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1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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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 10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海口市公安局 2003 年 02 月 18 日正式发布关于依法处理行人、非机动车违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规定:当行人出现以下五种违章行为之一,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且车辆驾驶人员无违章行为,并采取了适当避让措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将由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在明令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行立交桥等道路行走或逗留,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地方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在设有人行横道、人行天桥的地段横穿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或人行天桥,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四

2、 )钻越、跨越或倚坐道路栏杆或隔离设施,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五)在机动车道内招停出租车(公交车)、兜售、发送物品,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试利用所学习的法理学知识分析上述案例。1 试利用法的作用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和通告的规定?2 试利用违法行为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的规定?3 试利用价值冲突

3、解决的理论来分析上述法律和通告的规定?二、论述题4 试论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学体系之间的差别。5 从防止权利滥用的角度阐述权利的界限。6 简述合法行为的特点及种类。7 试述法律行为的结构。三、名词解释8 法的形式(中国人民大学 2007 年考研题)9 法的清理(中国人民大学 2012 年考研题)10 法的汇编11 法的效力(西北政法大学 2010 年考研题)12 法的溯及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0 年考研题)13 法的要素14 政策性原则15 公理性原则16 法律概念(中国人民大学 2008 年考研题)17 确定性概念18 不确定性概念19 法律体系(中国人民大学 20l1 年考研题)四

4、、简答题20 法律解释有什么特点?可以分为哪几类?21 怎样理解司法解释的作用?22 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中国人民大学 2008 年考研题)23 简述我国法律解释的原则。24 简述辩证推理的概念及其必要性。25 法的价值体系的概念和特征。26 简述法的评价标准系统。27 简述历史上主要的四种秩序观并简要评述。28 简述法对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所发挥的作用。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 10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1 【正确答案】 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法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往往法的社会作用是通过法的规范作用逐步发展

5、起来的。法的规范作用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本案例中无论是通告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都是对于机动车驾驶者和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的指引,通过对于具体的行为后果的预测,使他们树立一些行为的准则,起到法的规范作用,并最终实现法的社会作用。【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2 【正确答案】 任何人都不能因为其故意的违法行为而免责,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其事故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于其违法行为的否定态度,所以是合理的。【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3 【正确答案】 法的价值有自由、秩序、正义、效率、利益等,但是法的价值并不是完整的达到统一的,有时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会发生矛盾,从

6、而导致价值的冲突,此时就要利用价值冲突解决的原则来处理。在本案例中,通告中“撞了白撞” 体现的是对于交通秩序和效率的优先保护,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体现的是对于个人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的保护。在这两种价值中,究竟哪种价值更具有优先性,就体现了价值位阶的选择问题。而在各种价值中,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利是最重要的,所以要处于更高的价值位阶;并且现代社会的发展更多地从正义的角度出发来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来保护社会公正。在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方面,无论从机动车的动力设置还是从机动车的社会保障程度上都明显优越于行人、非机动车,于此行人、非机动车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体现社会公正方面也要予以倾斜,并予以

7、更多的保护。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保护更为合理。【知识模块】 法的概念二、论述题4 【正确答案】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行机制和运行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行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行机制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法律体

8、系与法学体系。首先,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一个属思想范畴,一个属规范体系,这是两者的外在的本质区别。其次,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如法学体系有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心理学、法律史学等等;而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体系则不含有这些内容。再次,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的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

9、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5 【正确答案】 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可能故意超越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因此,应当对权利加以明确的限制,使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界限。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的。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可从两方面观之。一方面是立法时的界限,即哪些权利应当有,哪些权利不应有,哪些权利能够有,哪些权利不能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谈及权利的范围时并不去指责权利自身如何不安分守己,而是像跳远裁判那样把两眼放在起跳者是否把脚踏

10、在起跳线上。马克思最早使用了法定权利与习惯权利的概念,并认为当权者在不满足法定权利而呼吁习惯权利时,则他们要求的不是法的人类内容而是法的动物形式,可见,法科出身的马克思早就树起了权利的路标。权利界限指权利被法概括出来之后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权利在什么时间、在什么范围内、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界限,亦即法律上的保护力在多大程度上与人的价值相统一的界限。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的对人界限主要指的是相对权的界限,相对权在实现的时候如果要求对世的范围,相对权会随而变为零。【知识模块】 权利和义务6 【正确答案】 人们的行为可分为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即法律

