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4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试比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的异同。2 我国有 8 亿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 64,城镇人口 4 亿 5 千多万,占总人口的36。根据 2004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通过的选举法的规定,在分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除乡人大)代表名额时,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其实,自 1953 年实行选举以来,在分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时
2、,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一直都远远高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就是我国选举法所谓的“四分之一条款” 。2010 年 3 月 14日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取消了该规定。试分析“四分之一条款 ”,你个人的意见如何 ?2 2001 年 2 月 16 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在 2 月 14 日召开的辽宁省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在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进行表决时,应到代表 508 名,出席会议代表 474 名,报告获赞成票 218 票,反对的 162 票,弃权 82 人,9 人未按表决器,致使法院的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同日,大会主席团作出了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继续审
3、议的意见: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经表决未获通过。大会主席团形成一致意见,由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问题:3 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法院应如何承担责任?4 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是否合适?5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如何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6 概述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二、名词解释7 规范性宪法8 宪法解释9 程序性规范10 宪法关系主体11 宪法的指引作用12 法律认知13 国家形式14 求偿权15 比例代表制16
4、 起诉审查17 特设机关解释制18 宪法修正案三、简答题19 简述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20 制宪权的界限。21 简述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中法治原则的表现形式。22 简要回答现行宪法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定。23 我国宪法是如何规定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的?你认为这个问题上,从宪法的角度看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国外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资借鉴的经验有哪些?24 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25 简述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26 简述我国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以及与同级基层政权机关的关系。27 简述宪法实施过程的主要阶段。28 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程序。29 简述对宪法适
5、用基本原则的理解。30 法国古典宪法学理论学家埃斯曼对宪法学的贡献有哪些?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4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1)自治是一个与现代民主思想与法治思想有密切联系的公法上的法律概念,具有民主性和法定性的特征。民族区域自治,则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权限。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赋予少数民族地区人民以自治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列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为了解决香港、澳门回归问题,我党提出了“一国两制” 的方针。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国政府在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在港澳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
6、港人治港 ”、“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 。(2)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差异。首先。授予自治权的宗旨或目的不同。这是两种自治权之间的最根本的区别,亦是决定其他不同点的基础。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高度自治权的宗旨或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持香港的继续繁荣和稳定。香港自沦为英国殖民统治以来的 100 多年里,一直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形成了一套与大陆所不同的政治、法律制度,在经济上作为世界上的自由港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通行着许爹国际惯例。在这种情况下,要继续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就必须尊重香港的历史与现实,赋予其高度的自治权。而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宗旨或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历史上形成的民族差别与民族间
7、事实上的不平等,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问题是我国社会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家赋予各少数民族地区人民以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根本目的就是让各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以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促进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由此可见,两种自治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完全不同的。第二,权力来源的根据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得的。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它又是香港其他法律立法的根据,它与宪法相衔接,在香港地区起到补充宪法的作用。而民族区域自治权则来源于中
8、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二者相比而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位及作用不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显著,它不能起到补充宪法的特殊作用。第三,两种自治权的内容和范围及其自治的程度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不仅内容丰富、范围广大,而且自治的程度较之民族区域自治权要高。在立法权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的立法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得制定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除此以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它应该制定的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和诉讼法等。而民族自治地方只能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性法规。在行政权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管理权也是
9、非常广泛的,包括政策制定权、人事任免权、财政独立权、金融管理权、货币发行权、贸易管理权等 20 多种权利。而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管理权仅限于地方财政、经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立地方公安部队、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方面的事务管理权。在司法权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终审权是司法的核心,是司法权完整、独立及充分发挥作用的最集中表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不仅保留原有的司法体制。适用除与基本法相抵触以外的原有法律,而且拥有终审权。这些权利不仅是民族自治地方所不拥有的,即使是香港处于英国统治时期也是不存在的。在对外事务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亦拥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
