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 11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试述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体系。2 试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阶段。3 试论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二、名词解释4 扩充解释5 限制解释6 法律推理(西北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题)7 形式推理8 价值9 法的价值10 法的目的价值系统11 法的形式价值系统12 法的目的价值的属性是什么?13 等级结构秩序观14 自由、平等的秩序观15 社会本位秩序观16 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三、简答题17 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有哪些?18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19 部门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什么关系?20 简述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
2、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题)21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应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2 简述法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23 简述权利滥用理论及其对行使权利的启示。24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25 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26 简述法律行为的确认。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法理学)模拟试卷 11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需要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推动、保障和引导,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加强法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被提到党和国家的重要议程。到 20 世纪 80 年代末,一个多
3、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从形式上,我国的法学教育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教育两类。普通法学教育是指由普通高等学校所从事的专门法学教育,其生源主要来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本科生来源)和大学毕业生(研究生来源),成人教育是指由普通高等学校、电视大学、干校、党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所从事的、以在职人员或待业人员为教育对象、以继续教育为基本职能的法学教育。其中包括各大专院校的函授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的远程教育,自学过程中的指导教学,法官学院和法院业余大学对法官的继续教育,检察官学院和检察干校对检察官的继续教育,中央和省级党校、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机构专门对干部实施的法学教育
4、等。从层次上,我国的法学教育分为中等专科教育、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其中本科教育是最基本的教育层次,学制一般为四年。研究生教育分为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硕士研究生又分为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两类,前者侧重法学理论的系统学习和深入研究,后者侧重法律专业理论和应用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博士研究生教育学制一般为三年,它是在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更高层次的专门教育。【知识模块】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2 【正确答案】 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尽管其中都或多或少地包括了对法律现象的某些方
5、面、某些过程的真理性认识,特别是有关法律的技术问题、形式问题和法律的运作问题的认识甚至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但是由于受到剥削阶级私利、唯心主义世界观和形而上学方法论的多重局限,它们没有揭示出甚至有意地掩盖了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因而从总体上来说是不科学的。随着无产阶级力量的壮大,唯物史观的发展,用唯物辩证法揭示法的本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 19 世纪 40 年代应运而生。马克思主义的继承者在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又根据历史和实践对其进行了发展和完善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以下几个阶段:(1)马克思、恩格斯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开创了法学的新纪元。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由马克思、恩格
6、斯创立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学理论在法学史上的革命地位和科学地位,对近现代以及今后世界法学的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它对亿万劳动人民的启蒙和动员作用,是任何一派法学都无法相比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阐述的法学原理既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其他法学的原则性界限,也构成了新法学的基础,使法学从此在科学的基点上前进。(2)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列宁在创建和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深化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规律的基本观点,提出并解决了一些新的法学问题,特别是第一次具体提出了有关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在
7、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一些苏联法学家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探索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问题,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播和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3)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宝库。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中国共产党人的杰出代表,把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合,在批判剥削阶级法律制度,论证和建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有关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些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领导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著作,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8、4)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理论极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邓小平以开辟社会主义建设新道路的巨大政治勇气和开拓马克思主义新境界的巨大理论勇气,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地把握社会主义本质,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在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以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9、5)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实际需要,在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过程中,以新的理论观点和工作经验丰富和深化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6)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深刻分析了当代中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并系统阐述了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执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大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思想认识,有力地推动
10、了新世纪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创新、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新境界。(7)党的十八大报告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我国法治建设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都具有“里程碑” 的意义。(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2)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3)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11、,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理念包含着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等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第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第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第一,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制保障。第二,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
12、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第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第四,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知识模块】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3 【正确答案】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这个特殊地位就是: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 ”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法理学要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一般法”其
