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8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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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8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试述共同纲领的基本内容和历史意义。2 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3 宪法文本中“ 人权条款”的含义与意义。4 简析宪法的结构及其要素。5 试论在我国如何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6 如何理解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7 试述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8 试论宪法实施的主要条件。9 论述我国的三种修宪方式及特点。10 如何理解宪法实施评价标准。二、名词解释11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12 国家结构形式13 劳动权14 责任制原则15 宪法适用16 宪法评价阶段17 托马斯杰弗逊18 民族自治地方三、简答题19 为什

2、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0 各国为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21 怎样理解“ 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22 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有哪些?23 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和特点。24 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25 简述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26 我国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27 论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主要内容。28 简述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29 简述托马斯杰弗逊的宪法思想。30 试论宪法关系的特点。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8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1)主要内容。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构、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

3、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 7 章 60 条。它肯定了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告了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和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建立。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它确认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它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规定了新中国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历史意义。由于它所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由于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

4、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不管从内容上还是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是建国初期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对于巩固人民政权,加强革命法制,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及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面起着指导作用。它的许多基本原则在制定 1954 年宪法时都得到了确认和进一步发展,因而在我国宪政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知识模块】 宪法的历史发展2 【正确答案】 (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 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制宪权是一种价值体系。既包括制宪的事实的力量,也包括把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立法权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

5、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在近代国家,哪些国家机关有权立法,以及享有多大的立法权,即立法权的划分,一般都是由该国宪法加以确定的。(2)从宪法学上来看,宪法制定权与立法权是两个不同概念,制宪权和立法权在近现代民主社会是被区分开来的。有学者认为,如果把制宪权看作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的话,那么,其与立法权并不存在根本的区别,实质上他们都是创制法律规范、确认人民意志的国家权力,甚至可以认为制宪权是立法权的一部分,是立法权中的特殊部分。其特殊性仅仅在于它们所创制的法律规范不同,从而导致了其行使主体、行使程序以及它们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不同。但实现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是为民主宪政所必需的。在现代

6、法治社会中,创制宪法与创制法律在宪法学上是性质截然不同的立法活动。创制宪法的活动是人民意志的直接体现,而创制法律的活动是人民意志的间接体现,表现为立法机关自身的意志。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可以通过创制宪法的活动来确定,但却不能由立法机关自己规定自己的立法权限。否则,就违背了宪法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人民主权原则,立法机关就成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了。这种理念与人民主权的理念不相符合。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使得制宪权更直接、更准确地表达主权的意志,进而使立法权表现形式受到制宪权的规制,以防止国家立法权的异化,保证国家立法权的国民自治性质。宪法制定权与立法权的区别在于:首先,享有主体不同。制宪权的所有者应当且只能

7、是人民。立法权则往往由宪法设立的议会等民意代表机关行使。民意代表机关与人民显然是不同主体。其次,制宪权具有“ 至高性,独立性 ”,制宪权本身是宪法与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再次,制宪权要受人类理性认识能力等客观因素限制,但不受实定法约束。而立法权只能依宪法而存在,受宪法约束,从来都是有限的。最后,立法权的行使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常态;而行使制宪权的社会基础是特定的。社会内部蕴含着的处于不断变化状态的经济政治因素是推动宪法变革的主要根源,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和发展是决定宪法制定的终极原因。总的来看,社会革命、社会剧变、社会变革都会导致社会的转型,也都可能为制宪权的行使提供契机。当然。由于制宪权是对国家的政治

8、生活作根本而整体决定的最高权力,这种权力运行的结果往往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总体政治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的定型;制宪权的再度启动也就意味着这种格局彻底地打破或调整,其间必然伴随着激烈的社会震荡和利益关系的重新安排,因此,制宪权的启动应当非常慎重,不能像其他国家权力那样简单地反复行使,只有当各种社会矛盾积聚到无法在现有法律秩序内得到解决且通过对宪法的文字条款作适当的伸缩或修补已实在无法满足现实的合理需要时,才有发动制宪权的必要。(3)宪法制定权与立法权也是密切联系的。制宪权是一种“前宪法现象” ,正是由于制宪权的这种性质,使得人民亲自或者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行使制宪权,以建立或改变一种宪政秩序成为可能。

