13、协定的2/3成员 成员间互不运用WTO协议 加入时不同意适用 货物贸易总协定XXXV条遗留 按照第12条加入的申请方不适用,2、最惠国待遇例外,同前,3、国民待遇例外,同前,4、一般例外,GATT art. XX 在不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时,下列10项措施不受关贸总协定的阻碍 缔约方采取的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a项) 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b项) 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c项) 为保证与本协定无抵触的法规、条例的执行所必需的措施(d项) 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e项) 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f项) 为保护可

14、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g项)等,5、安全例外,GATT art. XXI 提供资料 采取行为 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和行动,6、禁止数量限制例外,货物贸易总协定Art. XI, XII, XVIII, IXX 普遍禁止的例外 食品、其他必需品的供应 为实施商品氛围、分级和销售标准及条例所必需 农渔产品:替代国产,消除暂时过剩,依赖进口原料的动物产品产量 国际收支平衡例外 保障措施,WTO的现行体制,规则领域,货物贸易制度,GATT基本规则 普遍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 国家贸易企业 农产品 纺织品,海关估价装运前检验 技术壁垒制度 卫生与动植物检验 进口许可 原产地规则 保障措

15、施制度,农产品,谈判历史 目的:改革农产品的贸易和制定政策更趋向于市场导向;改善进口国和出口国市场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农产品协定适用范围,市场准入: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如先前政策给予的国内价格高于世界市场价格75%,则新关税可能接近 75% 削减关税:协定规定发达国家在 1995-2000年间平均削减关税36%,发展中国家在1995-2005年间平均缩减 24%,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 国内支持:所有国内支持以 1986-1988年的补贴为基础,发达国家在1995年起的六年内必须缩减20%,发展中国家在十年内缩减13%,而最不发达国家不必缩减。国内支持分为黄灯措施和绿灯措施。绿灯措施包括政府服

16、务,如研究、病虫害控制、基础设施和粮食安全,以及不刺激生产的对农民的直接支付。 出口补贴:除在成员承担义务的列表中明确规定的补贴,禁止对农产品给予出口补贴。在已列出的范围内,成员不仅要缩减用于补贴资金金额,而且要削减接受出口补贴的产品数量。以 1986-1990年的平均量为基础,发达国家在1995年起的六年内削减出口补贴额 36%,同期的出口补贴产品数量削减 21%;发展中国家在十年内削减出口补贴额和补贴产品数量分别为24%和 14%;最不发达国家不必作任何削减。,纺织品与服装,1962棉纺织品长期协定 1973 多种纤维协定(MFA)一再延长 单边行动、双边协定建立的配额,限制纺织品进入那些

17、因快速增长的进口量而导致民族工业受到严重破环的国家 纺织品是GATT乃至WTO体制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 自 1995年起WTO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取代了多种纤维协定,至2005年,该领域将完全纳入GATT规则中,特别是配额制将终止,进口国不能再对出口国实施歧视。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本身也将不再存在,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自1995-2005年间分以下四阶段纳入GATT规则: 1995.01.01-1997.12.31期间,以1990年进口量为基数,取消配额限制的比例至少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6%; 1998.01.01-2001.12.31期间,取消配额限制的比例至少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7%; 2

18、002.01.01-2003.12.31期间,取消配额限制的比例至少为1990年总进口量的18%; 2005.01.01取消余下的近49%的产品配额限制,使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完全纳入GATT最终取消配额。 前三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必须包括:毛条和纱线、纤维、纺织制成品以及服装。未纳入MFA不符合WTO协定的其他限制措施,于2005年前逐步取消和于1996年必须使之相符。,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当某一产品确已进入一国境内,且其增加的数量已对该国境内的直接竞争的工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时,可以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保障限制措施可以多边或单边执行。但需经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审查。 对于配额给予

