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与案例分析》课程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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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游法规与案例分析 课程教案 第 一 章 旅游法概述 ( 2 课时) 教学 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内容,了解旅游法规的基本理论,旅游法的产生与发展,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观念。 掌握旅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旅游法的特征;理解旅游法的作用。 教学重点 旅游法的概念、特征 旅游法律的基本关系 教学难点 旅游法律的基本关系 教学方法教学手段 讲授法 多媒体辅助教学 2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1945 年“二战”结束,之后旅游成为一种社会时尚。因为战后全球政局相对稳定, 各国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在生产上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 社会生产力,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一些国家相继地采用带薪休

2、假制度。人们可自 由支配的收入和时间增多了,为外出休闲度假创造了条件, 旅游成为一种社会时尚 。旅 游业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起来,一些国家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切身利益,促进本国旅游 业的健康发展,协调国际旅游,纷纷制定和出台了一些法律和法规。 讲授新课 第一节 旅游法 的产生及 其 调整对象 一、旅游业的发展与 旅游法的产生 P1 1、旅游业的发展 【 1】 、出现 旅游活动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 【 2】 、初步发展 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旅游活动得到了初步 发展 表现为分散的、个别的 ,没有形成规模和产业门类。主要有 以经济为目的的旅行 经商活动;也有以公务为目的的国事访问;更多的是观光消遣旅行

3、、文化和修学旅行、 宗教旅行等。在此期间,世界各国涌现出一批著名的旅行家,如中国的郦道元、汪大渊、 徐霞客;意大利的马可波罗,他们留下的脍炙人口的游记著作使他们名垂青史、万古流 芳。 【 3】 、 进 一步发展 到了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和工业革命的兴起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改 变了社会结构。社会财富的增加、交通的日益发达、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为旅游活动 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旅游活动开始由个别人的活动转变为社会大多数人的生活需要,并 逐渐的形成规模。一个新的经济领域 旅游业随之诞生了。 1841 年 ,英国人 托马斯 库克 组织了世界上第一次团体包价旅游。他包租一列火车,载运 540 人,

4、从莱斯特到拉 夫伯勒参加 禁酒大会 。 1845 年 ,库克在莱斯特正式成立了 托马斯库克旅行社 ,专门从 事旅游代理业务,成为世界上第 一位专职的旅游代理商。旅行社的出现具有划时代意义, 标志着旅游业的诞生。 【 4】 、 大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全球局势相对稳定,各国都致力于本国的经济建设,世界 经济和社会状况不断出现新的进展,加之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 ,对极大地推动了旅游业 的发展。特别是 20 世纪 60 年代 旅游业成为诸多产业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被誉为 “朝阳产业”、“无烟工业”。旅游业具有创汇率高、投资回报高、提供就业机会多、带动 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交流、增进各国人民的

5、相互了解和友谊等特点,世界各国都在 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开拓旅游市场,发 展本国的旅游事业。据统计, 1992 年,旅游业的发 展速度已高居各产业之榜首,成为世界上第一大产业。这一年,国际旅游和各国国内旅 游总收入接近 35000 亿美元,并提供了 1.27 亿个工作机会,占世界总数的五分之一。 1994 年,在旅游业直接和间接供职的人数达两亿人,全世界每九位参加工作的人中就有 一位在旅游业服务。 2、旅游法的产生 旅游业的蓬勃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一些消极的负 面影响。例如一些国家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失误,造成了对资源、环境和生态 的破坏,引起国际、国内旅游企 业

6、间的无序竞争和利益冲突等。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 游活动中的这些矛盾、冲突和纠纷日趋增多和复杂化,如何处理和解决旅游者和旅游经 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活动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 护之间的关系、国际旅游业之间的关系、旅游业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之 【知识阅读】 法的起源 法不是人类社会所固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最初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出现了成文法,最后才有了完整的成文法典。原始社会没有法,人们的行为准则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产生的,反映全体氏族成员的意志和利益的习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原始社会解体,奴隶社会形成

7、,产生了奴隶和奴隶主两大对抗阶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需要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来约束和镇压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奴隶,这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就是法。法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是统治阶级奴役被统治阶级的工具。 3 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提到了一些国家和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使 他们已经认识到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调整上述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性 和迫切性。 结论:旅游业的发展导致了旅游法的产生,旅游立法成为旅游业向 前发展的迫切要求。 20 世 纪 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旅游法”的概念出现了。日本、韩 国、巴西、墨西哥、英国、美国等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相继制定