10、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等领域,单独地同其他国家、地区或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即使在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或在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中,特别行政区都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或以中国代表团成员的身份派代表参与,并以“ 中国香港”的名义发表意见等,这些权利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所不享有的。第四,自治权的行使方式及保障程度不同。在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则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为保障民族自治权的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
11、地方行政机关的正职行政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则完全实行“港人治港” 的方针,除中央政府派驻必要的驻港部队外,中央政府一概不派驻干部到特别行政区任职。在财政上,民族自治地方除入不敷支之外,要定额上交上级财政,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亦不在香港地区征税。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机关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的一级地方机构,享有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机构相同的地方性权力,并受上级国家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对上级机构负责;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机构又是自治机关,具有一般地方机关不具有的自治权,包括财政、经济、文体、组织地方公安部队的权力
12、,体现出自治地方机构的特殊性。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未纳入国家一般的行政区域范围而将其作为特别行政区单独规定。其机构设置非常独特,并不像其他行政区域那样在中央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机构始终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自治机关。第五,自治效力范围的比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效力范围,主要体现在空间上的效力,即自治效力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三部分)。凡此区域内发生的一切行政、立法、司法事件和行为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管辖和处理。而对人的效力并无限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所有居民,不论是否为永久性居民,根据基本法第 4 条、6 条的规定,都享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13、内的特别待遇,香港法律对他们均无差别地加以适用。但需指出,根据港人治港的原则,基本法第 3 条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必须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组成。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则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这种自治,不仅只对特定民族有效,而且该民族必须聚居于特定的区域方能最终享有。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构成了自治的两个必备要素,体现了自治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统一。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的三级民族自治地方,都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具体体现。以民族为本位的单纯民族自治,或以地域为标准的区域自治,都不成其为民族区域自治。第六,自治权行使的环境或条件不同
1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在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行使的,它的行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服从中央的统一领导,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完整。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是在遵守基本法的前提下,在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下行使的。两种自治权行使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是截然不同的。(3)特别行政区自治权与民族区域自治权二者之间在性质上是一样的:第一,无论实行的是“ 一国两制 ”,还是“一国一制”,自治均以一国为前提。民族自治地方始终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实行高度自治,但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的一个行政区,也是国家不可分割
15、的组成部分。第二,在国内,两者都不具有最高性,都是全国的一个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的机构具有双重性需服从上级机构和中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监督。香港特别行政区非一般的国家行政区域,其机构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具有双重性,但中央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上级机构,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受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制约,故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以内,不具有最高性。而且,具有最高性的宪法也无例外地适用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第三,一个最为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它们在性质上都是属于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中的地方性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权属地方性自治权,自不待言。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在
16、性质上也应属于地方性自治权。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而不是联邦制国家中联邦与其成员国的关系。这表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予,而非其本身所固有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存在任何所谓“ 剩余权力”,法律未明确的权力属于中央而不属于香港。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从来源上说具有派生性和非本原性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起着宪法补充作用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从性质上看属于中央立法,而不是地方立法。【知识模块】 国家形式(下)2 【正确
17、答案】 选举权平等原则是各个国家选举制度所共同承认和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选举权平等包括两层基本的含义:一是投票权相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也就是说一票一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在投票权平等权方面是全面的和彻底的。但是在一票一值方面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一段时间内无法实现。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就是本题目所说的“ 四分之一条款 ”问题。事实上,我国也是唯一一个曾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选举权价值有差别的国家。在我国的人民代表选举中实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在当时是考虑我国有 9 亿农村人口,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 64,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
18、 36。故我国在状况下还不能严格的达到一票一值。但是,“四分之一条款” 已经构成对农民的 “合法歧视”。我国社会目前的许多问题特别是涉及农民利益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就和农民的利益在人大中不能得到充分的代表有很大关系。有学者曾指出赋予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是解决我国“三农” 问题的关键下。而在谈平等国民待遇的时候,平等的选举权不能不谈;因为没有平等的选举权,农民很难选举主张农民平等国民待遇的代表进入人大,现行各种歧视农民的法律法规便难以废除。所以。“ 四分之一条款 ”的存在违反了我国宪法中的平等原则,也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违背。2010 年 3 月 14 日对选举法的修正取消了该规定。