19、个别出口国的体系中,出口国可能企图通过第三国转运产品而绕过配额限制,或谎报产品的原产国。协定对此规定了反规避条款。 协定还将对新市场中的新成员、较小的供应商和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待遇。,反倾销1,倾销的概念与认定:GATT1994 art VI 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构成倾销 低于正常价格造成实质损害因果联系,反倾销2,进口国作出出口商对其倾销产品的肯定性终裁 可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 阻止被征税产品进口 保护进口国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企业,反补贴1,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

20、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其范围包括: (1)政府直接转让资金、捐赠或贷款,资产注入,或贷款担保 (2)政府财政收入的放弃或不收缴 (3)政府提供货物、服务或购买货物 (4)政府向基金机构拔款,或委托指令私人机构履行前述政府职能 (5)构成总协定第16条含义内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反补贴2:补贴的分类,禁止使用的补贴 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联系的,即出口补贴 属于进口替代的补贴,补贴给予生产和使用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 可申诉的补贴:前述协议第1条补贴定义中政府补贴范围,并且所实施的这类补贴是特殊的,并且给另成员造成损害 不可申诉的补贴 不属于特殊补贴的补

21、贴,即普遍性的补贴 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提高教育,建立科研设施 扶持落后地区 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改进现有设备,反补贴3:反补贴措施,进口国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抵消出口国对该产品补贴所起到的激励作用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禁止出口补贴的规定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足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8年逐步取消);发展中国家商品补贴不超过单位产品金额的2%,或该产品不足同类产品进口总额的4%,对该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应终止,保障措施,促进特定产业调整,避免大量进口冲击的安全阀,法律渊源,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9条“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 引用第19条的条件: 某一产品

22、进口大量增加。 产品进口大量增加的原因必须是:(1)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2)承担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义务。 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事实。 这种“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由于进口大量增加造成的,可引用的保护手段,数量限制 进口配额 进口许可证 或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措施 修改及撤销关税减让义务 重新修改降低的关税 完全撤销最初作出的关税减让,引用第19条的相应义务,适用产品有针对性 实施措施与程度的适度性 实施时的非歧视性 优惠关税减让中止 磋商的义务,政府对某些特定工业的发展提供援助,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8条 发展中国家政府对经济发展,尤其是对特定工业

23、的兴建与发展提供援助,贸易技术壁垒(TBT)协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是重要的,但是国家之间技术法规和标准所存在的差别,使得生产商和出口商难以适应。如果这些标准的实施是强制性的,它们有可能被用作保护目的而对贸易构成障碍。 贸易技术壁垒(TBT)协定的目的是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测试和认证程序不会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最新文本经1973-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而予以修订。 TBT协定认为任何国家有权采用合适的标准,例如:出于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满足消费者权益方面标准。为避免各国标准存在太大的差异,协定鼓励各国采用国际标准,但是不得改变其保护等级。 TBT协定规定了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

24、和应用标准的良好惯例守则。同时,还规定了这样一些条款: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如何阐述它们将采用的法规-通常按中央政府机构的原则。 TBT协定规定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所采用的测试方法必须公开和公平。不应该采用有利于本国生产产品,对进口产品不公平的任何测试方法。协定鼓励任何一个国家认可另一个国家的测试方法。这样,所论产品是否满足进口国标准的测试工作可以在产品生产国进行。 制造厂商和出口商需要了解其未来市场上所采用的最新标准。为有助于保证能方便地获得这些信息,WTO要求所有成员国政府建立国家咨询点。,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尽管现在进口许可证体系已经少于过去,但是这一体系仍然实施着。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

25、规定进口许可应简单、透明和可预见。例如:协定要求政府为贸易方建立科学的信息,使之了解为何要获取及如何获取进口许可证。同时,也阐明了任何国家引入新的进口许可程序或改变现有程序时,应如何知会WTO。协定对政府应如何评估许可程序的申请给予指南。 进口许可程序分为自动进口许可和非自动进口许可两种。所谓自动进口许可,是指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就自动颁发许可证。协定规定自动许可的准则,所以,所用程序不会限制贸易。 对于非自动进口许可,协定也试图尽可能减少进口商在申领许可证时的负担,所以行政管理工作本身并不限制或扭曲进口。协定规定处理进口许可的机构一般应在30天内处理完一件申请,同时提交的所有申请应在60天内处