9、而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由制宪权决定,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力形态。因此:首先,制宪权是立法权的正当性基础与合法性源泉。只有通过制宪权解决宪法的正当性才能解决由宪法产生的权力,包括立法权的合法性问题。其次,制宪权是宪法与法律的合法性基础,立法权则是宪法所创设的一种国家权力,要受宪法约束。立法权活动要从属于制宪权宗旨不能脱离制宪的目的与原则。有学者认为,制宪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法的创造效力的“始原的创造性权力” 。是一切权利的总的依据。制宪权作为“始原的创造性权力” ,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 中已存在,即制宪权是不以国家权力或任何实定法存在

10、为其条件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宪权是一种创造的权力,不同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形成的权力” ,制宪权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前提。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它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和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力。事实上,制宪权是一个国家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制宪权本身不能成为游离于国家权力活动的权力,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通过制宪权的运用反映主权者根本意志的同时,制宪权也可起到决定具体权力活动方式与界限的功能,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效力。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权力制约机制。在理解制宪权与国家

11、权力相互关系时,应注意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与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不能简单地把制宪权表述为始原性的权力,否则会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冲突。即在认识制宪权本质之前首先应区分作为制宪权产生前提的国家权力和由制宪权产生的国家权力这两种不同层次的国家权力。【知识模块】 宪法的制定3 【正确答案】 我国现行宪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根本法依据。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主要是通过下列途径实现的:(1)宪法通过确认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实现;(2)通过确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从而奠定一切权力属于人

12、民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3)通过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将国家一切武装力量置于人民的掌握和监督之下,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实现;(4)广大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以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5)依据宪法规定,我国人民还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和形式(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管理国家事务和其他社会事务。从而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贯彻于国家与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6)宪法确认了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以体现和促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实现。为了保证国家和人民

13、关系的顺利调整,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得到真正实现,我国宪法还就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其他国家机关间的关系)和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和调整。对于前者,宪法确认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了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同级国家机关中的核心位置,体现了议行合一的精神。对于后者,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建立了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这些规定有助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真正实现。【知识模块】 宪法的基本原则4 【正确答案】 从宪法渊源形式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宪法体系;从成文宪法典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一国宪法典各组成

14、部分的外部排列和内部组合,包括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两个方面。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构筑宪法体系的要素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等。当今世界主要有成文宪法体系和不成文宪法体系两种宪法体系。成文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是以成文宪法典为主体,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为补充的结构体系。其中宪法典规定的一国的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成文宪法体系的轴心。而不成文宪法体系则指一国宪法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组成的结构体系,没有形成核心层。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各个要素的外部

15、组合,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典的格式两个方面。宪法典的体例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各异的部分,分别由相应的文字符号排列而成的形式结构。宪法典的格式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布局。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内容,由于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因而划分为若干部分,并由此形成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知识模块】 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5 【正确答案】 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宪政的基本理念即宪政精神,它是区分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法治与人治的标志。宪法至上、政府守法、违宪审查、保障人权已被

16、公认为宪政的基本理念。是宪法文化的核心。(1)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这意味着宪法对所规定的权利、正义、平等、自由的保护及对权力的限制原则不可动摇。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从逻辑上讲,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具体表现,如果不确定宪法至上,法律至上就是空谈;而没有宪法至上的文化传统,法治社会也不可能建立或者长久地得到保持。因此,要加强宪法文化建设,就必须在公民心目中树立起宪法至上的信仰。(2)政府守法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如果政府违法,逾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必将诱发全社会的违法行为泛滥,就会出现“政府无法治” 、“法

