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1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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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19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例 1:某省某地区改市建制后,在没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下,就宣布了由党委决定的市政府、区政府组成人员。案例 2:据新华网 2003 年 5 月 2 日报道,针对个别地区非典疫情汇报不积极的现象,某省党委常务委员会 2003 年 5 月 4 日研究决定:全省 13 个地市在疫情汇报上如果 3 次不报、3 次不按时报或 3 次不准时汇报的,市长就地免职。相关立法:现行宪法第 5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

2、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 101 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8 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第 10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第 26 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

3、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必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代表通过方可罢免;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另外,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问题:不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市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省党委常务委员会是否有权直接免去市长的职务?请依据有关法律知识,谈谈你对党

4、委直接任免行政机关官员的看法。2 山东人陈晓琪冒用同学齐玉苓的姓名上学并参加工作,遂引发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8 月 13 日就此案作出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该批复对此案作了终审判决。有人认为,此判决是“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 ”,也有人认为,此判决 “违反了我国宪法”。请就最高法院的批复及山东省高院对该判决审理依据的适用发表意见。二、论述题3 试论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4 试论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体制。5 试从宪法学的角度谈谈你对司法制度改革的看法

5、。6 怎样理解宪法解释的原则?7 论述宪法解释从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方面进行的分类。8 宪法修改的限制。三、名词解释9 宪法遵守10 附带性审查11 事先审查12 宪法实施13 宪法解释14 正式解释15 无权解释16 条理解释17 宪法修改18 全面修改四、简答题19 简述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的关系。20 简述宪法实现的基本内容。21 简述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22 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别。23 为什么说宪法修改非常必要?24 简述宪法修改的程序。25 简述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26 在宪法监督制度中,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违宪制裁措施?27 简述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1

6、9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有权选举和罢免一个设区的市的市长的主体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的市长的选举程序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召开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大会主席团或 20 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市长候选人人选,由主席团酝酿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可以为 1 人,此时实行等额选举;可以是 2 人,此时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10 条和第 26 条的规定,罢免设区的市的市长的程序如下:召开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上主席团、常

7、务委员会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必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代表通过方可罢免;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另外,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党委直接任命了市长,党委直接决定市长的罢免,都忽略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选举和罢免市长的法定主体,而直接作出了决定。这是不符合法律规

8、定的。党的领导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特征。党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作为一条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已被载入宪法序言之中。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是通过党对国家机构的领导来实现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武装力量领导机关都接受党的领导。但是,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党的领导。我国现行宪法第 5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党也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而成为法外的特权主体。关于行政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党组织可以通

9、过向人大推荐候选人或者通过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关于行政机关领导人的罢免,党组织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相关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通过代表联名的方式提出对行政领导的罢免案。两案中的党委在没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不按法律规定,不经法定程序直接任命或者罢免市长的做法显然是违反了法律。党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善于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知识模块】 宪法2 【正确答案】 本题的关键在于:(1)宪法是否具有直接效力,能否在案件中得到适用。一般来说,宪法只是在原则、意义上作出规定,然后由部门法加以详细规定。法院在审理案

10、件过程中应依据部门法进行审判。但是部门法规定与宪法规定相互冲突时,不同国家的实践不同。在美国,普通法院可以进行违宪审查,宣布国会立法违宪。德国则采用宪法法院模式,法国则采用事先审查的宪法委员会模式。在我国,法院无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合宪性。在部门法没有规定而在现实诉讼中又需要的情形时,理论上法院有直接适用宪法的权力,但实际上由于我国法院没有宪法解释权,而宪法规定又过于原则、抽象、直接适用的操作性不同。(2)宪法能否调整私人间的侵犯基本权利的法律关系。在关于本案的讨论中,很多学者认为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其通过规范限制国家权力而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而“齐玉苓”