19、这是立法的进步。【知识模块】 选举制度【知识模块】 国家机构3 【正确答案】 我国宪法只有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没有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规定。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是由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由于这些法律本身有违宪的嫌疑,而这些法律对于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法院应承担什么责任又没有明确的规定。首先,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并不要求其接受院长的指示。所以应由院长还是法官,抑或院长和法官集体承担无法确定;其次,内容无法确定。是院长辞职,还是别的什么,没有明确规定。【知识模块】 国家机构4
20、【正确答案】 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的工作报告由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是不合适的。根据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权力机关,它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工作报告,无非两种结果:通过或是不通过。如果通过报告,则有更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之嫌。如果不通过,继续审议的意义又何在?所以,人大没有通过的法院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是无权进行继续审议的。如果因会期安排原因,本次人大会议没有时间解决这一问题,应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讨论解决。【知识模块】 国家机构5 【正确答案】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法院。但宪法同时规定,法院的审判独立。这两
21、个由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必须兼顾。所以,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主要集中在对法院的人事监督上,如从严把握法官和院长的任命,及时罢免违法犯罪的法官。而对法院具体行使审判工作的过程应充分尊重法院的权威。【知识模块】 国家机构6 【正确答案】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 4 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我国政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要依靠党的正确纲领、方针路线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各民主党派及其成员,把他们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实现共同目标和任务而奋斗。要与民主党派平等协商,认真听取
22、意见,集思广益,接受监督,寓党的领导于协商过程之中,从而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成为各民主党派自觉的一致行动。充分尊重和照顾民主党派及其成员的利益,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和具体要求,坚持真诚服务,切实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这是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增强凝聚力和感召力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党对民主党派领导的不可缺少的条件。要对同盟者进行思想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既要讲团结、合作、友谊、人情,又要有善意的帮助和教育,在政治思想上给予民主党派积极、真诚的帮助。(2)与多民主党派合作和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一是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
23、士举行民主协商会议,就大政方针问题进行协商;二是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举行谈心活动;三是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交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也可以就国家大政方针及其他重大问题,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进行交谈。上述各种协商形式,原则上也适用于中共地方党委和民主党派地方组织之间的协商。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作用。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常设专门委员会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应占有适当比例;中共人大党组成员应与担任人大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经常沟通思想,交流情况,交换意见;人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
24、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应吸收人大代表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并可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的有关专家参与。在各级人民政府中共党员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和政府及检察、审判机关的领导职务;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讨论工作时,视需要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列席;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兼职、任顾问,或参加咨询机构,也可就某些专题,请民主党派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可就专业性问题同民主党派对口协商,在决定某些重大政策措施前,组织有关民主党派座谈,征求
25、意见。聘请一些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在人民政协中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要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人中占有一定比例: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名义发言,提出提案;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根本不同
26、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创造。我国政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江泽民同志在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在于: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二十个字,是对我国政党制度特点的科学概括,也是区别于一党制、多党制的本质属性和显著特点。这个概括,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性质弄清我国政党制度与西方多党制和其他政党制度的区别,加深对我国政党制度的先进性、优越性的理解。(1)在我国政党制度的主要特点中,最
27、根本的是共产党领导。共产党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根本保证。在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中,共产党领导是基本前提,也是各民主党派的自觉选择。半个世纪的历史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持多党合作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使各民主党派在与共产党的团结合作中不断取得历史性的进步,才能同心协力地把共同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可以说,在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亲密合作,为共同的目标团结奋斗,是我国政党制度区别于西方多党制的根本特
28、点。(2)在我国政党制度的主要特点中,各民主党派是与共产党共同致力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这是因为我国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在政治目标和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共同进行推翻三座大山的伟大斗争。新中国成立后,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以共同纲领为共同政治基础,进行了向社会主义的伟大转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半个世纪中,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
29、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积极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从而使我国既保持了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又创造了振奋活跃的民主气氛。这与西方多党制中以谋取执政地位为目的的反对党、在野党具有本质的不同。(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与各民主党派作为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地位,决定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实质是团结合作。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是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挚友、诤友关系,是参政党与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亲密团结、合作共事的关系,而不是多党竞争、轮流执政、互为对手、彼此倾轧的势不两立关系。这种团结合作关系,既有利于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共同政治基础上加强团结合作,通过平等协商形成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又有