17、治只治民不治吏 ”的局面,其后果首先就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由于政府守法作为一项宪政理念,其价值基础在于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正如法国人权宣言宣告的,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因此,只有宪法才能确保权力来源的合法性。(3)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违宪审查作为宪法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使宪法也如同民法、刑法一样具有可操作性。违宪审查的形式主要有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德国和法国式的专门机关审查和中国式的立法机关审查。它通过确定与宪法相抵触或与其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无效,从而保证普通法律规范与宪法的一致性,使宪法的权威得到制度

18、上的保证。由宪法国家而成为宪政国家,应当伴随着宪法保障机制的成长。在我国宪政实践中,这一环节尚需大力加强。(4)保障人权是宪政的目的。由于宪法时人权的规定最为详尽,没有人权条款的宪法不是完整的宪法。宪法至上使人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政府守法使权力对权利的侵犯限定在最低限度,违宪审查使人权侵犯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从而最终达成人权是宪政的目的。其次,提高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和加强制度建设是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重要措施。宪政精神是一个民族尊重宪法,实施民主政治的风气和习惯。宪政精神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形成和培养的过程。铸造全民族的宪政精神是宪法文化发展的前提。(1)要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

19、和尊重宪法的观念。尤其是国家各级领导人应带头遵守宪法。通过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开展一定形式的活动来保证宣传宪法。(2)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应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修改,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宪法应当具有纲领性,对未来的发展起到前瞻作用。但是,社会转型时期所带来的变化是快速的,所以宪法有时难免落后于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及时修改,就会使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受到冲击。【知识模块】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6 【正确答案】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20、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指对于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话和邮件),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隐匿或毁弃公民的信件、电报,就是对公民通信自由的侵犯:拆阅或者窃听公民的通讯内容,就是对公民通信秘密的侵犯。通信是公民进行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也是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这种权利,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非常重要。为此,我国刑法第 252 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的信件,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邮电职工如果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要依法以渎职罪论处。【知

21、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7 【正确答案】 根据 1982 年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利。(2)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3)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许多询问的权利。(4)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5)有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言论免责权” 。(6)在履行职务时,享有适当补贴和物质上便利的权利。(7)其他权利,如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有关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等。此外,根据宪法、全国

22、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还必须履行如下相应的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2)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代表要经常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向选举单位和群众介绍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等等。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和渠道是很多的。其中特别重要的有两种:一是参观和视察工作,二是参加原选举单位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3)保守国家秘密;(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5)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代表要及时向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知识模块】 国家

23、机构8 【正确答案】 宪法实施条件包括两大方面,即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和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1)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是指宪法实施的外部社会环境。由于宪法实施都是在一定社会范围内进行的,从根本上来说,它要以社会为基础,因而宪法实施同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如果社会现实中不具备宪法实施的条件,那么不仅不可能产生科学的宪法,而且即使因政治需要而制定出一部宪法也不可能得到实施,而只能是一种摆设;如果社会现实中具备宪法实施的一定条件但由于立宪者不能正确地反映和利用这些条件,那么宪法的实施状况也会大打折扣。因此,从理论上研究宪法实施应该具备的外部条件,从而努力创造

24、这些条件,也就成为宪法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具体说来,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和思想三个方面。宪法实施的政治条件。宪法实施的政治条件既包括政治基础条件,也包括政治形势条件。民主政治就是宪法实施的政治基础条件。如果是宪法与政治紧密相联,那么民主则是联系宪法与政治的媒介、桥梁,同时民主政治不仅对宪法制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对宪法实施也具有极大的影响。可以说,政治的民主化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的程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也就是贯彻落实宪法的过程。宪法实施的政治形势条件,则是指要有效地实施宪法,就必须具备稳定的政治环境。保持安定的政治局面。这已被世界各国宪政实施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25、所证明。因为道理很简单:当政治局面不稳、社会秩序混乱的时候,宪法是绝对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的。宪法实施的经济条件。宪法实施的经济条件既包括宪法和宪法实施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包括经济发展本身通过政治、思想等,提出对于宪法和宪法实施的内在需求。如前所述,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也就不存在对最高行为规范的需求。也就更加谈不上有效地实施宪法。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的程度。我国现阶段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则为宪法的实施从经济方面提供了动力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思想意识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的

