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大兴公司与福田公司签订了家具购买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福田公司要求大兴公司提供担保。2009 年 8 月 13 日,大兴公司依约提供了担保,保证人为该地某工商银行。后福田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由于决策不善,一直亏损,资不抵债,2010 年 5 月 8 日,大兴公司到法院申请宣告破产。5 月 15 日法院发布了通知,福田公司由于未看到该公告,一直未申报债权。2010 年 6 月 23 日,大兴公司的保证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理由是:该工商银行不属于债权人,没有替大兴公司清偿债务。问:该工商银行在替大兴公司清偿
2、债务前可否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为什么?2 大化农机厂因为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亏损额达 3000 万元。2009 年 11 月 9 日,该厂未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单、债权清册。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于 11 月 27 日立案。12 月 25 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该厂的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2010 年 4 月 25 日,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此期间,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在重整期间,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010 年 8 月 3 日,债权人会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3、对该厂的重整,宣告其破产。2010 年 8 月 25 日,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该厂。管理人讨论提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了该厂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该厂所欠的税款和破产债权,管理人决定按比例分配。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未通过的,由管理人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请了终结破产程序,并向大化农机厂原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问:该破产还债程序中有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二、论述题3 试述破产抵销权制度。三、名词解释4 破产欺诈罪5 票据6 票据权利7 公示催告8 票据时效9 票据能力1
4、0 票据行为11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12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13 票据抗辩(武汉大学 2010 年考研真题)14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中国人民大学 2005 年考研真题)15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西南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16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17 空白票据四、简答题18 新破产法关于破产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武汉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19 简述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能力。20 破产犯罪的特征。21 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22 简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23 简述票据的种类。24 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解释持票人的票据权利。25 简述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国家司法考试
5、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可以。理由如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51 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本案中福田公司作为债权人,没有看到公告而未申报债权,作为大兴公司保证人的某工商银行有权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使保证人不至于在以后清偿担保债务后而无法向被保证人追偿。【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该
6、破产还债程序中存在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点:(1)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 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即应于 11 月 24 日前立案。(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25 日内公告。即应于 12 月 22 日前公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4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 15 日内召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45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本
7、案中人民法院最迟应在 4 月 19 日之前召开第一次债务人会议。(4)根据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而该厂是自行申请破产的,因此不应当进行整顿。(5)根据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应当由管理人或利这关系人请求,债务人会议无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于 11月 24 日前受理申请的同时指定。企业破产法第 13 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7)管理人无权讨论通过
8、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管理人仅有权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企业破产法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8)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的,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不能
9、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企业破产法第65 条规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企业破产法第 61 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内容分别是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9)破产财产分配时,应当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关于劳动债权问题上,不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 11
10、3 条对清偿顺序有此明确规定。【知识模块】 商法二、论述题3 【正确答案】 (1)破产抵销权的概念和设定依据。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该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债权与自己所负的债务的相应数额相抵销的权利。破产抵销权作为一种例外的个别清偿有其特定的设立依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互享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均未受偿,但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因其性质转化为破产债权而可能仅获比例清偿甚或得不到清偿,如果不允许两者抵销,清偿和分配的结果必然对一方过重而对另一方过轻,形成对破产债权人过苛的结局;债权人在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前,因有抵销的事实原因存在,可能有恃
11、无恐而怠于对破产人所欠债务实施追索,这样做对债务人并无不利,相反却给债务人带来较多的期限利益。如果破产宣告时不承认债权人抵销权的存在,一则有违抵销权本来的特质属性,二则可能刺激债权人于本来可用抵销方式担保其债权实现的场合要么尽早追索债务而较少运用抵销,要么要求债务人对交易提供担保,增加双方交易的成本;破产程序的价值目标在于保证公正分配的前提下突出程序的经济、效益和速度,允许抵销无疑能起到程序迅速之效。(2)破产抵销权的适用范围。符合民法上抵销条件的债权,其抵销自不待言;即使不完全符合,仍可按下述办法实施抵销:给付种类不同的债权,经过换价和评估后,可以抵销;附期限而未到期的债权,在减去和扣除相应
