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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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7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试析英国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2 试析我国当前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3 试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4 试述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职权。5 试从宪法学的角度谈谈你对司法制度改革的看法。6 论宪法监督制度。7 试论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对宪法秩序实现的意义。二、名词解释8 违宪行为9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0 社会权11 选区12 社会主义法治13 宪法实施14 宪法的实际实施阶段15 言论自由16 议会制三、简答题17 不成文宪法的特点及构成。18 简要说明近代宪法的基本特征。19 简述宪法制定的程序。20 宪法典的结构有哪两种形

2、式?并简述其内容。21 宪法规范的结构及种类。22 怎样理解“ 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23 宪法文化是各要素的有机结合,宪法文化的结构如何?24 决定国家性质的基本因素有哪些?25 简述中央政府在特别行政区的权限。26 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27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有哪些职权?28 如何理解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关系。29 为什么需要修改宪法?30 简述西方宪法学萌芽和创立时期有关“基本法”思想的主要观点。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7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英国的宪政制度从理论上确认全体国民是国家的主权。由于人多国大,全体国民直接行使国家主权

3、有实际困难,不得不实行代议制度,由议会代表国民行使国家主权,因而产生了议会主权说,这种议会主权就是议会至上原则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础。至于议会主权的确立,在实践中则完全凭借于议会的立法权。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的意愿应体现在法律里面,议会既然代表国民行使国家主权,自然应该掌握立法权。事实上在英国的政治实践中,议员已经掌握了立法权,它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或者废除法律,它所制订的法律,任何机关不能否认其效力,它所废除的法律任何机关不能维持其效力。议会曾经制定过王位继承法,说明它有权确定王位继承的资格和顺序等重大问题,进而可以推定它能够运用自己的立法权废黜旧国王、拥立新国王,甚至能够废除君主立宪制,建立共和制

4、。它曾经制定过议会七年法,说明它有权把议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七年。进而可以推定它能够随意改变自己的任期,甚至能够确定自己的任期不受限制。它曾经制订赦免法,说明它有权把法律规定的某些犯罪行为赦免成为无罪行为。它曾经制订过负债者法,规定公民可因民事债务而被监禁。后来又制订过司法行政法取消这种监禁,说明它有权确定剥夺人身自由的范围。这些立法实践足以说明英国议会的确超乎国家机关和个人权利之上,从而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英国议会至上原则的确立有它独特的历史原因。这个国家在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的初期出现了两个阶级分享政权的局面,资产阶级掌握议会的民院,封建阶级的代表国王掌握了行政权,而确立议会至上原则能适应

5、资产阶级的需要,资产阶级可以利用议会的立法权逐步削弱以至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势力。所以议会至上原则的确立从实质上说,是议会和国王权力之争中议会取得胜利的标志,再加上议会内部权力之争中平民院取得的胜利,便成为英国资产阶级独享国家统治权的重要标志。议会至上原则确立以后,资产阶级利用它所掌握的议会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并加速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的垄断和集中要求国家权力的集中,于是原来以议会为中心的民主宪政体制就显得行动缓慢。不如以内阁为中心的民主宪政体制那样反应灵敏,更加适合权力集中的需要,致使行政权扩大和集中,使议会至上的传统原则归于消亡。【知识模块】 宪法的基本原则

6、2 【正确答案】 我国当前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1)健全民主制度。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

7、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密切人民代表同人民的联系。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巩固我们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继续推进人民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下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党团结各界的重要渠道。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用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加强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

8、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侨务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压制民主、强迫命令等错误行为。(2)加强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9、、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 2010 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加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3)推进机构改革。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

10、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这个问题亟待解决。必须通盘考虑,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制定方案,积极推进。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门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督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坚决裁减冗员。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

11、管理干部队伍。(4)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行为。(5)维护安定团结。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出现了各种新情况和新变化,其中,一些涉及群

12、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认真负责,满腔热情地解决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人民内部矛盾,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以处理,防止矛盾激化。搞好社会治安,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要加强政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我们要在实践中积

13、极探索规律,不断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它在 21 世纪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知识模块】 国家形式(上)3 【正确答案】 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具体表现是:(1)宪法要求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3)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在我国,国家对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保障,这有利于激发公民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促进他们对义务

