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六)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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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六)及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2010 年 8 月 2 日,李某为了表达和刘某的友谊,表示将一幅价值 4000 元的字画赠与给刘某,刘某也表示同意。8 月 3 日李某将该字画交付给刘某。2011 年 11 月 13 日,二人发生冲突,刘某将李某毒打致其头部重伤住院。李某的妻子、儿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此时李某虽受伤,但意识仍正常。2011 年 11 月 19日,李某伤情恶化,意识丧失。虽经继续治疗,但因伤势过重于 12 月 20 日死亡。李某的妻子和儿子

2、痛不欲生,强烈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查,李某亲属除了妻子、儿子还有父母,但因李某的父母年老多病,一直对他们隐瞒该事。直到 2012 年 1 月 20 日才告诉他们。问:(1)2011 年 11 月 13 日,可以请求撤销李某对刘某的赠与的人包括谁?依据是什么?(2)2011 年 11 月 19 日,可以请求撤销李某对刘某的赠与的人有哪些?依据是什么?(3)2011 年 12 月 20 日,可以请求撤销赠与的人包括谁?依据是什么?(4)李某的父母有无撤销权?如果有撤销权的话,如何计算存续期间?(分数:15.00)_2.甲向邻居乙借款 5 万元,并打了借条,约定于 1 年后还款。半年后,甲称自

3、己生意失败,要求宽限 1 年,乙未表态,但在 1 年期限届满后并未立即催讨。期限届满后半年,乙向甲催讨,甲称乙已经同意自己延期,乙否认,并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和相应利息以及相应罚息。审理中查明,借条上并未写明利息。乙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利息,但甲否认,故拒绝支付利息和相应罚息。问:(1)甲是否应当支付利息?(2)甲是否应当支付罚息?(分数:15.00)_3.2010 年 9 月 4 日,王刚向中国建设银行某市中心支行申请贷款 50 万元,并提出以自有的价值 60 万元房产作抵押。双方于 9 月 8 日签订了借款和抵押合同,该合同为建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市中心支行贷给王刚 50 万元,

4、期限为 5 年,贷款利息按月息 9.5,逾期未还部分加收利息的 20%,以王刚的房产作抵押。2010 年 12 月 5 日,市中心支行要求王刚支付利息,但王刚拒绝,并提出应当于返还本金时一同支付。问:(1)2010 年 12 月 5 日王刚能否拒绝支付利息?(2)2010 年 12 月 5 日王刚拒绝支付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分数:15.00)_4.甲将其自有的临街门面房两间分别出租给乙、丙二人经营小商店,约定租期 1 年,租金若干,按月支付。甲、乙为此订立了租赁合同,而此时恰逢丙因病住院,遂未与丙订立合同,之后因双方关系不错也就未订立合同。1 年后,甲未与乙、丙商谈续租,也未提出收回房屋,乙

5、、丙遂继续租用,租金照付。半年后,甲忽然通知乙、丙二人,要求收回房屋,限二人于 1 个月内搬离。二人对此不满,遂起纠纷。问:甲是否有权要求收回房屋?(分数:15.00)_5.甲租用乙临街门面房 3 间,租期 2 年,租金若干。1 年后,乙因欲出国而准备将该 3 间房屋出售。甲得知后即表示欲出价 10 万买下其中的 1 间。1 个月后,丙找到甲,称自己已经以每间 11 万元的价格买下这3 间房屋,甲可以继续租用,但是要提高租金,否则要搬走,同时出示了自己与乙的购房合同和办妥的房屋产权证。甲对此表示不满,遂起纠纷。问:丙是否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要求收回房屋或提高租金?(分数:15.00)_6.甲向