26、理完毕。 最新协定使1973-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果。该协定现作为WTO所有成员签署的“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海关估价协定,对进口商而言,海关估价过程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实际税率改变恰好是最严格的。WTO海关估价协定目的是为产品的海关估价制定一个公平、统一和中立的体制-一个既符合商业现实,又禁止使用武断和虚假的海关估价的体制。协定规定了一整套估价准则,较之原GATT的海关估价体制有所扩展并更为准确。 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的决定给予海关当局这样的权力,即一旦海关当局怀疑进口货物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时,有权要求进口商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此后,如果海关当局仍有足够理由怀疑,它可以忽略任何附加信息

27、认为进口货物海关价格不能以申报价格为依据予以确定。,装船前检查协定,装船前检查通常是聘请专业私人公司(或“独立的机构”)查核装船细则-主要是海外订购货物的价格、数量和质量。一些发展中国家采用这一协定目的在于维护国家金融利益(例如:避免资金流失和商业欺骗以及逃避关税),和弥补其行政架构的不足。 协定承认政府委托装船前检查机构进行的活动所适用的GATT原则和义务。采用装船前检查的政府应承担的义务包括非歧视、透明度、保守商业秘密、避免不适当的延误、价格复核的特定指南以及避免利益冲突。出口方成员的义务包括在实施国家法律和法规时的非歧视、及时公布这些法律和法规以及必要时提供技术援助。 协定建立了一项独立

28、的审查程序。它是由代表检验机构的组织和代表出口方的组织联合管理,其目的是解决出口方和检验机构之间的争端。,原产地规则协定,原产地规则是用以判断产品产地的准则。鉴于出口国家之间的在报价、优惠关税、反倾销、补贴等贸易政策方面存在着许多差别,因此,原产地规则是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原产地规则也用来编辑贸易统计资料。 原产地规则是世贸组织有史以来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协定,它要求:(1)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必须是透明的;(2)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限制、扭曲或破坏性的影响;(3)他们必须一贯、一致、公平和合理地予以管理;(4)他们必须基于肯定的标准(也就是,它们应阐明那些产品应授予原产地证明,而不是阐明那

29、些产品不授予原产地证明)。 长远来说,协定的目的是协调WTO所有成员的原产地规则,但某些优惠贸易(如建立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根据其自由贸易协定允许使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进行贸易)除外。依据一套客观、易理解和可预期地签发原产地证原则,建立了协调工作纲要。这一工作正在由WTO的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世界海关组织赞助的技术委员会进行。 协定的附录规定了关于货物优惠待遇原产地规则运作的“共同宣言”。,动植物卫生检疫协定(SPS),如何保证国家的消费者获得安全的食品?这就要借助符合相应的标准来保证。同时,如何保证不使用严格的卫生和安全法规作为保护国内生产者的理由? 独立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标准协定规定了基本

30、准则。 协定允许国家制定其自身的标准,但是也规定技术法规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它们仅仅基于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需要,且不应该在情况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间实行武断或不正当的歧视 鼓励成员国采用现有的国际标准、导则和建议。成员国也可依据科学的理由(而不是武断的)采取导致更高标准的措施。 协定也允许国家使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来检验产品。因此出口国应保证适用于出口产品的惯常做法能为进口国所接受。如果出口国能验证适用其出口产品的措施能达到进口国同等健康保护水平,则进口国将接受出口国的标准和方法。 协定包括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条款。政府必须对即将实施的新的或修改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技术法规予以事前通告