26、行为都离不开思想意识的指导。所谓宪法实施的思想意识条件,主要即指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状况对于宪法实施的制约和影响。表现在:第一,科学的宪法规范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但科学宪法的制定却离不开科学的宪法意识作指导。第二,任何宪法在颁布实施过程中,都面临随着社会实际生活的变化发展而不断修改和完善的问题。尽管社会客观条件和社会关系的变化,是修改和完善宪法的根本依据,但这些变化只有在人们的宪法意识中得到反映,才能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宪法规范之中。第三,如前所述,宪法实施通常有两条途径:一是宪法的适用,即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二是宪法的遵守,即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与履行宪法规定的权利

27、义务,使宪法规范向具体的组织和人员落实。由于宪法规范具有纲领性、原则性、概括性,因而在宪法的适用和遵守中,宪法意识的指导作用显得尤为突出。(2)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宪法实施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思想意识条件,作为外在的客观基础,为宪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国家的一定历史时期能否利用这些条件,将宪法的实施从可能变为现实,关键还在于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所谓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在这个问题上也同样适用。具体说来,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主要包括宪法本身是否科学和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等方面。【知识模块】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9 【正确答案】 我国的三种修宪方式及特

28、点:(1)全面修改是指依法对原宪法进行大部分内容的修改。特点:国家性质和制宪权根源未变、以原宪法规定程序进行、修宪机关整体通过并重新公布宪法。修改的原因一般是由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大部分内容不适应现实,例如 75 宪法、78 宪法、82 宪法。(2)部分修改是指依法对宪法部分内容的调整或变动。包括两种情况:通过修宪决议进行的部分修改,如 1979 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实现了对 78 年宪法的部分修改,即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扩大直选范围等等。又如 1980 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29、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即取消该条关于“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权利 ”,也属于部分修改。特点:变动原文即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或废除某些规定、重新公布宪法。通过修正案进行的部分修改,即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附于宪法典之后,如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四次;又如 1955 年对 1954 年宪法关于立法权的第 22 条的修正,都未直接变更文字,只是形成了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改变了只有人代会是唯一立法机关的弊端;再如1982 年又授予较大市、县具有“半立法权” 的地位,也是对宪法的补充和修改。特点:用法律补充宪法(不变动原文)、后法优于

30、前法、不重新公布宪法。宪法修正案的三种功能:a.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内容,如美国废除酒类售卖的禁止;b.变动宪法中的规定,如 1993 年市场经济的提出;c.增补宪法的条款或内容,如 1988 和 2004 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对“ 私营经济地位的确认”。(3)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无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非真正意义上的修改,但却具有相同的效果,因而属于广义的宪法修改。【知识模块】 宪法修改10 【正确答案】 由于评价活动的首要特征在于,它总表现为以一定的尺度或标准来衡量对

31、象的过程,因此,评价标准始终是评价赖以进行的逻辑前提。宪法实施评价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和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为标准,对宪法实施行为和实施结果所作的价值评判。而且基于宪法和法律具有体现共同利益和公共理性的特征,因而其评价标准往往是评价主体的价值标准与外部客观现实之间具体而历史的统一。这种统一主要表现为人们总是倾向于以宪法规范的现实化和宪政价值的实现来评判宪法实施。因此,宪法实施评价标准包含宪法规范标准和宪政价值标准两个层次:(1)宪法规范标准。宪法实施必须依照而不能偏离宪法规范,因而宪法规范及其实施程度是评价宪法实施最基本、最一般的标准。宪法规范标准,是指对宪法实施进行评价