11、行为)和法律上无意义的行为(即法律不过问的行为)。人们的行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广义的合法行为指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行为。一切行为只要法律未禁止,就是允许的。而严格意义的合法行为指社会关系参加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合法行为的特点包括:(1)合法行为是法律上有意义的,处于法律调整范围内,且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的行为。(2)合法行为是有益于该社会或至少是无害的、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合法行为是一定社会必然要求的、希望的或允许的行为。(4)合法行为是受国家所保障和保护的行为。合法行为的种类依其分类标准的不同而不同。(1)按行为所实现

12、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禁令的遵守、积极义务的履行、合法权利的享有和法的适用。(2)按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和心理期望可以分为:第一类,由于深刻理解并确信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作出的合法行为。第二类,对法律规定并无全面深刻理解,而仅仅出于对法律规定的服从而作出的合法行为。这类行为也称为顺应行为。第三类,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国家制度下作出的,是出于对惩罚的惧怕。(3)按照行为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的合法行为、法人的合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合法行为。(4)按照是否产生奖励性后果,可将合法行为分为一般的合法行为、受奖励的合法行为。(5)按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可将合法行为分为作

13、为的合法行为与不作为的合法行为。前者指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原则的积极行为,后者指人们遵守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以及某些法律中规定的“默示” 行为。【知识模块】 法律行为7 【正确答案】 法律行为由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两部分构成:1、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 ,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万面。(1)外在的行动(行为)。即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行动,是法律行为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它是法律行为主体作用于对象的中介及方式。没有任何外在行动的法律行为是不存在的。法律行为之外在行动(行为)也大体上分为两类:身体行为。 语言行为。它又包

14、括两种:A 书面语言行为,B 言语行为,言语行为分三类:(a)以言表意行为,(b)以言行事行为,(c)以言取效行为。(2)行为方式(手段)。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其中包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程式、步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动所借助的工具和器械等等。(3)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法律通常根据行为的结果来区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行为人对行为负责的界限和范围。2、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所谓“主观要件 ”,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

15、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意思(意志) 。它是指人们基于需要、受动机支配、为达到目的而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包括三个层次,即需要、动机、目的。(2)行为认知。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知识模块】 法律行为三、名词解释8 【正确答案】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这一概念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法的形式的意义:第一,法的形式是区分法律规范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种重要标志。不是所有的规范都是法,只有通过一定程序、经过一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法的形式的社会规范才属于法的范畴。要把某种意志上升为法这种特殊的

16、社会规范,必须使这种意志采取法的表现形式。第二,不同法的形式由不同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立法者不能产生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的法的形式。研究法的形式可表现法的不同效力等级,研究法的形式有助于采取适当法的形式表现不同法的效力等级,有助于明确哪些法的效力高些,什么样的法具有最高效力。第三,不同法的形式适合于调整不同社会关系。不同法的形式亦有不同技术特点,研究法的形式,有助于立法者采取适当法的形式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运用特定立法技术制定或认可特定形式的法。【知识模块】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9 【正确答案】 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内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17、,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清理的基本任务有两个,并因此形成两个阶段。一是搞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这是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有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二是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届时修改或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这是处理法的阶段。【知识模块】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10 【正确答案】 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其特

18、点是: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法的汇编的任务,是将法集中化、系统化。法的汇编价值在于:它使法得以集中化、系统化,从而便于集中、系统地反映法制的面貌,便于人们全面、完整地了解各种相关法的规定,使法的清理的成果得到反映,便于人们发现现行法的优点和缺点,了解法的立改废任务何在,还可以为法的编纂打下基础和准备必要的条件。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可进行法的汇编。法的汇编的过程一般分为编辑和出版发行两个阶段。汇编的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汇编之分。【知识模块】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11 【正确答案】 法的效

19、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法理学所称的法的效力,通常指正式意义上的法的形式或渊源尤其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效力,即在适用对象、时间、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知识模块】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12 【正确答案】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有以下几种原则,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知识模

20、块】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13 【正确答案】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个别性和局部性。它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是组成法律有机体的细胞。因此,我们在认识法律要素的性质和功能时,应当结合法律整体背景来理解。第二,多样性和差别性。组成法律的要素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要素具有差别性。第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虽然每个法律要素都是独立的单位,但是法律要素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又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某一要素的改变可能会引起其他要素或整体发生相应的变化,某一要素被违反可能会引起整体或其他要素的反应。每一个要素都与其他的要素相联结,具有不可分割性。【知识模块】

