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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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0 材料分析题材料 1:美国宪法序言中写到: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和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材料 2:德叶林涅克在国家通论中作过如下论述: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和各种原则的总和。加柯里在 民主政府与政治中写到:宪法决定和规定最高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它规定这些机关与公民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材料 3:法邦雅曼贡斯当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中

2、写到:我们的现行宪法正式承认人民主权的原则,那是超越任何个别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普遍意志由于贫困而永远处于依附地位的人,以及迫于贫困而不得不天天辛苦劳作的人们,对公共事务既不会比儿童们有更多的见识凡有代议制议会的国家,至关重要的就是应该由有产者组成那些议会问题:1 材料 2 揭示了宪法的哪些特征?2 试分析美国宪法国家通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三者对宪法本质的反映有何区别?3 当谈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有几部宪法,有人说是四部,有人说是两部,有人说是一部,你觉得是几部,为什么?4 论宪法序言。5 试述宪法规范具有哪些特点?6 怎样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7 阅读下列宪法条文,说明其含义

3、及相互关系。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8 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9 试述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自治权。10 试论国际人权公约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11 转业 9 天的石东玉,因一起毫不相干的凶杀案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未婚妻因此改嫁他人,大姐精神恍惚探监时被火车撞死,小妹出走他乡。6 年后,伊春市公民局友好分局终于查清此案。1995 年 4 月 22 日,石东玉被无罪释放。黑龙江省及伊春市很快给石东玉赔偿人民币 6 万余元,二室一厅居室一套,并安排了工作,使黑龙江第一大赔偿案画

4、上了句号。试用宪法学相关知识对之进行分析。12 我国选举法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是如何规定的?13 国务院总理负责制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如何理解它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关系?14 论违宪审查与违宪责任。15 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二、名词解释16 成文宪法17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8 权力制约原则19 宪法形式20 统一战线21 政合国22 四级两审制23 政党24 事先审查25 宪法解释26 宪法的全面修改27 违宪责任28 比较宪法学三、简答题29 简要分析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30 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内容。31 简要说明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5、1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知识模块】 宪法的概念1 【正确答案】 材料 2 中叶林涅克和柯里认为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权力、最高国家机关履行职权的程序以及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的总和。他们对宪法基本特征的把握在于宪法内容的特定性,即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也就是说,他们是立足于宪法的内容。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依据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因此是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对宪法予以定义。【知识模块】 宪法的概念2 【正确答案】 材料 1 即美国宪法序言反映了美国制宪的目的增进全民福利、保证人民的自由幸福,认为宪法反映了全民的意志;材料 2 认为宪法的基本特征在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与普通

6、法律不同,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和重要性的特点,但并未涉及这些内容的阶级意志性;材料 3 则认为宪法是普遍意志的体现,但普遍意志并非是全民意志,因而宪法是资产阶级(有产者)意志的体现,宪法是有阶级性的。材料 1 和材料 2 把宪法视为所有公民意志的体现,否认宪法具有阶级性;材料 3 则认为宪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无产者意志的反映,因而宪法是有阶级性的。因此叶林涅克和柯里以及美国宪法的规定以宪法的某些特点掩盖了宪法的阶级性,贡斯当则认为宪法只能是有产者的工具,宪法是有阶级性的。【知识模块】 宪法的概念3 【正确答案】 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

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这是新中国宪法史上第一个较完备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总计 7 章 60 条。1954 年 9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条款比共同纲领增加了近一倍。它肯定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用根本法的开形式巩固了人民革命的成果和建国以来政治、经济上的新成就。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阶级关系都发生深刻的变化,“文化大革命 ”使中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陷入长期混乱之中,在此背景下,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存在着严重缺点和错误的 19

8、75 宪法。1978 年 3 月 5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通过了 1978 宪法。它确定了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任务,在国家机关的机构和职能方面做了许多新规定。但是没有完全摆脱“ 左” 的思想的影响。此后,虽在 1979 年和 1980 年两次进行修改,但仍存在较多的缺陷。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1982 宪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全文计 4 章 138 条。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此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全国人大于 1988