6、乙承租仓库一间,租期为 3 年,租金为每月 5000 元,按季支付。次年,甲将仓库转租给丙使用,租期 2 年,租金为每月 6000 元,每半年一付,对此也征得了乙的同意。转租后第 3 个月,丙在仓库中抽烟,不慎引起火灾,经抢救后扑灭,但仓库主体已被严重毁坏,经评估,修缮费用需要 5 万元。乙为此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向甲索赔,同时要求支付其欠付的当季租金。甲认为仓库已经实际转租给丙使用,火灾也是由丙引起的,故主张修缮费用和租金均应由丙承担。双方遂起纠纷。问:(1)修缮费用和租金应由谁承担?(2)甲可否向丙要求支付租金?(分数:15.00)_7.甲向乙租住位于市区的三居室房屋一套,合同约定租期 2

7、 年,甲一次性交付了全部租金。甲入住 1 年后,见房屋年久失修,要求乙予以修缮,乙让甲自行解决。甲遂自行找装修公司装修,并将其中两间房屋之间的墙壁拆除。因邻居报告,乙得知甲自行拆除了内墙,遂要求甲恢复原状,甲不允,乙遂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甲赔偿损失。问:(1)乙应否负担甲的装修费用?(2)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分数:15.00)_8.2009 年 11 月 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机器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承租甲公司一套机器,月租金10000 元,合同期限为 2 年。2010 年 3 月 1 日,乙公司为了牟利,没有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将其承租的机器转租给丙公司,并且隐瞒转租事实,合同

8、期限为 1 年,月租金 15000 元,每月的 1 日付清当月的租金。2010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才知道乙公司的转租行为。问:(1)如何确定乙公司支付租金的期限?(2)乙公司私自转租,甲公司可否解除其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3)如果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对该解除权有无限制?(4)2010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行使解除权,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何种主张?(分数:15.00)_9.2010 年 2 月 1 日,甲向某著名珠宝匠乙定做两个戒指作为结婚戒指,约定所需的珠宝材料由甲提供。由于婚期定于当年的 5 月 1 日,故约定乙应于 4 月 15 日前交货。合同订立后,乙突然生病住院,医生诊断

9、需至少住院 4 个月方可康复出院。为免耽误交货,乙遂吩咐其弟子丙制作。甲得知后,提出解除合同,乙认为丙是自己得意弟子,手艺并不比自己差,不同意解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问: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六)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2010 年 8 月 2 日,李某为了表达和刘某的友谊,表示将一幅价值 4000 元的字画赠与给刘某,刘某也表示同意。8 月 3 日李某将该字画交付给刘某。2011 年 11 月 13 日,二人发生冲突,刘某将李某毒

10、打致其头部重伤住院。李某的妻子、儿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此时李某虽受伤,但意识仍正常。2011 年 11 月 19日,李某伤情恶化,意识丧失。虽经继续治疗,但因伤势过重于 12 月 20 日死亡。李某的妻子和儿子痛不欲生,强烈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查,李某亲属除了妻子、儿子还有父母,但因李某的父母年老多病,一直对他们隐瞒该事。直到 2012 年 1 月 20 日才告诉他们。问:(1)2011 年 11 月 13 日,可以请求撤销李某对刘某的赠与的人包括谁?依据是什么?(2)2011 年 11 月 19 日,可以请求撤销李某对刘某的赠与的人有哪些?依据是什么?(3)2011 年 12 月 20

11、 日,可以请求撤销赠与的人包括谁?依据是什么?(4)李某的父母有无撤销权?如果有撤销权的话,如何计算存续期间?(分数:15.00)_正确答案:(1)2011 年 11 月 13 日,李某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 192 条第 1 款第 1 项的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2011 年 11 月 13 日李某受伤时,意识仍正常,应由李某行使撤销权。(2)2011 年 11 月 19 日,李某的妻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 193 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依据民通意见第 14 条的规定,2011 年 11 月 1

12、9 日,李某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3)2011 年 12 月 20 日,李某的妻子、儿子、父母都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 193 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行使撤销权。(4)李某的父母享有撤销权。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 6 个月,从其知道撤销原因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时起计算。)解析:2.甲向邻居乙借款 5 万元,并打了借条,约定于 1 年后还款。半年后,甲称自己生意失败,要求宽限 1 年,乙未表态,但在 1 年期限届满后并未立即催讨。期限届满后半年,乙向甲催讨,甲称乙已经同意自己延期,乙否认,并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和相应利息以及相应罚