13、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我们的法理学要立足中国,放眼世界,通观历史,从横向和纵向全面地考察法律现象,要吸收比较法学和法史学的研究成果,尽可能了解和批判地借鉴国外法学的研究成果。正因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所以,它也被法学家们称作“ 法的一般理论 ”。(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它处理的主要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因而,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3)法学的方法
14、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所谓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在一定意义上,科学的方法是把主体与客体联系起来的桥梁、渡船、通道。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没有科学的认识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的研究,正在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在这个过程中,法理学特别注重研究如何把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的一般方法即哲学方法论具体化为认识法律现象的具体方法;注重总结我国法学工作者在法学研究中积累起来的有效的方法,并通过理性化的升华,使之成为普遍有效的认识方法;注重移植其他学科的方法;注重批判地借鉴国外法学研究中的科学方法。鉴于上
15、述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认真学习法理学,切实掌握法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于树立科学的法律观、民主的法制观,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和思考法律问题,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问题,确立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学理论素质,是十分重要的。【知识模块】 法理学概述二、名词解释4 【正确答案】 扩充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知识模块】 法律方法5 【正确答案】 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失之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知识模块】 法律方法6 【
16、正确答案】 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推导未知的判断的活动。在以制定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中,制定法是一切法律推理的基本前提。法律推理正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理性地、逻辑地而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知识模块】 法律方法7 【正确答案】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第一,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第二,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第三,类比推理。类比推理在法学上也被称为类推适用或比照适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
17、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知识模块】 法律方法8 【正确答案】 从哲学的意义上讲,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基本的方面来理解:首先,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主体)与外界物自然、社会(客体)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类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其次,“价值” 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在理解价值这一概念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第一点是价值存在于且仅仅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中,离开了主体,客体就无所谓有无价值(好与坏),因此,主体是一切价值的原点和标准,主体赋予客体以一定的意义,就此而论,价值反映
18、着主体的态度和评价。要注意的第二点是,事物的客观属性是主体进行价值评价的必要参照,价值既反映着主体的主观情感和意向,也反映着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总之,单纯地把价值归结为主观现象或客观现象都是不正确的。【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9 【正确答案】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 这一术语的涵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 法的价值 ”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 法的价值 ”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 法的价值 ”来指称法
19、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 形式价值 ”,它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并不是指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哪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10 【正确答案】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属性。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是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人的需求的多样性
20、直接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现代社会在此种多样性方面大大超过了古人社会,因而,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也就更显突出。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法所追求的诸多目的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阶排列组合在一起的,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得兼时,高位阶的价值就会被优先考虑。尽管这种位阶顺序是有一定的弹性,而且必需联系具体的条件和事实才能最后确定,然而,若没有此种有序性,诸多的目的价值之间就会经常发生无法控制的对立和冲突。【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11 【正确答案】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目的,但是,却构成了“良法” 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
21、须具备的特殊品质。【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12 【正确答案】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无疑。法的目的价值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但它通常又与法的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三者间有时是以难以区分彼此的方式交织在一起的,不过,相对而言,法的目的价值总是居于主导地位,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都是为一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从最根本的哲学意义上来看,所谓法的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都是,而且也不能不是以法的目的
22、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换一句话说,假如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形式价值,还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因为它们都变成“中性” 的东西了,根本就没有了“价值”的意味。只有在法的目的价值这一基础和原点上,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才得到了统一和协调。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两种方面的重要属性: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凡是可以借助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被视为法的目的价值,因而很难用简单枚举的方式把法的各种目的价值一一列举出来,即使用归类的方法把它们概括若干基本的类型,也仍然可能有所遗漏。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是与人的需求的多样
23、性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直接联系在一起的。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前文中曾提到,社会特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是一定价值观念赖以形成的基础,换言之,任何社会和个人的价值观念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制度环境和文化传统等现实因素所孕育的产物。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条件是发展变化的,不同时代的社会价值观也不可能完全一致,由此,反映在法律制度层面的法的目的价值,也会呈现出一定的时代特征。也就是说,不同时代的法律制度,在它们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所服务的对象方面,可能有不同的价值选择。【知识模块】 法的价值13 【正确答案】 等级结构秩序观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贵族的特权地
24、位,控制社会流动(上层向下层流动或下层向上层流动),或把社会流动限定在统治阶级利益允许的范围内,其核心内容是维护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的统治,从而最大地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知识模块】 法与秩序14 【正确答案】 资产阶级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和活动家所追求和强调的是一种使自由而平等的竞争和人道主义生活成为可能的秩序。平等的秩序观是从个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社会基本秩序提出要求并加以设计的,它集中地反映了当时的资产阶级保护自由平等的竞争、反对政治干预、消除封建专制势力的愿望,对于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知识模块】 法与秩序15 【正确答案】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来
25、,由于阶级冲突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加剧,自由、平等的秩序观的破绽越来越大,于是资产阶级对秩序的思考开始从个人的角度转向了社会的角度。社会本位的秩序强调“社会统合” 、“社会连带”及“ 个人与社会的和谐” ,并把它们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应有秩序的内容。资产阶级试图通过此种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来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减少人们之间的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受各种资源,从而保障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知识模块】 法与秩序16 【正确答案】 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主要有以下几点主要内容。首先,秩序的特殊性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其次,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再