11、 案涉及的是私人间的侵权关系,不应依据宪法。但本案中,被告除陈晓琪外,还有滕州市教委等公权力主体,不仅仅是私人之间侵犯基本权利的案件。此外,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能否纳入宪法视野的问题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拓展,如美国的“ 国家行为 ”理论和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3)本案判决及批复中虽然提及宪法,但称之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未免牵强。在中国现有宪政体系,不存在人民法院通过宪法诉讼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空间;而本案至多是在判决中引用了宪法条款增强其说理性,其实际判决依据仍然是民事法律。【知识模块】 宪法二、论述题3 【正确答案】 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宪法在内容和

12、规范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特殊性,决定了宪法实施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实施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宪法调整的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因而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实施宪法的问题。同时宪法的实施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来实现,因此,宪法实施的主体也相应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2)宪法实施的综合性。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不可能单纯地是宪法本身或者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这也就是说,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因素。(3

13、)宪法实施的原则性。宪法实施的原则性是由宪法的内容和地位决定的。宪法的实施过程,表现为宪法规范从宏观上、总体上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指导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二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从总体上作出肯定或者否定评价,从而为普通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评价和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基础和依据。(4)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根本性,决定了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所谓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是指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往往要经过许多中间环节,逐级落实以达到立宪目的的最终实现。(5)宪法实施的

14、持续性。宪法实施的持续性是指宪法一经制定颁布,其实施便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日常事项,不可须臾中断。宪法调整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维系着国家和社会正常的基本秩序。对立宪国家来说,宪法实施是一项持久的日常工作,因此要维持现行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秩序,宪法实施便一日不可中断。(6)宪法实施的保障性。所谓宪法实施的保障性,是指宪法的实施客观上需要专门监督制度来保障;离开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有效运作,宪法实施就往往成为一句空话。(7)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由宪法的原则性和广泛性特点所决定,不同性质和内容的宪法规范,要求不同的实施方式,而所有宪法规范实施的方式则呈现出多样性的特色。【知识模块】 宪法4

15、 【正确答案】 我国现阶段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是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2)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指宪法自身的保障。表现在:一是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二是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是明确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3)组织保障。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我国 1982 年宪法规定,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

16、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和法律还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地方各级人大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4)依靠人民群众。我国宪法代表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我国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诸如缺乏专门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宪法监督的方式还较单一、违宪制裁措施的惩罚性不够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比较淡薄等。【知识模块】 宪法5

17、 【正确答案】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 步伐的加快,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在多种经济成分、多重利益格局的形成中,社会变革带来的多种利益和社会矛盾必须调整。公众和世界对我国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期望值也在不断攀升,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改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的必然需求,司法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克服司法的非法治化,司法体制与社会需要之间存在的冲突与矛盾及国民对司法普遍存在不信任的情绪。从总的背景看,司法改革的动力是有效地解决政治司法的弊端,使政治权力与司法权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适应社会结构国际化的要求,建立以自由正义为基础的法治正义体制以适应市民社会发展的需求。第一,司法改革是法观念变革的实践基

18、础。现代法观念是法治的精神先导,法观念的现代化促进中国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然而,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人治思想的历史惯性使得中国传统法观念根深蒂固。义务本位、权力至上、无讼观念以及实体正义观念等等,都是与现代的法律至上、程序正义、民主平等、权利本位等法治所要求的法观念背道而驰的。诚然,中国传统法观念的形成及在现代社会中之所以只有很强的张力,儒教的德治主义的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固然是主要原因,但司法传统是一个更重要的实践上的原因。司法过程是人们与法律接触的最直接的途径,“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可见,不公正的司法将彻底摧毁人们

19、对法律的信心,更谈不上现代法观念的树立了。第二,司法改革从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看,除了涉及司法机关系统本身的问题外,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多个领域。此问题的解决,除要求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并与其他上层建筑相协调,摆脱以往计划经济的影响,发挥市场经济杠杆的作用外,最终只能从司法体制的改革上入手。司法改革从根本上讲是司法体制的改革,这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也是解决司法不公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因即在于此。第三,维护法律的尊严,既是司法改革追求的价值,也是司法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司法改革的每一步都须依法进行,不允许以司法改革为由置现行法律于不顾。司法改革中

