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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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9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试述宪法在世界历史上的发展趋势。2 制宪权的性质及其主要特征。3 美国联邦主义宪法原则的理论与实践。4 论宪法内容与宪法形式的关系。5 宪法至上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6 如何理解现行宪法对“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的规定?7 特别行政区在政治体制方面有哪些规定。8 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9 怎样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0 试述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11 试论宪法实施保障体制。12 试述宪法解释的必要性何在?13 甲认为:宪法监督也称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

2、行的审查,乙说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问题:请就上述观点进行评述。14 论宪法学的学科特点。二、名词解释15 村民委员会16 邦联制17 结社自由18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19 宪法遵守20 宪法实施评价21 宪法规范标准22 宪法的基本规范三、简答题23 如何评价关于宪法本质的全民意志论?24 宪法规范不正常变动的主要形式有哪些?25 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有哪些?26 宪法的基本价值有哪些?27 近代选举制度的主要特点。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哪些主要权利。29 简述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30 简述宪法与宪

3、政的关系。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9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历史表明,宪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宪法是基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即以保障基本人权为目的,对人类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经历了由单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全方位制度安排的过程;宪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政治共同体(国家)内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问题,并因采取的方式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宪法体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对人权内涵认识的不断深化,宪法也会不断地发展变化,而起直接作用的是国家内部各种政治力量(主要是各

4、阶段各阶层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同时也受国际关系的影响,有时国际关系的影响甚至起着主要作用。宪法的发展趋势就是在上述因素作用下有规律的发展走向。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宪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一方面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呈扩大趋势;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权力向中央集中,中央集权的趋势日渐明显。在现代宪法时期,行政权出现上升趋势,综观各国,行政权的扩大表现为:a.行政权干预立法权。如美国总统频繁使用否决权;b.紧急命令权,如法国宪法对紧急命令权的规定;c.委托立法权,

5、即行政机关经委托享有一定的立法权。行政权的扩大现在还有进一步发展的态势。如俄罗斯现行宪法规定的总统权力就是明显的例子。所谓国家权力向中央集中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a.在传统中央集权的国家,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虽然有的国家在宪法中也有地方分权、地方自治的规定,但地方分权的程度,地方自治的范围均由中央定夺,地方分权、地方自治并不具有实际意义。b.在奉行地方分权并以此为基础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对地方的干预越来越多。c.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的权力在理论上和宪法的规定上是有限的,但在现实的联邦与成员国或州的关系上,联邦中央的权力越来越大,这种现象在美国表现得尤为突出。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

6、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因而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而且内容日益丰富和完备。宪法已不再仅仅是政治法。而是内容更为全面丰富的社会法。(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从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来看,宪法在组织配置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日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公民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首先表现为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规定。这是对以往宪法只规定政治权利和自由权的发展。其次是宪法对社会权利的规定。社会权利一般是指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之外的其他基本权利,各国宪法对社会权利的规定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是家庭、婚姻、社会保障。第三

7、,表现为对环境权的规定。改善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是人类对人权内涵揭示的新的重要成果。为了有效治理因工作化造成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对环境保护作了专门规定。环境权成为一项新的公民基本权利。第四,宪法强调权利的保障。现代宪法在设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还对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保障措施。现在这种做法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趋势。(3)宪法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随着宪法是法律而不仅仅是政治宣言观念的普及,加强宪法实施和保障的呼声越来越强而有力,各国纷纷建立宪法保障制度。从众多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来看,专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已成为一种潮流。其中采用宪法法院的又是它的主流。(4)宪法发展

8、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近代宪法产生以来,人类社会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与密切。对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而言,正如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产生所表明的,国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两次世界大战后宪法的发展情形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随着二战以来发展迅速的全球化趋势,特别是经济的一体化,对宪法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表现为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第一,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国际法是国家间关系的准则。各国近代宪法基于国家主权观念对国际法往往采取较为保留的态度,现代以来的宪法对国际法有了明显改变,一般采取直接接受的态度。第二。对国家主权有条件的限制。随着战后传统主权观念的变化,并基于国际合作的需