9、 年、1993 年、1999 年、2000 年和 2004 年先后以修正案的方式对 1982 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既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又使我国宪法规范同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等实际保持一致。【知识模块】 宪法的历史发展4 【正确答案】 (一) 宪法序言的含义和分类宪法序言是指独立于宪法正文之外的一部分叙述性文字。从表述上看,有明示序言和非明示序言两种。前者以“序言” 为明示标题,后者无 “序言”的明确标题,根据宪法序言繁简程度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其作如下分类:1.目的性序言。从内容上说,这类序言仅陈述制定宪法的目的,而且字数不多。2.原则性序言。这类序言主要

10、表述宪法的基本原则,字数一般在 100200 字左右。3.纲领性序言。采用这类序言的多为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如中国、越南、蒙古、阿尔巴尼亚等等。我国 1982 年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并规定了我国人民的根本任务和对外政策等等。4.综合性序言。为数最少,但篇幅最长。(二)宪法序言产生的原因无论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当他们取得革命胜利制定宪法的时候,都需要宣布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还需要宣布自己的建国纲领和建国方案以及适应本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民主政治原则。但宪法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宪法规范是一种现实的行为规则。对过去已经取得的胜利成果和未来的行动纲领,不便以现实的行为

11、规则加以规定,这样就产生了宪法序言。而且宪法序言的产生和保留还有一国文化传统和立宪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从宪法结构上看,名称和正文(包括总则、分则、附则)是一部成文宪法典必不可少的内容。而宪法规范的构成要件,即原则、规则和技术性事项等是宪法正文的内容,因而只能规定在宪法正文之中。但也有些国家的成文宪法,将宪法原则规定在序言中,如上文提到的原则性序言和综合性序言等。这类宪法序言的产生和保留。则是由该国文化传统和立宪技术决定的。(三)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宪法是一个整体,序言作为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有学者认为,序言所

12、宣布的原则过于抽象,不能作为具体的行为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学者认为,陈述性序言,尤其是其中关于历史事实记载的部分没有法律效力,而原则性序言、纲领性序言,以及综合性序言中关于基本原则、基本国策、基本任务和宣布宪法本身效力的部分,属于宪法规范的内容。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从其规定的内容及地位和作用来看,大部分宪法序言与总则或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因此应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宪法序言,在叙述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光荣传统、民主革命历程、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国家的根本任务、祖国统一、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对外政策等问题

13、之后,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 “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就包含了历史事实的记载部分,也就是说,宪法本身就赋予了“历史事实部分” 有根本法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说它没有法律效力,就很难令人信服。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毋庸置疑,但其效力的作用方式和效果表现则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讲,序言中的基本原则条款、基本任务条款、基本国策条款及关于宪法本身的效力条款,属于规范性条文,具有规范性作用和效果,即具有明确、具体的指引、评价和教育作用,它们的实施能够给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带来相

14、对确定的利益和影响。而序言中的目的条款、史实条款等则属于非规范性条文。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规范性作用和效果,但史实的记载,表明了统治阶级对前人奋斗历程和胜利成果的确认和赞扬,也对后人有教育和感化作用,并能促使人们振奋精神、发愤图强,从而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四)宪法序言的功能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置于宪法条文的开首部分,如有目录的排列,则在目录之后。具有统帅全文、指导全文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原则性序言和综合性序言中的原则条款,类似宪法正文总则(总纲)中的内容,其作用和意义就更大了。具体说来,宪法序言的功能有如下几个方面。1.它是国家的宣言书。宣告该国民主政治的建立,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

15、自由的原则和精神。宪法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书,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往往首见于宪法序言之中。2.它是国家的总纲领,明确规定该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3.它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实施具有指导作用。宪法序言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位居篇首、统领全文,无疑是宪法分则内容的纲目。也是其他部门立法的基础,对一国的执法、司法活动和法制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知识模块】 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5 【正确答案】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宪法规范的政治性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

16、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政治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制宪的社会背景、制宪力量、制宪程序等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形式,它与一定的政治力量和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反映特定的政治利益。第二,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在一个特定国家中,宪法规范的内容与所调整的宪法关系,体现国家的基本政策与政治理念。第三,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宪法调整尽管有客观准则与客观事实,但其具体调整过程又受调整主体政治倾向的影响,从而使调整过程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各种不同的政治势力一方面通过宪法规范反映与满足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受宪法规范本身的限制。从这