26、次,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的秩序,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之后,才能建立起来。【知识模块】 法与秩序三、简答题17 【正确答案】 我国法学界除了提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外,还提出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这些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第二,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则特别少。当然,这种均衡只是相对均衡,主要
27、还要取决于各法律部门的实际需要和调整幅度。第三,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规定的法律。即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为主,但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划分法律部门虽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但也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否则,就不可能在法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18 【正确答案】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而这两个方面有着较为密切的内在关系。第一,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
28、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何一法律部门的。因为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第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仅用此作为划分标准还是不够的,因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如刑法法律部门) 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19 【正确答案】 部门法与法律制度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制度,可以分属于几个法律部门,如财产所有权制度,它涉及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和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知识产权制度,它涉及宪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刑法和诉讼法
29、等法律部门等。反之亦然,一个法律部门,可以包括许多个法律制度,例如,作为部门法的刑法就包括刑罚制度、死刑制度、上诉申诉制度、辩护制度等等。【知识模块】 法律体系20 【正确答案】 法律权利与义务有着紧密的联系。(1)法律权利与义务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两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2)从人的社会性看,人总是在社会中生活,人与人之间总存在合作(或冲突)关系,必须和其他人一起生活,必须有规范和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法律形式,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3)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都分别规定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
30、位及其相互关系。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不同社会有不同的关系。在阶级对抗社会,法律权利与义务两者往往不统一,往往是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没有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权利与义务变得具有一致性,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人,也不允许有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人。【知识模块】 权利和义务21 【正确答案】 (1)必须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任何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2)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世界上从来没有什么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权利,权利必须依法行使。(3)要自觉地履行义务。在社
31、会主义制度下公民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体现了国家利益、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密切结合。因此,公民在享受自己的权利时,必须自觉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知识模块】 权利和义务22 【正确答案】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为主要环节。最后,权利和义务
32、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正因为如此,许多法学家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基本(基石)范畴,并进而主张法学应是权利义务之学,应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基石)范畴建构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知识模块】 权利和义务23 【正确答案】 由于权利人的意志有着对权利的识别和能动作用,所以运动过程中有着突破权利界限的可能性,这就易产生权利滥用问题,能够被滥用的权利一定是那些为权利人意识到并处于主动行使状态中的权利。根据我们对宪法
33、第 5l 条的理解,权利滥用的概念应当明确为: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的行为。这个定义说明权利滥用的构成有四方面要素:第一,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权利滥用的第一阶段是权利行使阶段,属于合法阶段,只是行使行为超过了极限才进入违法阶段。所以权利滥用的主体具有两重性,他首先是以合法的面目出现的,其次才成为违法人。第二,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第三,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第四,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常见的滥用行为以权利人故意的不同可分为四类,一类是追求权利超过法定
34、量的行为,一类是以不正当方式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一类是行使权利时牺牲他人权利的行为,一类是把行使权利作为损害他人手段的行为。任何权利行使都不允许歪曲它的目的、使命和社会职能,法律上能够支持的只是基于社会主义公德的权利利用,权利人对人对己都不能推卸所应承担的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义务,任何以不道德为目的利用法的形式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对权利的亵渎。权利滥用是违反权利规范和破坏法律秩序的撩为。总结权利界限和权利滥用的理论可以使行使权利的人获得两点启示:一是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这个结论应验了英国人洛克的预言: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其二,权利在行使之前必须设想三方面利益:自己的利益、与自己对
35、应的义务人的利益、权利人义务人之外第三者的即社会的利益。只有这三种利益互不冲突、和谐一致,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否则就将走上滥用的歧途。【知识模块】 权利和义务24 【正确答案】 (1)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行为违反法律,是对法律的蔑视和否定,是对现行法律秩序的破坏,因此要通过追究法律责任、施加法律制裁否定违法,恢复法律秩序。(2)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确认违法必须以人的行为作为客观依据。(3)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4)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知识模块】 法律行为25 【正确答案
36、】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发生,一定是对行为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国家之利益和关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在社会中生活,与社会利益一致,或者与社会利益产生矛盾和冲突。(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具体来说,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由于行为具有社会指向,并且可能造成社会矛盾、冲突和社会危害性,它们才有可能、也有必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其次,法律
37、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关系(法律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如行使权力的行为),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如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或保护。(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只存在意志和意识能力强弱的差别,即有时候人们完全按照自我意志来实施法律行为,有时候则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由意志实施某种行为,但
38、它本身不是一个意志的有无问题。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无意志)的行为(如完全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看作是法律行为。【知识模块】 法律行为26 【正确答案】 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除了要看它是否符合构成(成立)要件外,在多数情况下还要看它是否经过确认以及由谁予以确认。行为的确认,不属于法律行为自身的结构,故不以法律行为之构成要件看待。所谓法律行为的确认,就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个人审查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和效力,并给予法律上的认定。法律行为的认定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法院等)和某些行政机关,经当事人同意的某些组织和个人(如仲裁委员会)也有一定的确认权限。法律行为确认的内容主要有: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否具备?这些要件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关系? 行为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或有效要件)? 违法行为是否经过追诉?【知识模块】 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