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2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试述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2 怎样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之间的关系?3 甲认为“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乙认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请评价甲乙二人的观点。4 概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5 试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谈谈基本法解释权的分配。5 1998 年 7 月 8 日上午 10 时许,钱缘带着侄子到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这是一家超市,以下简称四川北路店)购物。当钱缘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一直在鸣响。于是,该店一女保安
2、员上前阻拦钱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不停地鸣响。后来,钱被四川北路店的保安人员强行带入该店的办公室内部;然后,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的全身进行检查,最后确定钱缘的裤子带有磁信号。于是,女保安当即要求钱缘脱去裤子接受检查。钱缘拒绝无效,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解脱裤扣接受检查。然而女保安并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最后该店允许钱缘离去。钱缘在 12 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 1500 元2000 元的经济赔偿。其后钱缘还投诉到上海新民晚报反映其在四川北路店遭遇的情况。后来,上
3、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氏公司)在 1998 年 7 月 14 日致新民晚报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指出:“ 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两粒纽扣(并未脱去裤子) ,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1998 年 7 月 20 日,钱缘以屈臣氏公司和四川北路店为被告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要求两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50 万元。被告屈臣氏公司及四川北路店则辩称:因原告进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解
4、开裤扣系钱缘自愿,钱缘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店方“强迫” 所为,故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同意道歉和赔偿。问题:6 在这一诉讼纠纷中,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钱缘的什么权利?7 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因此要求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这是否应为法院所支持?8 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9 论述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二、名词解释10 协定宪法1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2 制宪权13 法治14 宪法结构15 宪法规范16 宪法观念17 经济制度18 行政区划19 政治自由2
5、0 选举制度21 民族自治地方22 政党制度23 事后审查24 国家元首解释制25 宪法的部分修改26 附带性审查27 宪法秩序28 宪法政治学三、简答题29 简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和特点。30 “集会、游行、示威 ”的含义是什么 ?它们有什么特点?31 保障宪法实施的基本内容。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2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 民主” 一词起源于希腊文 demokratia,是指“人民的权力” 或“人民当家作主”,更确切地说。是指“ 大多数人的统治”。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
6、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资产阶级民主事实之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不仅夺得了国家政权,争得民主,而且也面临反对封建势力复辟、防止工农革命、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等三大任务。为了反对封建势力复辟,资产阶级必须显示、并用事实证明自己确立的制度确实比封建制度优越;为了防止工农革命,资产阶级必须把本阶级的民主装扮成全体国民的民主,必须把革命过程中提出的人民主权和天赋人权理论,以及自由、平等、法治等学说至少在形式上予以实现,以便欺骗和麻痹工农群众;为了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发挥本阶级成员
7、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也必须确认本阶级成员的民主权利,并通过各种形式来保障他们确能享有和行使这些民主权利。而要达到这些目的,最好的办法便是把已经争得的民主事实法律化、制度化,并且把这种规定、确认民主事实的法律提高到根本法的地位。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虽然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上则是一致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毫无疑问,如果无产阶级不能推
8、翻旧的剥削阶级政权,不能使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成为国家的主人,也就是说没有无产阶级民主的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根本无从产生。从 1918 年苏俄宪法的制定,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东欧和亚洲等一系列国家的社会主义立宪运动都可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
9、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我国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其内容是:(1)确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确认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确认公民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4)确认人民依法享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知识模块】 宪法的概念2 【正确答案】 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与内容。在逻辑结构上。宪法规范必须具备三要素即假定、处理、制裁,但它与宪法条文并不总相吻合。同一宪法规范的逻辑
10、结构因素可能表现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之中,同时同一宪法条文也可能表现宪法规范的不同内容。由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特点所决定,宪法条文所反映的宪法规范要素不一定是完整的内容。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这类规范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这类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出假定、处理与制裁三要素,寻求其与相应宪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宪法规范中有关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往往比较完整地体现了宪法规范的要素。第二种形式是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之中。从实质内容看,宪法条文体现宪法规范包含的三要素,
11、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处理部分是主导性因素。尽管宪法条文没有直接体现假定与制裁部分,但行为模式的确立本身包含着两个因素,构成宪法规范实际上的逻辑结构。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并不影响宪法规范发挥总体的规范力。第三种形式是宪法规范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隐含于处理之中,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到体现。在宪法规范的行为模式中,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实际包含着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假定部分,因而可以从规范的完整意义上把握假定。第四种形式是具体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比较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或概括性的宪法规范一般以某种行