8、 了专门用于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同时,世 界一些国家和旅游组织还签订了一批国际旅游公约、条约和协定,使旅 游立法工作日趋完善。 二、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P3 1、 旅游法的概念 P3 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旅游法调整的对象是 旅游活动领域内 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有四种: 【 1】 、旅游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旅 游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的 领 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种纵向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如旅游企 业有向税务主管部门纳税的义务,却无要求回报的权利。 【 2】 、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旅游企

9、业与旅游者 之间的关系。这种横向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等的。 【 3】 、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即各行政部门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企业与职工的关系等。 【 4】 、旅游活动领域中的涉外关系。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合作经营关系和政府认许关系,对外 国旅 游者法律地位的确定、企业聘请外国专家等产生的涉外关系。 3、作用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 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了旅游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维护了旅游者 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现行 旅游法律法规 P3 1、 我国旅游业的发展 我国

10、的旅游业在 20 世纪 50 年代就产生了,但直到 60 年代中期仍 处于草创时期。 1954 年 4 月 15 日,中国国际旅行总社及上海、广州、 杭州、南京等 14 个分社成立,积极开展外事和旅游接待工作,当时接 待的主要是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旅客,还没向西方国家敞开 大门,国 内旅游者人数微乎其微。这时旅游接待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从事政治接 待,不计经济效益,由国家给予补贴,旅游业还没实现商品化,也没有 形成复杂的社会关系。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 的政策,我国的旅游业蓬勃发展起来。 1986 年国务院将旅游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业真正成

11、为一门新兴产业,一些专门从 事旅游的单位,如旅行社和各类饭店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神州大地, 旅游接待人数和旅游收入与日俱增。据统计, 1997 年我国接待入境旅游 者达 5758.79 万人次,比上年 增长 12.6%;全年创汇 120.74 亿美元, 比上年增长 18.4%,国内旅游收入 2121.70 亿元,全国旅游从业人数 131.85 万人,兼职人员达 660 万人。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从中 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建立了一整套旅游管理体系。 2、 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 补充:世界旅游立法概况 世界旅游立法分为国际旅游立法和国内旅游立法。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旅游立法机构,国际旅游立法是各主权国家在

12、不违背国际法的原则下,就其适用的旅游法律规范,按照其意志共 同协商的结果,国际旅游法律规范一般是以公约、条约和协定等形式表现出来,根据缔约国家的多少,又分为双边或多边公约、条约和协定等。其适用的范围一般只限于缔约国和承认参加国,不涉及其他国家,也不能侵害其他国家的利益。国内旅游立法是一个主权国家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利益而制定的旅游法律规范,其法律效力仅限于本国国家主权范围内,但其中涉外内容,外国人在该国境内时也必须遵守。 一 、国际旅游公约、条约和协定 旅游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受到各国政府的极度重视,许多国家都把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产生 的负面消极影响也引起了各

13、国政府的警惕,一些主权国家为了确保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协商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29 年 10 月12 日在华沙签订,故称华沙公约。我国于 1958 年参加该公约,自同年 10 月 18 日起对我国生效。该公约对国际航空客、货运输,客票、行李票、运单、承运人责任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2、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 年在芝加哥签订。该协定要求参加国的民航组织按其协定飞行、着陆和办理客货运输任务,凡是参加该协定的国家均享有该协定 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3、关于铁路旅客及行李运输的国际公约, 1970 年 2 月 7日在伯

14、尔尼签订。该公约就国际间的铁路客、货运输的一些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和一些国家在制定有关国内铁路运输法规时曾借鉴和使用该公约的有关条款。 4 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使政府认识到应对旅游业专门立法,以确保旅游 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 【 1】 、国家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 【 2】 、旅游法 1982 年国家旅游局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起草领导小 组和工作小组,先 后于 1985 年和 1989 年两次向国务院提交送审稿,但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等原因一直没有出台。 【 3】 、 国务院行政 法规 1985 年 5 月国务院颁发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1996 年

15、10 月将 其修订为旅行社管理条例 , 2009 年又修订为旅行社条例 。 国家旅 游局先后出台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细则、旅行社质量 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全 国旅行社审批、登记、年检管理的通知等。 1987 年国家旅游局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1999 年修订 为导游人 员管理条例。 【 4】 、地方的旅游管理条例 1996 年 10 月海南省通过了全国第一部地方旅游法规海南省旅 游管理条例 【 5】 、旅游部门规章 包括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导游人员 管理实施办法、 导游证管理办法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和 旅行

16、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 、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等。 【知识阅读 】 法律和法规 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是法的主要形式。 法规是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制度和条例 制度是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 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 条例,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在我国有 些只规定某一类事项的法律称为“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