21、法的要素14 【正确答案】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的。【知识模块】 法的要素15 【正确答案】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知识模块】 法的要素16 【正确答案】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术语。【知识模块】 法的要素17 【正确答案】 确定性概念通常指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含义的概念,这些概念的解释不允许自由裁量,只能依法而释。【知识模块】

22、 法的要素18 【正确答案】 不确定性概念指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切含义,在运用时需要法官或执法者运用自由裁量权解释的概念。【知识模块】 法的要素19 【正确答案】 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 或简称 “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现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四、简答题20 【正确答案】

23、 法律解释的特点是:(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法律解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知识模块】 法律方法21 【正确答案】 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具体包括:(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

24、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2)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知识模块】 法律方法22 【正确答案】 法律解释在法的实施和实现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又是法律的发展的重要方法。原因在于:第一,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概括性和抽象性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即制定法总是针对一般的人或事的行为规则,同事同处,同罪同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不可能为个别

25、行为而制定。这就需要将抽象的一般的规定与具体的个别的行为相结合,法律的实施就是将抽象的规定转化为对具体的行为的指导,都是如此。只有对抽象的规定加以解释,该规定才能适用于具体的行为和案件。第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但是法律又必须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要适应社会需要。这个矛盾一般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来解决的。第三,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尽如人意之处。【知识模块】 法律方法23 【正确答案】 在我国,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与不断发展

26、,法律解释应该坚持以下原则:l、合法性原则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第二,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第三,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2、合理性原则合理在此是指合乎情理、公理、道理。坚持合理性原则,首先就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其次,坚持尊重公序良俗。第三,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第四,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3、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解释坚持法制统一,就是要求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范围内进行。法制统一体现在一个国家表现为法律的内容、形式、精神

27、实质应该是一致的,法律的实施及其结果也应该是相同或相似的。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任何法律都有自己制定的特殊历史背景,包括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政治关系,某一历史事件等。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知识模块】 法律方法24 【正确答案】 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司法过程中的辩证推理一般产生于下述具体情况:(1)对案件的事实及其法律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且对如何处理此案存在不同的以至相互矛盾的理由。立法者事先没有预见或不可能预见到的情况不时出现在法官面前,而且在如何处理这一案件上存在着不同的

28、理由和方法,这就依靠法官从中选择。(2)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模糊的,以至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或多种对立的处理理由,需要法官从中加以判断。(3)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矛盾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4)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如安乐死问题。上述情况,由于缺乏必要的确定的大前提,而无法使用形式推理,法官必须做出一个选择,而且是在对两种或多种理由、方法加以比较后进行选择。【知识模块】 法律方法25 【正确答案】 价值体系也称价值系统。可以被看作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以下三个基

29、本特征。首先,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换言之,法的价值体系所包含的各种价值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而不是所有的价值。其次,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法的价值体系是群体现象,而不是个体现象。最后,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由于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具有三种基本的涵义和使用方式,因此,法的价值体系又包含着目的价值系统、评价标准系统和形式价值系统三个子系统。【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26 【正确答案】 法的价值与法的评价是合为一体的。

30、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它主要是用来解决两类问题:第一类问题是价值确认,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并根据每种价值的大小来确定其在价值体系中的位阶。第二类问题是价值平衡,即按一定的标准来寻求各种价值得以共存的条件,并在两种价值发生冲突不可得兼时确定如何取舍。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应当坚持下述评价标准。生产力标准。一种行为是应予保护还是应予废止,一项具体的法律措施是应予肯定还是应予否定,首先要根据其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是否有利于我国的

31、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而定。人道主义标准。一切政治、法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它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现实主义原则。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必须从社会实际出发,而不能从脱离现实的“美妙理想” 出发。同时,价值评价的标准必须适应现实需要的变化而调整,一切以时间、地点和具体条件为转移。历史主义原则。对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持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科学工作,必须以严谨的科学态度来对待。上述四条原则只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而不是全部原则。前两条