12、为模式表现,起到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宪法规范的价值并不仅仅表现在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它还可以对未来发生的行为作出预测性规定。对未来发生的社会关系首先需要确定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因而不宜直接规定行为的假定与具体的制裁方法。宪法原则、国策的规定等通常采用第四种形式。【知识模块】 宪法规范3 【正确答案】 针对这两个人的观点我们可以作如下三点评析:(1)甲将宪法最主要的价值定位于保障公民权利。这种观点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及基本内容得以证明。就宪法的发展历史而言,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而制定出来的。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法国 1791 年宪法
13、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序言;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 年的苏俄宪法。也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就宪法的基本内容而言,尽管涉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方面。但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却居于支配地位。(2)乙将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归结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这种观点的逻辑起点是人民主权,而所谓人民主权概括地讲就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说宪法学的基本问题在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那么人民主权则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这一基本宪法现象的高度抽象。宪法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特点就在于确立公民权利的优势地位,并从整体上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3)甲的观点没有揭示宪
14、法在保障公民权利上的特殊性。宪法固然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但其他法律也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依归。宪法的特殊则在于,它的保障作用具有根本性这主要体现在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上。因此,严格地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书。乙只谈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而不谈其落脚点保障公民权利,有违宪法的旨趣;而且这里的“制约” 一词似乎只看到了权力与权利这对矛盾体的矛盾方面。而忽略了其统一的一面。因此,如果把以上两种观点结合起来,我们似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成为公民权利根本保障书的最重要途径。而且这主要通过三个原则和五种方式来体现。这三个原则分别是:第一,宪法通过权力制约权力
15、;第二,宪法通过权利制约权力;第三,宪法通过程序来制约权力。这五种具体方式分别是:第一,宪法确定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优越地位;第二,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主体,尽可能避免国家权力行使中的“错位” ,尽可能使公民权利少受不当权力的制约;第三,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内容和范围,尽可能防止国家权力的不当膨胀及滥用,尽可能减少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第四,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行使原则和方式,尽可能使国家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第五,宪法确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把国家权力置于相对状态中,尽可能避免导致绝对腐败的绝对权力。【知识模块】 宪法关系4 【正确答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要建设的民主政治是有中国特色的
16、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基本内容如下:第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宪法第 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它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3)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第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的政党制度。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 4 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就政党制度而言。这
17、一规定表明:(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的政党制度;(2)它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它作为执政党,对国家进行领导。其二是指它在政党关系中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新型政党关系在政治实践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参加政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第三,政治协商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与多党合作制度共列的。应从狭义理解,指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多党合作为基础,有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爱国人士、无党派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
18、问题进行民主、平等的讨论和协商的一种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协商制度所体现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这种领导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斗争中形成的。(2)政治协商制度是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的政治制度。(3)政治协商制度比多党合作制度的范围更为广泛。政治协商制度既包括了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形式内作为多党合作内容的政治协商,还包括中国共产党与各人民团体、各爱国人士、无党派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的政治协商。第四,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政权组
19、织形式层面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人民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人民同国家的关系,体现了主权在民原则。(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突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地位。(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代表机关采取一院制的组织形式。第五,有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在我国,选举制度主要指的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20、会的组织、原则、程序以及方式方法的制度。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相结合的制度;重视对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除年龄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在法律上不受其他条件限制而享有选举权。(2)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它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投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下,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一般表现为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
21、人数相同;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所谓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应选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选举方法。间接选举一般是指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或机关再选举产生应选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选举方法。直接选举直接表达人民的选举意向,较之间接选举更为民主,更有效率,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又称秘密投票,是指选民在选票上只对候选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表明同意、不同意、弃权等选举意向,而不写自己