17、处罚条例。 【 6】 、其他部门相关法律、法规 文物保护法、森林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第二节 旅游法律 关系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 特征 P7 1、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 法律关系三要素:参与的主体;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客体。 2、 旅游法律关系 及其特征 定义: 指由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 4、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 1970 年 4 月 23 日在布鲁塞尔签订。该公约是国际旅行合同的范本,规定了国际旅行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了旅游经营者、中间人和旅游者之间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18、关系。 5、国际旅馆业新规程, 1981年 11 月 2 日由国际旅馆协会理事会通过。制定该规程的目 的是希望国际旅馆业规程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适用旅馆合同的国际职业习惯应进行统一规范,使旅客和旅馆双方都了解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犯罪等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中包括:1963 年 9 月 14 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1970 年 12 月 16 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1 年 9 月 23 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我国政府参加了上述三个公约,但是我国对争端仲裁提交国际

19、法院的条款提出了保留。 二、发达国家 的国内旅游立法 旅游业发达的西方国家其旅游立法活动日趋系统化和专门化,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特别是法律文化传统不同,所以在旅游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程序、法律法规的形式上又各具特色。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活动及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调整旅游活动的规定,表现在通用性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些国家的立法者认为用通用性法律的一般规定就可以调整旅游活动,用不着对旅游进行专门立法,如德国的民法典、南斯拉夫的债务关系法等;另一种情况是专门为旅游业制定法律和法规,这些国家的立法者认为旅游活动具有特殊性,仅靠借用其他 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不能有效地调整旅游活动中的各种

20、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旅游业法律法规。 1、 美国的旅游立法 1979 年 5 月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出台,该法从国家发展旅游业的作用、政府对旅游业的领导作用、旅游资源保护、旅游企业政策和旅游者的政策等五个方面作了规定。该法的宗旨是在联邦政府、州、地方政府、有关公众和私人组织之间建立一种合作关系,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来贯彻执行全国旅游政策。 5 特征 【 1】 、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 国家用法律手段,确认和维护旅游活动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旅游经 营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就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 【 2】 、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 会关系 如导

21、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执行导游任务时有佩带导游证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的。 【 3】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旅游法的规定而进行的 旅游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为前提,是旅游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 中的体现。如假设没有合同法与旅行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就不能形成旅行社与 旅游者、旅行社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旅游法律关系。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基本 要素 P7 旅游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指结成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 必要条件,即旅游法律关 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

22、利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在我国能够成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国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 与旅游业 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 ( 工商、公安、税务、海关、园林、文物等部门 )、 旅游 企业 (各类旅行社、宾馆饭店、交通运输部门、 与旅游相关的园林、文物及旅 游景点管理部门、 邮电通讯、银行汇兑、工艺美术商店等部门 )、 旅游者 ( 包括 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 )、 境外旅游组织 。 2、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 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对 象或标的)。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如果没有客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 实际意义。能够成为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物、行

23、为和精神财富 。 物 是指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在法律关系中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一切 有形物质财富,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主要指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消费品等。 行为 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有意识有目的行为,旅游法律关系中的行为主要 有服务行为和管理行为。 精神财富 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从事智力活动取得的成果(智力成果权 和知识产权等),如旅游企业的专利、技术秘密、科学发明、产 品商标、企业名称 标志、管理模式等,都可以成为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3、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 主体一方在法定范围内有权

24、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各 种旅游活动,以实现自己的旅游目标(利益),该主体可依法要求他主体履行一定 行为或不履行一定行为,以实现自身的某种利益,该主体的旅游利益因为他主体的 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 :即主体一方为了满足对方某种利益上的要求,必须 履行一定行为或不履 行一定行为,就是当事人按照旅游法的规定进行或不进行一定 的旅游活动,从而履行自己的旅游责任。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权利主体的要求做出或 抑制一定行为,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要受到法律惩罚。 【 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享有如下权利:制定有关政策

25、和规定,引 导旅游企业合法经营;监督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协调各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 业和旅客之间的关系等以维护旅游业正常有序地运行。此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在国际旅游交往中,也享有国际法赋予的相应权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如下义务: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和 政策;要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要依法赔偿其给旅游企业造 成的损失。此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国际旅游交往中,应遵守国际法中规定的主 美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旅游的单行法规和法案,以保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如保护公园和旅游地的法律对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游览地的保护都做了具体规定,关于旅行社的法律对旅行社的开办和

26、经营等做了具体的规定。此外美国还制定了一些和旅游业相关行业的单行法规,如运输法、商业法等,从不同层面保证了旅游业的发展。 2、 日本的旅游立法 1952 年日本制定了旅行联络法,规定对从事旅游业的商人进行注册登记,进行必要的监督。 1963 年 6 月制定了日本旅游基本法,规定了日本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方针。 1971 年又制定了旅行业法,取代了以前的旅行联络法。旅行业法对旅行种类、交易形式、旅游业务、各营业部门的设置、契约 条款的认可、达成交易的书面交付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1995 年 2 月 24 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日本旅行业法修改草案,其要点包括修订注册登记制度、改善营业保证金制度、改善

