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甲方: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乙方:_银行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_(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截至_年_月_日,专户余额为_万元。该
2、专户仅用于甲方_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年_月_日,期限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
3、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五、乙方按月(每月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
4、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
5、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十一、本协议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_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十二、联系方式:1_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地址:_邮编:_传真:_联系人:_电话:_手机:_Email:_2_银行_分行(乙方)地址:_邮编:_传真:_联系人:_电话:_手机:_Email:_3(保荐人)(丙方)地址:_邮编:_传真:_保荐代表人A:_身份证号码:_电话:_手机:_Email:_传真:_保荐代表人B:_身份证号码:_电话:_手机:_Email:_传真:_协议签署: 甲方: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年_月_日乙方:_银行_分行_支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年_月_日丙方: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