22、姓名以及其他标识身份的符号和文字等的投票方式。无记名投票包括: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不标识选民身份;投票时不显露选举意向等内容。(5)选举权的保障。我国选举制度一向重视对选举权的保障。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权的保障主要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两种。选举权的物质保障主要表现为国家对选举提供其他物质条件,选举的法律保障是指由法律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进行的制裁。【知识模块】 国家性质5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不争之论。但长期以来,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在普通法制度下,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司法
23、机关负责执行法律,立法机关在法律公布后,不再拥有法律解释权,解释法律是司法机关的主要功能。这与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不同。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不仅拥有立法权,还拥有立法解释权;这种解释权高于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是宪法所规定的,反之,如果由特别行政区法院全权负责解释基本法,则可能出现在全国人大和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条文有不同理解的情况下,竞以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理解为准的奇怪现象。这不仅直接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也同基本法的地位不相符合。因为基本法作为一部全国性法律,它不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而且适用于全国,保证它在全国范围内获得统一的理解和实施是极
24、为必要的。在另一方面。香港 1997 年后仍要保持原有的普通法制度不变,香港的许多人士担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而且如果香港法院受理的案件凡是涉及基本法条文都要报全国人大要求解释,在技术上也有困难。因此,考虑到香港的司法传统和司法运作的需要,由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条文作出解释,也是必要的。为此,基本法在第 158 条规定了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上述规定既维护了宪法的原则和国家主权,又体现了极大的灵活性。具体说来,香港基本
25、法的解释权作如下分配。首先,司法权与法律解释权不同,特别行政区法院把有关法律问题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丝毫不会损害其终审权:(1)在终审判决中对基本法的任何解释,不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还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其自治范围内自行作出,二者都具有拘束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后可能作出的解释不影响以前判决的效力。(2)既然解释权可以公开行使,人大常委会被授权在一切必要的时候对基本法作出没有溯及力的解释。其次,权力的委托与不可分割性。既然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解释权范围被限定在自治范围的有关条款,那么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判决之前,如果没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自行对有关中央事务或中央与特别行政区
26、关系的条款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对下级法院不发生任何效力。最后,基本法实施前的解释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生效前有同样的解释权。【知识模块】 国家形式(下)【知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6 【正确答案】 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钱缘的人格权,对此应向钱缘赔礼道歉。【知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7 【正确答案】 钱缘要求上诉人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依照我国的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后果的影响,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等情况予以确定。【知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27、义务(下)8 【正确答案】 我国的选举法的原则可分为:选举普遍性原则、选举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我国选举法第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对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对正在劳动教养的人;
28、对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均准予行使选举权利。这些都表明了我国选举制度最大限度地扩大了拥有选举权公民的范围。真正实现了普选权,并保证了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2)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对任何选民非法加以限制或歧视。所有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选举。选举权的平等性也充分显示了我国选举制度的真正民主的本质。而且,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例如:选举法规定“
2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要依据“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加以决定,还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的产生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选举法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规定了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不同比例,这种规定如果单纯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不平等的,但这样规定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4)无记名投票
30、原则。为了体现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与科学性,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写。无记名投票有利于选民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选举候选人。【知识模块】 选举制度9 【正确答案】 司法独立原则即审判独立原则。对于这项司法的最高原则,应作如下理解:(1)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的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对于重大疑难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庭直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判断,然后由合议庭作出裁判。(2)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传统上占主导地位,容易在各
31、方面干涉法院的审判活动。(3)不受社会团体的干涉,主要指:一是不受新闻单位的干预,在案件没有作出生效裁判之前,新闻机构不应对案件发表有倾向性的评论,以期影响法院的判断;二是指不受中国共产党有关机构的干涉,尽管在思想、组织等方面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4)不受个人干涉是指任何人都不能对案件的审判施加个人影响,引导法院的判断。这里特别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不能干涉法院的审判。但是,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不是绝对的,是司法相对独立的原则。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政体,决定了司法权不能独立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既然由全国人大产生,就要向全国人大负责。【知识模块】 国家机构二、名词解释10 【正
32、确答案】 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协定宪法是指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完法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当新兴资产阶级尚无足够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为必然。【知识模块】 宪法的概念11 【正确答案】 1949 年 9 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该纲领包括序言和 7 章共 60 条。主要内容包括:确认国家性质和任务、确认政府组织和原则、赋予人民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知识模块】 宪法的历史发展12