27、旅行社等业务工作、加强旅行协会指导权限等四个方面。这些法律对旅行社依法经营、保护旅游者利益等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 日本还制定了一些与旅游业相关行业法律。如 1911年制定的历史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 1929 年制定的国宝保护法、 1931 年制定的国立公园保护法、1933 年制定的重要美术品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对保护日本旅游资源起了重 要作用。 3、其他国家的旅游立法 其他国家也都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本国旅游法律。如 1966 年巴西颁布了巴西联邦共和国旅游组织法, 1967 年韩国制定了韩国旅游振兴法, 1969年英国出台了英国旅游发展法。此外,西班牙、菲律宾、法国、埃及、瑞士等国

28、也都制定了专门的旅游法。 6 权平等、经济互利等原则,并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 2】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是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享有如下的权利: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知情权;获得消费教育的权利;依法 结社权;监督批评权;同旅游企业签订各种合同的权利;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在规定的地区旅游并享用各种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等。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承担如下的义务: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与旅游企业签订的各种合同;对其享用的旅游服务应付给合理的费用。 【 3

29、】 、旅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企业在旅游活动中享有如下的权利:依法自主经营权;依法自由签订合同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主管机关予以保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旅游活动中旅游企业应承担的义 务有: 履行各种审批和登记手续;合法经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或按约定履行;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作虚假宣传;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等。 三、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 P10 1、法律事实与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旅游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旅游法

30、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 况。 如:旅游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完毕 2、 法律事实的分类 按照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的性质,可分为事件 和行为两类。 【 1】 、法律事件 事件是指能够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不以 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可能是自然现象,如台风骤起、山洪暴发等;也可能是社会现象,如政府的禁令、爆发战争、罢工等。事件都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2】 、法律行为 行为是指 以当事人的意志 为转移的有意识的活动。它能引起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为是最普遍、最广泛的法律事实,按其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可

31、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合法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旅游 企业依法纳税的行为,当事人双方依法签订的旅游合同;旅游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法院和仲裁机关依法实施的调解、仲裁和判决的行为等。 违法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而侵犯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如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旅游行政机关的不当罚款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调解、仲裁和判决中误判和执法不公的行为。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案例阅读】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取消合同并不违法 2006 年 12 月,张先生一家三口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新年七日游”( 2006 年 12

32、 月 30日至 2007 年 1 月 5 日),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交旅游款 21000 元。正当他们满怀激情准备出游时,12 月 28 日,张先生突然接到旅行社通知:“因故取消新马泰新年七日游,请速到旅行社领取旅游款。”张先生十分震惊,便亲自来到旅行社,旅行社工作人员向他解释说:“ 12 月 26 日,印度尼西亚苏门达腊岛西北近海发生地震,引起海啸,波及新马泰三国,当地无力接待只好取消。”并向张先生出示了新闻媒体对此次地震的报导。张先生认为旅行社违约,要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一气之下写信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赔偿他违约金 2100 元。旅游质监部门经调查,根据

33、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做出如下决定: (1)旅行社返还张先生旅游费 21000 元;( 2)张先生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与提示】 这是一起因不 可抗力引起的旅游投诉案件,旅游质监部门根据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旅行社的做出的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本案例提示我们:在法制社会,人们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既要懂法守法,又要学会用7 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旅游法律关系 的保护 P11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对侵犯旅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依照

34、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1、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 1】 、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统一管理全国的旅游事业,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在旅游景区内破坏旅游资源及旅游设施的,以非法手段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擅自涨价、降价及不公平竞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和海关检查的等,会同相关部门,对其采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拘留、行政处罚等惩罚手段。 【 2】 、 仲裁机关 在其职权范围 内对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的旅游纠纷,可依法按其原合同的约定或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做出裁决。仲裁是终局的,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

35、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该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3】 、司法机关 指人民检查院和人民法院。司法机关依法对重大的旅游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行使检查权和审判权保护旅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法律关系的法律保护措施可分为以下三种: 【 1】 、行政措施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国家 行政管理机关(如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等),可以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警告、罚款、停止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 2】 、 民事措施 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旅游法律关系中有侵权行为或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做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处罚。 【 3】 、刑事措施 人民法院对旅游法律关系中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章 小结 本章介绍了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旅游立法与中国立法的概况以及旅游法律关系等旅游法的基础知识。 旅游法是现代旅游业发展的产物,是调整在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主要 法律依据。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基本法。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P3 2、简述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P7 3、简述旅游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P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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