9、要,许多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都通过宪法对国家主权作了有条件的限制。第三。人权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领域,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许多公约,其中主要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许多国家加入国际人权公约。体现了在公民基本权利领域的国际化趋势。第四,从宪法国际化趋势的方式上看,过去主要通过政治手段,如战争后对战败国家进行强制性的改造,使其直接接受国际化。现在则主要是在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由国家采取有关措施来顺应国际化趋势。(5)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近代意义的宪法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形式,宪法典是最重要的渊源。现代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表现为:第一,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一方面国

10、际法成为宪法的重要渊源;另一方面,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其他法律渊源,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也受到了广泛重视。第二,宪法修改较为频繁。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发展较快,社会关系活跃,从而导致宪法修改频繁;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人们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对许多问题较容易达成共识。此外。宪法修改程序较之以往的宪法规定有了简化的趋势,在程序上为宪法修改提供了方便。【知识模块】 宪法的历史发展2 【正确答案】 制宪权作为一种创造宪法的力量或权限,它的产生需要一种合理基础,而且应具有合法性与权威性。围绕制宪权的性质与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存在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

11、 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 中存在,即制宪权是不以国家权力或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存在为其条件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制宪权是一种创造的权力(Konsituiene Gewalt),它不同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形成的权力”,制宪权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前提。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它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力。如果我们把制宪权看成是一个国家统治的最高决定权的话,那么,制宪权本身不能成为游离于国家权力活动以外的权力,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

12、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在通过制宪权的运用反映主权者根本意志的同时,制宪权也可起到决定具体权力活动方式与界限的功能,从而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效力,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权力制约机制。这样。由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由制宪权决定,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力形态,因此,在理解制宪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应注意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与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不能简单地把制宪权表述为始原性的权力,否则会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冲突。从对制宪权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制宪权的基本特征,即:第一,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第二,制宪权是阶级

13、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在特定社会发展中。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但另一方面,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又在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第三,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作为一种权限,其存在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和转让。第四,制宪权的自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具体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意志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宪权的自律性是国家权力独立性价值的必然要求。【知识模块】 宪法的制定3 【正确答案】 根据宪法的规定,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美国的联邦制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分享权力的制度。在这

14、一制度中,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在特定的范围内独立决策和行使权力,并以宪法为依据保护各自的权力不受对方侵犯。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中,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美国的联邦制也发生着种种变迁。第一,“二元联邦主义 ”。 “二元联邦主义”是对美国自 1789 年至 20 世纪 30 年代联邦制发展模式的概括,又被称为联邦制的“二元模式” ,特指联邦和州各自在宪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各负其责,互不干涉的政治模式,美国学者又称之为“分层蛋糕”。倡导这一模式的政治家们主张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划一道界限,“彼此保持独立,并在自己管辖的领域中享有至高地位”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有各自的活动领域,任何一

15、方均不得侵犯或干预另一方的行为。在这种模式下,国防、国家间事务、货币、信贷和州际贸易领域的管辖权归联邦政府所有,而其他大部分国内事务,如教育、福利、卫生、刑事司法等管辖权则均由州政府所掌有。美国“二元联邦主义 ”政治时期以美国内战为界,前后又分为两个阶段。(1)1789 年至 1865 年内战结束前,是美国“ 二元联邦主义” 的确立和巩固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联邦政府试图扩大权力,但遇到各州强有力的抵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既各负其责、各掌其权,又相互竞争、相互妥协,因此又被称为“竞争联邦主义” 。美国内战前,国家结构是一种权力重心偏于州政府的“ 二元主义”,在权力关系的天平上,州政府为

16、主要一方,各州享有广泛的权力,更多地强调州权对联邦权力的制约,联邦政府扮演着各州“仆人” 的角色。此种局面的出现主要原因在于:这一时期,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主要在北部和东部地区,南部和西部地区保持着奴隶制和小农经济,因此南部和西部地区对建立统一市场的需求并不迫切。由于在全国范围内不存在较为一致的加强联邦权力的要求,客观上造成了联邦权力不稳定的状况。此外,历史上各州独立的传统也是此时期州权主义势力强大的原因之一,使联邦政府不得不经常面对来自各州的反抗,并且在多数情况下不得不以妥协来结束争斗。(2)1861 年,美国爆发了南北战争,它是南北两种社会制度之间的战争,也是联邦主义者与州权主义者之间的