33、 【正确答案】 制宪权又称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力。制宪权是一种价值体系,既包括制宪事实的力量,也包括把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知识模块】 宪法的制定13 【正确答案】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 ,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知识模块】 宪法的基本原则14 【正确答案】 宪法结构指构筑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从宪法渊源形式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宪法体系;从成文宪法典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一国宪法典各组成部分的外部排列和内部组合。包括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两个方
34、面。【知识模块】 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15 【正确答案】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而只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具有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制裁性、历史性与概括性等特点。【知识模块】 宪法规范16 【正确答案】 宪法观念是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以及其他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知识模块】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17 【正确答案】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知识模块】 国家性质18 【正确答案
35、】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 的简称,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知识模块】 国家形式(下)19 【正确答案】 政治自由是指公民根据宪法享有的通过一定方式表达自己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主要是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知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20 【正确答案】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知识模块】 选举制度21 【正确答案】 民族自治地方是各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
36、区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民族自治地方按行政地位,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知识模块】 国家机构22 【正确答案】 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统称,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模块】 政党制度23 【正确答案】 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知识模块】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24 【正确答案】 国家元首解释制是指由国家元首作为解释宪法的主体的制度,该种制度始于君主制,最早在宪法中确立这一制度的是日本明治宪法。【知识模块】 宪法解释25
37、【正确答案】 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知识模块】 宪法修改26 【正确答案】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涉及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由此可见,特定的诉案是附带性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知识模块】 违宪审查制度27 【正确答案】 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它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
38、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转变成现实而形成的社会秩序。宪法秩序既可指应然宪法秩序,也可指实然宪法秩序。【知识模块】 宪法秩序28 【正确答案】 宪法政治学是宪法学与政治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宪法学本身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而且在有些国家如法国,宪法学包含许多政治学课题,这是宪法政治学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政治学的研究内容,不仅包括从政治学角度研究宪法问题,并广泛采用动态研究方法,强调宪法学理论的运用,而且非常重视宪法学理论与政治现实之间的联系。【知识模块】 宪法三、简答题29 【正确答案】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
39、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即非国家性质的自治,而是一种社会自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基层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组织构成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是由社会最基本的单元个人组成的,每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参加了该自治组织。二是从组织系统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只存在于居住地区范围的基层社区。它们都没有上级组织,更没有全国性、地区性的统一组织。三是从自治内容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及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村)民居住范围内社
40、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涉及其他地区。第二,独立性。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它既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也不隶属于任何社会团体和社会经济组织,它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无权对它发布指示和命令。第三,自治性。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活动上具有自治性。它通过居(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选举、民主政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尽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可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应属于居(村) 民自治范围的事项。【知识模块】 国家形式(上)
41、30 【正确答案】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通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发表意见,表达某种共同意愿的政治自由权利。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道路、露天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的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我国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自由,国家十分重视保障公民行使这项政治自由,除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外,还专门通过制定集会游行示威法把宪法原则具体化,对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予
42、以充分保障。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加以规范化。综观这三种自由,有以下特点: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所举行的活动。国家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以及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章程举行的集会,不属于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调整范围。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意愿、实现自我价值的主观性权利,通过公民的群体性活动而得到实现。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作为公民表达意愿与思想的形式,实际反映了言论自由的价值与要求,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化。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在行使过程中,公民利用公共场所、公共道路、公共设施等,实际上表现为公民对公物的利用权。【知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3
43、1 【正确答案】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一般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如果立宪国家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背离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同样也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知识模块】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