14、的自觉履行。而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就会建设得更加富强,公民的权利自由也就更有保障。【知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4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有以下职权:(1)法纪监督。法纪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对背叛国家、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这也称特种法纪监督。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2)侦查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

15、或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公诉和审判监督。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抗诉。(4)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知识模块】 国家机构5 【正确答案】 当前,司法改革是我国法学界理论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改革的一项中心任务。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的性质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是不存在的。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们行使的是

16、一种集合性的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包括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职能。因此,要准确地把握我国法学界目前正在热心探讨的“司法改革” 、“司法独立”的理论问题,必须将分析问题的视角落实到人民代表大会体制内来进行。在处理人大监督和司法审判自主之间的关系,应当极力避免将人大在对司法中的监督作用与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享有独立的不受干涉的权力对立起来的现象和观点的出现。根据司法活动固有的特征,将人大的司法职能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司法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保障的司法活动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宪法审判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基本方向。宪法审判制度是公正的司法制

17、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现代司法要求诉权具有开放性,允许一切普通司法制度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都应当在宪法审判制度中找到最终的法律救济途径。从诉权的无限性来看,只要是现行的司法制度无法处理的诉,都应当获得制度上的终极性的保障,这就是宪法诉讼的范畴。现代司法制度应当为人权保障提供绝对的法律保障机制。宪法审判是现代宪政的基础。目前,在我国三大普通司法审判制度下,存在着大量的无法由普通司法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案件,如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争权、国家机关就履行职责的行为遭到新闻舆论的批评对新闻单位提起名誉权诉讼、公民无故被剥夺选举权、依据没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而产生的法规侵犯公民权利等等,这些案件目前只能处于不可诉

18、的状态或者是无法妥善处置。结果,在实践中,就产生了对国家权力机关介入审判活动的呼声。但是,由于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并没有建立起很好地实施宪法的法律机制,结果就出现了国家权力机关以普通的司法手段监督审判机关审判活动的弊病的出现。从法治原则出发,人大的个案监督应该是宪法审判意义上的,而不是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面目出现。因为如果承认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也属于司法机关,那么,由人大产生“ 一府两院 ”的国家组织体制就缺少实质性的意义。而如果人大所进行的个案监督,仅仅立足于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进行更正,这就会产生人大是否比最高的司法机关具有更强的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问题。很显然,对于一个缺

19、少司法业务专门训练的代表机关来说,要证明人大比最高审判机关更容易维护法治原则在法律上是非常困难的。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对个案产生的法律问题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这是一种法律监督,合宪性的监督,而不是用人大的代表性来证明个案监督更能够适应法治原则的要求。从人大监督是合宪性监督的意义上来看,个案监督实质上具有了宪法审判的职能。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没有从宪法审判的角度入手,结果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人大为了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竟然成立了司法案件监审团,严重地妨碍了司法独立。有鉴于此,必须在我国建立宪法审判制度,也就是说。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应当跳出狭义改革的怪圈,引进法律

20、违宪审查的概念,保证司法审判制度自身逻辑的完整性。参照国外宪法审判制度的特点,当前,在我国建立的宪法审判制度首先应当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负责对最高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所依据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作出裁决。这种裁决制度应当以利害关系的申请为前提。另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扩大宪法委员会的法律功能,赋予宪法委员会保障宪法实施的职权。由此来保障宪法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解决权限之争、解决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如果上述应当通过宪法审判制度来解决的法律问题在现有的司法制度框架内没有解决的途径,那么,纵然目前所倡导的司法改革措施再周全,也不可能跳出传统改

21、革的框架。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法第 99 条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一规定意义非同小可。它从制度上保证了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即便是立法活动,也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能随意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任意而为。它表明,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依据宪法规定而产生的各种国家权力与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各种权利具有平等的宪法地位,公民权利真正

22、地具有了依据宪法规定对抗违法行使的国家权力的作用,有效地防止了国家机关在宪法面前获得超越于公民权利的特权。目前,我们需要进一步构建的司法制度就是如何使各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实质性地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一条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司法改革的手段来促进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使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所进行的个案监督从全面介入向合法性和合宪性监督过渡。各级人大应当学会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的法律效力,在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合宪性的过程中逐步理顺我国国家权力运行体制,强化司法在保障人权中的法律地位。【知识模块】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6 【正确答案】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

