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60 O10321103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39月19日 9510月20日 (共7頁)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 Fancy veneer overlaid glulam for decorative us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 2. 用語釋義 2.1 集成材:係將集成元 或割材,使其纖維方向 (木理方向 )略成平行,在長度、寬度及厚度方向集成膠合而成者。 2.2 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以集成 元或割材層積膠合成基材狀態,在其表面以
2、美觀為目的之單板進行貼面(包含 以保護為目的之單板,單板與纖維方向平行,厚度未滿 5 mm;或單板與纖維方向垂直,厚度 2 mm 以下;或厚度在 3 mm以下之合板,背覆於基材上面者); 或在這些集成材表面施以溝槽等加工,主要使用於建築物之內部裝修。 2.3 短邊:集成材橫斷面之短邊。 2.4 長邊:集成材橫斷面之長邊。但化粧 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之橫斷面如為正方形,則以其層積方向為長邊。 2.5 材長:對於通直之集成材,連結兩端最短直線之長度。 3. 品質 3.1 含水率:經第 5.1 節含水率試驗合格。 3.2 膠合性能:經第 5.2 節浸水剝離試驗合格。 3.3 表面割裂抵抗性:經第 5
3、.3 節化粧單板表面割裂抵抗性試驗合格。 3.4 甲醛釋出量:經第 5.4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試驗結果須符合表 1 之規定。 表 1 標示 平均值 (mg/L) 最大值 (mg/L) F10.3以下 0.4以下 F20.5以下 0.7以下 F31.5以下 2.1以下 2 CNS 11030, O 1032 3.5 外觀: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之外觀品質須符合表 2 之規定。 表 2 基準 項目 1級 2級 節 無 1.長徑在 30 mm以下,不損害其美觀。 2.無拔節、腐節及易拔節 脂囊、脂紋及捲皮 極輕微 輕微 破缺、碰傷及疵 無 輕微 腐朽 無 極輕微 割裂 無 輕微 變色及污染 極輕微
4、 輕微 穴 無 輕微 逆木理 (逆紋 ) 無 輕微 鼓脹、皺紋、重疊及拼接間隙 無 極輕微 彎曲 (限於通直材者 )、翹曲及扭曲 極輕微 極輕微 色調及木理不一致 極輕微 極輕微 修補 小部分以化粧單板修補後不影響外觀者。 經適當修補後不影響外觀者。 溝槽加工、成型加工及切削加工 良好 良好 其他缺點 極輕微 極輕微 備考 1. 施以溝槽加工,在溝槽內部,所存在之節及修補不損及美觀時,不視為缺點。 2. 修補係指以埋木或合成樹脂填充者。 3.6 化粧單板 (薄板 )厚度 3.6.1 門檻、窗框及樓梯板表面: 1.5 mm 以上。 3.6.2 柱: 1.2 mm 以上。 3.6.3 門檻、窗框及
5、樓梯板表面及柱以外: 0.6 mm 以上。 3 CNS 11030, O 1032 4. 試驗 4.1 取樣:從每批量採取各項試驗所需數量之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 (以下稱為試樣集成材 )。含水率試驗、浸水剝離試驗及表面割裂抵抗性試驗依表 3 之規定;甲醛釋出量試驗依表 4 之規定。 表 3 每批量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之支數 試樣集成材之取樣支數 200支以下 2支 201支以上, 500支以下 3支 501支以上, 1000支以下 4支 1001支以上, 3000支以下 5支 3001支以上 6支 備考:進行再試驗時,應採取 2 倍數量之試樣集成材。 表 4 每批量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
6、成材之支數 試樣集成材之取樣支數 1000支以下 2支 1001支以上, 2000支以下 3支 2001支以上, 3000支以下 4支 3001支以上 5支 4.2 試驗結果之判定:含水率試驗、浸水 剝離試驗及化粧單板表面割裂抵抗性試驗係從每一批量所採取試樣集成材製作 試片之中,達到各該項試驗標準之合格數在 90 %以上時,該批量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對該項試驗視為合格,未滿70 %時為不合格;合格數在 70 %以上,未滿 90 %時,對於該項試驗該批量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須重新加倍 取樣進行再試驗,再試驗結果之合格數達90 %以上時,該項試驗視為合格,未滿 90 %時,則為不合格。 5
7、. 試驗方法 5.1 含水率 5.1.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集成材製作適當大小試片 2 片。 5.1.2 試驗步驟:依絕乾法 (1)計算出含水率。但除絕乾法以外之方法亦能清楚判定試片之合格標準時,亦能由該方法求出。 註 (1) 絕乾法係將試片放置於 (103 2)烘箱內乾燥至恆量,依下式計算含水率。 含水率 (%)=001mmm 100 式中, m1:乾燥前質量 (g) m0:乾燥後質量 (g) 5.1.3 合格標準:從同一試樣集成材所製作之試片含水率平均值在 15 %以下。 4 CNS 11030, O 1032 5.2 浸水剝 5.2.1 試片製作:保持其橫斷面尺度,從各試樣集成材製作長度
8、為 75 mm 試片,各 3 片。 5.2.2 試驗步驟:試片在室溫 (10 25 )水中浸漬 6 小時後,放入 (40 3)之烘箱中,乾燥 18 小時以上,使乾燥後之含水率應較試驗前之含水率為低。依下式計算剝離率。測定剝離長度時 ,乾裂、節等所引起木材之破壞,不視為剝離。 剝離率 (%)合計橫斷面之膠合長之計橫斷面剝長之合100 5.2.3 合格標準:僅對試片兩橫斷面之剝離長度達 3 mm 以上者進行測定,兩橫斷面之剝離率為 10 %以下,且在兩橫斷面之同一膠合層之剝離長度 (除長度未滿 3 mm 者外 )在該膠合層長度之 1/3 以下者,視為合格。 5.3 化粧單板表面割裂抵抗性 5.3.