20、出现的突破现行立法甚至与法治相背的改革措施应被紧急叫停。从战略的角度讲,司法改革要在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统一部署,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为此,必须先行对现行不科学、不适宜的法律予以修改,并充实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内容,使改革有法可依。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改革首先应当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在我国,立法活动是立法机关的工作,不是司法或其他机关的任务,司法或其他机关的任务是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付诸实施。司法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司法改革必然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因此,司法改革可以吸取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设定近

21、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分阶段推进改革的进程。这一方面可以保证改革的力度能够为我国社会公众所承受,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这种渐进的过程逐渐引导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发生转变使之与法治国家的要求相一致。【知识模块】 宪法6 【正确答案】 宪法解释的原则可分为总原则和具体原则两个层次。(1)就总原则来说,目前学术界有从严原则和从宽原则两种。主张应当坚持从严原则的理由是,制宪权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体现,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划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规定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解释必须严格按照制宪者的意愿进行,否则会破坏人民的制宪权。而主张宪法解释应遵循从宽原则的理由是,宪法的规定不是为了说明过去,而是为了说明未来,由于制宪者

22、不可能准确预见未来,因而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根据新的形势对宪法作出新的解释。因此,宪法解释应该是灵活的,对宪法应该从宽解释。对宪法解释所遵循的原则如果绝对化会导致片面性。尽管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也有一定的片面性。既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产生的影响远比其他法律深远,那么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应该采取从严原则。但宪法的原则性、规范性和纲领性则决定了必须根据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对宪法进行及时解释。因此,合理的解释原则应该是:以从严解释为主,但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一定的灵活解释。(2)就宪法解释的具体原则来说,主要有: 依法解释原则。只有有权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解释宪法,才能使宪法解释科学

23、、合理、有效。符合制宪目的原则。解释宪法必须遵循制宪目的,这样才能实现宪法的根本任务。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宪法的根本精神是宪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根本精神的直接体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宪法解释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就无法发挥其调整社会基本关系的作用。字面解释原则。对宪法的有关规定,要根据最常用的含义进行解释,解释机关不能随意发挥。整体解释原则。宪法解释的对象应包括宪法规范的结构体系,宪法的原则功能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从而将全部的有关规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解释。【知识模块】 宪法7 【正确答案】 首先依据解释宪法的主体和效力可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这也是最

24、主要的分类:(1)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指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宪法惯例所认可的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正式解释的特点:特定主体;具有效力。其中,特定主体主要有三类:立法机关解释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程序解释宪法。最初由英国采用,由于英国采用不成文宪法,宪法和法律没有实际上的区别,当对宪法性条款发生歧义时,自然由议会做出解释,其基本理论基础是议会至上的政治哲学。司法机关解释制, 1803 年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做出了著名的判决,确立违宪法律无效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其基本做法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附带性地审查

25、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宣布其违宪,拒绝在本案审理中适用。特定机关解释制。特定机关是专门负责解释宪法的具有权威性的机关,能够有效解决宪法实施中出现的各种违宪问题,在解决的方式上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2)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它是指非特定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宪法条文所作的说明,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有人又称为学理解释。如宪法学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即为宪法的学理解释,它是非正式宪法解释的一种,其性质属于学术探讨,没有法律效力,但它是一定宪法要求、宪法评价的表现方式。【知识模块】 宪法8 【正确答案】 在宪法修改是否应该受到限制的问题上,理论界有无限制说和有限制说两种观点。无限制说

26、认为,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理由主要有三点:(1)人民主权的绝对性。宪法是人民根本意志的表现和反映,修改宪法也是人民行使主权的表现和反映,所以不应该受到限制。(2)宪法上任何条文的效力相等,因而都可以修改。(3)在事实上,宪法的内容哪些可以修改,哪些不能修改并无标准可循。同时,虽然有些宪法中有不得修改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与其他规定有着同样的效力,所以不能对修宪机关构成特殊的限制。有限制说认为,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非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就可对宪法的任何内容进行修改,而是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理由有三:(1)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而根本精