17、战争。美国内战结束后,美国联邦政府对各叛乱州进行了重建和改造,加强了对州事务的介入。此后,虽然“二元联邦主义” 仍然得以保持,但北方的胜利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开始稳步上升,使“二元联邦主义” 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美国开始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资本的垄断给垄断财团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却导致大批中小企业主、农场主破产,人民生活恶化。这一客观现实要求联邦政府加强对经济的管理,以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但这一时期,在总体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仍主要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二元联邦制的基本构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二元联邦主义” 时期,尽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问的权

18、力角逐不断,但仍不失为美国联邦政治发展较为平稳,联邦权力结构保持相对平衡的时期。第二,“合作联邦主义 ”。大约从 20 世纪 30 年代至 20 世纪 70 年代。所谓“合作联邦主义”是指各个层级的政府在履行其特定职能时不是相互隔离和相互独立,相反,呈现为相互连接和相互合作的关系。美国政治学家莫顿格罗津斯认为,政府不是一层一层的蛋糕,强调美国联邦制运转过程中联邦与各州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依赖和相互合作。美国是政策制定权向联邦政府集中,权力集中的过程又表现为各级政府间的相互合作。美国“合作联邦主义 ”政治的出现是美国联邦政府权力不断上升,州政府、地方政府权力持续下降的现实反映,是南北战争后美国社

19、会经济迅速发展的结果。19 世纪后期,随着美国南北战争的结束和社会生产力的解放,美国社会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城市经济与非个人产业的迅速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使社会对国家管理的需求上升。这为新的联邦主义政治模式的出现创造了条件,推进了美国联邦政府权力扩大的趋势。这一时期美国联邦政府权力的增强还源于经济危机的爆发和全国性问题的增多。1929 年至 1933 年始于美国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和随后的“大萧条” ,使在工业发展过程中原本就存在资金欠缺问题的各州负债累累,几乎到了经济崩溃的边缘。各州政府无力解决面对的种种问题,于是。联邦政府便承担起原本属于各州的责任,开始全面干预社会

20、经济。介入人们的社会生活。罗斯福的“新政” ,以及其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政治取向的转变推进了联邦权力集中的趋势。加世纪 60 年代,为了缓解“城市危机” ,约翰逊政府提出了在 “伟大社会”口号下推行的联邦补助计划,使联邦政府的权力事实上延伸到了包括教育、卫生、福利、水源与空气污染、消费安全保障、噪音处理和美化公路等一切政策领域。约翰逊的政策因而又被称之为“ 创造性的联邦主义 ”。为了应付城市危机。美国联邦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新的财政补助计划,直接向城市或私人提供补助。联邦财政支出迅速上涨和联邦财政补助金额不断扩大的趋势,使此时期美国联邦政府与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突出地表现为一种合作关系,即在联邦

21、财政补助计划中的合作关系。它引起了美国联邦政治的重大变化,使美国的联邦制日益集权化。联邦政府通过大量的补助计划,将许多本应属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决策权转移到自己手中,并在很大程度上使州政府成为自己的执行机关。但这种中央对地方的集权式的合作关系给联邦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而且在联邦政府的多数计划未能收到实效,使公众感到失望;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大导致了“大政府”的出现,也引发了种种批评;此外,联邦政府的资助方式也遭到一些州政府的反对。面对“ 合作联邦主义 ”时期出现的种种问题,美国联邦政府不得不予以关注,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由此而出现了 20 世纪 70、80 年代对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间关系的较大幅

22、度的调整,使“新联邦主义” 政策应运而生。第三。“新联邦主义 ”。所谓 “新联邦主义”是指寻求改变美国联邦政府权力日益集中的趋势,力图恢复联邦与州之间权力关系的平衡,使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重新获得权力的联邦政治模式。美国的“新联邦主义” 政策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尼克松政府期间。20 世纪 60 年代,随着美国联邦政府权力的日益集中,美国社会要求改变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间权力失衡状况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了部分地实现社会的这一要求,改变联邦预算的严重失衡,20 世纪 60 年代末尼克松上台后便提出了还权于州、还政于民的口号,试图改变“ 新政 ”时期以来美国联邦政治的权力流向,使权力、经费和责任重新