31、,并建立国家咨询点,以便提供此类信息。,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制度,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进入世界贸易制度,GATT阶段基本没有知识产权的内容 实践上没有这个必要 世界已经存在了一些国际协定、条约和公约 GATT主要目标是削减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无力及此,知识产权进入世界贸易制度,乌拉圭回合前发达国家开始关注知识产权问题 客观的需要:知识经济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悬殊差别 单边措施的无效率性 现存知识产权体制的薄弱,知识产权进入世界贸易制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的问题 成员多少不同 约束力缺乏普遍性 保护便准较低 规则义务不严格(WIPO,合作与协调) 没有强制性,知识产权进入世界贸易制度,发

32、达国家主张谈论知识产权问题 发展中国家极力反对 乌拉圭埃斯特角城的部长会议(1986) 以纺织品和服装以及农产品为交换条件 1991年12月18日,初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知识产权协议(草案) 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TRIPS协定:基本内容,WTO的三大支柱之一 五大问题 如何适用贸易制度和其他知识产权国际规范的基本原则(涵盖性条约) 如何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确立最低标准) 成员在辖区内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执法详尽规则) 如何解决争端 如何在不同国家之间确立差别期间,TRIPS,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 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标 基本原则 与既存公约的关系 保护的客体及期限

33、 取得维护的程序 过渡期 协助与合作,成员方的义务 机构安排与最终条款,TRIPS协定:框架,7个部分,共73条 总则及基本原则、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关系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 (4)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有关知识产权有效性、范围和使用标准 知识产权的实施 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护和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过渡阶段的安排 组织机构等,TRIPS协定:客体,序言:特殊的私有权 客体:版权、邻接权 商标权 地理标志权(如原产地标志)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专利 集成电路布图 信息秘密,TRIPS协定:

34、基本原则,旧原则 国民待遇:特例:有限互惠;司法与行政程序上的非国民待遇(3) 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一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不能影响合理利用,三不能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 13、16.1、17、第24.8、26.2、30 ) 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 8.1、27.2 ) 权利的地域独立原则(1.1) 专利、商标申请优先权原则 版权自动保护原则 新原则 一般情况的最惠国待遇(4):四种例外:民事领域的司法协助条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中之特有保护、先于TRIPS的特权;还有WIPO程序公约的特别规定 透明度原则(GATTX, TRIPS63),过渡安排,WTO协定1995

35、年月日生效时,给予发达国家年过渡时间用来确保它们的法律和规范符合TRIPS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正进行经济体制转换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年时间,给予最不发达国家11年时间。 TRIPS协定1995年月日开始实施时,如果某发展中国家在某一技术领域还没有提供产品专利保护,那么它可有长达10年过渡时间来引入这种保护。但对于药物和农用化工产品,该国从过渡期一开始就必须接受专利申请,尽管直至过渡期结束专利也不需要被批准。如果政府在过渡期允许相关药物或农用化工产品投放市场,在一定条件下,它给予该产品独占投放市场权可以为期或者年、或者直到某一产品的专利获得批准,取其较短者。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监视

36、协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成员国政府的遵守情况。,TRIPS协定:特点,高标准:不仅在很多方面超过了当时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规定,而且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 严要求:强化了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 统一化:主体、客体都很广泛 重实效: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并规定,今后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律均应向该协议靠拢,任何缔约方未能按照协议对外国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的,受害方可按照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交叉报复规则,对侵权方进行交叉报复,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背景,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 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

37、1982年的GATT部长会议上,美国提出制定一个在服务领域进行多边谈判工作方案,发展中国家反对,通过折衷方案 1984年11月,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大会就服务问题成立了一个工作组 1986年9月启动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分开谈判,平行进行 发展中国家从坚决抵制到逐渐接受,GATS谈判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各国的分歧很大 第二阶段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各具体部门的谈判 第三阶段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概况,GATS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第一份多边并具法定效力的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则。