23、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法治已经成为我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由于依法治国实质上即依宪治国。因此宪法监督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法治与宪法监督(1)依宪治国是法治的灵魂。法治,作为一种治国原则与模式。是同人治相对立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当法律与个人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尽管法治 “是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但由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完全可以看出,依宪治国是法治的灵魂。法治的根本是法律支

24、配和控制权力,但离开了宪法和宪法的至上权威,权力绝不会服从法律。宪法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和宪法的至上权威是保证权力服从法律,从而实现法治的关键。民主和人权是法治最核心的价值追求。但离开了宪法和宪法的至上权威,法治就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法治并非法律、法规的简单累积,而是有着特定价值追求的社会组织模式。正是这种价值追求,才使法治充满生机和活力,而在法律体系中,真正对民主和人权进行系统明确规定的则是宪法。法治有赖于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但离开了宪法和宪法的至上权威,法治就没有了存在的前提。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是一切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所以,“我们

25、说的法治应该是宪法之治,而不应仅仅是一般的法律之治。”(2)宪法监督是依宪治国的关键。“ 任何法律,即使是最好的法律,如果不能贯彻执行,不过是一张废纸。” 有法不依,其后果是使法律形同虚设,甚至还不如无法可依。因为这不仅大大贬低了法律的尊严,使人们本已淡薄的法治观念更加匮乏,而且容易助长“ 人治” 倾向。所以,保障法律特别是宪法的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重要的课题,而宪法监督则是其关键环节。宪法监督,是指国家和社会采取各种措施,以保证宪法得以全面、正确实施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使宪法发挥最大限度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之所以要加强宪法监督,除了宪法的根

26、本法地位外,主要还有:加强宪法监督,从而保障国家各项工作都依宪进行,是由宪法自身的性质与特点决定的。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特点,这使得宪法规范一般都比较原则、概括,需要制定其他法律把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而这些“依据”宪法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真正合宪,就需要有一个权威机构来审查和裁决。以保证法制的统一。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根本的活动准则。”这就要求对上述主体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并对其违宪行为进行制裁,以保障宪法的最高权威。第三,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

27、非法侵害时,在依照其他程序仍不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可提起宪法诉讼,以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能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加强宪法监督,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必然选择。美国通过“ 马伯里诉麦迪逊” 案而建立起来的司法审查制度,对保障美国宪法的实施,实现权力制约,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德国以宪法法院为核心的宪法控诉制度,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神。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对维护国家统一稳定,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 1957 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实践,则从反面证明,没有一套完整统一、具有权威性又便于操作的宪法监督制度必然导致社会动荡和法制混乱。如果说依宪治国是法治的灵魂,那么宪法监督则是依宪治

28、国的关键。所以,加强宪法监督,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甚至可以说是能否真正建立起法治国家的关键。(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综观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 1954 年宪法规定为代表。根据 1954 年宪法,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解释法律”以及“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虽然 1954 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却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 权应理解为立法解释。实践中,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

29、上起到了宪法解释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解释权对宪法中的存疑问题作出了解释和回答。因此,从宪法规定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因此,可以说 1954 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解释制度,未形成一个很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第二个阶段以 1978 年宪法规定为代表。1978 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 ”以及“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由此可以看出,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 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

30、1954 年宪法有所进步。但1978 年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而没有像 1954 年宪法那样明确提及“ 同宪法相抵触”,且针对的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 而非 1954 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违宪法令和命令” 。因此,可以说 1978 年宪法建立了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没有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也是没法行使这一权力。第三个阶段以 1982 年宪法规定为代表。1982 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

31、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有权“解释法律”;“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982 年宪法通过宪法解释权制度与违宪法规等的撤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已经形成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但是 1982 年宪法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违反宪法的法律的撤销与审查问题。因此,中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仍然还不健全。宪法监督制度首先应当包括违宪立法审查权和撤销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违宪问题,在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下是难以解决的。全