23、转移到各州和人民手中。1981 年里根上台后,再次提出“新联邦主义” 的理论概念。里根政策的核心是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和承担的社会责任部分地下放给各州和地方政府。里根“新联邦主义”政策的施行,除了出于他保守主义的政治立场,力主压缩社会福利以外,也是美国经济发展现实推动的结果,最终目的在于缩小联邦政府支出,减少联邦财政赤字,平衡预算。里根政府的改革使美国的联邦政治发生了某种质的变化。尽管“新联邦主义”政策的实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联邦政府在政策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改变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对联邦政府的依赖状况,但它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联邦政府对许多国内规划的控制,州政府也通过联邦政府的整体拨款

24、项目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政策自由裁决权。1993 年,克林顿总统上台,提出了“再造政府” 的口号,决心调整政府系统的权力关系,创造一个廉价实用的政府。2001 年小布什上台,在调整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上,他也坚持“ 新联邦主义 ”政策,主张缩小联邦政府权限,相应扩大州政府的权限。总之,在美国二百多年的历史中,美国的联邦制经历了由“二元联邦主义” 、“合作联邦主义”到 “新联邦主义 ”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保持权力关系的相对平衡,到相对平衡的权力关系被打破。继而重新寻求相对平衡的权力关系的过程,每个时期都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如今,美国联邦制的内容已经与制宪时期制宪者的设想有了很大的区别。社会政治与经济的

25、发展要求美国联邦政府保持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权力,美国政治的传统和社会发展的现实又要求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保留独立发展的权力地位。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只能在这一前提下共存并发展二者间的权力关系。【知识模块】 宪法的基本原则4 【正确答案】 宪法内容与宪法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包括两点:(1)宪法内容决定宪法形式。宪法内容决定宪法形式,首先,主要指宪法的本质内容决定宪法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形式的产生。通常说。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也就是说宪法是基于民主事实的产生而出现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推翻了封建专制的独裁统治,建立了形式上的平等自由关系,因此出现了近代意义的资产阶级宪法;无产阶级革命取

26、得胜利后,建立了广大劳动者阶级实质上的平等自由关系,创制了社会主义宪法。其次,宪法内容决定宪法形式,又指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全面性和宏观性,决定了宪法规范结构形式的最高性和原则性。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主社会中最一般的社会关系。它是民主制国家存在的前提,是其他社会关系得以存在的基础,而它自身又具有综合性、宏观性和根本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作为宪法形式在规范上的特点就是,多为原则性规定,而且宪法规范的要素多为行为模式,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再次,宪法内容的发展变化决定宪法形式的发展变化。(2)宪法形式服务于宪法内容,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宪法形式服务于宪法内容主要是指宪法形式是宪法内容的存在方式,任何形式

27、的宪法始终是反映一定内容的宪法;反过来说,任何内容的宪法都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宪法形式依赖于宪法内容,同时又为宪法内容服务。宪法形式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具体表现为同一内容的宪法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由于文化传统、政治习惯、社会环境和法治水平的不同,采取的形式也不一样。【知识模块】 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5 【正确答案】 宪法至上原则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和法律制度都不得与宪法和宪法制度相冲突,其他法律和法律制度间的关系,包括法律效力等级均由宪法予以规定。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

28、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宪法至上作为现行宪法基本原则的宪法依据。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由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它们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规定,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这些规定都是宪法至上原则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此外,“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等的规定也体现了法律至上的精神。【知识模块】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6 【正确

29、答案】 (1)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包括全民所有财产,即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2)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和建立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物质基础,是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质源泉,也是人民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证。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既是国家的任务。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3)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受侵犯,就必须坚决地同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作斗争,同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分子作斗争。在干部和群众中开展艰苦奋斗和反对铺张浪费的教育。【知识模块】 国家性质7 【正确答案】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主要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30、区域(或市政) 组织、公务人员。现就主要方面介绍如下:(1)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他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由年满 40 岁,在香港或者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 20 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基本法没有此项规定)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依基本法规定行使职权。(2)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其他主要官员,由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连续满 15 年的,并在国外无居留权

31、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其他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 15 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特别行政区政府依基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并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3)立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立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主要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少数委任。立法会主席依基本法规定的条件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立法会通过的

32、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4)司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检察院。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初级法院(包括行政法院) 、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各级法院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知识模块】 国家形式(下)8 【正确答案】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始终是贯穿于宪政