32、所依据的宪法规范原则、内容及现实化程度等客观事实。从总体上看,该标准的具体内容一般都包括:一是促进法制统一标准。它是指以法律体系中各具体部门法律法规是否相互一致等客观事实衡量宪法实施的评价标准,是宪法作为根本法对评价标准的客观要求。二是公民权利保障标准。这是指宪法实施过程中,公民是否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以及其是否得到切实有效保障的客观事实。三是国家机构有序运行标准。它是指宪法实施是否有利于国家机构各部门在宪法规定的责权范围内行使和履行职权,进而促使国家机构有序运行的评价标准。(2)宪政价值标准。宪法具体规范的现实化是宪政价值实现的必要前提,而宪政价值的实现却是宪法规范的实施与众多社会条件作

33、用的综合结果。宪政价值标准可以分为:发展生产力标准。该标准的具体内容涵盖社会生产力、人们生活水平的实际提高、社会全面进步等内容。权力制约标准。它是指宪法确定的权力制约原则,是否能得到贯彻以及其贯彻程度等客观事实。宪政秩序标准。它是指以宪政秩序构建的程度、进程、性质等客观事实判断宪法实施状况,是立宪目的的客观要求。现代宪政秩序通常包含科学的宪法规范和至上的宪法权威等要素。【知识模块】 违宪审查制度二、名词解释11 【正确答案】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34、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知识模块】 国家形式(上)12 【正确答案】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形式。它的实质在于中央和地方或组成单位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知识模块】 国家形式(下)13 【正确答案】 劳动权:是指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知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14 【正确答案】 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它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均应对其后果负责。责任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活动的普遍原则。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

35、要向权力机关负责,而后者要向人民负责;责任制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知识模块】 国家机构15 【正确答案】 宪法适用是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施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一方面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施的干预;另一方面则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知识模块】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16 【正确答案】 宪法评价阶段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等为标准,对宪法实施主体的行为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对照,并做出明确判断的活动。【知识模块】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17 【正确答案】 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r-ferson,17

36、431862)是 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18011809 年任美国总统。独立宣言所确立的宪政原则,如政治结合可以解散又可以重新缔结,人人享有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可以组织政府,并在政府违背人民利益,甚至压迫、摧残人民的权利时,可以起来推翻政府,重新组织政府等等,集中反映了他的宪法思想。他认为:“宪法是由人民的智慧制定的,并且是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的,人民的意志是任何政府惟一合法的基础。”这些思想为美国宪法的制定和近代宪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知识模块】 宪法18 【正确答案】 民族自治地方是各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民

37、族自治地方按行政地位,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知识模块】 宪法三、简答题19 【正确答案】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从宪法的历史发展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

38、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而可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宪法的核心。【知识模块】 宪法的概念20 【正确答案】 为了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各国普遍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为了防止对宪法的轻易修改,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并对修宪权的行使及其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因为修宪权的滥用是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最大威胁,必须严加限制。(2)建立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权力分立是宪法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保障宪法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3)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在当代宪政发展中,维护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基本形式是违宪审查制度,即通过各种形式的违宪审查活动。及时地预防与解决同宪

39、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及其行为,以维护宪法规范的价值。只有当宪法规范进入司法领域、具有裁判规范的性质时,才有可能成为判断违宪与否的依据,使宪法保持其最高法律地位。(4)加强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宪法规范发挥作用的最终力量在于公民理解、拥护与支持宪法,建立宪法赖以存在的广泛的社会基础。(5)推进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运用。在维护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价值方面,宪法解释有着非常重要的功能。【知识模块】 宪法规范21 【正确答案】 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资格,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现实表现形式。公民之所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

40、的。具体说来表现在:第一,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根本原则。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它意味着社会政治关系只能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独自控制国家政治事务的特权。第二,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一方面,公民具有意志的自由,这是公民参加宪法关系实践的必要条件。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公民的社会政治实践活动;公民意志自由的程度,决定着他参与政治实践的程度。另一方面,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宪法关系实践以及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的自由。当然,公民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他必须以对宪法、法律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为基础进行