27、神在宪法条文之上,所以这种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2)修宪权是由制宪权派生的,因而修宪权不可能变更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制宪权根源,因此对宪法进行随意修改是不可行的。(3)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人权与人民主权是“人类普遍的原理” ,这本身即包含了修宪有法的界限的理论。尽管这两种理论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宪法修改是否应该受限制只是形式问题,而起决定作用的是宪法的内容,即宪法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如果一部宪法在制定时就歪曲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严格限制宪法修改只会加深矛盾,造成宪法危机。另一方面,如果宪法正确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

28、为了稳定政局和法律秩序,对宪法修改进行某些限制又是可行的。所以,不能绝对地认为宪法的修改应该受到限制或者不应该受到限制。若持有限制说,具体修宪限制如下:(1)对修改内容的限制:宪法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共和政体;领土范围。(2)对修改的时间的限制:某一时间段的限制;一定时间内的限制;定期修改的限制。(3)对修宪方式的限制:修宪的方式有部分修改、全面修改和无形修改三种方式,但更多的限定为部分修改,当然,修宪方式的限制实质上取决于内容的好坏。(4)对修宪形式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必须以“ 宪法修正案” 、“法案”、“ 法律案”的形式对宪法进行修改。(5)对修改机构的限制:限定为有权机关或专门成立的“宪

29、法起草委员会” 或“修宪委员会”,我国限定为全国人大。【知识模块】 宪法三、名词解释9 【正确答案】 宪法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宪法遵守通常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二是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三是遵循宪法规定的禁止性命令。【知识模块】 宪法10 【正确答案】 附带性审查是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之一,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当事人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知识模块】 宪法11 【正确答案】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

30、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是大陆法系最常用的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知识模块】 宪法12 【正确答案】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其内容即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体现在将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知识模块】 宪法13 【正确答案】 宪法解释是指为了正确理解和统一实行宪法,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宪法的尊严,弥补宪法因时代变迁而产生的不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出的说明。【知识模块】 宪法14 【正确答案】 正式

31、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指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宪法惯例所认可的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知识模块】 宪法15 【正确答案】 无权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它是指非特定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宪法条文所作的说明,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有人又称为学理解释。如宪法学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即为宪法的学理解释,它是非正式宪法解释的一种,其性质属于学术探讨,没有法律效力,但它是一定宪法要求、宪法评价的表现方式。【知识模块】 宪法16 【正确答案】 条理解释是指为准确理解宪法条文的含义而需要根据文字含义、法理要求,利用先例、类推和上下文之间的关系等对之予以说明。其中,以字面含义为依据的解释称为

32、文字解释;以法学原理为依据的解释称为法理解释。【知识模块】 宪法17 【正确答案】 宪法修改,是指一个国家的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因为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由于宪法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宪法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和条款作出书面变更的修正。【知识模块】 宪法18 【正确答案】 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知识模块】 宪法四、简答题19 【正确答案】 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一定主体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

33、实宪法规范的活动。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转化为宪法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的关系表现为:(1)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宪法实施实际上是宪法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没有宪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宪法的实现,宪法实施是宪法实现的前提;没有宪法实现,宪法的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宪法实现是宪法实施的目的所在。(2)宪法实施和宪法实现的区别表现在: 从含义上看,宪法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宪法实现不仅包括这一活动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从内容上看,宪法实施主要侧重于宪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宪法实现除了以上内容

34、外,还特别强调宪法的监督和保障。从结果上看,宪法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但宪法实现则肯定是正值。从逻辑关系上看,宪法实施是过程、是手段,宪法实现则是目的、是结果。【知识模块】 宪法20 【正确答案】 宪法实现是宪法作用于社会的结果。尽管宪法实现在不同的社会或国家中会存在区别,但它们都应当体现两个统一:一是程序上的贯彻落实与实体内容的实现相统一;二是宪法规范的实现与宪法精神和价值的实现相统一。具体说来,宪法实现包括三层内涵:(1)宪法规范程序上的贯彻和实行,包括宪法规范实施的主体、实施行为、实施方式和方法及实施程序。(2)宪法实体内容的实现,主要体现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并