33、实践与宪政理论中的一条基线,是宪法与宪政领域内最基本的矛盾问题。纵观宪法与宪政的历史,实际上是权力与权利互为斗争、制约、制衡的历史,因此对于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合法解决。是关系宪政兴衰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决定公民权利。还是公民权利决定国家权力,乃是有无宪政的根本区别,也是义务本位法与权利本位法的分水岭。按照义务本位法,是国家权力决定公民权利,公民权利要绝对服从国家权力,公民以服从国家权力为义务,因而权力是权利的来源。而社会契约理论则以新的视角即人的眼光审视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定位,并在天赋人权理论基础上重新建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框架。根据契约理论,人们的自然权利在国家和政权产生后实现了转化

34、,即让渡出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转化成了国家政府权力,而未让渡出的自己保留着的另一部分自然权利则转化成了政治社会中的公民权利:同时也赋予了国家政府权力确保公民权利的行使与实现的职能。这样,社会契约理论就必然得出“国家权力源于人们的权利并服从服务于公民权利” 的宪政结论。根据这一必然结论,国家权力在与公民权利的根本关系上,国家权力是手段,公民权利才是目的;国家权力的存在必须以服从公民权利为前提,权利是权力的来源。这就从根本上矫正了被封建专制统治所扭曲与颠倒的权力与权利关系,理顺了国家与公民、权力与权利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均源于自然权利,那么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即有一个反比例关系

35、问题,即在分母(自然权利)不变的前提下,分子一方的膨胀与扩大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萎缩与减少,反之亦然。因此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应保持适度、适当。然而同国家权力相比,公民权利总处于弱者的地位,基于公共权力的恶性就必须给予羁束和限制。按照契约理论,如果统治阶级以国家权力侵害人民的权利,就会导致社会契约的解除,人们就有权推翻政府。这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观念与机理。权力监督途径有不少,如以权力限制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等,但只有权利制约权力才不失为根本,即通过权利保障书宪法首先予以权利清单的明示,以此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划出一个圈子,凡宪法宣言明示的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不得干涉、禁止或侵犯,否则即为违法;同

36、时以宪法赋予国家政府以责任,确保公民权利的享有与行使,否则即为失职,故权利制约权力还意味着以责任制约权力。由于社会契约从根本上解决了现代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这一根本问题,所以说该理论构成了法治政治的权力基础。从理论上讲,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分离应当只是形式上的,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的。但是,理论上“应当如此” 并不等于实践中“一定如此”。社会主义国家过去已经发生过的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破坏民主与法制、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问题和现今我国严重存在的违法行政、贪赃枉法、权力腐败等现象,说明在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制下,仍然会在一定范围内出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实质上的分离和对立

37、,因而仍然要注意处理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两者的关系,使其不致由形式上的分离和对立转变成实质上的分离和对立。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一个带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依法治国,即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权、治官,即依法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民主才有可靠的保障。正因如此,党的十五大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明确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

38、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等具体要求,其核心就是要依法规范国家权力。今天,贯彻依法治国宪法原则,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必须抓住国家权力规范化、法制化这个关键环节。抓住了这个关键,就能使国家权力既有合法的权威,又不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以正常运行和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作用所在。近现代宪法的产生及其所起的作用清楚地说明了这种核心作用,其他各种公私法规定也都是围绕权利和权力所设定的原则和规范。人民组成国家,制定法制,其唯一目的是增进和保障自身的

39、福祉,是创造条件(主要通过发展生产力)和采取措施( 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实现人权,实现作为人权的一种实然形态的公民权。法律必须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对个人、集体和国家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合理(合乎正义)的分配和调节;同时,对政府的权力和行为作出规定,不使政府拥有无限的权力和滥用权力。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而不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权力是手段,它以保障公民权利及其集合形态集体和国家的权利为目的;人民是主人,国家工作人员是公仆。公民权与国家权力不能混淆,其主要区别是:权力同管理和服从相关联,权利同利益和负担相关联;职权与职责相对,权利与义务相对:权力的行