41、自我约束,公民的自律也是其自由性的表现形式。第三,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不是消极的被统治者因而完全受制于国家,而是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正因为公民具备了平等性、自由性和主动性的特征,所以才能摆脱政治关系的奴役和压迫,从政治关系的客体一跃而成为宪政社会中宪法关系的主体,并且通过宪法权利的行使,充分地参加到国家政治决策中去,使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从而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子。公民利用自己的主体地位,作用于宪法关系的途径多种多样,如参加选举和投票,参加政党活动,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等。同

42、时,公民对于宪法关系发展的作用是巨大和深远的,这表现在:一方面,通过权利的行使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使人类在社会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完成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向人类解放的目标前进;另一方面。通过自己的宪法权利行为,制约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目的和效果,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并由此保证宪法关系的健康运作。由于公民权利与宪法关系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公民的权利行为一直是推动宪法关系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变革的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因此我们说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知识模块】 宪法关系22 【正确答案】 宪法对国家、国家机关、公民、社会团体等

43、宪法关系主体都具有规范作用。但由于公民与国家是宪法关系最基本的主体,因此,宪法也主要是对公民的权利行为和国家的权力行为进行规范。而宪法对这两种基本主体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预测和评价等方面。(1)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2)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宪法的评价包括专门评价和一般评价。(3)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除指引、评价、预测作用外,宪法的规范作用还可以表现为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44、宪法的教育作用在于,通过宪法的实施对宪法关系主体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宪法的强制作用则在于通过制裁违宪行为。加强宪法的权威性,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维护既定的宪政秩序。【知识模块】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23 【正确答案】 现行宪法第 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关于我们国家性质的规定,是我国的国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1.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两个时期。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在我国,人民,只

45、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3.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兴的民主与专政的结合,即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与专政两个方面,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不可分割的,两者相互依赖、相互联系,只有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才能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民主自由,只有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才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4.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人阶级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来实现对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5.人民民主专政有着广泛的阶级基础。这主要体现在人民民主专政以工农联盟为基础。6.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存在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知识模块】 国家性质24 【正确答案】 我国现行宪法

46、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具体表现在:第一,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二,在国家机构方面,只有一套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国家司法机关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第三,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无论是普通的省、县、乡行政区域。还是民族自治区域,或者特别行政区域,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不得脱离中央而独立;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有效遏制“台独分子”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企图,2005

47、 年 3 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以期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第四,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公民只有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决定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1.历史原因。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建立的就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尽管也曾有过分裂割据的状态,但时间较短,而国家统一的局面则一直居于主导地位。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2.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而应该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表现在:一是我国民族

48、关系的历史发展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二是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民族团结;三是我国自然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四是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斗争形势,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总之,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民族状况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知识模块】 国家形式(下)25 【正确答案】 人权。是指人生而就有且普遍享有的权利。它经过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 ”的思想而得到广泛传播,并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宪

49、法中得到了体现,如法国 1789 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1789 年美国人权法案,但是从概念上看,人权主要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权利,从权利的形态上看,属于一种应然权利。它不考虑各国具体制度的现有的物质条件,仅以人性为根据,主要人所应该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不能被任何外在势力剥夺和侵犯的权利。因此,人权的主体应该是普遍的人、抽象的人,不分国籍、种族、民族、宗教、性别、年龄、职务、财富、教育等外在身份的人。但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人权在受到各国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同时,也被同时赋予一种国内法上的“ 有限 ”地位。这首先表现在宪法和法律以保障自己本国的公民的人权为主,从而使“ 人权 ”转变为“公民权利”。其次。关于人权的内容,作为道德和应然层面的人权的内涵是非常广泛的,一切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都应该包括在内,但是作为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人权是较为具体和明确的,从宪法上来讲,是指在人权体系中,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即所谓的基本权利。所以,当人权进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范围后,人权就由一种应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因此可以说,基本权利就是人权在宪法上的表现形式,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差别除了前面讲过的主体不同和内容不同之外,还包括:(1)产生时间的不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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