38、WTO设有服务贸易理事会来监督协定的执行。 乌拉圭回合之后也一直在就服务贸易的四个领域的承诺进行谈判,而服务贸易全面的、新的一轮谈判将不会迟于2000年举行。 GATS条款构成了服务贸易规则的框架 GATS总共29条,包括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参见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内容,序言 六个部分 29个条款 一系列附件、部长决定、谅解等 以后达成的许多部门自由化协议 也有货物贸易协定所包含的三个层次:正文是基本原则和义务(责任);附件是关于具体领域的规则;随后是各个国家有关其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与货物贸易协定不一样的是GATS增加了列在第四层的特别要素:成员国关于其暂时不适用非歧视最惠国待遇

39、原则的服务领域清单。包括这类清单在内,所有这些都是GATS整体的一部分。,宗旨,progressive liberalization 透明度 建立服务贸易方面的多边框架,主体范围,GATS第1条规定其适用于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与当局所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代表中央、地区、地方政府与当局行使权力的非政府组织所采取的措施,客体范围,GATS覆盖了所有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尽管提供国际服务的方式(法)各有不同,GATS把它们定义为四类: a.从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例如国际电话传呼),亦即“跨界提供”; b.消费者或企业使(利)用另一成员境内的服务(例如旅游),亦即“海外消费”; c.一

40、家公司在另一成员境内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提供服务(例如外国银行在本国开展业务),亦即“商业存在”; d.个人从本国旅行到另一国家境内以提供服务(例如时装模特或顾问人员),亦即“自然人存在”。 包括任何部门的服务,但是,行使政府职权所提供的公共服务除外,GATS义务特点,一般性义务,适用于签字国所有的服务部门和服务贸易措施,不论是否被他们列入承诺清单。 具体承诺的服务,即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此类义务性规定仅适用于签字国在具体承诺表中列出的部门和分部门,并且在所列举的条件和范围内适用,对于未列的服务业范围不适用。这是GATS规定框架的一个重要特点,国民待遇,对于国民待遇(平等对待外国和本国国民)

41、原则,GATS与GATT和TRIPS的处理是不同的。对于货物贸易(GATT)和知识产权(TRIPS)来说,它是总的、都要遵循的原则;而在GATS里,仅当某国对其做出了具体的承诺,它才适用于该国,并且个别一些服务领域还允许豁免(例外)。,最惠国 (MFN)待遇,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如果某国在一个领域允许外国加入竞争,就要让所有其它WTO成员(即使那些本身并没有在WTO里对外国公司进入本国市场做出具体承诺的国家)的服务供应商在该领域都享有平等的机会 给惠的标准为不低于给予其他国家服务的待遇,允许保留 给惠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服务领域 允许各成员采取例外(豁免)措施,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就具

42、体承诺表某一部门的市场开放作出最惠国待遇保留,须将保留列入附件并经WTO审查批准,此种保留不得维持自协定生效起超过10年; 普遍的,永久性的例外,在符合条件时援用毗邻成员之间边境地区服务贸易例外经济一体化安排的例外安全例外为保护公共道德,社会秩序,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的例外政府采购的例外,法规的客观与合理,因为各国的法规是影响和控服务贸易的最重要措施,协议规定各国的服务业法规应合理、客观和公正。如果政府做出了会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应有一个公正的措施审议该决定(例如法庭)。,认可,当两个(或更多)政府有相互资格(例如服务供应商的注册和认证)认可协定,GATS规定其它成员也必须被给予磋商同

43、等协定的机会。对其它国家的资格认可不能是歧视性的,不能用以掩盖其贸易保护主义,这些认可协定必须向WTO通报。,国际支付与转账,如果某政府承诺在一个服务领域引入外国参与竞争,通常它不可以限制提供该领域服务所收入的资金转移出本国(“current transaction”),唯一例外应是,当国际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时才进行限制,而且这些限制必须是暂时的并且需遵守其它的限制和条件。,具体承诺,各国在具体领域开放市场的承诺和将怎样开放这些市场是通过谈判达成的。承诺被列在计划表(schedules)里,包括开放的领域、各领域开放的程度(例如对待外国所有权是否有限制)、以及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例如是否外国公