30、利于避免多党竞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和一党专制、缺少监督造成的种种弊端。这与以竞争为特征的西方多党制政治体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也是区别于西方多党制的显著特征。总之,这二十字的特点,体现了我国政党制度的性质和最基本的特点,明确了与一党制、多党制的显著区别,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巨大优势和旺盛生命力之所在。新时期以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我国多党合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1989年底,中共中央经与各民主党派充分协商后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2 年中共十四大把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
31、。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栽入宪法,成为国家意志。1997 年中共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高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高度,列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并把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05 年 2 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强调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有利于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能充分
32、吸纳各方面的意见,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实现广泛民主和集中领导的统一,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统一。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国家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妥善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保持我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挫败西方敌对势力利用人权、民主等对我们进行的挑战,面向新世纪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知识模块】 政党制度二、名词解释7 【正确答案】 以宪法的实施效果对其进行分类,可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其中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
33、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知识模块】 宪法的概念8 【正确答案】 宪法解释是指在制定和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结构、功能及其相关法律关系所作的释义和说明、补充。【知识模块】 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9 【正确答案】 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阶段、步骤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知识
34、模块】 宪法规范10 【正确答案】 宪法关系的主体是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力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知识模块】 宪法关系11 【正确答案】 宪法的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这主要通过权利和权力的设定来实现。【知识模块】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12 【正确答案】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内容、形式、运行、法律性质、作用等法律现实,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和联系的感知和认识。【知识模块】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13 【正确答案】 国家形式就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知识模块
35、】 国家形式(上)14 【正确答案】 求偿权是指公民个人或其他权利主体在其权利因国家或公共权力的行为而蒙受损害时,依法享有的向国家提出赔偿或补偿的权利。【知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15 【正确答案】 比例代表制是指依一定的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知识模块】 选举制度16 【正确答案】 起诉审查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对特定法律性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知识模块】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17 【正确答案】 特设机关解释制又称为专门机关解释制,是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
36、或者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争议,并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释义的制度。【知识模块】 宪法解释18 【正确答案】 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或将其内容融于宪法典之中,而成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 ”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知识模块】 宪法修改三、简答题19 【正确答案】 17 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英国国会于 1689 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表明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在英国的最终确立。美国独立战争后,于 1787 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791 年法国制定了第一部欧洲大陆上的
37、成文宪法。在英、美、法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和立宪运动的影响下,欧美各国相继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也都普遍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并且制定了自己的宪法。近代宪法的产生有它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经济基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基础。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和法治等主张,成为资产阶级制定和实施宪法的理论基础。【知识模块】 宪法的历史发展20 【正确答案】 制宪权与宪法制定活动密切相关,它不仅关系到宪法制定的正当性而且也关系到宪法功能的合理性。制宪权只能属于人民,宪法由人民制定既是人民
38、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实行宪政的前提和要求;不由人民制定的宪法就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制宪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具有法创造效力的始原性权力即制宪权的原创性和至高性。其一,制宪权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渊源,制宪权构成了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不通过制宪权直接或间接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不具有要求人民服从的权威性。其二,制宪权不需要有任何实定法上的依据,即不受宪法规范规定的约束,也不需要宪法授权。在逻辑上应当是先有制宪权,后有宪法,再有基于宪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国家权力。其三,制宪权是国家权力原始创立的唯一依据,高于一切由制宪权创设的国家权力。因此,宪政之下的政府都应当是有限的政府。但制宪权不是无限的:首先,人
39、民所拥有的制宪权不可剥夺、也不可让渡。因为。制宪权所构成的基本要素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种基本权利与生俱来,不可转让。因此,人民制宪权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人民可以任意处分制宪权。其次,制宪权的行使应当以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基础。在立宪主义下,一切制度的设置都是以人为中心,为人的自由提供条件;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一切宪政制度正当性的唯一法理基础。正是这一法理基础构成了由此产生的其他一切制度获得人民认同的理由。制宪活动的根本意义在于人民通过这样一种活动将符合人民利益的事项用宪法规范的形式肯定下来,并在宪法中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来保障人民的利益。第三,一部分人不能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并使之臣服。在专