40、使既不能超越也不能失职,权利的行使与否则可以选择。【知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9 【正确答案】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41、3)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不包含立法平等,它只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知识模块】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10 【正确答案】 我国地方制度同其他国家相比,有自己的一些特点,这就是:(1)多层次性。我国土地辽阔,人口众多,再加上我国由于经济上、历史上和生活上的特点及特殊的民族成分,为了有效地管理国家,地方政权的建立必须多层次。总的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2)灵活多样性。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建立及其职权范围不是只有一种形式,而是根据我国国情和各地之间的差别,采取多种形式。例如,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从 1980 年以来建立四个经济

42、特区,所采取的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又有其特殊性。至于特剐行政区更不同于其他地区。将保持另外一种社会制度,其自治程度又比自治区高得多。这都体现了我国建立地方制度的灵活性。(3)独创性。建国以来,我国从具体国情出发。在地方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有许多独创的制度。例如,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上我们一直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因事制宜” 的方针;在 “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设立特别行政区,等等。这些都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地方制度的理论。(4)原则性。我国地方制度虽然是灵活多样的,并且具有独创性,但都离不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总原则。

43、这一原则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因而也是地方制度的根本原则。地方制度的一切做法和一切形式,归根结底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根本原则。【知识模块】 国家机构11 【正确答案】 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一般是指在特定立宪国家里主要由哪种机关承担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以及该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权限和方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范、惯例及判例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如下三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责,从而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

44、符合宪法的先例。从此以后,有些国家受美国的影响。也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在这类国家中,法律的违宪审查权一般为最高司法机关所保留,但日本等个别国家的地方法院也行使这项权力。(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源于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至上” 原则,认为议会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是主权机关,因此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应当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且英国的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的区分,因而法律是否违宪,只能由议会作出判断。因此,应该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立法机关一般都

45、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执行它所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在这种具体“议行合一” 特征的政权框架下,最高法院等其他国家机关自然不具有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只能落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身上。因此,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 1799 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这部宪法规定,护法元老院有权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1920 年奥地利宪法最早规定设立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对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意大利、法国率先设立保障宪法实施的

46、专门机关;在它们的影响下,世界上许多国家也相继设立了类似的机关。从发展趋势看,由专门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一直在逐渐增多;可以预计,这种体制很可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上述三种主要的体制以外,还存在一些特别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比如。瑞士实行由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朝鲜实行由国家权力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伊拉克实行由总统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关于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的概括和归纳主要以各国的宪法规范为依据。实际上,不少国家宪法实施保障的实践与该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一定差距;甚至在有些国家,主要由于其政治体

47、制上的原因,有关宪法实施保障的宪法规范根本不能或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所谓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形同虚设。因此,我们在研究某一特定国家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时,必须充分联系该国的政治体制和宪政实践。【知识模块】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12 【正确答案】 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解释宪法有 6 大理由:一是解释宪法意义;二是补充宪法缺漏;三是保障宪法权威;四是防止机关违宪;五是适应情况变迁;六是统一解释法令。而我们认为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在于:(1)宪法都是普遍性、原则性规范,其抽象性较强,因而要使宪法能得到正确遵守和实施,就有必要对宪法的含义进行准确说明。(2)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正的需要。宪法是民主的基

48、石、法制的核心。是最高和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如果人们对宪法的理解不一,就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3)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宪法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宪法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而社会关系则在不断变化发展,因而在宪法制定后往往需要通过解释赋予宪法规范以新的含义,使之能够适应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且宪法自身也在解释中得到发展。如美国宪法之所以能够适应 200 多年来美国的各种情势变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功不可没。(4)宪法解释也是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立宪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往往难以做到完美无缺。宪法制定与实施后很可能出现不完善。甚至自相矛盾之处,为了维护宪法的

49、相对稳定,宪法解释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方法和手段。【知识模块】 宪法解释13 【正确答案】 题中观点分别涉及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三个概念,下面分别予以评析。(1)甲的观点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的关系,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是不科学的。违宪审查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宪法监督是指立宪国家为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具体说来,二者间的区别有:a.从对象上看,宪法监督对象宽、违宪审查对象窄,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b.从主体上看。宪法监督主体包括任何政党、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主体则只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c.在形式上,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也包括舆论批评等不具法律意义的监督,而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等所作的是否违宪的结论则都具有法律意义。(2)乙的观点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是其中的一种。同时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这表明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相同。【知识模块】 违宪审查制度14 【正确答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依据,因而决定了以宪法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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