35、根据立宪的要求形成具体的宪法关系和宪法秩序。(3)宪法体现的精神和价值得到实现。以上三方面构成宪法实现的三个系统,即宪法的规范系统宪法的实施系统宪法实现的结果系统。【知识模块】 宪法21 【正确答案】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以及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一方面,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法律及其他国

36、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律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知识模块】 宪法22 【正确答案】 制定宪法的权力与修改宪法的权力存在着差异。制宪权渊源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性质具有紧密的联系。制宪权是近代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

37、变化,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近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而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等。【知识模块】 宪法23 【正确答案】 宪政实践证明,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必须对宪法进行适时的修改。因为在制宪之初或者修宪之时,制宪者或者修宪者有可能对社会实际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同时,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其基本功能是协调、规范社会关系。因此,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由于社会实际

38、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就必然要求对宪法作相应的修改。此外,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也需要对宪法进行修改。因为制宪者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形成宪法规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因考虑不周,致使宪法规范存在某些缺漏,因而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加以补充和完备。【知识模块】 宪法24 【正确答案】 有关宪法修改的程序,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宪法修改程序,虽然规定各不相同,但通常都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提案(涉及提案权问题) :提议主体提出建议和草案。提议主体分为三类:代表机关或国会议员;行政机关;混合主体。(2)先决投票 (针对提议是否成立) :提

39、议之后,议决之前,对宪法修正案进行的决定。先决投票的目的在于使宪法修改的条文和内容明确具体。行使先决投票权的机关在各国并不相同,但多数是由公民、州议会、多数议员等决定是否可以提出。(3)公告(草案予以公告):提议成立后,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将宪法草案予以公布,20 多个国家规定了公告程序,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公告的目的在于让公民知晓并予以讨论。我国未规定公告程序,但都进行了公布。(4)议决(针对已公告的草案) :议决机关包括立法机关(30 多个国家如中国)、行政机关(极少数国家) 、特设机关(少数国家) 、混合机关(70 多个国家)四类;议决机关必须以高于通过其他普通议案的出席和同意人数

40、,即两个 23 或一个 23、一个34 才能予以通过。其中个别国家还附加了其他条件:联邦制国家需要州议会的批准,如美国;有些国家需要相隔一定时间的两次审核才能通过,如意大利;有些国家需要国家元首批准后才能生效,如约旦、荷兰等;有些国家需要全民公决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如日本、丹麦等;有些国家的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的议决程序不同,如西班牙。(5)公布:宪法修改草案通过后,法定机关以一定形式予以公布才能发生效力。公布机关有国家元首(多数国家如爱尔兰)、代表机关(少数国家如巴西)、行政机关(主要指美国国务卿) ,我国在实践中,一般由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后的生效时间也不一

41、致,有批准之日、公布之日、公布一定时间后。我国采取后两种方式。【知识模块】 宪法25 【正确答案】 违宪审查模式是指在宪法实施监督理论指导下,由违宪审查主体、对象、方式、方法、原则等构成的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依照的固定形式。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2)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案件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3)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4)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

42、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裁决的一种模式。【知识模块】 宪法26 【正确答案】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的违宪制裁措施有:(1)罢免。我国 宪法第 63 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撤销。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

43、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的决议等。【知识模块】 宪法27 【正确答案】 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为:(1)宪法自身保障:即在宪法中庄严宣布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违宪者必须予以追究。人代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包括人代会、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地方各级权力机关。(2)舆论监督: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进行的监督。公权强调新闻权,私权强调隐私权。(3)党和群众的监督: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得以贯彻的根本保证,同时由于宪法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群众有守宪护宪的职责和义务。(4)中央到地方监督体系:全国人大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改变或撤销国务院和省级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监督各部委和地方行政机关。【知识模块】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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