13、息。审理中查明,借条上并未写明利息。乙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利息,但甲否认,故拒绝支付利息和相应罚息。问:(1)甲是否应当支付利息?(2)甲是否应当支付罚息?(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借款合同的展期以及利息的问题。本案中,甲与乙成立民间借款的合同关系,其中甲为借款人,承担依据合同到期返还借款本金的和约定的利息的义务。(1)合同法第 211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借条上未记载利息,乙主张有利息却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应认定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依法认定借款人不支付利息。(2)逾期的罚息性质上是一种违约金。本问首先要解决的是借款

14、合同有否延期的问题以确定甲有否逾期。合同法第 209 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合同的协议变更,变更的内容是还款期限。有效的协议变更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法规定为借款人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同意,因此本案中乙某未表态的行为不能视为默许,因为从中无法看出乙的意思表示。至于乙到期后的催讨,是乙的权利,其可以任意选择催讨的时间,因此即便乙到期后没有催讨也不是默认展期的依据。合同法第 207 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通意见第 123 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

15、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此处的逾期利息相当于违约金。因此,本案中甲应当向乙偿还借款本金以及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利息。)解析:3.2010 年 9 月 4 日,王刚向中国建设银行某市中心支行申请贷款 50 万元,并提出以自有的价值 60 万元房产作抵押。双方于 9 月 8 日签订了借款和抵押合同,该合同为建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市中心支行贷给王刚 50 万元,期限为 5 年,贷款利息按月息 9.5,逾期未还部分加收利息的 20%,以王刚的房产作抵押。2010 年 12 月 5 日,

16、市中心支行要求王刚支付利息,但王刚拒绝,并提出应当于返还本金时一同支付。问:(1)2010 年 12 月 5 日王刚能否拒绝支付利息?(2)2010 年 12 月 5 日王刚拒绝支付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分数:15.00)_正确答案:(1)王刚可以拒绝建行 2010 年 12 月 5 日支付利息的请求。(2)根据合同法第 205 条的规定,如果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来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即先由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

17、 1 年以上的,应当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支付。根据该条的规定,王刚的主张不能成立。)解析:4.甲将其自有的临街门面房两间分别出租给乙、丙二人经营小商店,约定租期 1 年,租金若干,按月支付。甲、乙为此订立了租赁合同,而此时恰逢丙因病住院,遂未与丙订立合同,之后因双方关系不错也就未订立合同。1 年后,甲未与乙、丙商谈续租,也未提出收回房屋,乙、丙遂继续租用,租金照付。半年后,甲忽然通知乙、丙二人,要求收回房屋,限二人于 1 个月内搬离。二人对此不满,遂起纠纷。问:甲是否有权要求收回房屋?(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租赁合同的期限问题。本案当

18、事人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其中甲是出租人,乙和丙均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因此具有期限性。根据合同法第 215 条规定,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中甲、丙之间一直未订立书面合同,据此应认定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 236 条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甲、乙之间租赁合同期满后,乙继续租用房屋,租金照付,甲未表示反对,应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

19、期为不定期。根据合同法第 232 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甲与乙、丙的租赁期都是不定期,因此甲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并且甲也履行了合理期限之前的通知义务,因此本案应支持甲的请求,允许其解除与乙、丙的租赁合同关系。)解析:5.甲租用乙临街门面房 3 间,租期 2 年,租金若干。1 年后,乙因欲出国而准备将该 3 间房屋出售。甲得知后即表示欲出价 10 万买下其中的 1 间。1 个月后,丙找到甲,称自己已经以每间 11 万元的价格买下这3 间

20、房屋,甲可以继续租用,但是要提高租金,否则要搬走,同时出示了自己与乙的购房合同和办妥的房屋产权证。甲对此表示不满,遂起纠纷。问:丙是否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要求收回房屋或提高租金?(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处分租赁物对承租人的影响问题。租赁合同本质上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通过合同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仍然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有权处分租赁物,将其出售。合同法第 230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实际买受人丙的购买价格比承租人甲的出价高,因此出租人乙将房屋卖给丙,

