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物权(right in rem)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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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五章 物权(right in rem),【本章教学目标与要求】掌握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和发展、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定、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 【本章重点和难点】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和发展、无体动产的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定、国际破产的效力,第一节 概述,在同外国投资者合作中,必然会发生涉外物权问题,国际私法上的物权与国内民法上的物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国内民法是基础,国际私法是国内民法的延伸和发展,国内民法中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也适用于国际私法;另一方面:国际私法中物权具有涉外因素,又有本身特点。,国际私法上的物权涉及的重要问题主要有:,1、物权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2、

2、国家财产的豁免;(前述) 3、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及国有化补偿及其法律适用。 4、涉外破产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其域外效力。,一、什么是国际私法上的物权?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私法中物权经常发生法律冲突(如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各国规定不同),就需依私法规则进行调整。,二、国际交往中不同所有制的平权原则?国际交往中,因不同所有制国家相互承认依据对方国家的法律效力而产生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国际交往的原则。它是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表现和具体运用。,第二节

3、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现在世界各国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广泛适用的是物之所在地法这个冲突规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lex loci reisitae ,lex reisitae)的产生和发展1、不动产(immovable)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产生和发展。2、动产(movable)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产生和发展。,理论根据:,A、主权说。法国学者是梅兰提出。认为任何国家的都有自己的主权,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物之所在地法是主权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如适用外国法主权则 丧失其不可分割性。 B、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国萨维尼认物权关系法律关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就必须委身于该物之所

4、在地,并自愿受制于该地区所实施的法律。故又称“自愿受制说”。,C、利益需要说。德国学者冯巴尔和法国学者毕叶,认为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和需要。 D、方便说和控制说。戴赛和莫里斯认为是基于便利和适宜的理由,其他规则没有如此有效,因为对土地的救济只能采取所在地法允许的方式。,我们认为是由物权关系的本身性质决定的。首先,从表面上看,是人对物的关系,究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与支配同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利用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地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

5、所在地法最为适当。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法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护。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国际物权关系的稳定。,二、物之所在地法确定,相对说来不动产及动产中的有体动产比较容易确定而无体动产比较复杂。 不动产、有体物所在地的确定1、不动产:为其自然的、物理上的存在地点。2、有体动产:一般采取两种办法: 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的所在地时间加以限定; 对某些有体动产,不采用实际所在地作连结点,而用注册国(港)作为其所在地,对无体动产(intangible movable)是与有体动产相对应的概念,指不以实体

6、形态存在的财产。按英国学者的理解,包括两方面:(1)诉权;(2)由一些文书所代表的、不仅可以交割而且在现代社会还可以作为独立物流通的权利。前者如债,后者如流通票据和股票(股份shares)。确定的总原则是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一)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二)物权客体范围:客体范围不同、哪些能成为自然人、法人、国家物权的客体也不同(三)物权的内容(四)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五)物权的保护方法,四、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一)运输中的物品。目的地作为推据法。瑞士还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中。(二)船舶、飞机、汽车和其他运输机

7、械。以旗国法或登记地法作为推据法。如果非从事运输中的物权纠纷,则视为一般的动产,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并不排除权利人行使法定留置权或法定扣押权时依物之所在地法,或者所有权人或他的债权人把在外国领水内的船只依其实际所在地法予以处置的权利。,(三)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如夫妻财产、被继承的遗产,一般适用属人法。如继承,将被继承人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被继承人属人法。 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四)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依法人属人法。(五)外国国家财产。适用财产所属国法律。(六)无主土地上的物。一般依占有者的属人法处理。,思考:(04司法考试题,单选) 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转让

8、、抵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 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 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五、中国的规定 1、不动产:第26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有体动产:第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3、无体动产: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遗产的法定继承:第31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

9、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5、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 )。 A. 美国法 B. 法国法 C. 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 D. 中国法,第三节 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一、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国有化的概念: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指一个国家的国有化法令在其境外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一个国家颁布的国有化法令不仅适用于在该国境内财产,同时也适用于对国有化企业在国外的财产,一个国家应从尊重主权出发

10、,对其它国家颁布的国有化法律给予承认。,(二)西方国家一般持否定态度,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对位于境外财产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取得所有权,并提出以下学说不承认其效力:1、刑法法令说。即认为一国依国有化法令实行国有化而无偿没收私人财产,表明国有化法令是带有刑罚性质的法令,而刑法不具有域外效力。2、公共秩序说。认为国有化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相矛盾,与公共论序相抵触,应否定其域外效力。3、实际控制说。被国家事实掌握了的财产,才能被视为已国有化了的财产,而在实行国有化国家域外的财产是该国不被掌握的财产,则应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财产的命运。,虽然如此,西方国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国有化法令的城