32、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个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这两个机构没有办法监督其本身。在宪法之下的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两个层次,都没有被监督。所以,严格来讲,宪法监督制度在我国实际上并未真正建立起来。(三)几种宪法监督制度模式综观世界各国,尤其是现代宪政国家,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其一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英国实行“议会至上 ”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正或废止。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的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

33、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不过这种模式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其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达不到违宪审查的效果。其二是由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首创这种体制的是美国,其直接渊源是著名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这一判例,由最高法院通过对法律的违宪性审查来监督宪法的实施。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模式的优点在于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效地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证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表现出来,使宪法得到了经常性的贯彻与监督,强化了宪法至上的观念。但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选择

34、与操作的过程中,其主观任意性决定法官要准确表达立宪者的意图是不可能的,因而该种模式也并不十分完善。其三是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法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法国现行宪法规定成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共和国选举” ,“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这一制度兼具了议会审查和普通法院审查的优点,保障了违宪审查权的统一,既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尴尬,又可防止司法机关的主观任意性。但其缺点在于宪法委员会是政治机关。政治倾向性强,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其四是由宪法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这种模

35、式起源于奥地利。宪法法院职权通常包括:解释宪法;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审查各种法律、法规、法令的合宪性;审理或监督审理高级官员包括总统的弹劾案;审查公民个人提起的宪法诉讼等等。这一制度兼具了议会审查和普通法院审查的优点,保障了违宪审查权的统一。其缺点仍然在于主观性较强,易受政党的政策影响。(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世界各国宪法监督制度对树立宪法的权威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对保障民主、法治与人权,维护国家政治与社会的稳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其具体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是,在我国建立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必须坚持立足于我国的政治

36、体制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具体而言,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所谓“ 违宪” ,是指一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职责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内容及精神直接相违背。所谓“违宪审查监督制度”,是指通过对一国的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以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违宪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纠正机制,保障宪法的真正贯彻与实施;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处理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所确立

37、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宪法审查范围过窄,只规定了对立法的违宪审查而没有规定对其他违宪行为的审查,也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是否可以对自己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把违宪审查置于首要的地位。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如果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行为不能及时予以纠正,不仅会破坏法制的统一与尊严,不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而且也会危及我国改革与开放所取得的成果和社会的稳定。(2)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宪法监督委员会。它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独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解释宪法;对宪法的

38、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提出审查监督意见;对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提出审查监督意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重大政策和决策是否违宪,提出审查监督意见。违宪审查监督可采取事先监督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监督适用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适用于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通过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宪法监督委员会根据有关组织和人员的提议和申请受理宪法争议案件。也可以自行提起违宪审查监督程序。有权提出争议案的组织和人员,与提出全国人大提案的主体的资格应一致,其程序也应相同。【知识模块】 违宪审

39、查制度7 【正确答案】 宪法秩序的实现,即指应然宪法秩序转化为实然宪法秩序的过程。而宪法观念的培养则既是宪法秩序实现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又是宪法秩序的重要构成要素。我国 50 多年的经验教训和宪法观念现状表明,大力培养广大公民的社会主义宪法观念仍然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1)我国公民的宪法观念现状还没有达到宪政发达国家水平,对宪法的认识有的还停留在表面层次,对宪法的深刻含义知之甚少,因此尽快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成为实现宪法秩序的重要前提。(2)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观念的形成,使得广大人民在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同时,社会经济的各部门和社会关系的各主

40、体都将宪法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通过平衡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从而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3)有利于推动宪法理论的研究,形成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文化。公民宪法观念的培养必然会推动宪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因为宪法观念将使宪法主体形成有关宪法的固有心理、习惯和思维模式,而宪法理论既是宪法文化的载体,又构造着宪法文化,宪法文化的发展又将促进公民宪法观念的提高。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知识模块】 宪法秩序二、名词解释8 【正确答案】 违宪行为是以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知识模块】 宪法关系9 【正确答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

41、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知识模块】 国家形式(上)10 【正确答案】 社会权:又称生存权或受益权,它是指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主要包括经济权,受教育权和环境权三类。社会权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有依法从社会获得其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二是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公民有依法向国家要求提供这些生活条件的权利。【知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11 【正确答案】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