9、1 試片製作:保持其橫斷面尺度,從各試樣集 成材製作長度為 150 mm 試片,各 2 片。 5.3.2 試驗步驟:將試片橫 斷面使用橡膠系膠合劑貼上鋁箔後,在 (60 3)之烘箱內乾燥 24 小時以上。 5.3.3 合格標準:在化粧單板試片表面無或輕微發生割裂。 5.4 甲醛釋出量 5.4.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之長度方向距端部 5 cm 以上部位,保持橫斷面尺度狀態下,採取表面積為 450 cm2(兩橫斷面除外),作為試片,以鋁質膠帶或石蠟, 密封試片兩橫切面。如試片橫斷面尺度或長度較試驗容器為大時,將試片 切斷成同一形狀之多數片試片,此時,切斷面亦須密封。 5.4
10、.2 試驗步驟 5.4.2.1 試片養護:從同一試樣化粧單板貼面裝 修用集成材所採取之試片,各以塑膠 (PE)袋密封之,在溫度調節成 (20 1)之恆溫室 (箱 )內,進行 1天以上之試片養護處理。 5.4.2.2 試藥之調製 (1) 碘溶液 (0.05 mol/L):將 40 g 碘化鉀溶解於 25 mL 水中,再加入 13g碘溶解於此溶液中,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加入 3 滴鹽酸後,以水定容。 (2) 硫代硫酸鈉溶液 (0.1 mol/L):將 26 g 硫代硫酸鈉五水化合物與 0.2 g碳酸鈉溶解於 1000 mL 不含氧之水中,放置 2 天後,以碘酸鉀進行硫代硫酸鈉溶液
11、之標定。 (3) 氫氧化鈉溶液 (1 mol/L):將 40 g 氫氧化鈉溶解於 200 mL 水中,再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 (4) 硫酸溶液 (1 mol/L):將 56 mL 硫酸溶解於 200 mL 水中,再將此溶5 CNS 11030, O 1032 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 (5) 澱粉溶液:將 1 g 澱粉先與 10 mL 水充分混合,再加入 200 mL 熱水攪拌混合,煮沸 1 分鐘後,冷卻、過濾,溶液備用。 (6) 甲醛標準原液:將符合 CNS 1732甲醛液(試藥)之甲醛溶液 l mL 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作為
12、標準原液。再依下述方法計算出甲醛標準原液中之甲醛濃度;取 20 mL 甲醛標準原液置入100 mL 錐形玻璃燒瓶中,加入 25 mL 碘溶液及 1 mL 氫氧化鈉溶液,於遮光狀態下加蓋置於室溫下 15 分鐘,再加入 2 mL 硫酸溶液,此時碘會還原出,以硫代硫酸鈉溶液滴定至溶液變成淡黃色後,加入 1 mL 澱粉溶液作為指示劑,繼續滴定至無色為止。另外取 20 mL蒸餾水依上述操作,作為空白試驗。 C=201000F)SB(5.1 式中, C:甲醛標準原液中之甲醛濃度 (mg/L) B:空白試驗,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滴定量 (mL) S:甲醛標準原液之 0.1 mol/L 硫代
13、硫酸鈉溶液之滴定量 (mL) F: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係數 1.5: 1mL 之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所相當之甲醛含量 (mg) (7) 甲醛標準溶液:將計算量之甲醛標準原液置於 1000 mL 定量瓶中,加蒸餾水至標線為止,使 1000 mL 水中含 5 mg(標準溶液 A)、50 mg(標準溶液 B)、 100 mg(標準溶液 C)之甲醛。 (8) 乙醯丙酮醋酸銨溶液:取 150 g 醋酸銨以蒸餾水 800 mL 溶解後,加入 3 mL 冰醋酸及 2 mL 乙醯丙酮,充分搖盪混合後,再加入蒸餾水稀釋至 1000 mL,並裝入褐色瓶中,調製用之試藥應全部採試藥
14、級。(若無法即刻測定時,可放置於 0 10之陰暗處,標定後之溶液不可超過 3 天再使用。) 5.4.2.3 甲醛之捕集:如圖 1 所示,在內容量約 40 L 之壓克力樹脂製試驗容器(能確保氣密性者為限)底部,放置一個內徑 57 mm,高度 55 60 mm之聚丙烯或聚乙烯製之捕集甲醛之水容器,並於此容器內置入 20 mL蒸餾水,於其上面放置試片(試片為多數片時,如圖 1 所示,以支持金屬器具固定之,使其各 不相接觸),將其放置在溫度為 (20 1)之環境下 (24 小時0分5分+),使蒸餾水吸收釋出之甲醛以作為試料溶液。 備考: 捕集甲醛時,除了為進行蒸餾水注入水容器內及定量蒸餾水,而取出蒸餾