44、司并不享有本地公司的某些权力)。 这些承诺均是“受约束的”:象具约束性关税一样,仅当与受影响国家谈判之后,它们才能被修改或取消,而且这还可能导致赔偿。由于“解除约束”是困难的,承诺实际上就保证了在该领域做生意的投资者和外国的服务出口商和进口商有一个稳定的环境条件。,渐进自由化,乌拉圭回合谈判仅是开始。GATS要求进行更多的磋商谈判,年内将进行新的第一轮谈判,目的是通过提升计划表(schedules)里的承诺水平使自由化进程更向前进一步,透明度,设立咨询点 提供信息 GATS规定政府必须公开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在两年内(1997年底)各国政府必须建立官方架构下的咨询点,以便外国公司和政府能通过它们

45、获得任一领域的法规信息,而且对于已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领域的法规,如有任何更改,都必须向WTO通报。,资格认可,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的方法 自动认可,公平竞争,垄断专营服务者,发展中国家参与,WTO协定生效2年内设联络点,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信息 三、四部分的具体领域谈判,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能力 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一般例外,为维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为防止欺诈与假冒行为或处理合同的违约事情;保护个人隐私和有关个人资料的处理与扩散,以及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的秘密及安全问题 政府采购与补贴 紧急保障措施 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具体自由化承诺,市场准入:逐步谈判实现 国民待

46、遇:特定义务 逐步自由化,附件,第二条豁免附件 根据本协议自然人提供服务活动的附件 空运服务附件 金融服务附件 金融服务第二附件 海运服务附件 电讯服务附件 基础电讯谈判附件。,服务贸易中的争端解决,双边协商 多边谈判 仲裁,投资领域的规则,TRIMs,TRIMs的含义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协定) 9条和1个附件,TRIMS协定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该协定,发展中国家可按照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的差别待遇; 各缔约国必须在本协定生效后90日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消除这些TRIMS;

47、 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作法的透明度,东道国实施的TRIMs,各国在引进外资的技资中,采取的附加要求措施 当地含量要求 贸易平衡要求 外汇平衡要求 外汇管制 国内销售要求 生产要求,出口实绩要求 产品授权要求 生产限制 技术转让要求 许可要求 汇款限制 当地股份要求,禁止成员采用的TRIMs,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两种 当地成分要求 贸易平衡要求 与一般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相违背的 贸易(外汇)平衡要求 进口用汇限制 国内销售要求,例外条款与发展中国家成员,GATT1994中的所有例外都可适用于TRIMS协定 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享受特殊优惠:可暂时自由地背离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48、但此种背离应符合GATT1994第十八条之规定,即主要是出于平衡外汇收支和扶植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等目的 TRIMS协定规定了过渡期,发展中国家是5年,最不发达国家是7年,通知和过渡期安排,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后90天内向WTO货物贸易理事会通告其正在实施的与TRIMS协定不符的所有TRIMs,包括其基本特征及其实施情况 上述TRIMs要限制取消,期限(即过渡期)为:发达国家成员2年,发展中国家成员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7年 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要求,可延长其过渡期,但要求方必须证明在执行TRIMS协定时的特殊困难 在WTO协定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与TRIMS协定不符的TRIM

49、s不享受过渡期,应立即予以取消 过渡期内,为了不对已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成员可以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将那些已用于这些已建企业的具体TRIMs用于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但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报,并同对已建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一起取消 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已建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 有必要避免在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间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建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向所有WTO成员开放 委员会应选举主席和副主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任何成员的请求,可随时开会 职责 执行货物贸易理事会分配的任务,并向成员提供TRIMs的运行和执行有关任何问题的咨询服务 监督TRIMs的运行和执行情况,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透明度要求,必须遵守 GATT1994 第十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以及1979年和1994年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与监督和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决议 每个成员都应向秘书处通告可以找到TRIMs的出版物 成员可以不公开有碍法律实施或对公开利益及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磋商与争端解决,GATT1994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的程序与规则适用于与TRIMS项下的协商与争端解决,货物贸易理事会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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