40、制社会中,总有一部分人通过不正当的强制迫使大部分人成为丧失主体人格的奴隶,使其不成为人;而成为奴隶的人,因其自身的依附性而永远成了奴隶。而在宪政主义看来,一种可以支配他人的权力,只能通过一定程序授予,任何人都不能声称自己天生拥有可支配他人的权力。制宪权不是经过一定程序被授予的,而是人民基本权利的集中体现;这样,人民基本权利的平等性使一部分人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失去了正当性基础。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和幸福的总契约。因此,宪法对国家既授权又限权,既支持又防卫,具有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的双重功能。第四,政权是制宪权行使的前提条件,这是制宪权所受之事实上的限制。制宪权被认为
41、是一种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的、由国民所拥有的“始源的创造性” 权力。或者说是一种最原始和基础的权力,是最高的法源,它具有“自我正当性” 和统一而不可分之性质,没有任何上位规范能够使之“合法化” ,它本身也不受任何规范、原理或制度的约束与限制。但是,一个客观事实是:政权的建立是制宪权存在的基础,是制宪行为发生的根据。第五,制宪权不能重复行使。既然制宪权是一种“始源的创造性” 权力、是一种最原始的权力,那么它的再度启动便是不可想象的;如果制宪权可以重复行使的话,那无疑是一种自杀行为。【知识模块】 宪法的制定21 【正确答案】 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在宪
42、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如葡萄牙宪法、土耳其宪法。(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如法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日本宪法。【知识模块】 宪法的基本原则22 【正确答案】 现行宪法关于思想道德建设规定的基本内容是:普及理想教育,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普及道德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人民中进行以共产主义为指导、爱国主义为基础的思想政治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知识模块】 国家性质23 【正确答案】 (1)中央和地方职权划分的问题实质上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
43、为两种:单一制和复合制。复合制又可以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中国是世界上单一制历史最长的国家。自从秦朝以来,中国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历史中基本上是保持着中央集权的体制。不论是依法治国还是建立法治国家都要求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上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的界定,中央和地方分别在自己所属的领域内行使权力而不得僭越。然而,在我国的 1982 年宪法的第三条却仅仅对此规定了一个非常之笼统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在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中央享有那些职权、地方享有哪些职权,也没有明确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该如何处理。比如说宪法列举了国务院的一般职权,但
44、没有明确哪些职权是国务院专有的,哪些是与地方政府共有的。(2)在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划分问题上,主要的问题是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划分不明确,中央和地方立法多元,并且在没有完善的解决中央和地方立法冲突机制的状况下,导致政出多门,立法打架现象。这样一方面导致中央权威的消解,另一方面也没有达到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的目的。目前中国实际上存在一个多级立法体制,法律权限没有完全理顺。(3)在一个统一的国家中,其首先最重要的是其法律体系必须是统一的和谐的。虽然现代国家人口和尺度庞大以至于立法冲突现象事实上不可避免,但是至少应该有一套完善的机制去解决这种冲突。否则,必将引起立法的冲突和混乱。从美国的经验来
45、看,美国也是一个立法体系非常复杂的国家,不但存在着联邦的立法体系也存在着州的立法体系。但是尽管如此,美国的法律等级还是相对简单和清晰的。美国的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所有的法律必须首先符合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可以行使的权力,而剩余权力归州行使。符合联邦宪法的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符合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行政规章也具有最高地位。当然,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也经常发生冲突。这类冲突在美国有一套完备的司法审查机制来解决。从美国的经验看来,最重要的莫过于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进而再建立一套适合于本国的宪法审查机制来解决法律冲突。【知识模块】 国家形式(上)24 【正确答案
46、】 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为:(1)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除有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各自的宪法。(2)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国还设有各自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3)从联邦与各成员国的职权划分看,联邦宪法在规定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财政等主要国家权力的同时,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较大范围的自治权。(4)从对外关系上说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5)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其成员国的国籍。【知识模块】 国家形式(下)25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必
47、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6)其他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是我国公民在家庭生活方面对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应尽的重要义务。【知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26 【正确答案】 我国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的基层自治组织。它制定的乡规民约,不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违反公约的行为,主要靠说服教育。并辅之以一定的经济制裁。基层政权机
48、关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是上下级的行政领导关系,而是国家政权机关对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知识模块】 国家机构27 【正确答案】 (1)准备阶段。宪法实施准备阶段的基本任务是为宪法的实际实施创造条件、打好基础。主要包括:以实施宪法的目标为中心,明确宪法实施的指导思想,用以指导宪法的实施活动,保证宪法实施活动的顺利进行。设计宪法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合理的宪法实施机构。(2)实际实施阶段。宪法的实际实施阶段是宪法实施程序中的主要环节,是宪法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是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为了确实保障宪法的实际实施,必须注意:加强学习、宣传,提高
49、宪法实施主体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实施主体的行动与宪法的要求相一致。掌握实施进度,把握实施方向。保证实施机制运转,提高实施效率。(3)实施评价阶段。宪法实施评价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宪法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为标准,对宪法实施主体的行为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对照,并作出明确判断的活动。在进行宪法实施评价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在评价时,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关系,既立足全局、宏观评价宪法实施的整体状况,又立足局部、微观评价个别宪法规范的实施效果,并将它们有机统一起来。必须确立评价宪法实施状况的标准,主要包括宪法规范标准和宪政价值标准两个层次。【知识模块】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28 【正确答案】 我国宪法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实际上是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之下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在我国,违宪审查的主要任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程序:(1)规范性文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期限和程序。立法法第 98 条规定,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