15、水時外,為防止水容器及水容器中之蒸餾水吸著空氣中之甲醛,須在水容器上加蓋。 6 CNS 11030, O 1032 圖 1 5.4.2.4 甲醛濃度定量方法:試料溶液中之甲醛 濃度依乙醯丙酮法,利用分光光度計進行定量。 取 10 mL 試料溶液置於 50 100 mL 附有玻璃栓之錐型燒瓶中,隨即加入 10 mL 乙醯丙酮 醋酸銨溶液,充分搖盪之。加栓後在 (65 2)之水浴中加溫 10 分鐘,作為檢定液。試料溶液之濃度較濃,難以測定時,可從殘留試料溶液採取 5 mL,稀釋 4 5 倍,依上述之 步驟進行測定。同時,取蒸餾水代替試料溶液進行同樣步驟,作為對照液。 檢定液及對照液冷卻至室溫,移至
16、吸收槽,以 415 nm 附近之吸收波長施以對照液,進行調整吸光度為 0 後,測定檢定液之吸光度,從預先製作之檢量線求出試料溶液中之甲醛濃度 (mg/L)。此甲醛濃度乘上換算係數 (1/3.75)之值,作為甲醛釋出量。 5.4.2.5 檢量線之製作:自標準溶液 A、標準溶液 B 及標準溶液 C 各採取 0 mL、2.0 mL、 4.0 mL 及 6.0 mL,各置入 1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作為檢量線製作用之甲醛溶液。 其甲醛濃度在標準溶液 A 成為 0 mg/L、 0.1 mg/L, 0.2 mg/L 及 0.3 mg/L;標準溶液 B 成為 0 mg/L、 1.0mg/L、 2.0
17、 mg/L 及 3.0 mg/L;標準溶液 C 成為 0 mg/L、 2.0 mg/L、 4.0 mg/L 及 6.0 mg/L。各取 25 mL 進行第 5.4.2.5 節之步驟,製作吸光度與甲醛濃度之關係線,由曲線可計算求出斜率 (f)。 5.4.2.6 甲醛釋出量之計算:依下式計算出試片中之甲醛釋出量。 G=f(AdAb)(75.31) 式中, G:試片中甲醛釋出量 (mg/L) Ad:試料溶液之吸光度 Ab:空白試驗(蒸餾水)之吸光度 f:檢量線之斜率 (mg/L) 75.31:甲醛濃度之換算係數 5.4.3 合格標準:試驗後,試片之甲醛釋出量依所測定之值應符合表 1 之規定。 捕集甲
18、醛之水容器 試 片7 CNS 11030, O 1032 6. 尺度許可差:須符合表 5 之規定。 表 5 單位: mm 項目 許可差 短邊及長邊 5.00.1+材長 +不限制 0 7. 標示:應於每片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適當位置標示下述事項。 7.1 品名:標示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 成材。對於特定用途者,在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後,將用途以一般性稱呼,如 (檻木 )等,以括弧標示之。 7.2 集成材樹種 (或樹種群 )名:樹種名依序以使用量較多者標示之。 7.3 化粧單板樹種名。 7.4 化粧單板之厚度:以 mm 為單位,記至小數點下 1 位之數值。 7.5 外觀:以文字標示裝修面為
19、1 面、 2 面、 3 面或 4 面;品質為 1 級或 2 級。 7.6 尺度:依短邊、長邊及材 長之順序,以國際單位制表示之。但非等斷面者或施以成型加工者、短邊或 長邊之表示較困難者,則以短邊或長邊標示,而除通直材以外,其材長之標示 可省略,此時,在短邊、長邊或材長後,以略字標示之。 7.7 甲醛釋出量:經甲醛釋出量試驗,其試驗結果依表 1 之規定標示為 F1、 F2或 F3。 7.8 製造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商標及原產地。 7.9 製造年月日及批號。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引用標準: CNS 1732 甲醛液(試藥)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9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