12、的利息后,可以抵销;附停止条件的债权,不允许直接抵销,但破产债权人可请求破产管理人将与该项债权数额相当的分配额提存,在分配程序终结时,视停止条件成就与否再作处理。条件成就的,以提存额用作抵销,反之,视为破产债权不存在而不得抵销;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原则上可以抵销,但债权人必须对破产程序终结前解除条件成就时抵销财产的返还提供担保;或者由破产债权人将其对破产债务人应清偿的财产提存,破产程序终结时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再行抵销。此外,破产债权人可以以其对破产财团享有的财团债权与其对破产企业欠下的债务相抵销,此时,破产管理人也得主张抵销而使破产财团对该破产债权人欠下的财团债务归于消灭。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
13、请受理后对破产企业欠下的债务不得主张抵销,也不得以其享有的劣后债权与其对破产企业所欠债务相抵销,银行更不得扣划破产企业在其帐户上的存款用于抵销破产企业对其所欠的借款和利息。(3)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方法。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因各国对债的抵销采取态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法国法采当然抵销主义,破产抵销权也当然在债权对立的事实形成之时产生抵销效力;德、日立法采单独行为说,抵销权人行使抵销权时须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我国立法并无明文,鉴于抵销权的行使涉及抵销权的种类、期限、债权数额等问题,有必要经过破产清算组的评估、折算,甚至数额不同时,还会产生破产债权或者破产财产的求偿问题;加之,破产抵销权原则上系专属于破产
14、债权人的权利,如债权人不为意思表示,其是否抵销的意思便无法为破产清算组所了解。所以,不应允许不经破产清算组而擅自进行抵销。我国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当以申报债权为必要。再者,破产债权人的抵销权应于破产宣告之后破产程序终结之前行使。【知识模块】 商法三、名词解释4 【正确答案】 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产人或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知识模块】 商法5 【正确答案】 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移
15、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狭义的票据,则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支票和本票。【知识模块】 商法6 【正确答案】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2)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3) 票据权利是一种无因性权利;(4)票据权利是一种两次性权利。【知识模块】 商法7 【正确答案】 公示催告既是一种法律制度,又是一种法律程序。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作为一种程序,公示催告是指法院应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
16、系人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该时间内不予申报,即发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知识模块】 商法8 【正确答案】 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知识模块】 商法9 【正确答案】 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前者是指可以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后者是指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或能力。【知识模块】 商法10 【正确答案】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则仅指
17、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一般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知识模块】 商法11 【正确答案】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人那里通过其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出票取得;二是持票人依法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善意取得。【知识模块】 商法12 【正确答案】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又有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
18、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之分。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取得,只能由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来调整,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知识模块】 商法13 【正确答案】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旨在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知识模块】 商法14 【正确答案】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又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
19、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法律效力,而不问其基于存在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分离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虽然往往是由买卖、借贷或者其他交易关系为基础产生的,但从商法角度看,这些行为的效力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而产生效力,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正是因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才被称作“无因证券” 。【知识模块】 商法15 【正确答案】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法上的两种不同的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票据当事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发
20、票人与受款人) 之间接受票据的原因。发票人之所以发出票据,将之交付与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原因关系表现为一定金额的支付关系,或设定质权或担保债权。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存在着联系即牵连关系,具体表现在票据原因关系可用来对抗票据关系,以此来主张抗辩。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区别主要有:前者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产生,属于票据法上的规定事项;票据关系在同一出票行为中只有一种,而原因关系则可以多种;票据关系不因票据转手而受影响。【知识模块】 商法16 【正确答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
21、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知识模块】 商法17 【正确答案】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识的对票据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而是授权持票人在出票后作补充记载,依照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效力的票据。空白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知识模块】 商法四、简答题18 【正确答案】 企业破产法涉及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其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企业破产法第 30 条和第 107 条没有把担保物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是将“ 债务人财产
22、”与“破产财产”等同起来。这意味着在宣告破产后,即使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须纳入到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财产来管理,并且在破产清偿方面,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能有特别的例外,而应与其他财产统一分配清偿。其二,有担保权的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规则。在保护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问题上,我国企业破产法第 109 条做了专门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规定主要有两层内容:一是对于债权人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时,赋予其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如果优先受偿权未能在特定财产上得到完全受偿的,仍可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
23、权则作为普通债权。其三,具体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规则。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 113 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 普通破产债权。”其四,规定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后有关职工债权的清偿规则职工债权优于担保债权受偿。为解决试行前后有关职工债权的清偿问题,破产法专门设置了第132 条规定,明确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