21、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买卖行为有效,丙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合同法第 229 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甲与乙的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丙无权将甲赶走或提高甲的租金。)解析:6.甲向乙承租仓库一间,租期为 3 年,租金为每月 5000 元,按季支付。次年,甲将仓库转租给丙使用,租期 2 年,租金为每月 6000 元,每半年一付,对此也征得了乙的同意。转租后第 3 个月,丙在仓库中抽烟,不慎引起火灾,经抢救后扑灭,但仓库主体已被严重毁坏,经评估,修缮费用需要 5 万元。乙为此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向甲索赔,同时要求支付其欠付的当季租金。甲认为仓库已经实际转

22、租给丙使用,火灾也是由丙引起的,故主张修缮费用和租金均应由丙承担。双方遂起纠纷。问:(1)修缮费用和租金应由谁承担?(2)甲可否向丙要求支付租金?(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转租的法律问题。本案中,甲与乙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其中甲为承租人,乙为出租人。(1)合同法第 224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甲是承租人,乙是出租人,丙是第三人。虽然仓库是由丙实际使用且火灾是由丙引起,但依据上述规定,甲仍然应向乙赔偿损失。(2)根据上述规定,甲虽

23、已将仓库转租给丙,但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而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乙只能向甲要求支付租金,而不能向丙要求支付租金。)解析:7.甲向乙租住位于市区的三居室房屋一套,合同约定租期 2 年,甲一次性交付了全部租金。甲入住 1 年后,见房屋年久失修,要求乙予以修缮,乙让甲自行解决。甲遂自行找装修公司装修,并将其中两间房屋之间的墙壁拆除。因邻居报告,乙得知甲自行拆除了内墙,遂要求甲恢复原状,甲不允,乙遂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甲赔偿损失。问:(1)乙应否负担甲的装修费用?(2)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中,甲与乙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其中甲为承租人,乙为出租人

24、。(1)根据合同法221 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案中甲是承租人,乙是出租人,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装修的费用中的必要维修开支部分应当由乙负担。(2)根据合同法223 条第 2 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内部进行结构性的改造,乙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法律并未赋予出租人因此而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乙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解析:8.2009 年 11 月 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

25、成机器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承租甲公司一套机器,月租金10000 元,合同期限为 2 年。2010 年 3 月 1 日,乙公司为了牟利,没有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将其承租的机器转租给丙公司,并且隐瞒转租事实,合同期限为 1 年,月租金 15000 元,每月的 1 日付清当月的租金。2010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才知道乙公司的转租行为。问:(1)如何确定乙公司支付租金的期限?(2)乙公司私自转租,甲公司可否解除其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3)如果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对该解除权有无限制?(4)2010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行使解除权,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何种主张?(分数:15.00)_正确

26、答案:(1)根据合同法第 226 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2)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要转租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合同法第 224 条第 2 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有限制。合同法第 95 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

27、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4)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解析:9.2010 年 2 月 1 日,甲向某著名珠宝匠乙定做两个戒指作为结婚戒指,约定所需的珠宝材料由甲提供。由于婚期定于当年的 5 月 1 日,故约定乙应于 4 月 15 日前交货。合同订立后,乙突然生病住院,医生诊断需至少住院 4 个月方可康复出院。为免耽误交货,乙遂吩咐其弟子丙制作。甲得知后,提出解除合同,乙认为丙是自己得意弟子,手艺并不比自己差,不同意解除,双方

28、因此发生纠纷。问: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本案甲、乙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法第 251 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甲是定作人,乙是承揽人。(2)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法第 253 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乙作为承揽人,其合刷义务是亲自完成工作,但乙已经肯定无法如约完成工作,而这将导致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且,乙未经甲的同意将承揽工作交给第三人,其中当然包括了主要工作,甲作为定作人依法有权解除其与乙的承揽合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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