11、外效力,1937年美最高法院在美国政府诉贝尔蒙特铝业公司案中,承认了苏俄政府颁布的国有化法令对其对位于美国境内的应被国有化的一家俄公司的财产的域外效力。1928年黄金案也是如此(苏联为支付美国债务,将500万元的黄金存入两家纽约银行,一法国银行向纽约法院起诉被驳回。因此,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一般采取否认态度,但不是绝对的,看对他们是否有利。有利则承认;无利则否认。,二、国有化的补偿问题 (一)主要有三种观点(法律冲突):1、不予补偿2、充分、有效、及时补偿3、给予“适当”或“合理”的补偿,(二)法律适用:目前各国无明文规定。但1965年公约规定: 1、意思自治原则; 2、一方缔约国即东

12、道国法律或者适用国际法规则。这与各国习惯作法是一致的。中国规定,第四节 国际破产的法律问题,外商独资企业股东破产案 1980年港商投资4000万港元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于1981年在香港向英国的莱斯银团借款3600万港元,并以该公司的所有资产作为抵押。之后,该公司又向南洋商业银行透支2900万港元,并以其公司的资产再次抵押,产生第二抵押之债。此外,该公司还欠香港其他公司款项840万港元。1984年,该公司主要股东(占股 67)在香港经营房地产生意破产,被享有债权的银行清盘接管。此时,债权人莱斯银团抢在他人之前行使抵押权,它委托马域槽会计楼到深圳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接管该

13、公司。请问:(l)应依哪国法律来处理该公司的资产?(2)结合本案例分析关于破产的效力问题 ?,一、国际破产概述 概念:包含有国际因素涉外因素的破产。 涉及管辖权、物权法、债权法等等 两个问题: 1、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 2、一国破产普及的效力问题。,(二)渊源 国内法渊源: 1,国内破产法 2,国际私法典 3,国内法院判例 国际法渊源: 1、双边条约 2、国际私法的国际公约 3、专门性的国际破产公约 4、国际破产示范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7年5月30日第30届会议上通过关于跨国破产的示范法正式文本,二、国际破产的管辖权 管辖法院: 1,专属管辖; 大多规定由一定专属管辖 2,继续管辖

14、 :申请提出前后,破产程序开始前,当债务人的营业所或住所、财产所在地及国籍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原连结因素所确定的法院能否继续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冲突解决:大陆法先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英国债务人无财产在英国,则放弃管辖权。自我仰制。理想的方式是国际协调 地域管辖:主营业所所在地、财产所在地、住所地、居所地或惯常居所地,三、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各国对其适用采取分割法,不同环节、不同方面分别适用法律。 破产条件依法院地(破产宣告国) 破产程序依法院地法(破产宣告国) 破产债权依破产宣告国或财产所在地法 破产财团依破产宣告国 破产管理依破产宣告国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破产有关问题多主张适用法院地法即破产

15、宣告国法律。若破产中涉及其他实体法律,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则适用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三、国际破产的效力,1、普及破产主义(单一破产制),有域外效力。美国 2、属地破产主义(复合破产制),无域外效力。日本 3、折衷破产主义。本国破产宣告具有普及效力;他国破产宣告对本国而言则只具有地域效力。新主张:依外国判决的承认和的执行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其在内国效力。如瑞士,四、中国涉外破产法的理论和实践,法律:2006年企业破产法、民诉法、公司法。(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目前规定是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法律适用:采用单一破产制和普及破产主义。1,外国法院的破产宣告在中国效力:A、互惠为基础

16、B、不得违背公共秩序C、效力只及于中国境内的动产。破产宣告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可依民诉法规定进行。2,中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三)示范法的规定。实践: 国内广东法院受理此案较多。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思考题: 1.为什么国际私法中要贯彻不同所有制的平权原则? 2.在物权问题上适用什么冲突原则?有哪些例外? 3.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和发展情况。如何确定物之所在地? 4.各国对国际破产管辖权和域外效力有何规定?,某甲在美国建造了一些船舶,经过登记注册,他把它们抵押给自己的债权人某乙, 他在船舶国籍证上背书注明该项抵押,并把船舶送到中国出卖。后因背书有碍船舶在中国出卖,甲与乙商议定,

17、将不再背书签注抵押。随后,一条新船建造出来,甲将它抵押给乙,并送往中国。该船在中国被甲卖给丙。1993年,乙于中国法院诉请该船转让给丙无效。请问此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1980年港商投资4000万港元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于1981年在香港向英国的莱斯银团借款3600万港元,并以该公司的所有资产作为抵押。之后,该公司又向南洋商业银行透支2900万港元,并以其公司的资产再次抵押,产生第二抵押之债。此外,该公司还欠香港其他公司款项840万港元。1984年,该公司主要股东(占股 67)在香港经营房地产生意破产,被享有债权的银行清盘接管。此时,债权人莱斯银团抢在他人之前行使抵押权,它委托马域槽会计楼到深圳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接管该公司。,请问: (l)应依哪国法律来处理该公司的资产? (2)结合本案例分析关于破产的效力问题 ?,必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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