24、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 113 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 109 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知识模块】 商法19 【正确答案】 我国目前的破产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同时,在企业破产法第 3 条第 2、3 款中,还规定了法定可不予宣告破产和中止破产程序的情况,即“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公用企业
25、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 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据此规定,我国对企业法人破产能力的限制主要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通常是指银行、保险、邮政、电信、铁路、航空、城市交通、水、电、煤气等企业。同时,我国企业法人之外的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一概没有破产能力;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样的商主体也无破产能力。【知识模块】 商法20 【正确答
26、案】 纵观国外破产犯罪立法,破产犯罪的主要特征是:(1)客体:破产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实体,即破产债权人和其他人的财产权利;也包括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2)客观方面:破产犯罪必须是在破产法规定的法定期间内如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或者破产程序进行中,破产关系人违反破产法之规定实施的侵害债权人权益或妨害破产程序公正进行的行为。时间的特定性是破产犯罪区别于其他经济犯罪的重要特征。(3)主体: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破产犯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即:既包括具有一般身份的人,也包括具有特殊身份地位的人,如破产清算人等。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
27、以是法人。(4)主观方面:在国外立法中,对破产犯罪的主观方面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种认为故意与过失均可构成破产犯罪。如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不但规定了故意进行的破产犯罪,也规定了过失构成的破产犯罪;我国法学界对过失能否构成破产罪也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过失不构成破产犯罪,有的认为债务人在过失或者重大过失状态下,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及破坏破产程序行为的构成破产犯罪。【知识模块】 商法21 【正确答案】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体现在第 10 条、第 11 条、第12 条和第 13 条的规定中:“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
28、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
29、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知识模块】 商法22 【正确答案】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又称票据行为独立原则,是指同一票据上如有数个票据行为时,各票据行为均依其票据上所载文义,分别独立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按照一般法律原则,前提行为无效,后续行为也为无效。票据为流通证券,当同一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前提行为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一般持票人仅能从票据的外观即票据的形式上判断其效力,难以知悉其实际的效力。如果要求持票人取得票据,须一一调查票据上的其他票据行为有没有实际的瑕疵,才能取得票据的话,票据行为的效力就无法确定,票据的信用也就无法维持
30、。为此,各国均确立了票据独立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票据法中的体现为:(1)票据上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由其承担超越权限的责任。(3)票据上有变造、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4)被保证的债务如果不是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是因其他原因无效时,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其仅在票据行为实质上无效而形式上有效时才适用,正是因为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和文义性,才使票据成为要式、无因和文义证券。【知识模块】 商
31、法23 【正确答案】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分为三种:汇票、本票、支票。(1)汇票。依据 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本票。依据 票据法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认或者持票人的票据。(3)支票。依据 票据法规定,支票是发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除了划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类之外,还可以按照其发生的基础,分为商业票据和融通票据。商业票据是指为了结购入商品的价金而使用的票据,它是
32、在现实的商品交易的基础上,伴随着商品的流通而发生的票据,也称为真正票据、实票。融通票据是指不以现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专为融通资金而使用的票据,通常表现为融资者以被融资者为收款人而发出汇票,或者作为被融资者发出的汇票上所载付款人,为其汇票进行承兑。这种票据又称为好意票据、空票、借票。目前我国只允许签发商业票据,而不允许签发融通票据。【知识模块】 商法24 【正确答案】 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实际上,还包括了票据转让权等)。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的请求权为支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或其他付款人(如支票付款人) 请求依
33、票据记载的货币种类和数额支付金钱的请求权。持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为追索权,也被称为偿还请求权或清偿请求权。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但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与普通金钱债权相比,在权利内容上有明显的特点,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二重的请求权,而普通金钱债权一般仅为一次性请求权。票据权利的二次性或二重性表现在:付款请求权为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为第二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为票据权利正常实现的方法,在票据发行、流通和实现过程中,如果不发生问题,即可产生实现票据权利、消灭票据关系的效力。追索权是在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能获得实现或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例如
34、不获承兑,找不到付款人等)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所以称其为第二次请求权。票据权利在内容上之所以具有双重请求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持票人的权利,增加票据的信用性和安全性,促进票据在社会中的应用,保障票据的流通,以充分发挥票据作为金额工具和商事交易工具的经济功能,其法律关系的依据在于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和票据担保债务常常共同发生和并存的特性,例如:出票人在出票时承担的担保责任,背书人在背书后承担的担保责任等。【知识模块】 商法25 【正确答案】 在民法原理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般以强调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原则,但票据行为的文义性限制了以票据以外的其他事实或证据来探求当事人意思的解释方法。所谓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即使该文字记载与事实不符,仍以票据文义来认定意思表示,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文义予以更正或补充。由此,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不同,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主要有三项:第一,外观解释原则。凡票据行为,如已完备法定形式,即使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其二,客观解释原则。票据行为应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进行客观判断,不得以其他事实或证据来任意变更或补充票据文义;其三,有效解释原则。解释票据行为,应在票据文义的基础上尽可能进行有效解释。【知识模块】 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