32、原则是实质性原则,后两条原则是程序性原则。【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27 【正确答案】 秩序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之一。由于时代和阶级背景的差异,不同的人对秩序有着不同的界说。以历史阶段为线索,大致可归纳出以下四种秩序观。第一,等级结构秩序观。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认为由于并非所有的人都具备发展其美德的能力,正如人有不同的体质,所以人天生就应分为不同的等级。这个等级结构的标准是因才定分、各得其所、和谐一致,各等级之间不得互相僭越。托马斯? 阿奎那把封建等级制度看成是不可侵犯的秩序,认为整个世界就是,一个以上帝为最高主宰的严格的不可逾越的等级结构;教会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具有最高的统治权:直

33、接管理社会的世俗君主政府则必须服从教会的命令;而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受到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的支配;任何人都不得破坏这种秩序,否则便是违背上帝的旨意,要受到上帝的惩罚。中国古代思想家韩非宣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等级结构秩序观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贵族的特权地位,控制社会流动(上层向下层流动或下层向上层流动),或把社会流动限定在统治阶级利益允许的范围内,其核心内容是维护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的统治,从而最大地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第二,自由、平等的秩序观。资产阶级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和活动家所追求和强调的是一种使自由而平等的竞争和人道

34、主义生活成为可能的秩序。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庇尔曾对这种秩序做了如下的描述:“我们希望有这样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下,一切卑鄙的私欲被抑制下去,而一切良好的和高尚的热情会受到法律的鼓励;在这种秩序下,功名心就是要获得荣誉和为祖国服务;在这种秩序下,差别只从平等本身产出;在这种秩序下,公民服从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服从人民,而人民服从正义;在这种秩序下,祖国保证每一个人的幸福,而每一个人自豪地为祖国的繁荣和光荣而高兴;在这种秩序下,一切人都因经常充满共和感情和希望得到伟大人民的尊重而成为高尚的人;在这种秩序下,艺术成了使他们高尚的自由的装饰品,商业成了社会财富的源泉,而不仅仅是几个家族的惊人富裕。”

35、自由平等的秩序观是从个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社会基本秩序提出要求并加以设计的,它集中地反映了当时的资产阶级保护自由平等的竞争、反对政府干预、消除封建专制势力的愿望,对于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第三,社会本位秩序观。法国公法学家狄骥认为,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要相同和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即社会连带关系乃是社会的基本秩序。而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性质所生出的社会最高准则即客观法,乃是维系社会连带关系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它高于并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对社会中所有成员普遍适用。庞德认为秩序的标志就是在人的“ 合作本能 ”与“利已本能”之间建立并保持均衡的状态。而要维持这种秩序则必须

36、以“ 社会化的法律 ”取代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律。 “社会本位”的秩序强调 “社会统合 ”、“社会连带”及“ 个人与社会的和谐” ,并把它们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应有秩序的内容。资产阶级试图通过此种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来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减少人们之间的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用各种资源,从而保障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第四,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主要有以下几点主要内容。首先,秩序的特殊性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其次,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再次,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等级结构秩序观是与古代社会的生活条件相

37、适应的,在现代文明中它已经完全过时。自由、平等秩序观和社会本位秩序观是现代文明的产物,其中分别包含着一定的合理因素。然而,它们都是以历史唯心主义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理论没有深刻指示秩序本质。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通过以上论述揭示出了秩序的深刻本质。【知识模块】 法与秩序28 【正确答案】 (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冲突是危害秩序的根源。在阶级社会中,最根本的冲突是阶级冲突。此种冲突在本质上是不可调和的如果缺乏有力的控制手段,必然导致相互冲突的阶级以至整个社会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为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必须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而由于社会自身无力解决这种对立的冲突,因此,国家就被作为一种“凌驾于

38、社会之上的力量 ”来缓和与控制各阶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权力指个人、集团或国家不管他人同意与否贯彻自己的意志或政策以及控制、操纵或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它的运行既可能给社会带来利益,也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建立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不可忽视。法律在此过程中可起到重要作用,从历史的趋势看,这种重要性不断增强。(3)维护经济秩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居主导地位,而交换的规模很小,所以法也主要集中在对于农业生产方面的关系进行调整。商品经济阶段之后,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交换则成为商品实现价值的必经途径,经济形态日趋复杂,经济秩序对法的依赖性前所未有地增强了。这方面的立法越来越细致,逐渐形成完备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第三,调控经济活动。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地享受其合法利益的话,那么,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失去了最起码的条件。所以,任何社会都必须要建立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法对此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第二,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第三,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知识模块】 法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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