17、种意义上说,宪法规范是各种政治势力合法存在的保障,同时也是各种政治势力活动的自我限制。(二)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主要表现在授权性规范上,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宪法规范的组织性功能一方面通过宪法典中具体规定的宪法规范实现,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规定实现。在宪政运行过程中,宪法性法律比较灵活地体现了宪法规范的组织性功能使其授权形式更加规范化。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其限制功能。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由于权力本身的属性,即使是合理地组织起来的权力体系也不一定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运行。因而不可避

18、免地存在因权力活动而产生的腐败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因此,就宪法规范本身的价值而言,它不能只停留在组织这一层次,而应积极发挥其限制或控制功能。实际上,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存在大量的限制性规范,除对国家权力运行本身设置各种限制外,人权保障规范本身也强化了规范的限制功能。限制人权合理界限的确定、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控制等,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限制功能,以保证宪法规范发挥其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三)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制约和控制其他规范的存在。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宪法特征的必然反映,且构成了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其在时间与空间上

19、与其他规范相比较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最高性是一种客观价值与事实的体现,具有客观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具有丰富的内容。首先,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宪法规范所确定的宪法秩序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标志着一个国家法律的统一。其次,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体现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会失去效力。第三,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是民意的最高体现。第四,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的建立与运行根据

20、,也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四)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价值并不是绝对的,它只具有相对性的意义,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也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赋予其新的内容,以保持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协调。就宪法实践的具体过程而言。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是并重的。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同理,不能以适应性价值损害稳定性价值。在社会变革时期,当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的时候,更要注意两者的平衡。总之,在宪法与社会生活的相互联系中,一方面需要维护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另一

21、方面也要强调宪法规范本身的现实适应性。(五)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从本质上讲,宪法制裁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一样,具有内在的制裁结构与形式,其效力应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宪法制裁既包括积极制裁、又包括消极制裁,有着不同于其他制裁方式的社会影响力。在现代宪政运行中,宪法发挥其制裁功能主要是通过具体司法实践活动。然而,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它并不是惟一的形式。维护宪法规范力的形式,不仅包括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宪法作为法的性质与功能的确信。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六)

22、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在特定社会中,宪法规定首先表现为一个民族追求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构成具有开放性的规范体系。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宪法规范源于社会生活。同时又高于社会生活,它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概括性是宪法规范存在的基本形式,通过不同形式的规则表现其特点。除上述特点外,学者们还提出了宪法规范具有广泛性、灵活性、纲领性、现实性等方面的特点。由于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生活过程中表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其特点也可能处于相互交叉过程之中,或者其特点的表现形式各异。因此,宪法规

23、范的特点是我们认识宪法调整方式与运行过程的基本出发点,它将有助于人们从宏观角度把握宪法的性质与特征。【知识模块】 宪法规范6 【正确答案】 在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尤其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体现着社会政治关系应当遵循的运动规律。宪法关系的中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实质也就是权利权力关系。权利权力关系对宪法关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

24、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它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作出的调整,是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以实现。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所以说,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得以外化的基本形式。(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主体地位是宪法关系的关键问题。在宪法关系中,权利权力关系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惟一途径。一方面,宪法明确规定了赋予公民

25、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力,以及规定其如何行使这些权力。这就通过宪法和法律把公民、国家等宪法关系主体的地位明确起来;另一方面,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并且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作出的调整推动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公民的权利要求和国家的权力要求得到对方主体承认是这对矛盾相互作用的一种形式;而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要求适用有关的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使这些冲突归于消灭,从而恢复宪

26、法关系的稳定。这是二者相互影响更为经常的方式。但不论哪种形式,都推动着宪法关系的运作。宪法关系通过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规范,维持着宪法秩序的动态平衡发展。(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首先,权利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政治条件。其次,全社会范围内权利与权力之间矛盾的“产生一调整一消灭一产生” 的过程,使宪法关系的作用得以全面发挥,在运动过程中又不断对原有政治关系中不尽合理,或不能体现宪法价值的部分进行扬弃。同时创造着新的宪法关系实