42、的基本单位。根据选举法的基本精神,划分选区的基本原则是:1.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进行。2.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3.选区划分要充分考虑选民行使监督和罢免权。【知识模块】 选举制度12 【正确答案】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以反映广大群众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法治原则强调法的统治,而不是将法仅仅作为一种工具,因而它体现了法律至上的思想。【知识模块】 国家机构13 【正确答案】 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43、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知识模块】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14 【正确答案】 宪法的实际实施阶段是宪法实施程序中的主要环节。是宪法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是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利益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知识模块】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15 【正确答案】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由于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意愿,相互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因而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知识模块】 宪法16 【正确答案】 议会制又叫责任内阁制,是

44、资产阶级共和国政体中以议会为国家最高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意大利、德国等国家是实行议会制的典型,其主要特点是:议会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总统有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知识模块】 宪法三、简答题17 【正确答案】 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这是普莱士 1884 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其中的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1)不成文宪法的特点:不成文宪法的最大特点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不成文宪法的优点,

45、一般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就不成文宪法中的习惯部分来说,由于它们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所以容易被接受;第二,就不成文宪法的其他部分来说,由于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所以富有弹性和适应性,可以比较灵活和迅速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应付紧急的事变,随时补救其缺点。一般认为,不成文法的缺点是:由于内容零乱分散缺乏系统不易为人们所掌握,极易引起运用者随心所欲,各取所需,弄权玩法,窃国乱政。人民的权利难以得到确实保障。(2)不成文宪法的构成:第一,宪法法案,即在不同时期颁布的制定法。这又可分两类;一是具有规约性质的重要文件,如 1215 年的自由大宪章、1259 年的人民公约、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

46、二是国会立法,如 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 年的权利法案、1701 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 年的国会法、1918 年的国民主政法、1928 年的国民参政(男女选举平等)法、1948 年颁布 1969 年修正的人民代表法等。第二,长期形成的宪法惯例。如内阁由下院多数党组成并对下院负责,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两院制首相由英王任命,英王为虚位元首等。宪法惯例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长期形成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通常称为“活宪法” ,它们本身不是法律,也没有成文的法律文件得到体现,即不能为法院适用。但宪法惯例属于政治道德范畴,能对政府活动进行有效约束。对政治家活动起支配作用。第三,具有宪法性质

47、的法院判例中所宣示的宪法原则。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正当法律程序、法官独立等等。【知识模块】 宪法的概念18 【正确答案】 从世界范围来看,由英美法等国宪法所代表的近代宪法主要有以下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强调公民的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形式被普遍采用;(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知识模块】 宪法的历史发展19 【正确答案】 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

48、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制定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程序比较严格。在具体制定程序的设计上,各国宪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从而形成了行使制宪权的不同方式。如国民可以通过国民投票方式直接行使制宪权;也可通过国民选出的代议机关制定宪法;有些国家则把代议机关的制宪权行使与国民投票方式结合起来确定具体的制宪程序等等。为了保证制完工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1)设立制宪机关;(2)提出并讨论宪法草案;(3)通过宪法草案;(4)公布宪法。【知识模块】 宪法的制定20 【正确答案】 宪法典的结构可分为形式结构与内容结构:(1)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的各个要素

49、的外部组合。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典的格式两个方面。宪法典的体例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各异的部分,分别由相应的文字符号排列而成的形式结构。这些文字符号有篇、章、节、条、款、项、目等等。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典的体例没有固定模式,各国宪法的制定者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编排。宪法典的格式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布局,具体是指由名称、目录、序言、正文(总则、分则、附则)、附件以及制定机构、制定时间和公布令等等所组成的形式结构。就宪法的格式而言,各国宪法没有统一标准,由各国制宪者根据情况而定。(2)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内容,由于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因而划分为若干部分,并由此形成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宪法典的内容根据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划分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等;按照调整对象的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目的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模式条款、效力条款、修订条款和过渡性条款等等。尽管世界各国宪法典编排的体例、格式不完全统一,以及各部分内容的顺序安排不完全一样,但构筑内容结构的要素基本一致。【知识模块】 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21 【正确答案】 宪法规范是指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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