27、践形式和内部结构,由此推动着宪法关系的发展。最后,权利权力的矛盾运动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也决定着宪法关系的最高历史使命。【知识模块】 宪法关系7 【正确答案】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它的孕育和发展,强烈地呼唤法治。法治经济即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并使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的经济状态。我国宪法中将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两者同时规定下来,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需要法治的保障。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法律确认

28、。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法律前提,就是要变宪法所肯定的计划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体制,并以此为根据废除和修改一切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依靠法律手段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扫清道路。正是如此,全国人大于 1993 年 3 月,首先将宪法关于“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从而为其他相应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提供了母法依据。其次,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法律维护。依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再者,市场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怎样做,禁止怎样做,必须怎样做,都迫切需要法律划定其边界,提供行为的模式和标准。否则,

29、就难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知识模块】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8 【正确答案】 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敌人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结合。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两个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民主与专政是统一的辩证关系,两者紧密相联,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人民民主,亦即社会主义民主,就是社会绝大多数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就其内容而言至少包含着以下三个方面:(1)社会主义民主是指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2)社会主义民主还包含着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生

30、活中所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3)社会主义民主也表现为人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民主意识、习惯和作风。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阶级斗争虽然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阶级斗争并没有消失,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同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对外方面还必须执行抵御和防止外来侵略保卫祖国领土完整和主权,同国家外部敌人作斗争的职能。只有坚持全体人民对极少数敌人的专政,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忽视或削弱对敌人的专政,广大人民的民主就会处于一种不稳定、无保障的状态,这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相违背的,是有损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知识模块】 国家性质9 【正确答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的地

31、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主要有:(1)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经过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或者停止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话条例和单行条例。(3)管理地方财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4)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

32、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5)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少数民族地区在这方面有特殊情况,因此现行宪法第 119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6)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现行宪法第 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

33、者几种语言文字。【知识模块】 国家形式(下)10 【正确答案】 1997 年 10 月 27 日和 1998 年 10 月 5 日,我国政府先后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尚未批准)。对两国际人权公约的加入和批准生效,意味着我国政府对公约中人权条款的认可,并使之产生国内法的效力,作为我国政府保障人权的法律依据。和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人权规定即公民基本权利相比较,国际人权两公约规定的人权较为广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主要有:自决权;工作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罢工权;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权;家庭、母亲、儿童和少年受广

34、泛保护和协助权;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权;达到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权;人人有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权,等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主要有:生命权;免受酷刑或残忍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权;不被奴役权;不被强迫或强制劳役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尊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的人格尊严权;反对债务监狱(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的权利;外侨合法权益;在法庭和裁判所前的平等权;无罪推定原则;最低限度的司法保障权;免受重法溯及既往;法律上的人格权;隐私权或私生活秘密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持有主张不受干涉权;自由

35、发表意见权;和平集会权;结社自由权;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公共事务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国公务权;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少数人的文化、宗教和语言权利,等等。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有: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权利平等;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婚姻自由;个人财产权;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另外,宪法第 3

36、章还规定了成为刑事被告的公民有权获得辩护和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比较两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现行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难发现两者之间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总的说来,我国现行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对一些权利的保护没有两个公约周到。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人权规定是 1982 年宪法确定的,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和旧有的政治体制下修定的,它反映的是当时社会情境下的政治需求和国民需要。而两公约更多的是反映国际社会一些共同的理念和要求。签署两个人权公约。既为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现行宪法人权规定的协调提出了新的课题,同时,也为我国现行宪法人权规定从体系到规范的重新建构和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

37、并提供了有利时机。协调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现行宪法人权规定之间的差异与冲突,有利于重新建构、规范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的人权规定。首先协调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现行宪法人权规定之间的差异与冲突,有利于完善我国公民的权利保护。一般而言,当一国缔结的国际法中的权利内容与本国的根本法的权利内容发生冲突时,存在一个效力优先问题。我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条约与宪法关系的内容,但我国某些普通法(民法通则第 142 条、民事诉讼法第 260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4 月 17 日的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有条件的国际法条约优先于国内普通法的原则。国际条约比我国宪法效力要低,而比普通法的效力要高。国际条约如同宪法一

38、样。不能直接予以司法适用。要解决我国现行宪法人权规定与国际人权公约的不协调问题。一是由宪法对条约予以肯定。以利于理顺立法体系和优化条约在国内的实施;二是根据我国人权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客观基础适时地将人权公约规定的人权内容上升为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不断规范和完善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也就是对人权的一种选择确认,宪法的发展和进步过程,就是这种选择确认的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其次。切实履行人权公约,规范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人权。必然要求强化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和适用性,确立宪法诉讼制度。人权的实现过程就是通过法律将人的应有权利确定为法定权利,并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通过

39、各种社会因素的作用而使人实际享有的过程。然而。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长期以来,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始终未能成为司法判断的依据。宪法没有适用性,导致宪法实际上没有效力,也没有权威,形同虚设。一些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既没有普通法上的准确依据,又不能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诉讼和裁判的依据,而处于长期休眠的状态。因此,在新形势下,强化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和适用性,确立宪法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切实履行两个人权公约,规范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人权规定的必然选择。再次。切实履行人权公约,规范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人权规定,需要对国家机关的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实行违宪审查,防止国家公共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

40、侵害。宪法是一种纸面上的宪政。而宪政的宗旨,一是限制政府权力,二是保护公民权利。宪法保障人权的宗旨主要体现在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第 5条明确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 用尽普通法救济”的前提下,宪法的直接适用或宪法诉讼更实质的价值取向,是对国家机关的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违宪审查,以防止国家公共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损害,以切实履行人权公约

41、。规范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的人权规定。【知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11 【正确答案】 宪法第 41 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 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本案中的石东玉因一起毫不相干的凶杀案被判死缓,冤枉坐牢 6 年,致使其本人、亲属不仅精神上遭受打击,经济上也造成巨大损失。所以,有关部门在清查错案的同时,及时给予赔偿是完全应

42、当的。也是合法的。【知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12 【正确答案】 (1)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所选出的代表。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 10 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比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

43、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所提的罢免要求和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县、乡级人大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的申辩意见。被提出罢免的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的申辩意见。表决罢免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由县级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经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县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须经各该级的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在代表大会闲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通过罢免的决议,须

44、送上一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全国人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2)代表的辞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

45、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3)代表的补选。代表在任期届满前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进行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可以采取差额选举

46、,也可以采取等额选举。【知识模块】 选举制度13 【正确答案】 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1)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并有权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的提案;(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3)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国务院执行的法律和决议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民主的基础上通过的。国务院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处理各种繁杂的事务,则需要高度的集中

47、指挥。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所作出的最后决断也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知识模块】 国家机构14 【正确答案】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置,大体上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由立法机构负责违宪审查。通常认为英国和前苏联是采用这种方式的代表。英国实行“议会至上 ”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也只能

48、通过议会才能修正或废止。由于英国采用这种体制有其历史的特殊性,而这种体制有一重要缺点,即“ 自己监督自己 ”,因此西方国家效仿它的极少。二是由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首创这种体制的是美国。它建立在“三权分立” 的政治哲学基础上,它的直接渊源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一判例。现在全世界效仿美国模式的有 60 多个国家。三是由专门的政治机关负责违宪审查。法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法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其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会议长任命。除上述规定的九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

49、然的终身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 “宪法委员会监督共和国选举 ”,“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为了同样的目的,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六十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此外,该委员会还有权裁决议会两院议员选举中的法律争议以及监督全民公决等等。该委员会活动是秘密的,开会只公布结果,不公布理由和讨论内容。法国宪法委员会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很高的权威性,各国完全效仿的不多,但很重视它的某些长处和经验。四是由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这种模式由奥地利于 1920 年首创,后来很多国家相继效仿。奥地利的宪法法院由 12 名正式成员和 6 名替补成员组成。院长、副院长及 6 名正式成员和 3 名替补成员,由联邦政府提名:国民议院和联邦议院各提出3 名正式成员,1 名替补成员。以上名单均由总统任命。所有宪法法院的成员和替补成员均需有法学或政治学学历,并且担任法学或政治学专业职务不少于 10 年。奥地利宪法还规定:“ 任何政党的雇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均不得被任命为宪法法院成员。”宪法法院职权通常包括:解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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